2014年5月4日 星期日
章子怡官司焦點:報導是否“惡意”?
《名星》記者 方音
接到章子怡起訴狀之後,被告方博訊的抗辯從兩方面進行。
首先,被告在程序上提出加州法院無管轄權,因此,被告提出了撤銷該案動議。該項動議提出,被告是北卡居民,博訊的服務器是租借德州公司的,韋石提出,他與加州的聯繫並不足以滿足在加州案件管轄的正當法律程序。韋石認為,起訴書爭議事項並不是因為他在加州的活動而導致的。
根據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證詞,博訊服務器以及登載章子怡性醜聞內容的數據服務器和主機分別位於德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博訊辦公室和被告本人也不位於加州。運作博訊新聞的Yeeka與“中國新聞自由”是兩個不同機構,彼此擁有不同的帳號、簿記、辦公室及人事系統。
孟維參還指出,在該案中,“中國新聞自由”並不是一個適當被告,它與博訊發表的內容沒有任何關係。
起訴狀。
在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同時,被告又根據加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十六項之《反公眾參與策略訴訟》(anti-SLAPP)規定提出駁回起訴動議。
被 告認為,他的行為旨在促進請願權與言論自由;被告言論涉及公共議題,這是因為博訊報導主題涉及中國高官薄熙來,報導章子怡與薄熙來的婚外情是公共利益的需 要。動議說:“雖然章子怡報導中的一些醜聞要素看起來平凡無比,但我們中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看起來微小的性醜聞可以伴隨巨大政治後果。”
被告認為,章子怡是一位公眾人物,作為一位國際影星,如果誹謗指控成立,章子怡需要證明被告的報導存在惡意,但章子怡無法證明這些。被告指出,博訊的報導 依賴的是可信任信息,並通過獨立來源印證了信息;而且,博訊在發表這些報導時,恪守了適當的記者標準。(《名星》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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