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新華社占“柔弱女子”便宜


《名星》記者 方音


2012 年12月17日,美國加州中區地方法院法官吉瑟斯·貝納爾(Jesus G. Berna)發出法院令,根據2013年12月12日和解會議備忘錄,章子怡控告“中國新聞自由”和孟維參案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該案現處於“不作為狀 態”(inactive status)。

這份法院令規定,在2014年1月31日前,原告章子怡和被告孟維參(韋石)有兩個選擇,或向法庭提交雙方當事人達成的適當的和解協定以及申請法院下達案件 撤銷令或實施和解令;或在最終和解無結果情況下,提出法院重新審理該案動議。一旦該法院令未被雙方當事人遵從,和解協議將被會法庭視為撤銷。

在 美國,但凡官司纏身,為免耗時耗力的審判過程、難纏的陪審團和昂貴的律師費和專家費用等,各方當事人多選擇通過和解程序了結官司。通常,打官司者會選擇在 法庭審理前提出和解建議,如果對方接受,便可著手安排和解會議,進而達成和解協議。根據美國法律,所有和解協議需要得到法院批准,並通過法院令的形式下 達,為體現公正,法院還可能對和解協議進行必要修改,由於章子怡與“中國新聞自由”、孟維參的和解協議是秘密協議,法院令可能還會提及另外一份目前不能公 開的文件,只有在和解協議被違反的情況下,這份秘密和解協議才被允許公之於眾。


章子怡。

即使離法院確定的2014年1月31日和解協議生效的關鍵日期還有一些時日,外界也完全無法知道章子怡與“中國新聞自由”、孟維參的秘密和解協議都包含什麼內容,但博訊的公開道歉讓人們知道,這份秘密和解協議至少有一條是博訊對章子怡公開道歉。

章子怡歷經艱辛在美國通過秘密協議和解了一場耗時耗力耗錢的官司後,最高興的當數中國官喉新華社。新華網評發表的一篇題為“章子怡訴訟獲勝對美媒是個教訓” 文章說,“章子怡訴美媒誹謗案獲勝,顯然不是單純的娛樂事件,而有著嚴肅的法律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教訓了一些不負責任、信口雌黃的美國媒體”。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報導,有分析人士點評說,嚴格地講,博訊網算不上是傳統意義上劃定的美國媒體,只不過是華人在海外辦的主要面對華人讀者群的網站,新華網泛稱其為“美國媒體”有牽強附會之感。(《名星》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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