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没有法官的岁月——红旗下的法官



1966年12月18日,江青接见群众代表。她说:“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许多东西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在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他们这几年一直是跟毛主席对抗……司法干警没有一个好人,比国民党特务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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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中的江青。

一年后,中央决定对公检法实行军管,法院被取缔,成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由军管会行使国家审判权。[1]文革期间曾任天津市公安局军管会副主任的许恩荣,回忆军管的过程,颇有戏剧感:

“1966年6月以后,天津市公安局出现许多‘战斗队’。局政治部就有‘东方红’‘风雷激’‘云水怒’等二十多个群众组织,后来并成两、三个派别。双方连篇累牍地互贴大字报,最后武斗。1967年1月2日,公安局的‘政法公社’组织和附近的红卫兵宣布‘夺权’,占据了公安大楼的大部分房间,并将局长劫走。多数干部和职工不敢上班,业务瘫痪,社会秩序大乱。北京和全国大致如此。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后,天津安排两个连的军队,接管市公安局。”

“1967年2月13日晚9时,一辆顶上架着机关枪,载有20余人的卡车,停在公安大楼门口。早已等候在附近的解放军,以整齐的步伐进入公安大楼和指定地点。未过三分钟,大楼内多处传出:‘举起手来,不准动!’的呼喊声。许多公安干警被逼到墙边,面向墙壁,高举双手。经过战士们搜查,带枪的人把枪放在桌子上,才让坐在房间里。接着高音喇叭宣布: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全体公安人员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彻底改造旧公安局。”[2]

法院没有了,公安被军管了。国家审判工作如何进行?没有法官的岁月,是个什么样子?我一直非常好奇。最近看到一卷“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河东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刑事判决书合订本[3],才知其大概。

由于此前律师和检察制度已被废除,河东区军管会的98份判决书上,没有公诉人、辩护人姓名,而且还没有判官的姓名。审判是独任还是合议,无人知晓。只在判决的日期上面,加盖军管小组印章。

所有的判决,抬头都先引用“最高指示”。

98份判决书中被反复引用的最高指示是:一、“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二、“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社会上还有一部分人梦想恢复资本主义制度。他们要从各个方面向工人阶级进行斗争,包括思想方面的斗争。”三、“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判决书内容简略。没有控诉,也没有辩护,直接认定犯罪事实。

1969年9月21日一份判决是这样的:“流氓奸污幼女犯钟××男18岁天津市人捕前为×中学生住××区××新村××段××排××号”“钟犯自幼染有流氓恶习,从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七年间,以食物、零钱等诱骗手段,奸污幼女五人,猥亵幼女多人。教育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在公共场所追随妇女等进行流氓活动,罪行严重,依法判决流氓奸污幼女犯钟××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1969年9月至1977年8月30日止)”

看完判决,你不知道被告究竟在何时、何地奸污了五名幼女?又猥亵了哪些幼女?这些幼女个人状况如何?他在公共场所追随妇女时,有什么样的“流氓活动”?判决时被告18岁,判决主诉的犯罪事实起自1963年。推算起来,当年被告只有12岁。

我以前猜想,军管会的判决至少要援引《公安六条》[4],现在看来完全错了。所有的判决都说“依法判处”,但98份判决中,没有一份援引过法律条文那怕是政策条文。由于没有刑法,罪名都是军管会编的,这位的罪名是“流氓奸污幼女犯”。

再看一份判决:

“潘犯思想极为反动。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中,因其散布反动言论,偷听敌台广播,被革命群众批斗。由于潘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批斗后不仅不知悔改,进行翻案活动,而且变本加厉地散布反革命言论,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恶毒已极,反动透顶。潘犯刻骨仇恨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幻想变天,扬言散发反对传单,企图对革命群众进行报复,反动气焰十分嚣张。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严厉打击阶级敌人的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法判处现行反革命犯潘玉昌有期徒刑十年……”

1969年9月20日这份判决不重事实描述,而重情绪表达,典型的文革“大批判”文风。看完判决,你也不知道究竟被告说了什么反革命言论?

文革期间思想犯罪,才是最危险的犯罪。此人不过“扬言散发反对传单,企图对革命群众进行报复”,被判十年,而那位“奸污幼女五人,猥亵幼女多人”的流氓,只判了八年。

没有法官的审判,判决意见是怎样形成的?

我从卷宗中的一份“处理情况”报告中,发现蛛丝马迹。陈某“(19)65年以来,书写反对日记。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大革命抄出隐匿多年的反对证件、刊物和蒋匪照片。”处理情况为:

办案人意见:可判有期徒刑五年。(19)70年1月20日。

审判组意见:同意判刑五年。(19)70年2月27日

军管组意见:根据党的政策,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定为反革命分子代帽子,交群众监督改造,因为书写反动日记并没有散布,故不追究刑事处分。(19)70年6月12日。

区革委意见:我们同意代帽监改,交单位领回。(19)70年6月17日。

军管会批示:同意区革命委员会的意见。(19)70年7月3日。

(说明:1970年8月20日开具释放证,案卷五册退交单位。)

这里的“办案人”,很可能就是曾经的法官。他地位卑微,但意见并不仁慈。“处理意见”经由几层组织审批,最终由军管会决定生杀予夺。

对于重大案件,为了体现大民主,军管会可能向社会征求意见。我见过一份武汉市公安机关军管会的《通知》,日期是1969年9月24日。《通知》说:“现将陈××等四十六名罪犯的罪状发给你们,请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人、解放军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组织广大革命群众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速告公安机关军管会。此材料只供内部讨论,不准张贴。”[5]

通知所附的罪状都很简略,只有四五行字。所谓征求意见,只是让大家对量刑提出意见。而那此被邀请发表意见的革命群众,既没见过被告,也没见过法律。他们提出过什么意见,真不知晓。这样的大民主,其实很虚伪,最终是军管会说了算。

文革期间,军人最风光,他们是姑娘们的梦中情人。

附,参考资料:

[1]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页129-130.

[2]许恩荣:《征途》,内蒙古文化出版社。

[3]合订本判决书起迄时间1969年3月至1970年3月,编号(69)军公判字第1号至98号判决。

[4]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简称“公安六条”。1979年2月17日,被中共中央撤销。

[5]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通知》。1969年9月24日。

何兵,腾讯《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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