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下)


  三、关于检方态度及控方与“贿选”的关系

  5000元支票被邵瑞彭作为曹锟“贿选”的“铁证”提供给京师检察厅要求侦查起诉之后,检察厅方面未见动作。反直议员刘楚湘将其归咎于当时司法尚处于直系军阀的“积威之下”,“未能完全独立实行侦查”。(68)所言当然有其道理。然而一年后,冯玉祥借第二次直奉战争之机发动政变,将曹锟软禁,反直各方拥段祺瑞上台组建临时执政府,取代曹直的统治,审检方面又有何动作呢?

  直系被推倒后,取而代之的段祺瑞为获得统治合法性,准备对曹锟及“受贿”议员作法律处置。此时曹锟已入囹圄,临时执政府“怵于物议”,为“设法转圜,一新人气”,有“严行监视,听候公判”之议,并于1924年12月6日以命令形式公布。(69)对于“受贿”议员,亦通过“依法惩处”的阁议。然而相关处置却遭遇了法律困难。

  《顺天时报》刊载了号称“最详确”的内阁会议消息:司法总长章士钊于阁会提出“依法惩处贿选议员案”,经阁议通过后,章即召集总检察长、高检厅及地检厅检察长开会密议,决定由地检厅检举。第一批被检举者由章用红笔圈出名单,要求搜索住宅,实施逮捕,并由地检长连夜通知各检察官。检察官到厅后,检察长戴修瓒告以阁议通过及法部会议情形,谓总长有谕,凡应检举之议员,一律逮捕,并将逮捕名单交检察官收执。“各检察官猝闻此语,面面相觑”,表示关系重大,容讨论后回复。检察官遂开会商议,意见约分两派:一派主张服从上级机关命令,遵照执行。一派主张慎重,认为议员于会期内非现行犯不得逮捕或监视,载在宪法,现国会既未解散,逮捕议员无法律依据。表示“司法界对于政治问题,自应超然独立,绝不能以一时之状况,而违法以从事”。两派相持不下。鉴于搜索证据,为法律所允许,乃决定只依法至家宅查找证据,不逮捕议员,如须逮捕,则请先下令废止宪法,解散国会。戴检察长据以转告章士钊,章允检察官“以自由意志,依法办理”。(70)

  12月8日,京师地检厅检察官率同法警前往搜查“贿选”证据。结果除在各银行搜得5000元支票收据480余张外,无更多斩获。(71)这使进一步的法律处置受阻。在此情况下,虽法院拘捕“受贿议员”的传票随即发出,却“并无一人被捕”。刘以芬就此分析说:“政府用意只在恐吓此辈,以杀其前此之威风,非真欲令作阶下囚也。”(72)作为当事人,刘氏道出了部分原委,却忽略了反直方面在法律上遭遇的困难。盖此事发生后,政府方面认为系法律问题,主张由法庭办理;部分司法官员及议员则认为属政治问题,与法律无关。(73)其实段政府主张法律处置是缺乏法理依据的。段上台后,自己就在讨论取消“法统”,即取缔国会,废除既有的法律统系。“法统”尚且在取消之列,又怎能从法律立场来判断曹锟是否贿选?且一旦取消“法统”,实际上已承认与直系所争乃政治问题,非法律问题。既然如此,如何能将“受贿”议员绳之以法?又以何法绳之?这显然是要求段政府“依法”制裁曹锟的人无法自圆其说的。(74)

  然而段政府处置曹锟及“受贿”议员面临的最大困难并不在具有司法独立意识的检察官的抵制,而在作为当事人,反直方面的政治作为在很多情况下正是直系“贿选”行为发生的原因,如果继续司法程序,势必将自己牵扯进来,因而才会出现案件刚进入地检侦查阶段便戛然终止,既未提起公诉,也无法庭审判的现象。

  在曹锟恢复“法统”、国会重开后的“拆台”活动中,姚震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作为直皖战后直系通缉的“十大祸首”之一,此时的姚震担当了反直国会议员与奉系军阀之间联络人的重要角色。(75)1923年6月22日,姚给奉军参谋长杨宇霆发出一封密函,函中透露出三个重要信息:一是供称北京国会三次开会未成,“皆我方设计破坏”所致,对此他特别解释说,“因前数日(议员)在京者,尚居多数,不能不用计临时破坏”;二是已与200余议员谈妥,支付经费,促其南下,但计划目标是300人;三是需“再寄”50000元经费“拆台”,款由东三省官银号汇拨。(76)这封信寄出时,黎元洪已辞职离京,直系正以摄阁代行中央政府权力的过渡办法应对,大选正式提上政治日程,故奉方加大了对国会的“拆台”力度。从函中“敬祈密陈雨老,速赐裁复”推知,张作霖很可能是北方大选“拆台”的幕后决策者。而函中姚氏“设计破坏”大选的自供,更是提醒研究者在面对反直方面提供的贿选“证据”时,持小心谨慎的态度。

  10天后,鉴于大选势在必行,反直方面难以应付,姚震再次紧急致函杨宇霆,称为吸引议员南下,已决定催促上海方面尽快筹发南下议员岁费,并于移沪国会开会后,另筹款项补发从前所欠岁费,同时着手调查沪、奉两地经费实存及由沪、奉回京后可能再去上海的议员人数。如果回京者太多,移沪国会不足法定人数,则令上海方面在准备开会的同时,派人在北京再运动一批议员南下。一旦上海议会开成,由南方组建政府的“搭台办法”亦同时发表。如是,“则风声所播,我方必将最后胜利,可无疑义”。姚特别通报杨,段永彬已将所需款项带到,“此次款项,如果全数交到,足以败坏直方大选及政局”。(77)

  值得注意的是,这封信提到了为移沪议员发放当年岁费及补发所欠历年岁费,尽管未透露金额标准,但赵晋源提供的信息或可供参考。赵说,反曹派收买议员的价码“自六千元开盘以至一万元收盘,并先付半数现款。议员前往交易者,固多至二十余人”。(78)对此,刘楚湘的说法可为佐证:“拜金议员以天津有旅费五百元,上海有月费三百元可取,南下者愈多。”(79)文中提到的“月费”即按月支付的岁费。支款的时间地点亦颇考究,“系于北京选举前夕,始在上海发给,盖防彼辈于得到此款后,又复来京,参加选举”。(80)就连向京师地检厅提供支票作为“贿选”证据的邵瑞彭,因支票并未作废,亦向李思浩“借支”5000元,名利双收。(81)至于大选“拆台费”的总额,限于资料,难得其详。但已经知道的是,仅浙江卢永祥方面就付了300万,(82)若加上皖方和出资可能更多的奉方的支出,数量会更加巨大。反直方面以金钱拉拢议员南下的做法并不隐秘,以至时人揶揄地将其称为“贿不选”。(83)

  很明显,反直方面的政治作为与其指控的直系“贿选”已形成复杂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贿选”证据的可信度,也就多了一层应该考量的因素。

  以反直方面控告的“出席费”、“岁费”等不出自国库,而另有“强力人物”承担为例。这一指控看似十分有力,但控方似乎故意忽略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在反直各方对本应上缴中央财政的各项税收的截留。(84)由于反直各方截留税款,中央财政收入锐减。20年代初,作为中央政府主要收入的关税和盐税平均每年只有3381万元,仅及所需经费总额的31.3%。(85)虽然在追求国家独立与反对北洋政府集权中央的斗争中,截留关余及本应上缴中央的税收有其“合理性”,但分析历史现象应遵循认识规范。对立的两种命题不能同真。准此,由一个行为主体同时做出的针对同一对象的两种对立的政治行为不能同时在理。肯定反直方面截留关盐余及烟酒各税,就没有理由指责中央未能从国库拨付国会经费,因后者没有这样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正在批评其没有这样做的人的政治行为的限制。因而作为控告材料,所谓直系用在国会议员身上的钱不是出自国库,其为司法机关采信的价值就应打折。

  有关国会常会及宪法会议不足法定人数的指控也与此类似。如姚震供称,两会人数不够系反直方面“拆台”所致,被反直议员作为控告对手的材料,已经有些反常。鉴于国会常会和宪法会议一直流会,参、众两院被迫修改国会组织法,将宪法会议出席人数由两院议员总数各三分之二改为五分之三,表决人数从四分之三改为三分之二。对此,反直议员更是极力攻击。(86)在与直系的争斗中,反直议员动辄言“法”,却并不顾忌自身行为是否合法。《议院法》第5章“议事及提案”第26条规定,凡未出席议员不得反对未出席时议决之议案。(87)反直议员自己不出席国会常会和宪法会议,导致国会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却反过来以此作为理由,攻击国会做出的决议,其立场有失公允,不难概见。

  直接涉及大选的是大选预备会不足法定人数的指控。本来这一指控已超出“贿”的范畴,可不置论。但反直方面认为直方正是因为人数不够,才采取贿赂手段吸引议员投票,两者具有关联性,故此处一并讨论。

  1923年9月12日,众议院秘书孙曜发表启事,称10日之大选预备会“经再三核算在场人数实为四百三十一人,距法定人数尚差五人,乃郑秘书长擅改为四百三十六人,遂以成会”。(88)孙曜的启事引起一场轩然大波,各方声讨之文电纷至沓来。离京议员褚辅成等在致各界之通电中,特将孙的启事作为曹锟以“贿赉欺诈浮报冒名”手段“进行伪选”的证据。对孙曜启事,今日研究者也多称引。然而孙的启事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是“证据链”中出现了人数不吻合现象。比如,将孙曜启事作为曹锟作弊证据通告各界声讨的褚辅成等人的通电,在事件发生之时,即号称离京议员多达500余人。将孙曜和褚辅成等提供的人数加在一起,国会议员总数将达到931人,这与两院议员载在名册的实际人数874人明显不符。(89)不仅如此,连反直各方举证的未出席议员的人数也对应不上。褚辅成等通电说,以吴景濂印布的名单考证,当日未出席的议员有张瑾雯、李汝翼、李兆年、冯振骥、刘景晨、陈绍元、曾庆模、方德九、孔庆凯、贺升平、陈鸿畴、李素、李景泉等13人,截至12日,已有张瑾雯、李汝翼、李兆年、刘景晨、冯振骥等5人声明否认出席。然而,若将孙的启事与褚等的通电比照就会发现问题。通电说已有5人声明否认出席,与孙曜所言相差5人、由郑秘书长擅改为436人吻合。但褚等宣称已“考证出”共有13人否认出席,(90)这就与其引证的孙曜启事发生了冲突。孙氏强调,“经再三核算在场人数实为四百三十一人”。如果褚辅成的说法成立,则扣除13人,总数就应该是418人而不是431人。显然,反直方提供的数据是存在问题的,多少露出人为数据加工却又不甚谨严的痕迹。

  不仅如此,孙曜当时的个人处境也提醒研究者在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时应小心谨慎。就在孙发表启事翌日,众议院秘书厅紧急声明,称孙系受人愚弄,主动索薪(按:职员索薪与议员索薪被认为性质不同),被议长查明革退,恼羞成怒,故捏造事实,藉泄私忿。声明强调,当天选举预备会签到议员为440人,经三次点查,实际到会人数为436人,当日在场议员所共睹,无丝毫不符与浮报之处。(91)由于缺乏佐证,现在尚难判断孙“受人愚弄”的说法是否属实,也未见孙本人有何辩解。考虑到姚震“设计破坏”的自供,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众议院启事所言属实,则孙的证言就不能作为法律证据;然而即便不属实,在其虚假性被证明之前,在判断反直方面控告材料的可信度时,也应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要之,段祺瑞执政后议处“受贿”议员时遭遇困难与反直各方的政治作为直接相关。直方在大选前给议员发放巨额支票,当然有“贿选”嫌疑,但检举其“贿选”的反直各方亦逃脱不了干系,两者的政治行为已形成明显的因果关系。刘以芬在分析此事时说:“受贿投票,法固宜惩,然尚有受贿而不投票者,将何以处之?若同一受贿,所差者,只在投票与否,而一惩一奖,岂得谓平?”(92)曾经试图在孙中山和曹锟之间进行沟通的孙洪伊说:“吾尝责北方破坏人之道德廉耻,其反对者之破坏道德廉耻,亦何异于北方?”(93)撇开“贿选”控告材料能否坐实暂且不论,这应当是比较公允的评价。如果研究者将已与被检举方形成复杂利害关系且私下供称一直在“设计破坏”大选的反直各方提供的控告材料轻易用作“贿选”证据,而未能区分哪些是客观事实,哪些是精心“设计”的政治圈套和伪证,将不可能得出符合证据法学有关证据采信原则的可靠结论。


  四、关于舆论对“贿选”指控的法律效力

  由于反直各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加上政治、军事等因素作用其间,有关曹锟“贿选”的控告虽然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之后被段祺瑞政府提上议程,并进入刑侦这一司法程序,却始终没有提起公诉,更没有进行法庭审判。就这一点来看,曹锟“贿选”尚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结论,因而曹锟也不是被反直各方以法律武器打倒的。真正推倒曹锟的因素,除了冯玉祥在军事上的倒戈之外,就是舆论。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报刊提供的“贿选”材料对于时人乃至后来的研究者对事件的判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此不妨先考察一下报刊提供的“贿选”材料在各种指控材料中的比例和分量。本文前曾多次提到反直国会议员刘楚湘所著《癸亥政变纪略》,该书曾被章太炎视为能将曹锟“贿选”内幕道尽的可靠实录,其所引证者除反直议员的举证材料外,基本就是报刊的新闻报道。如该书涉及“贿选”控告的第27部分“贿选公行”、第28部分“贿选铁证”、第29部分“贿选告成”,三个部分中除第28部分系单独引证邵瑞彭向京师地检厅的检举信之外,其余两部分的材料基本都是报刊新闻。其具体构成为:第27部分共举证19条材料,其中18条来自《北京报》报道;第29部分共举证5条材料,其中4条来自《北京报》消息,1条来自《字林报》北京通信。(94)被认为最能反映曹锟“贿选”事实的当时当事人的论著尚且如此,其他论著的材料来源不难想见。

  然而这种基于新闻报道的控告材料,即便包含了部分真实内容,在法律上也是没有证明效力的。迄今所能看到的有关曹锟“贿选”的新闻报道可谓良莠混杂,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臆断成分过重。新闻报道要求平实客观,好的新闻均能如实记述事实,让事实说话,忌主观臆断,妄下结论。但有关曹锟“贿选”的新闻报道常反其道而行,偏离了新闻报道真实客观的原则。顾维钧说:“在当时的中国,特别是在视民主为儿戏的政治局势下,黑白之间本来没有鲜明的界线,但无论如何就这次选举而论,其中掺杂了许多流言、臆测和谣言。”(95)顾氏所言,一语中的。

  如《京报》1923年1月20日署名文章称:众院议员昨日竟将阁员中“劣迹昭著”之人尽行通过,显然是“平时受贿之反映”。每月200元津贴,各省议员中不肯受领者,每省不满10人以上,“足证”多数议员皆受贿者。故高凌蔚将张伯烈向其支款等事概行披露,舆论诘问,至再而三,议员竟无出而置辩之人。受贿在法律上为刑事犯罪,议员堕落至于如此,故有昨日投票之结果。(96)这则新闻反映的是众议院通过新内阁成员名单一事。就阁员通过情形而言,所涉事实堪称无误。但作者认为国会“昨日”通过“劣迹昭著”的阁员任命,证明其“平时”便已“受贿”,又将此事与发放津贴联系在一起,以已知未领津贴人数逆推多数议员均已受贿,就明显带有臆断色彩了。

  众议院议员黄攻素根据报刊消息所作《质问政府书》亦存在同样的倾向。其文曰:近日报载某氏借收买议员名义,中饱秘密运动款甚巨,其首领怒而欲撤其职,乃此事之“明证”。文章称“某氏”以运动议员经费中饱私囊,不直接举证,却以“首领”怒而欲撤其职作为其罪证,这种推理方法,难以成立。尤其偏离客观公允立场的是,文章居然认为:“果事出无因,何转载多日,竟不速行申辩,是默认也。”(97)在法律上,被告有沉默的权利,控告人有举证的义务,作为控告方,自己不举证或检察机关没有举证,已属不作为,却反将当事人的沉默视为“默认”,臆断色彩,一望可知。

  报刊对大选出席人数的报道也颇多臆断。10月5日曹锟以法定人数当选总统,《北京报》作了如下报道:选会签到人数六百有零,出席者590人,但此中有无不实不尽,非局外所能知。下午二点半始凑足585人,宣布开会投票。“据个中人言,此番票匦系用复底,‘狸猫换太子’一幕,即在禁止旁听时做手脚。此则以种种反证,似亦有几分可信,特不知局中人亦有以反证其非事实否?”离京议员致马骧书进一步指出:“照议场投票规则,应于投票前,先将票匦向外一照,以示内中无票。是日之会,并未经过此种手续,何也?则以其中已投有票在故也。”文中所谓“票匦系用复底”及投票前未展示票匦的原因在于“其中已投有票在故也”的判断,没有任何旁证材料,明显带有臆断色彩,以至作者言此亦乏底气,故反过来要求受控方“反证其非事实”,而此要求,恰恰证明所言不实。

  二是文学色彩太浓。中国近代报人多传统文人出身,很少有人受过正规严格的新闻专业训练,进入报界之后,仍保留有较多文人墨客喜好文饰的特质,其写作新闻报道,唯恐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每每加以杜撰渲染,让人难辨真伪。

  如《字林报》一则北京通信云:据院秘书说,不愿受贿之议员,亦有出席者,其数不满20人。大选当日上午,因拒绝受贿投票者甚众,大选派遂以甘言诱惑妇女,借以劝诱,结果议员由其妻妾女友带领到院者,计有数十人。(98)所谓“以甘言诱惑妇女,借以劝诱,结果议员由其妻妾女友带领到院”一说,很明显带有为吸引观瞻而设置的文字噱头的特点,反映了正在形成中的“黄色新闻”的特殊旨趣。

  《北京报》所载“某记者”对由沪回京之“某议员”的访谈,更是将议员的不要脸刻画到离谱的地步。记者问其回京是否因贪票价,而甘冒“猪仔”之骂名?该议员答曰:

  我等此来确是为五千元之票价,此亦不必为君讳……惟我等有须声明者,即金钱可以要,而猪仔实不可做。此语在君初闻必以为奇,不知所谓猪仔者,因其甘于卖身而得名,若得钱不卖身,又安能谓为猪仔。故我等决计五千元之款,不能不要,但因此而出席投票,则万万不可能。盖因得钱而卖身,不几自认为猪仔乎?虽此有类于过河拆桥,然取之于盗,不为伤廉。我等以为得钱是一事,投票又是一事。我等预备金钱一经到手,即当迁眷南下,即或被迫暂难离京,而外国饭店尚多,亦尽可为安身之地,将来仍当南下,贯彻初志,决不至因金钱而失耳。

  类似刻画投票人厚颜无耻索要钱财的以文学笔调写成的文字,在国外选举中也屡见不鲜。(99)就文学描写亦可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客观事实而言,这类义字的产生反映了选举中存在着舞弊行为,以及人们对近乎腐败的选举文化的极度不满,是有其思想及文学价值的。但文学毕竟是文学,因其具有杜撰成分,真假参半,即便是号称“纪实文学”的作品,也未可尽信,尤其不能作为法律证据。同理,新闻如果被写得带有浓厚的文学色彩,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就这则“新闻”来看,问题也十分明显:其一,没有明确的记者署名(仅曰“某记者”);其二,没有可以落实的采访对象(仅曰“某议员”);其三,渲染色彩过重,使人怀疑姚震说的“设计破坏”是否与此有关。

  当时报刊消息不尽可靠,与中国新闻业尚处幼稚发展阶段有关。对此,邵飘萍曾以北京报业为例作过分析,他提示了三点值得研究者注意的信息:一是北京报馆通讯社虽多,但有确实基础与言论能勉成自由独立者,仍属少数。二是政治上每有大问题发生,就有收买舆论的传闻。他认为此类传闻的产生,常使人感觉“收买多数亦属不难”,可谓言论界之奇耻大辱。三是报界发生被金钱收买问题的原因,在于当时尚无真实巩固之同业机关与行业规范。报人少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在缺乏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受人收买,实在是很自然的事情。针对这种情况,他主张设立一个新闻记者同业公会,采用合议制,订立章程,开诚布公,规范同人,使团体永久坚固,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100)

  其实,不仅中国人所办报刊存在拜金主义倾向,就连教会及外国人在华所办期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这样的问题。被视为直系将领、后来又对曹锟倒戈相向的冯玉祥就曾与曹锟一道饱受报刊勒索之苦。大选期间他的几则日记对此作了详细记录:

  1923年6月3日:中美通讯社(社长克得益,美国人)屡詈曹使,曹患之,每月赠以四百元,骂益甚。曹嘱我与之接洽,自六月一日起,每月改赠八百元,始息骂言。噫!该报馆不啻架曹氏肉票矣。

  同年6月11日:同客用饭。谈报载我带兵万人往北京维持秩序,纯系造谣。又上次汉口英文报求我津贴万元,为我鼓吹,只以本军经济奇窘,爱莫能助,婉词谢绝。乃该报不谅苦衷,竟登载我军在京哗变消息。似此拨弄是非,颠倒黑白,以为敲诈之资,可恨亦复可笑……报纸捏造谣言,不值得与较短长。(101)

  以上情况表明,中国当时的报业生态并不好,报人的职业操守也存在严重问题。这种状况除了邵飘萍分析的一、三两点原因外,尚与当时报刊大多具有党派或不同国家的背景,不同程度存在《政治生活》批评当时报界状况时指陈的“效忠于一人一姓”的问题有关。(102)当时报道大选消息的国内报刊,几乎都是非直系的刊物,其宣传报道具有明显政治倾向性,也就不可避免。曹锟、吴佩孚长于军事,坚持军人的身份认同,于新闻宣传不甚措意,不免让对手在这方面占上风。冯玉祥谓某报社“不啻架曹氏肉票”的记载,足证此点。至于外国(及外国人在华所办)报刊,除贪恋钱财的“中美通讯社”之外,《顺天时报》有日本人的背景,直系在外交上走的是欧美路线,其对曹锟竞选总统多有微词,亦属正常。在这种情况下,报刊有关曹锟“贿选”的消息报道虽铺天盖地,并对舆论导向及人心向背产生了重要影响,却不能(除非有切实的佐证)作为司法证据,据以断谳。

  五、余论:“法统”存废的两难选择

  1924年10月,仅任职一年的曹锟在与反直“三角同盟”的军事行动中祸起萧墙,遭遇冯玉祥倒戈,成为阶下囚。

  曹锟之败,是败在政治上而非法律上。盖直系在先后打倒皖、奉军阀之后,选择的是恢复既有“法统”的政治路线。曹锟打了胜仗不直接秉政,却要恢复“法统”,重建国会,制定宪法,让已经在战争中被打倒的政敌参与国家政治,以选举方式产生国家元首,这无疑是直系在政治上尚未放弃西方路线的反映,但却是其政治运作上的一大败笔。曹锟私下曾多次表示,自己当总统大约比黎元洪强,而不以正道得之,则不为也。(103)在公开场合,曹锟更是多次通电宣布“和平宗旨”,呼吁国人“尊重法治”,“早定宪法,奠安国本”。(104)曹锟如此执着致力于“法统重光”,以至对其倒戈相向的冯玉祥也承认“曹使是光明磊落之人”。(105)

  直系恢复“法统”的做法在当时曾得到一些人士的认同。胡适尝说,曹锟要做大总统,用一连兵也就可以包围国会了,何必要花5000元一票去贿选呢?他借用马君武的话回答说,曹锟肯花5000元一票去贿选,正可使人们对民主宪政怀抱乐观,因为国会选票在曹锟眼里至少还值40(400)万元。况且有了贿选的国会,也就可以有贿不动的国会;有了一连兵解散得了的国会,就可以有十师兵解散不了的国会。(106)姑不论所言“贿选”能否在法律上成立,至少胡、马二人对曹锟坚持守护“法统”的做法是予以肯定的。

  但对直系的政治统治而言,曹锟此举的消极作用似乎更加明显。曹锟宣布恢复“法统”,实际上是系了一个套,把自己拴住了。既然标榜恢复“法统”,就要让总统任期未满的黎元洪复职,但黎却成为自己登上权力顶峰的一大障碍;当意识到这一点之后设法去掉他,却又给反对派提供了口实。邵飘萍就认为,恢复“法统”于法于理均说得通,“惟其大谬之点,则在同时主张以黎元洪为总统”。(107)不仅如此,“法统重光”使第一届国会得以恢复,而此届国会中皖、奉及西南军阀的代表不少。本来直系在战场上已将皖、奉打倒,一旦恢复法统,又不得不在国会内与其代表周旋。姚锡光在给曹锟的电文中指出:“公对于世变在未经法律解决之先,不入京师,至计深谋,非常钦佩。特所谓法律解决云者,即两院共同组合之总统选举,以之解决最高问题者也。此项最高问题之解决,速则易于观成,缓则恐生他变。盖两院罗汉至八百尊,其中党派分歧,言论庞杂,若任其夜长梦多,势且横溢旁出,将演出种种卑劣手段。”(108)已意识到“法统”恢复之后直系可能面临的困难。

  要害在于曹锟标榜维系“法统”,别人却因不愿意纳入其统系而刻意拆台。反直方面为破坏大选无所不用其极,关键时刻甚至搞暗杀(如向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宅中抛掷炸弹)。(109)在军事上,反直各方增加军费,加紧备战。以吉林为例,该省财政进款仅1200万,军队用款就八九百万。(110)反直“三角同盟”与直系的关系早已是政治、军事上的敌对关系,彼此之间的斗争根本谈不上“合法”“不合法”,但为了各自生存所需,在从事院外不讲法的军政之争的同时,又从事着讲“法”的院内之争,攻击对方“不合法”,这真是世界政治史上一道奇特的风景线。

  在直系军政领袖中,吴佩孚是少有的头脑清醒者,主张武力统一,传有“买牛不买猪”的表态。(111)孙岳致函在沪直隶议员言及直系对时局所取方针,对吴的主张称赞有加,略谓:北之于南,势不两立,“统一”不过挂在嘴上,老帅(曹)无论如何终得正座。凡为北人,当知此理,应为北人打算。江山是打出来的,玉帅(吴)主武力统一,实为不二法门。此间储有现款三百余万元,作选费可,作战费亦可。江山既系打出来的,则军费自较选费为尤急,此敢告彼此至好者也。(112)即便在选举势在必行的情况下,吴佩孚也主张先宪后选,强调“今后之中国,断不可再以武人秉政,欲化干戈为玉帛,非选择学政两界人物,为行政首领不为功”。(113)不难看出,吴对曹通过“合法途径”谋当总统的做法已有所批评。

  北京政变后段祺瑞政府的政治作为,更反衬出曹直政治手段的拙劣。政变后被各方“拥戴”上台的段祺瑞,一度面临直系曾经面临的不知是应该追求“合法”还是遂行“革命”的两难选择。几经权衡之后,北京临时执政府正式做出推翻“法统”的决定,宣布《临时约法》失效,并取消国会,推翻宪法。(114)顾维钧在对政变后的临时执政府作了仔细观察后认为,“当时北京政府是一个革命政权,并无任何宪法依据”。(115)段政府正是通过对国家作“根本改造”的举措,(116)摆脱了曹锟因守护“法统”而面临的政治困境,并通过接纳“国民大会”主张及炮制《中华民国宪法案》,建立新的“法统”,确立自己的统治。这应当是比较高明的政治举措。

  相比之下,曹锟在“法统”早已不受尊重的情况下标榜守护之(未必真正尊重既有的“约法”统系),不仅将自己放在受制于“法统”的尴尬位置,而且给政敌以反击自己的政治空间,加之“贿选”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直系的失败。但祸福相倚,从政治上弄垮曹锟的反直各方在试图以法律处置“贿选”案时却遭遇困难;而标榜守护“法统”的曹锟,虽遭到各方指控,却始终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直系在总统选举前夕给议员开具支票的做法不能说没有行贿嫌疑。不过尽管有关曹锟“贿选”的指控言之凿凿,如果研究者也坚持走“法律路线”,就会发现,控方提供的证据尚存在诸多问题。当时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除了政治因素外,很可能尚与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足以断谳有关。曹锟虽最终在政治、军事上失败,却没有因“贿选”控告受到法律制裁,这大概也是执意恢复“法统”、标榜尊重法律者的一种宿命。

  注释:

  (68)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01—402页。

  (69)《曹锟监视听候公判》,《晨报》1924年12月7日,第2版。

  (70)《贿选议员被索之详情》,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2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38—39页。

  (71)参见《法庭昨日实行检查众院》,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9日;《法庭票传贿选四首要》,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1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40—42页。

  (72)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6页。亦有拘捕了10余人的说法。据报道,司法总长于11月29日令地检厅检举受贿议员首从诸人,俟证据调查确凿,即依法提起公诉,据传彭汉遗、陈家鼎等十余人已被捕。(《昨日大捕贿选议员》,《晨报》1924年12月1日,第2版)

  (73)参见《贿选议员被索之详情》,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2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38—39页。

  (74)汤漪曾就此事批评段祺瑞:“合肥既主张根本改造,对于祸首罪魁,又多所姑息,试问何以自解?”汤漪忽略了,正因为是在作“根本改造”,故不能“依法”对曹作制裁。《(汤漪之谈话》,《晨报》1924年11月28日,第2版)

  (75)姚震(1884—1935),字次之,安徽池州人,民初著名法官及皖系重要政治家。1918年夏任高等捕获审检厅首席评事,同年秋升任大理院院长兼高等捕获审检厅厅长。1922年,任段祺瑞临时执政府秘书长。第二次直奉战后段祺瑞重新掌权期间,任临时法制院院长。

  (76)《姚震致杨宇霆函》(1923年6月22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7页。不久姚震更直言不讳供认:“直方选举,经我方极力破坏,三月以来,各会皆未成立。”《姚震致杨宇霆函》(1923年9月10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第79页。

  (77)《姚震致杨宇霆函》(1923年7月2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第70页。杨宁霆在另一信函中表示:“日内先汇上五万元,听候上元(段)拨用。惟第二批之款,务须有确实动作之后,方可照付。此间信用关系,亦绝不因此而食言。”《杨宇霆信稿》(1923年9月12日),辽宁省档案馆编:《奉系军阀密信》,第80页。

  (78)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67—468页。

  (79)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294页。

  (80)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0—71页。

  (81)参见韩玉辰:《政学会的政治活动》,《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17册)第48辑,第214页。据直系人士云,邵瑞彭领取支票出面控告曹锟贿选后,邮局检查员曾检出姚震、李思浩致邵一函,嘱令窃取大选议员名册,许以四万元酬劳。当局闻此,拟据以加紧通缉姚、李。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15页。

  (82)《拆台费三百万》,原载《益世报》1923年10月18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491页。

  (83)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0—71页。

  (84)参见彭雨新:《中国近代财政史简论》,孙健编:《中国近代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421—422页。

  (85)参见《昨日退思堂之财政会议》,《晨报》1923年12月11日,第2版。

  (86)参见《政变后非法会和会始末记》,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199页。

  (87)参见《议院法》(民国2年9月27日公布),顾敦鍒:《中国议会史》附录,《民国丛书》第3编(21),第431—442页。

  (88)《众议院秘书孙曜启示》(未注明原发报刊),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76页。

  (89)有报道称:“民八议员,现在沪者有九十余人。”褚辅成之说,如果不是捏造数据,则很可能系将民八议员也计算在内。但国会既系在恢复“法统”的旗帜下重新召开,即断无将民六、民八一并视为合法之理,故统计人数只能取其一而不能取其二。(《南北国会之新把戏》,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9月29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453页)

  (90)《离京议员之宣言(三)》,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30页。

  (91)《众议院秘书厅紧要启事》(未注明原发报刊),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76页。大选预备会议决了严格的投、验票规则,包括:两院各抽签八人为开票检票发票员;开票时准人参观,参观人适用旁听规则;另设写票所,唱名写票。并要求总统选举会开会之日,所有职员均须佩戴徽章到会。《总统选举会关于本届选举采用民国二年十月总统选举会预备会议决办法的通知》(1923年9月10日),《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6),第416—419页。

  (92)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第76页。

  (93)《孙洪伊反对议员南行》,《申报》1923年7月9日,第2张第6版。

  (94)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章太炎“序”,第382—417页。

  (95)《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265—266页。

  (96)参见素昧:《议员多数为受贿者》(1923年1月19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398页。

  (97)《质问阁员行贿》,原载《京报》1923年1月15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288—289页。此外,该《质问书》还称,高凌蔚负责收买议员,某某负责财部筹款,某等或名列阁席,或身居要职,已是道路传闻,“人言啧啧,岂能尽属子虚?”亦明显带有臆断成分。

  (98)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12—417页。

  (99)参见邱昌渭:《议会制度》,《民国丛书》第3编(21),第81—82页。

  (100)参见邵飘萍:《北京报界之宜警惕》,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445页。

  (10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73、389、496页。

  (102)怀英:《邵飘萍之死》,《政治生活》第76期,1926年5月;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第一次国共合作在北京》,北京:北京出版社,1989年,第336页。

  (103)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1923年6月6日,第379页。

  (104)《直鲁豫巡阅使曹锟宣布直军和平宗旨并请国人尊重法治电》(1923年4月30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7册,“公文”,1923年,第87—88页。

  (10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1923年6月8日,第385页。

  (106)胡适:《政治统一的途径》,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第11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1页。

  (107)素昧:《彻底的恢复法统论》,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101页。

  (108)《姚锡光筹组国民促进选举会以监督两院确保曹锟当选电》(1923年6月17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06—1407页。

  (109)参见《曹锟就吴景濂住宅被炸事致王兰亭电(抄件)》(1923年9月19日),《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6),第440页。

  (110)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冯玉祥日记》(1),1923年6月2日,第372页。

  (111)参见章士钊:《箴同人》(1923年7月28日),《章士钊全集》第4册,上海:文汇出版社,2000年,第186—189页。

  (112)参见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55页。

  (113)《吴佩孚对于总统问题之新表示》,原载《京报》1923年2月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12页。

  (114)参见《执政府表示革命行为》,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15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44页。

  (115)《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277页。

  (116)《汤漪之谈话》,《晨报》1924年11月28日,第3版。

  作者简介:杨天宏,四川大学“985工程”区域历史与民族研究创新基地教授。

  杨天宏,《历史研究》201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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