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曹锟“贿选”控告的法律证据研究(上)


  内容提要:直系在大选期间给国会议员发放出席费并开具5000元支票,难免“贿选”嫌疑。但要认定曹锟触犯了刑律尚须考虑以下因素:(一)发放出席费的始作俑者是谁?(二)议员历年欠薪达5000余元,在此前提下发放与所欠薪俸等额的支票且无附加条件可否作为“贿选”证据?(三)总统预选未达法定人数的控告材料在证据链上可否衔接?(四)检举方与嫌疑人处于敌对关系,且私下承认一直在“设计破坏”大选,有无提供伪证的可能?(五)舆论对曹锟“贿选”的指控真假参半,可否尽信?(六)检察机关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原因何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知,由于相关举证存在瑕疵,曹锟“贿选”尚难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结论。

  1923年9月24日,曹锟的名字出现在美国《时代》周刊上。这是出现在这一世界性刊物上的第一个中国人的名字,该刊在报道中国正紧锣密鼓进行的总统选举的同时,还配发了他的照片。十天之后,曹锟当选总统,《时代》周刊又追踪报道了这一重大事件,说“有报道称”曹锟是通过贿赂议员而当选。①作为其消息来源的中国国内报刊,更是众口一词称曹“贿选”,并对“受贿”议员加以谴责。受媒体宣传影响,当时社会各界,包括相对理性的思想界及学界人士,出现了一边倒的情况。作为利害关系的一方,反直国会议员情绪尤为亢奋。滇籍议员刘楚湘搜集各方揭露“贿选”的言论,编成《癸亥政变纪略》一书,详述“贿选”事实之外,辑轶大量各方函电及新闻报道。书中附录的“众议员告发吴景濂等之原呈”,指出“包办大选”的吴景濂等触犯《刑律》,应以行贿受贿罪论处。浙籍议员邵瑞彭将所得5000元支票摄作正、反两面照片刊登各报,并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要求侦查起诉,更被认为提供了“贿选”的“千古铁证”。②

  曹锟“贿选”控告对当时政局乃至后来中国政治走向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其直接后果是直系刚取得的统治“合法性”与“合道性”受到质疑。1923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师生于建校25周年纪念日做民意测验,其中第一问为“你对于曹锟做总统有何感想?”在收回的801张问卷中,反对曹任总统者超过97%,赞成者不到3%。③后来军事力量远逊曹、吴的反直“三角同盟”能在第二次直奉战争中获胜,即与“贿选”导致的人心向背变化有关。不仅如此,“贿选”指控还使国会及国会制度受到牵连。国会很快为否定性舆论包围,时论甚至直接将“议院”与“妓院”相提并论。④国会及国会制度在国人近乎一致谴责的语境中,不久即被彻底否定。随着国会制度被否定,由国会制定的宪法亦因议员“受贿”而蒙尘,激进人士甚至以“娼妇不能产合法之婴儿”为由,⑤将其废弃。

  直系在大选前夕给国会议员发放巨额支票,作为直系领袖和总统候选人,曹锟无疑具有重大“贿选”嫌疑。就性质而言,有关控告已递交检察机关,属刑事犯罪指控,迄今国内外几乎所有涉及此次大选的研究都认同这一点。⑥然而这一控告要能在法律上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尚多。既然是刑事控告,就应信守“罪刑法定”原则,提供证据法学意义上具有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的确凿证据。但相关指控大多偏重政治因素的考量,忽略了法律层面的审视。从司法原则上看,迄今所有“贿选”指控都是在做“有罪推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全都经得起法理推敲和事实检验。本文拟将案件置于当时特定的政治及法律背景下,依据民国《议院法》和北洋时期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认真分析正、反证据,严格梳理事实逻辑,为曹锟“贿选”事件的历史书写提供一个刑事证据学层面的思考和认证维度,以补充既有的研究。

  一、关于“出席费”与“冰炭敬”的问题

  有关“贿选”的指控早在曹锟当选总统之前便被舆论炒得沸沸扬扬,报刊及时人著述均曾言及。如1923年8月23日《顺天时报》报道:“闻前晚九时,各政团在甘石桥俱乐部开协商会,结果议决,总统选举预备会定下星期一召集,常会出席费名义定为维持费,每出席一次,支洋五十元,每星期发给一次。至岁费则另行筹划,与此款并不相涉。仍推前举之十二代表与吴景濂接洽。”⑦《癸亥政变纪略》亦披露了类似事实。⑧稍后出版的《中国议会史》根据时人提供的指控材料对直系“贿选”的原因及手段作了分析,认为直系与反直派势均力敌,直系若威逼议员,正所以驱之助敌,殊非得计。遂改施利诱,所谓出席费、节敬及票价,羁縻收买之法,无微不至,“证据确凿,遂有贿选之称”。⑨书中提到的“出席费”,是反直各方提供的有关曹锟“贿选”的最早证据。

  有关“出席费”的指控,看似言之凿凿,实际上问题颇多。首先是忽略了出席费的由来。反直议员刘楚湘撰文攻击直系“贿选”时,无意透露了这一信息,有谓:本年入春以来,宪法会议屡次流会,热心宪法者“惄焉忧之”,乃共商一惩奖办法以促成之。于是提议修改宪法会议规则:每次出席者,给出席费20元;缺席者,扣岁费如之;请假须有议员5人证明;缺席过二次者除名。此项出席费,由众院议长吴景濂、参院议长王家襄及汤漪、褚辅成等就商大总统黎元洪,黎慨然允为代筹。“此议成后,保方闻之,深滋不悦,以黎此举为示惠国会,有蝉联总统意,遂决计逐之。”⑩文中提到的促成此事的汤、褚二人系重要反直议员,对此,保方(时曹锟驻在保定)“深滋不悦”。可见“出席费”的始作俑者已包括部分反直议员在内。

  反直议员还提出《修正议院法岁费案》,试图将“出席费”从“院法”层面加以规范。1923年3月9日众议院第三期常会议程之一为讨论修正岁费案。该案由江西籍议员黄序鹓等提出。是日会上,黄对提案作了详细说明,并将所提岁费办法修正点概括为:(一)将议院法第八十条修正为:议员无故缺席连续三次者应酌定五日以内停止其发言,连续至六次者酌定十日以内停止其出席,经停止出席期满后仍无故缺席连续至三次者除名。(二)将议院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甲款修正为:岁费每年3600元,大会出席费每次20元,委员会出席费每次10元。黄表示,之所以提出这两项修正,原因在于国会开会每以人数不足而流会,于议事大有妨碍,故提议将岁费改为岁费与大会出席费、委员会出席费三种,原定岁费5000元改为3600元,以所减之1400元用作大会出席费及委员会出席费。凡出席大会者每次支20元,出席委员会每次支10元,不出席者,无论为无故缺席或请假,均不支出席费,庶几权利义务均衡。较之原有5000元之总额,亦无甚出入。黄序鹓具有国民党背景,其政治立场与直系对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出任国民党考试委员会委员,可为证明。黄氏在会上说明案由后,曾应孙中山之召南下护法,在广州参加过“非常国会”的吴宗慈、褚辅成等表示“本席意思与黄议员所言相同”。随后会议就黄案进行表决,结果“大多数可决”。(11)虽然参议院在讨论此案时以岁费尚且不能如数支付、扣费无法实施为由未予通过,(12)但提案人不属直系这一事实应无疑义。当大选提上日程后,鉴于常会人数不足,两院又议决“临时支给预备费办法”,从此议员有了50元一次的常会出席费。(13)嗣因汤漪等人通电反对,指责此举系吴景濂助曹锟“贿选”,加上中立派议员也因此纷纷出京,9月6日两院谈话会遂议决改为“岁费暂行支给法”,以容纳反对派意见。(14)但这些做法不过是“出席费”在实施时的变通,从法律上绝无将二者割裂看待、认为此是彼非之理。若硬将二者分别对待,则无异将主要由反直议员提出的“出席费”及“岁费”修正案当作直系“贿选”的证据,这在逻辑上是很难解释得通的。(15)

  在时间关系上,能否将“出席费”作为“贿选”证据也值得考虑。人所共知,直系打倒皖、奉之后标榜恢复“法统”,让黎元洪复任总统,在6月13日“政变”发生黎氏辞职之前,大选并未提上各派政治力量的议事日程。(16)虽然黎的任期问题此前已有人提出质疑,无论是按照《临时约法》还是按照《大总统选举法》,其复职后的任期都不会太长,因而迟早会发生下一任总统选举的问题,但何时选举尚未确定。况且试图取而代之的曹锟自己并无实力,其欲登上最高位置,全靠吴佩孚拥戴。在“最高问题”上,吴虽认同曹氏谋作总统,但其真实想法是要利用“法统”的旧招牌,先把南北统一了,才拥曹即位。(17)尽管曹本人及其左右有些急不可待,但曹究竟何时能取代黎元洪尚属未知。在这种情况下,发放“出席费”就只能起到维持国会运作的作用。国会“常会将出席费名义定为‘维持费’”,(18)亦说明了该项经费的性质和用途。因而支付“出席费”之举即便有示好议员的嫌疑,也不能作为曹锟“贿选”的证据。盖既无大选,又何“贿选”之有?后来大选虽提上日程,“出席费”亦属萧规曹随,不能将罪过完全归到直系身上。况且修正案提出的办法系有奖有惩,出席者可领出席费,不出席则不能领取,即便是领到出席费的人也只是将改变岁费标准后扣除的部分领回,岁费总额并未因此发生变化。这些重要情节若被忽略,又如何能对案件性质做出正确判断?

  出席费之外,被用作曹锟“贿选”证据的还包括“冰炭敬”的发放。相关材料甚多,如1923年1月18日的《京报》记载说:

  本报昨日之编辑余话,既诘问张伯烈(亚农)何故向高五支款,且诘问所支者究为何款。张亚农竟哑口而未能答。今再诘问高五,既云冰炭敬,又云无所谓津贴,然则冰炭敬与津贴之分别究在何处?又曰冰炭敬所以联络感情,试问何故现在忽有联络感情之必要?……总之,高五一篇谈话,表面上似轻描淡写,骨子里吾人却视为关系非常重大,有可以进看守所之资格。盖一面揭明议长议员人格之完全破产,一面且隐伏有行贿受贿之行为。(19)

  《努力周报》所载记者与高凌蔚的谈话亦涉及这一问题。“问:此次二百元之津贴,非由尊处经手乎?高答曰:曹巡阅使此举,系仿从前送冰敬炭敬之意,不过联络感情,更无所谓津贴。”(20)两篇报道相互印证,或可证明事实存在。尤为关键的是,《努力周报》说高氏供称“冰炭敬”系曹锟所为,似乎更坐实了曹氏“贿选”总统的指控。

  但这一指控能否在法律上成立,仍须仔细辨正。首先需要弄清“冰炭敬”的性质。“冰炭敬”盛行于明、清两代,斯时地方官晋京,到京官府邸拜访,总是少不了表示“孝敬”,以夏季降温和冬季取暖名义奉上礼品或银两,故称“冰炭敬”,是一种兼有联络感情和行贿成分的例行做法。清人李伯元的谴责小说《官场现行记》就记录了不少上级官员向下级官员索要或下级官员向上级“孝敬”冰炭的例子。(21)这一官场习俗行之数百年,当然不会因民国的建立而轻易革除。顾维钧在回忆录中曾提到袁世凯给他送红包,并列举了地方官按照“清朝遗留下来的习惯”给袁总统进贡“以表示对总统的忠诚和拥护”,以及各部官员获取薪俸之外收入的种种“陋习”。(22)白坚武在日记中亦记录了他与地方官员的大量应酬,包括川督刘积之派刘邦俊、吴莲炬送他顾问车马费千元,以及陕西刘雪雅送他三个月的顾问车马费计900元,等等。(23)白氏在收下这些款项时感叹“此等应酬,碍难拒也”,(24)说明当时以敬奉“冰炭”方式沟通官场乃相当普遍的现象。

  当时议员收受“冰炭敬”的数量究竟有多少?刘楚湘说:“去冬之炭敬二百元,高凌蔚公然宣之报纸;今年端午前汽车分送之节敬五百元,谁不目见耳闻者。”(25)500元端午“节敬”之说未见旁证。众议院议员曾致函吴景濂索饷,抗议薪俸“端阳节关仅发现洋百四十元,迄今又经月余,杳无消息”。(26)若端午时节真有500元“节敬”奉上,此事当不致发生。至于年前“炭敬”200元的说法,《京报》、《努力周报》均言之綦详,可参互印证,或确有其事。就这一看似确切的指控而言,“涉案”金额为200元,按当时的物价水平,应当不是微小数目。但这一指控仅见诸报端,缺乏人证、物证,是不能作为法律证据采信的。退一步言,即便控告方能够将此事坐实,也还存在法律的适用问题。汤漪曾根据《议院法》指控直系于“岁费”之外给议员支款为“法外行为”。(27)这一指控堪称准确。所谓“法外行为”乃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而受贿罪属刑事犯罪,明显已触犯刑律,两者不能相提并论。从性质上分析,《议院法》与《国会组织法》及《总统选举法》一样,属于根本法的组成部分,虽规定了国会运作的方方面面,但适用对象为国会机关而非议员个人,对后者并不具有惩戒犯罪的性质与功能。

  在当时,具有惩戒犯罪功能者主要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下简称《暂行新刑律》)及其修正案,该刑律对包括官员在内的公民的行为做了明确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其中涉及选举的部分为“妨害选举罪”和政府官员“渎职罪”两项。“妨害选举罪”的界定为:“选举前后对选举人、选举关系人行求川资及其他贿赂,或期约,或交付,或为之媒介,或选举人、选举关系人要求期约或收取受之者。”(28)这应该是比较明晰的法律界定。但用于审断此案,在“选举前后”的时间界定上也会面临与判断出席费性质同样的困难。(29)另外,《暂行新刑律》有关“妨害选举罪”的条文并无达到多少金额即可视为“贿赂”的规定,在民初司法实践(如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审理及平政院涉及行政诉讼的审理)中,也未见可以参照执行的因收受“冰炭敬”而被判刑的案例。这固然反映了北洋时期法制建设的滞后,以致让人有空子可钻。但司法必须以既有法条与案例为根据,不能无所凭借。民国《暂行新刑律》第2章“不为罪”第10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30)既然法律未对授受属于官场陋习的“冰炭敬”明确示禁,也就很难对曹锟及当事议员提出有效的刑事控告,尽管人们可从道德层面对这种官场陋习加以谴责。

  二、关于开具5000元支票“贿选”的问题

  被认为最能证明曹锟“贿选”的证据是直系给国会议员签发的5000元支票。此事在大选之前就有诸多传言,却未被证实。提供直接证据的是浙籍众议员邵瑞彭。邵氏大选期间滞留北京,选举即将开始时,直系兑现承诺,邵遂领得5000元支票。拿到支票后,邵将其拍成正、反两面照片,向京师地方检察厅告发,请求实行侦查起诉,并通电各省,申诉事情经过。曹锟以5000元支票贿赂议员遂从最初的“传言”变成具有确凿证据的“事实”,成为反直派心目中摇撼不动的“千古铁证”。(31)

  对于邵瑞彭的控告,时人赵晋源著《贿选记》做了如下事实补充:支票发出六百有奇,票价名为5000,但只是起码数,尚有8000、10000者。签发支票的机关,除邵氏举报的大有银行外,还有盐业、劝业银行,并闻有汇业麦加利之支票。所签银行字号,洁记(边洁卿)以外,尚有兰记(王兰亭)、秋记(吴秋舫)、效记(王效伯)等。然自邵氏举发,两日之间,甘石桥即将前发支票收回,另换其他式样支票,以不示人、不泄露为条件,且已书明生效日期,有付现者,亦有5000元以外增价者。(32)

  一年后,直系被反直“三角同盟”推倒,段祺瑞执政,司法总长章士钊签署逮捕受贿议员令,令检察机关搜集证据。检察官奉命至相关银行检查账簿,共搜得支票收据480张,包括大有银行5000元支票存联40张,金额20万,出票人为洁记,系边洁卿所经手;直隶省银行5000元支票存联180张,金额90万,出票人为承先堂,据传系王承斌经手。(33)检察机关搜出的支票收据,与邵瑞彭仅提供了一张支票(某种意义上只是孤证)不同,总量达数百张,且系从出票银行搜到,作为法律证据的可信度更高。

  直系在大选前夕给议员发放数额如此高的支票,且须投票结束后兑现,表明“贿选”说法决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但要认定曹锟是在“贿选”且触犯了刑律,需要考虑的因素尚多,其中最关键的是国会议员历年欠薪问题。

  按照《议院法》第18章有关规定,国会议员享有一定数量的薪俸和活动经费,名目为议员费及公费。其中议员费分岁、旅两项。岁费额度5000元;旅费依道路远近及交通情形而定,远处如青海、新疆、西藏等,最多有数百元者,近处如直隶、河南、山西等,最少仅数十元。此外还有交际费,标准为议长每年5000元,副议长每年3000元,以下递减。(34)横向比较,5000元岁费大致相当于国立大学教授一级及校长三级的薪俸水准,(35)或与二等三级简任司法官的薪俸相若,即便与高等职级的政府官员比较,亦属中等偏上,(36)可见收入不菲。在当时的物价水平下,岁、旅等费若能按时足额领取,议员应能过上优裕的上流社会生活。(37)然而自1913年国会开会以来,议员薪俸从来没有如数如期发放过。

  如前所述,众议院1923年初曾通过黄序鹓等提出《修正议院法岁费案》。该案在移交参议院审定时,参议员郭步瀛就不出席则扣岁费提出异议,理由是:“现在两院议员岁费,三个月只能发一个月,而一个月又只是发七成,议员岁费尚且不能照发,如何有岁费照扣?是此案虽然通过,仍然难以实行。既然无实行效力,又何必多此修改之一举?”(38)所言国会岁费“三个月只能发一个月,而一个月又只是发七成”的事实,彰显了议员欠薪的严重程度。多数参议员均持此看法。由于担心在岁费未能如数发放的前提下扣发出席费,于事未得其平,参议院否决了该议案。

  与众议员任期三年不同,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任期内的参议员没能如数如期领到岁旅费暂且不论,就连任满解职议员,所欠岁旅费也未能补发。参议院公文披露,该院第一班任满议员48人应领民二、民六岁费旅费共93700元,值年关接近,欲回籍过年,参议院致函财政部催拨,却未能如愿。(39)为此,该班任满议员致函参院临时行政委员会力争,有谓:“本会同人解职已历九月,民二、民六岁旅两费均未领足。顷闻十二年公债案政府已提交两院,并附有用途清单,拟请贵委员会将同人应补之岁旅两费十万零八千一百元列入此项公债用途内,俾得尅日支给。”参院临时行政委员会讨论此事时,委员刘濂表示,不但任满议员所欠岁旅费应催拨,即未任满之议员,凡民二、民六两年应得之岁旅费亦应一并催拨。(40)虽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其提议,却未见政府与参议院就此达成妥协。(41)

  关于拖欠岁旅各费之总额,因资料匮乏,难得其详,但一些间接披露的数据,亦可聊作参考。《顺天时报》刊登的一篇题为《积欠国会岁费之总计》的文章称:据国会方面消息,政府积欠两院民二、民六及民十一岁旅等费每人合计4600余元,按报到议员人数计算,非有3200000元现款不能应付。以今日政府财政状况,维持现状尚属岌岌可危,又如何筹此特别款项?但议员方面过于逼迫,决不让步。新任财长认为欠费应当补发,但因财政窘迫,只能分期筹拨。至于议会中人能否谅解,尚不可知。(42)可见议员欠薪数额已相当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国会议员索薪风潮迭起。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众议院议员集体致函议长吴景濂索薪事件,函曰:

  莲伯议长大鉴:启者。同人等聚处京门,生活甚难,端阳节关仅发现洋百四十元,迄今又经月余,杳无消息。同人等现状,苦难维持,急迫万分。请问阁下究竟有维持本会之能力否?如自揣才不足以济时,智不足以应变,即请明白宣示,同人各回本籍,别谋生业,以免流离京市,形同饿莩,贻羞国会,而腾笑友邦也。否则辞职让贤,勿尸首席,亦无不可,惟执事图之。此颂,议祺。众院同人公启。(43)

  从函件可知,因长期欠薪,议员生活受累,已愤怒到要求吴景濂下台甚至威胁要离开议场、另谋生路的田地。过去总是说“吴大头”包办大选,实际上吴也有其无奈和苦衷。就拖欠岁费而言,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财政亏空无款发放,并非钱到了吴的手里扣下不发。然而议员不谅其苦衷,为了岁费问题,经常在议场哄闹。例如酝酿成立新内阁时,就有议员在国会休息室贴传单,威胁不解决欠费问题,将拒绝通过新内阁成员提名。与此同时,议员还发出“公启”,声称其南北护法,间关万里,辛苦艰难,言之痛心,所有民二、民六两次解散国会时,“法赋应得岁费,至今犹属虚悬,屡催政府,迄不一应”。因而号召各界主持公道,将新任财长刘恩源任命案一致否决。(44)

  在此背景下,给国会议员发放5000元支票是否带有对其历年积欠薪俸予以补偿的性质?探讨这一问题,数量比对或许不是多余的。前引《顺天时报》载文称政府积欠两院民二、民六及民十一岁旅等费每人约计4600元,加上当月应领岁费416元,总数刚好5000出头。而所发支票,除了传言少数人得到8000、10000甚至数万元之外,可以证实的支票面额均为5000元,两者在金额上接近等同。这应该不是偶然巧合。研究者有理由认为开具支票是在变相补发历年欠薪,而要将其定性为“贿赂”反倒有些说不通,因为在欠薪5000余元的前提下,以给议员开具同等数额支票的方式“行贿”,是很难产生预期效果的。

  从领取支票的人数上看,选举“签到人数共六百有零”,“支票发出六百零数张”,(45)两者在人数上吻合,这意味着几乎全部出席大选的议员(无论是否投票或无论投谁的票)均领取了支票。而领到支票的议员,除了邵瑞彭之外,似乎都认为曹锟既欲秉政,就应支付政府所欠历年薪俸,故当发放支票时,议员大多能安然接受(邵瑞彭后来也用支票在反直方面兑现了5000元,详后)。虽然议员中不乏见利忘义的无耻之徒,但若说与会600余人近乎全都如此,便有些不可思议。这或许提示,开具5000元支票“贿选”的指控虽在事实上无误,却存在性质判断上的差池。

  领取了5000元支票的议员汪建刚曾表示,“虽然接受了众议院会议科所送补发的岁费五千元,但并未附带什么条件,也没有在选票上写过曹锟的名字,自认为比较干净,常常向人撇清”。(46)汪氏提供了两个重要的历史细节:一是他接受的款项系“众议院会议科所送补发的岁费”,二是付款“并未附带什么条件”。对于5000元支票的定性而言,这应该是非常重要的提示。关于前一点,反直人士一直将其说成是“票价”,但汪氏则强调他接受的是“补发的岁费”。这虽然带有自我辩解的成分,但欠薪是事实,在欠薪的前提下议员将直系所开支票理解成“补发的岁费”,应该说得过去。身与其事的陈垣30年后检讨既往,亦称曹锟系“利用补发欠薪的名义,凡参与选举者就在出席时交给你五千元支票一张”;既系“补发欠薪,受之何愧”,故接受了支票。(47)虽然当时官方文件中未见“补发岁费”的正式提法,但蒋雁行给曹锟的密电罗列的支款名目前间接透露了支款的补欠性质。(48)而有无附加条件对于判断支票性质更为重要。关于这一点,吴景濂曾发表可以“出席不选曹”的谈话;叶夏声则致电国民党议员,要求“出席选孙”;(49)对此前曾“拆台”后又出席大选的议员,直方亦有“投票自出,票价照付”的承诺,(50)足证汪氏开具支票无附加条件的说法。

  开具支票无附加条件意味着支款方与投票人无约束性关系。能证明两者无此关系的材料很多,有些还是反直人士自己提供的。例如属于反直营垒、按理不会投曹锟赞成票的政学系议员骆继汉就将钱票关系分得很清楚,在各政团商议是否领取支票时他明确表示:“曹氏既有这番盛意,我们也不必过分鸣高。”他算了一笔账:众议员任期三年,应得岁费与旅费共15600元,扣除护法时期已领之生活维持费,单是北京开会期间的旅费和岁费,“政府欠我们的数字也有五千元以上”,因而主张领取支票并按自己的想法投了票。此外,还有一部分议员(如陈九韶),以为曹氏既无袁、段之凶,亦无袁、段之才,推为总统,或有利于国会对政府的监督,并借此完成制宪,将国家带入宪政轨道,故投票支持曹锟,其投票与接受支票并不发生直接联系。(51)

  在程序上,北京国会方面也有讲究。资料显示,支票发出前直方曾“疏通异党”,并“邀集三十六政团”讨论支款额度,(52)“经两旬期间之切实协商”,(53)确定为5000元,由国会会议科以支票形式签发。虽各方协商的具体材料未见其详,但揆诸常理,行贿这种有违政治道德的行为,是不会通过协商特别是与“异党”(所谓“异党”虽不一定是反对党,却应当不是“同党”)沟通方式决定的。反过来说,既系各方协商决定,就很难认定只是曹锟及其统领的直系一方在“贿选”,但如果认定系各方共同“贿选”,则其他方面又未必有行贿的主观动机。

  从证据采信原则来看,尽管给议员开具支票是为曹锟拉选票的说法与当时的政治生态具有认识上的吻合性,甚谙情理,但法律证据需要符合客观性原则。中国斯时并无西方意义上由法官或陪审团“自由心证”的制度,不能仅凭逻辑推理或道德良知来判断人的行为动机。当“六·一三”政变发生,黎元洪出走被说成是曹锟为解决“最高问题”铺路时,曾有人批评这是“诛心之论”。(54)就5000元支票而言,直系的目的其实很明确,即以应付议员索要欠薪的办法求得法定开会人数,使选举得以进行,至于投谁的票,则可不在考虑之列。因为在直系战胜皖、奉,势力如日中天的当时,在中国“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政治文化语境中,直系其实无须拉票,只要能开成选举会,总统就非曹莫属。(55)如果见不及此,率尔断定曹锟的动机就是拉票,就是“贿选”,恐怕也迹近“诛心”,虽合情理,却不能作为法律证据采信。

  从法律技术层面推敲,有关曹锟“贿选”的指控还将面临无法切割宪选关系的棘手问题。作为检举方,反直派坚称开具5000元支票是“贿选”,但被检举方则可以国会职能多元为词,加以辩驳。盖国会除日常的立法及监督职能外,还担负了制宪和大选两项工作,当时国会内虽形成制宪和大选两派,但最终商定的办法仍是“宪选并进”。用反直派自己的话来说,即“公布宪法与选举总统,兹两事今既成为连环之局”(事实上制宪比大选开始还早,1922年8月就已着手审议宪法草案,就是全案三读通过也只比总统产生晚三天)。(56)在当时,议员们似乎更看重已迁延十年的制宪,而把总统选举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多数回京议员咸声明除宪会以外,其他各会均不出席,且领到岁费即行南下者,颇不乏人。”(57)就是被指控“包办”大选的议长吴景濂,对于制宪也异常执着,在他主持下,宪法会议“每周宪议三次,一次不断,直流会四十四次”,仍不放弃。(58)值得注意的是,在时人的认知中,制宪似乎是可以支付报酬的。上海总商会民治委员会委员陆鸿逵当时曾提出“国民购宪”议案,主张国会移就上海总商会开会议宪,宪成之后,每人酬10000元,预向税务司接洽,由关余拨付。(59)由于多数议员更看重制宪而制宪似乎又可以支付报酬,这就增加了直系开具支票的目的指向性在法律认证上的难度,使“贿选”指控难以通过切割宪选关系的法律技术难关。

  其实在支票问题上,真正可以质疑的有两点:一是为何仅给国会议员补发欠薪?二是为何不直接以补发“岁费”的名义支付?

  造成第一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直系标榜“法统重光”、需要依靠议员制宪及完成大选外,也与议员具有“职业”的特殊性且当时处境窘迫有关。就“职业”特殊性而言,国会有固定会期,除为期四个月的常会之外,其他时候属闭会期,(60)故议员处于周期性的聚散离合状态,召集匪易。就议员当时的处境而言,此番重新开会之前,国会已两次解散,议员大多回到本籍,很多已另谋生路,此次国会恢复,才陆续赶回北京,这势必影响其另谋生路后的生计活动,并相应发生交通及客居北京期间的费用问题。这与国家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官员多居家京城有很大区别。而制宪及大选对议员的依赖,也使议员比其他政府职员多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砝码,故议员对欠薪问题反应较其他公职人员更加激烈。前面提到的众议院议员集体给议长吴景濂写信索薪事件,足以说明这一点。

  造成第二种状况的原因,则与直系控制的经费难以应付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普遍的欠薪有关。1920年代初,因严重欠薪,吃“皇粮”的人到处都在索薪要饷。例如北京国立八高校就曾多次发起“索薪运动”。(61)几乎同时,教育部职员也出来鼓噪,表示不愿“枵腹从公”,向部长递交“请愿书”,要求将工资由“搭现二成”提高为“搭现五成”支付。(62)军队形势更加严峻。冯玉祥的陆军检阅使署“不发薪者将四阅月”,(63)海军部职员为索薪而全体宣告辞职,(64)北京军警索饷风潮更是震动朝野,酿成牵动政局的政潮。(65)关于欠薪总额,财政部曾汇集1923年全年数据呈交当局,计各机关欠薪9874300余元,各军欠饷17503200余元。(66)在这种情况下,5000元支票若以补发“岁费”的名义发放,则应付了国会议员,对其他同样遭遇欠饷、嗷嗷待哺的人又如何交代?即便如此,国会方面也不是没有考虑过以补发岁费名义支款问题。据赵晋源说,吴景濂“确曾”向议员承诺以“发积欠岁费为名”,每人先支给2000元,并为此几度向津方索款,只因津方不予配合,才打消了以“补发岁费”名义支款的念头。(67)

  而曹锟尚未获得直接处理国家事务的“名分”,也给直系以“岁费”名义支款设置了障碍。按照《议院法》,岁费应从国库开支,由政府拨付。但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无力支付总额逾400万元(以两院议员874人每人5000元计)的欠薪。国会恢复后,制宪和大选提上日程,两者均须通过国会完成。此时直系虽已控制北京局面,却未正式秉政,不能以政府名义处理政务,只好自掏腰包(或如反直方面指控的通过各种手段搜刮民财)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某种意义上,直系是在料定曹锟必当总统的心理预期下提前将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国家事务承担了起来。然而直系此举,看似担当责任,实际上触犯了一大忌讳。中国人从来讲究“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直系在曹锟尚未当选的情况下率尔处理议员欠薪,名不正言不顺,自然引起非议,曹锟最终背上“贿选”恶名,很大程度上是咎由自取。(未完待续)

  注释:

  ①“China: Still Presidentless,”Time, vol. 2, no. 4(Sep. 24, 1923), Foreign News, p. 12; “China: New President, ”Time, vol. 2, no. 7(Oct. 15, 1923), Foreign News, p. 12; “China: An Inauguration, ”Time, vol. 2, no. 8(Oct. 22, 1923), Foreign News-Continued, p. 9

  ②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01—402页。

  ③朱悟禅:《北大二十五周年纪念日民意测量分析》,《新民国杂志》第1卷第5期,1924年3月,第1页。

  ④杨荫杭:《议院与妓院》,杨绛整理:《老圃遗文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670页。

  ⑤参见陈玄茹:《中国宪法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第136页。

  ⑥国内学者几乎没有持不同意见者。较早的研究且不称述,最新研究成果如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虽发掘了许多有价值的材料,并将事件的来龙去脉梳理得更加清晰,但在认定曹锟的总统系贿选得来时,并未作法律证据的辨正。台湾学者方惠芳对此次总统大选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但仍沿袭贿选之说,且未从法律证据角度展开讨论(方惠芳:《曹锟贿选之研究》(国立台湾大学文史丛刊),台北:台湾大学出版委员会,1983年,第88页)。国外学者如费正清亦多采纳时论及国内学者有关贿选的说法而未作证据辨析。(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上卷,杨品泉、刘敬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312—313页)

  ⑦《大选声浪之日高》,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8月2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以下略作《史料外编》)第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53页。

  ⑧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07页。

  ⑨顾敦鍒:《中国议会史》,《民国丛书》第3编(21),上海书店出版社据苏州木渎心正堂1931年版影印(未注明影印时间),第369—370页。

  (10)《议员刘楚湘提案》附录,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199页。

  (11)参见《众议院第三期常会会议速记录》第28号,民国12年3月9日,李克选编:《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13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第619—625页。

  (12)参议院公报科编:《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7册,“速记录”,1923年,第116—120页。

  (13)《九月十三前的政局》,《东方杂志》第20卷第16号,1923年8月25日,第2—4页。

  (14) 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39页。

  (15)《参议院致众议院秘书厅通知谈话会议决常会支借岁费办法函》(8月22日)称该院谈话会决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或二次,须借岁费一百元,以出席人为限,并仿照宪法会议经费支给办法,准备出席证、借支证,凭证发给,证明其与先前众议院支付出席费做法的关联性与一致性,即出席费均系从岁费中扣除。(《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11册,“公文”,1923年,第59页)

  (16)孟森说:“未政变时,议员日日捱骂,此视为厌物之时也。政变以后,忽然有欢迎之声,一方抵死截留,日日假议宪出席费之名义,以作邀请之贿赂。”亦说明政变之后大选才提上日程。(孟森:《欢迎国会之心理》,孙家红编:《孟森政论文集刊》中,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48页)

  (17)参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27页。

  (18)《大选声浪之日高》,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8月2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353页。

  (19)素昧:《再追究高五之谈话》(1923年1月17日),《京报》1923年1月18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396页。按:“素昧”乃邵飘萍的笔名。

  (20)转引自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第530—531页。

  (21)参见李伯元:《官场现形记》,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276、287页。

  (22)《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83页。

  (2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3年6月16日,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22页。

  (2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白坚武日记》第1册,1924年1月28日,第463页。

  (25)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07页。

  (26)《众议院同人就旅京生活艰难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1),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786页。

  (27)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309页。

  (28)《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台湾“司法行政部”编:《各国刑法汇编》上册,1980年(未注明出版机构),第100—103、138、150页。

  (29)人所共知,大选是1923年10月举行的,而“冰炭敬”的控告时间是同年1月,控告的事件发生在“去冬”,而当时黎元洪还在总统任上。以北洋时期反复无常的政局特征来看,大选何时举行甚至能否举行均属未知,因而何谓“选举前后”在时间关系上首先就说不清。

  (30)《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台湾“司法行政部”编:《各国刑法汇编》上册,第83页。

  (31)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01—402页。

  (32)参见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462—466页。

  (33)参见《贿选议员被索之详情》、《法庭昨日实行检查众院》、《法庭票传贿选四首要》,原载《顺天时报》1924年12月2日、9日、13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5册,第38—42页。

  (34)《议院法》(民国2年9月27日公布),顾敦鍒:《中国议会史》附录,《民国丛书》第3编(21),第431—442页。然而按照宪法会议有关文件透露,“当制定议院法之时,大家对于岁费一层,曾讨论许久,外界攻击亦非常之多”,议员中也有主张不应享受岁费者。这很可能是后来各方对议员“受贿”提出批评最早的原因。《宪法起草委员会第28次会议录》(1913年10月22日,朱兆莘、孙锺等发言),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2册,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第221页。

  (35)《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1917年5月3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66页

  (36)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司法官考试任用官等及官俸法案、条例》(1919年),全宗号1002,案卷号991。

  (37)参见陈存仁:《银元时代生活史》,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反映当时物价及生活水平的材料见该书第3—9、13—14、23、39、42、75、93、263、285、304页。

  (38)《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7册,“速记录”,1923年,第118页。

  (39)参见《财政部覆知第一班任满议员欠领岁旅各费提前筹拨函》(2月2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4册,“公文”,1923年3月,第42—43页。

  (40)参见《参议院院内临时行政委员会会议录》第24号,中华民国12年5月31日,《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第13册,第258—259页。

  (41)当时不仅议员岁旅费不能按时发放,甚至国会“公费”也常被拖欠。1923年初,汤漪致函吴景濂称:宪法委员会办事经费,前承宪法会议转咨政府另筹拨发,定案以后,仅领到九、十两个月。九月系现洋,十月则系定期兑换券,十一月至今共欠发四个月。年关放款,仅由财政部发放二月份一个月,且又搭放半数流通券,实属无法对付。委员会经费甚少,在事人员薪津极薄,年关已近,求领数十元而不可得,何以对人?故已函请敬舆总理(张绍曾)设法饬部筹发两月经费,以缓眉急,尚恳代为设法协催,俾过年关(《汤漪为宪法委员会经费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2月14日),《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1),第935页)。同年1月6日,参议院致财政部函所附欠款清单表明,“总计自去年六月至本年一月应领各款除拨到洋六十一万七千九百四十四元,尚短发洋四十二万七千五百八十四元”。清单中所谓“筹备费”及“逐月经费”即属国会“公费”。(《致财政部催发各项欠款函》(1月6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4册,“公文”,1913年,第44页)

  (42)《积欠国会岁费之总计》,原载《顺天时报》1923年1月19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297页。亦有不同的统计法即单计岁费者:“议员应得之岁费,则积欠至三千元以上之多”。《张瑾雯致两院同人书》,《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57页。

  (43)《众议院同人就旅京生活艰难事致吴景濂函》(1923年),《北洋军阀史料》吴景濂卷(1),第786页。

  (44)所贴传单原文为:“民二、民六岁费未清尝以前,同人决不投同意票,散会后请到第五休息室协商办法为盼。”(《议员人格之破产》,原载《京报》1923年1月18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295页)

  (45)赵晋源:《贿诜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62页。

  (46)汪建刚:《国会生活的片段回忆》,《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28册)第82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第191页。

  (47)陈垣:《检讨卅年前曹锟贿选事》(1952年2月24日),陈智超主编:《陈垣全集》第22册,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7—629页。

  (48)蒋雁行在给曹锟的密电中透露,为联络南下议员回京,政府曾许以:“回京费二百、三百、四百及多数五百元者不等……此间之出席薪费,仍旧照发,以全面子;并各给以五百元之川资,即可北上,决无问题……据佩绅在沪所得信息,奉省筹60万,浙省20万,以40万给参议院,以40万补发在沪人员正费。”从中可以清楚看出,所支经费的名目是“薪费”、“川资”及补发南下议员的“正费”,而这些均可理解为岁、旅费支出。(《蒋雁行致曹锟密电》(1923年8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13—1414页)

  (49)梓生:《大选与反对运动同时急进》,《东方杂志》第20卷第20号,1923年10月25日,第2页。

  (50)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66页。

  (51)陈九韶:《众议员十二年亲历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湖南文史资料选辑》(修订合编本)第4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38页。

  (52)《各派心理上之总统》、《仍在蛮干中之大选》,《〈国会议员通信〉刊载曹锟贿选情况资料》,《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63、1455页。

  (53)陈玄茹:《中国宪法史》,第133页。

  (54)《议员刘楚湘提案》,参见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408页。

  (55)这一点,甚至反直派议员也心知肚明。在推进选举过程中,王承斌曾宴请反对派议员,称:“此次选举总统,大家均认仲珊(曹锟)为理想候选人,并非出于私意,良以目下我国情势,非举一拥有最大实力者,使居元首地位,不足以资震慑而谋统一。故舍仲珊外,实无适当人物,愿诸君顾全大局,予以协助。”议员回答说:“我辈亦并非对于仲珊有何成见,唯因国会历时十载,宪法尚未制定,身为议员,深负疚戾,故主张此时宜专为制宪,不及其他。待宪法告成,冉选总统,则对于仲珊未始不可赞成。”(刘以芬:《民国政史拾遗》,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6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68页)政学系要员李根源也认为“仲珊既已水到渠成,自然当选”。(李根源:《我与政学会》,《文史资料选辑》(合订本第1册)第3辑,第97页)

  (56)素昧:《滑稽的调和》,《京报》1923年6月27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下,第449页。

  (57)《国会议员通讯录》第68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政治》(二),第1482页。

  (58)刘楚湘:《癸亥政变纪略》,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7辑,第299页。

  (59)参见沈亦云:《亦云回忆》上,台湾:传记文学出版社,1968年,第217页。

  (60)《宪法起草委员会第28次会议录》(1913年10月22日,朱兆莘、孙锺等发言),李贵连主编:《民国北京政府制宪史料》第2册,第240页。

  (61)《教育总长彭允彝通告北大教职员等索薪冲突情形电》(5月8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8册,“公文”,1923年,第61—62页。

  (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教育部职员晋级加薪及纸币低落恳请增搭现洋之文件》,全宗号1057,案卷号106。

  (63)邵飘萍:《冯玉祥对于目下政潮之态度》(1923年6月8日),方汉奇主编:《邵飘萍选集》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18—519页。

  (64)参见《海军次长徐振鹏等报告该部索薪受部长蹂躏情形并全体宣告辞职电》(9月26日),《参议院公报》第3期第11册,“公文”,1923年,第146—148页。

  (65)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徐世昌致参众两院函稿叙述京师军警借口索饷发动政变》(1923年6月),全宗号1003,案卷号392。

  (66)参见《各机关人员当色喜矣》,原载《益世报》1923年10月19日,收入季啸风等编:《史料外编》第4册,第500页。

  (67)赵晋源:《贿选记》,章伯锋等主编:《北洋军阀(1912—1928)》第4卷,第444页。

  作者简介:杨天宏,四川大学“985工程”区域历史与民族研究创新基地教授。

  杨天宏,《历史研究》201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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