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

审理日本战犯的“法官座席之争”


梅汝璈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


  【摘要】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开庭,审理东条英机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它是人类历史上一次规模最大的国际审判活动,对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现代国际法若干重要原则的确立、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都发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主导这场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在其晚年根据自己亲身经历撰写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以总结历史、昭示当代、教育后人。本文分八个部分,比较详尽地介绍了梅汝璈的法官人格以及在东京审判中所起的作用,评述了本书的基本内容及其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并通过对梅汝璈的人生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的遭遇,阐述了20世纪中国法律知识分子的人生追求与事业沉浮。


  一

  梅汝璈(1904~1973),字亚轩。出生在江西南昌朱姑桥梅村,自幼聪颖好学,少年时代的梅汝在江西省立模范小学读书。因父亲梅晓春家教极严,梅汝璈每日必须早早起床到外面拾猪粪牛粪,作为农田的肥料。每日出门拾粪时,他总要带本英语书,一边拾粪一边苦读,常常到了忘我的境界。

  12岁那年,梅汝璈小学毕业,旋即以优异成绩考取清华留学预备班(清华大学前身)学习。在此期间,梅汝璈在《清华周刊》发表多篇文章,如第286期的《清华学生之新觉悟》、第295期的《辟妄说》和第308期的《学生政治之危机及吾人今后应取之态度》等,表达出其年轻时代的忧国忧民之心。[1]

  1924年清华毕业后,梅汝璈赴美国留学。1926年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1928年冬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梅汝璈曾与冀朝鼎(1903—1963)等同学组织了中山主义研究会,以响应国内发生的北伐革命行动。1929年春,他在游历了英、法、德、苏等国后回到中国。[2]

  回国以后,考虑到山西大学历史悠久,而且与清华大学同样有“庚子赔款”的渊源,有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融会贯通的特点,加上梅汝璈的同学冀朝鼎的父亲、时任山西省教育厅厅长的民国时期着名法学家、山西大学法学院的创始人冀贡泉(1882—1967)的邀请,到山西大学法学院出任教授。任教期间,梅汝璈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还经常以清华人“耻不如人”的精神勉励学生。他谆谆告诫同学们:“清华大学和山西大学的建立都与外国人利用中国的‘庚子赔款’有关,其用意是培养崇外的人。因此我们必须‘明耻’,耻中国的科技文化不如西方国家,耻我们的大学现在还不如西方的大学,我们要奋发图强以雪耻。”[3]

  由于山西的土皇帝阎锡山(1883—1960)“闭关锁省”,不知“明耻”且“夜郎自大”,因此,四年后即1933年,梅汝璈又应聘到张伯苓(1876—1951)担任校长的南开大学任教。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南开迁往昆明与北大、清华合并成立“西南联大”。梅汝璈途经重庆,应当时担任教育部次长、在中央政治学校兼职的清华校友顾毓(1902—)的邀聘,担任中央政治学校的法律系教授。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梅汝璈回到上海,出任复旦大学法律系的教授。在此期间,他还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职务。


  在以上各校中,梅汝璈主要讲授英美法、政治学、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国际私法等课程。教书之外,他还担任过当时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立法院委员及立法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编译部主任及《时事类编》半月刊主编等职。


  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梅汝璈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审判结束后,由于美国的操纵,法庭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先后分两批将剩下的42名日本甲级战犯全部释放。这样,1948年12月以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实际上已无事可做,各国法官只得纷纷返国。


  虽然在东京审判的两年半时间里,梅汝璈作为法官享受着丰厚的待遇,但他常常从报上看到国内“内战”的坏消息,因此,对国民党政府非常失望。在这种情况下,当1948年12月国民党政府明令公布梅汝璈为行政院委员兼司法部长时,他在东京公开声明拒绝回国赴任。更使他感到怨愤的是,蒋介石反动政府仰赖美国鼻息,非但不向同盟总部提出引渡日本战犯之要求,反而在1949年1月26日上海解放前夕,竟然把在中国创造并推行穷凶极恶的“三光政策”的日本战犯冈村宁次(1884—1966)宣告无罪释放了。[4]


  1949年6月南京、上海相继解放后,梅汝璈由东京设法抵达香港,与中共驻港代表、清华校友乔冠华(1913—1983)取得了联系,秘密由港赴京。到达北京的第三天,梅汝璈便应邀出席了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成立大会,周恩来在会上介绍:“今天参加这个会的,还有刚从香港回来的梅汝璈先生,他为人民办了件大好事,为国家争了光,全国人民都应该感谢他。”全场报以热烈的掌声,梅汝璈的心头激起层层热浪……[5]


  1950年,梅汝璈担任外交部顾问。1954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法案委员会委员。此后,历任第三、四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以及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等职,为中国的外交事业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57年“反右运动”时,梅汝璈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在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他遭到了更严重的批判。外交部的“造反派”在抄家时搜出那件他曾在东京审判时穿过的法袍,如获至宝,以为抓住了梅汝璈有反动历史问题的确切证据,并试图将其烧毁。但梅汝璈对此有理有节地应对抗争,并进行了巧妙的周旋,从而保存下了这件历史的珍品。[6]


  1973年,梅汝璈在饱受摧残之后,怀着对亲友的眷恋,对“文革”的不满和厌恶,对未能写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这本巨著的遗憾,在北京与世长辞,默默地离开了人间,终年69岁。[7]


  梅汝璈的主要着作有:《现代法学》(上海新月书店1932年)以及《最近法律学》、《法律哲学概论》,用英语撰写的着作《中国人民走向宪治》、《中国战时立法》,等等。论文主要有:《训政与约法》(1930年)、《盎格罗·萨克逊法制之研究》(1931年)、《陪审制》(1931年)、《中国旧制下之法治》(1932年)、《中国与法治》(1932年)、《现代法学的趋势》(1932年)、《对于刑法修正案初稿之意见》(1933年)、《宪法初稿中“宪法保障”篇之批评》(1933年)、《英国民事诉讼之新秩序》(1933年)、《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1934年)、《刑法修正案中八大要点评述》(1935年)、《宪法的施行问题》(1935年)等,[8]以及东京审判结束时发表的《告日本人民书》(1948年12月2日载于《朝日新闻》),1962年为揭露日本右翼势力复活军国主义阴谋而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文史资料选辑》第22辑,中华书局1962年版)。此外,他于50年代还撰写了《制定侵略定义的历史问题》、《世界人民坚决反对美国对日本的和约》、《战争罪行的新概念》等论着。遗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即本书)由其亲人梅小整理后于1988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9]


  二

  在梅汝璈的一生中,最为神圣和光荣的,当然是1946至1948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出任法官的日子。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中、美、英、苏正式受降,抗日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梅汝璈因为是中国法学界权威,翌年被任命为中国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

  梅汝璈从上海抵达东京后,盟军最高统帅部的联络官安排他住在东京帝国饭店,并且举办盛大的宴会为他接风洗尘。国立政治大学(原中央政治学校)校长顾毓琇当时也正在东京考察,这位清华校友特意买了一把装饰华贵的宝剑赠于梅汝璈。梅汝璈深深一鞠躬,双手过顶接剑说:“‘红粉送佳人,宝剑赠壮士。’可惜我非壮士,受之有愧。”顾校长说:“你代表四万万五千万中国人民和千百万死难同胞,到这侵略国的首都来惩罚元凶祸首。天下之壮烈事,以此为最。君不为壮士谁为壮士!”

  梅汝璈听罢拔剑出鞘,激动地说:“戏文中常有‘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之说,如今系法治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雪我心头之恨。这些战犯扰乱了世界,残害了中国,同时也葬送了日本的前途。这真是‘自作孽,不可活’。我中华民族素来主张宽恕以待人,但为防止将来再有战争狂人出现,对这些战犯必予严惩。非如此,不能稍慰千百万冤死的同胞;非如此,不能求得远东及世界和平。我既受国人之托,决勉力依法行事,断不使战争元凶逃脱法网!”[10]对梅汝璈的这一番话,在座者无不击掌称快。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开庭。全体法官按既定次序一一登上审判席坐定,28名甲级战犯坐在审判台的对面,前排居中是东条英机。首先由检察长季楠(Keenan,1888—?)宣读长达42页的起诉书,然后根据法庭采用的英美法系规定,由28名被告对起诉书公开声明有罪与否。结果除当时装疯的大川周明之外,27人都声称无罪。对此,梅汝璈表示了极大的愤慨。面对狡黠顽固的战犯,两年半的漫长审判开始了。

  案情极为庞大:被告28人(2人于审判期间病死,1人因精神病免于起诉),开庭818次,法庭纪录48000页,判决书1200页,检察方与辩护方共提出证据4336件,双方提供证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共耗资750万美元。在审判中,同时还配备了大量翻译人员,并设有一个三人语言仲裁小组,以便当庭对翻译问题作出裁定。此外,在审判中,几十个美、日律师还多次节外生枝,信口雌黄,采取拖延战术,干扰审判的正常进行。

  由中方检察官向哲等组成的中国代表团沉着稳定,全力寻找各种证据,努力说服每一位证人出庭作证,还精心设计了溥仪出庭的作证方案。在一次次的辩论中,以一桩桩铁证历数了坂垣征四郎的种种侵华罪行,逼得坂垣最终精神防线崩溃,什么话也说不上来,万般无奈中承认了全部侵华罪行。中国代表团还控诉土肥原贤二在中国和苏联、东南亚犯下的滔天罪行,无数次你来我往的交锋中,人称“东方劳伦斯”的老牌间谍土肥原最终长叹一声,自知难以抵赖,他认识到上绞刑架看来不可避免,承认不承认都将走向断头台,而且,一答辩会讲出更多情况,暴露出更多的罪行,于是,他就干脆把头一低,索性放弃了申辩权。[11]

  1948年4月,历时近两年的庭审终于结束,法庭进入起草判决书阶段。在梅汝璈的争取下,法官们推定由中国法官负责起草判决书中有关中国的部分。梅汝璈在助手杨寿林的帮助下,在三百余页的初稿上倾注了大量心血。梅汝璈风趣地形容自己的生活说:“我像书虫一样,整日在堆积如山的数万页法庭记录中钻来钻去。”

  判决书起草至一半,梅汝璈又一次在法官会议上慨然陈词:“由法庭掌握的大量证据,可以看出,日军在南京的暴行,比德军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单纯用毒气屠杀,更加惨绝人寰。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砍去四肢、割生殖器、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所能想像得出的残酷方法,日军都施用了,南京的许多妇女被强奸后又被杀掉,日军还将她们的尸体斩断。对此种人类文明史上罕见之暴行,我建议,在判决书中应该单设一章予以说明。”梅汝璈刚刚落座又站起来补充道:“我的这个请求,务请各位同仁能够予以理解、赞同。”庭长威勃(Sir William Webb)同意了。法官同仁们也都同意了。[12]

  法庭进入最后的秘密评议(量刑)阶段,11国法官在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上,意见发生根本分歧。原来,东京法庭制定了共同遵守的诉讼程序,却没有一个共同的量刑依据。各国法律对死刑规定不同,因此,11国法官援引本国法律条款,各执己见。东京法庭有法官11人,决定每一被告的刑度需要至少6票(过半数)。凡本国已废除死刑的法官,自然不愿意投死刑票。譬如来自澳大利亚的威勃庭长就主张将战犯们流放到荒岛上。而美国法官克莱麦尔(Cramer)虽同意死刑,但他的注意力仅限于对发动太平洋战争和虐待美军俘虏的那些战犯坚持判死刑。印度法官帕尔(Pal)博士则态度更加顽固,他竟然主张无罪开释全体战犯,理由是:“世人需以宽宏、谅解、慈悲为怀,不应该以正义的名义来实施报复。”[13]

  法官们还没有最后投票,但通过争辩表态已能看出,力主死刑的人是少数。怎么办?梅汝璈和助手议定:土肥原贤二和松井石根两战犯,双手沾满中国人民的鲜血,若不能严惩,决无颜再见江东父老,惟蹈海而死,以谢国人。这最后的量刑争议使梅汝璈如同伍子胥过昭关,把头发都急白了。是的,个人之颜面还是小事,千百万同胞的血债必须讨还![14]

  整整一个星期,梅汝璈食不甘味,寝不安席,日夜与各国法官磋商。花了许多心血,费了无数口舌,最后的投票表决日到了。6票对5票!以一票之微弱多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通过了对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等7名首恶处以绞刑的严正判决。

  1948年11月12日,判决宣告完毕。中国法官梅汝璈应日本《朝日新闻》之请,在当天的报纸上发表了《告日本人民书》。他说:“经此次审判,日本军界首脑之暴虐行为和虚假宣传已昭然天下……今日国际法庭之最后宣判,清除了中日两国间善睦相处的这些绊脚石,对于今后中日间和平合作,相信必有贡献。”[15]


  三

  由上可知,长达两年半的东京审判不仅其程序曲折漫长,而且其一幕幕场景也是异常惊心动魄,令人刻骨铭心。因此,作为当事人的梅汝璈,希望将东京审判如实地描述下来,就成为他晚年的一个最大心愿。正是在这种责任感的驱使下,1962年,当“反右运动”过去了5年、国内的政治形势稍稍宽松的情况下,梅汝璈就开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的撰写工作。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共完成了四章。其内容为:第一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及其管辖权,第二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第三章,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与起诉,第四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下面,我们依次对这四章的内容作些介绍与评述。

  自古以来,人类就向往和平、讨厌战争。因此,人们很早开始就将战争区分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以便减少乃至消除战争。但在当时,人们对正义的认识并不一致,如在中国,维护君权、顺应天道的战争就是正义战争,[16]在西方,神学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与一些西班牙学者也都提出了各自的正义战争的标准,因此人们也无法找到减少或消灭战争的途径。[17]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国际法的诞生,人们开始将战争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逐步形成除正当维护国家的生存以及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之外,其他战争都属于非正义和非法战争、都在禁止之列的认识。但是,由于对自卫战争的理解不一、对侵略含义的认识分歧,尤其是在战争责任的追究,战争罪犯的惩处,及其如何有效地防止战争的发生上,尚没有达成共识,[18]因此,在席卷东西方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又爆发了规模更大危及到整个人类生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本书的第一章就是从这一问题楔入的。梅汝璈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也有过审判德国战争罪犯的想法和行动,不仅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签署的《凡尔赛和约》的第七章“惩罚”中规定了要惩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元凶德皇威廉二世(WilhelmⅡ,1859—1941)和其他主要战争罪犯,而且还委托德国政府组织了对战犯的“莱比锡审判”。但是,由于俄国“十月革命”的爆发,同盟国之间的磨擦,以及德国政府的抵制,最后,“莱比锡审判”变成了一出闹剧。[19]

  吸取这一经验教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苏、美、英、中等国早在战争期间就开始了审判战犯的准备工作,并在战争结束不久马上组织起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欧洲的纽伦堡法庭和远东的东京法庭。梅汝璈认为,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以及对战争罪犯的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一大创举,也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一个里程碑。[20]

  梅汝璈指出,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是基于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条约对战争罪行的认定,并有法庭宪章作出具体规定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之远东战争罪犯。”这种罪行主要有三项: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和破坏和平罪。

  梅汝璈指出,普通战争罪,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就是指“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其范围非常广泛,如杀人、放火、奸淫、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残暴行为。将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之行为定为普通战争罪,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就已经被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并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即使被称为国际审判闹剧的上述“莱比锡审判”,其审判本身也已经说明了普通战争罪名的存在。

  与普通战争罪不同,违反人道罪则是一种在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中提出的新罪名,其依据源自对纳粹德国希特勒集团暴行的清算和预防。而破坏和平罪,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是列为甲项即第一项的犯罪,次序在普通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之前。对于此项罪名,远东军事法庭审理中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梅汝璈对这一争论以及确立这一罪名的法理基础作了系统说明(详细见本文第七部分)。


  四

  在第二章中,梅汝璈重点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及组织机构作了阐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D.MacArthur,1880—1964)于1946年1月19日以特别通告的方式颁布,共五章,17条。主要内容涉及法院的组织、人事及行政事务,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在法律问题中,实体法方面有法庭的职权、对人对罪的管辖权、刑罚权等等;程序方面的有陈述的顺序、审理的进行、证据的采取、证人的诘问、判决的型格、刑罚的执行等。对于这些内容,梅汝璈逐项进行了解释,而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组成及其成员则作了更为详尽的介绍和评述。

  宪章规定,法庭成员由5名以上、9名以下的法官所构成;法官的人选系由盟军最高统帅从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9个受降国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之。因此,在宪章颁布不到一个月内(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宣布任命的法庭成员只是9名法官,中、苏、美、英、澳大利亚、加拿大、法、荷、新西兰各一名。1946年4月26日,盟军最高统帅对宪章作了惟一的一次修改,将法庭成员国增加了两个国家:印度和菲律宾。这样至1946年5月3日法庭正式开庭时,法官就是11名。[21]

  与法庭组成人员相对应,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下面,还设立了国际检察处,由11国各派1名检察官组成,作为一个起诉机关,在审判中代表11个国家担任原告。由于其负责对甲级战犯的控诉,权限非常大,故首席检察官即检察长便由美国人并且是麦克阿瑟的亲信季楠担任。与纽伦堡法庭之检察官实行合议制、彼此地位平等不同,东京审判的国际检察处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季楠一人大权独揽,其他国家的检察官只是处于顾问或助手的地位。除国际检察处之外,当时在最高统帅部下面,还有一个法律事务部,它除了承办一些盟军总部的一般法律事务之外,还主管日本战犯的引渡以及对乙级和丙级战犯的检举、逮捕、侦察和组织审判他们的法庭工作。

  与法庭和检察处人员比较精干相比,东京审判的辩护机构十分庞大,人员众多,这也是与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东京审判中的各被告不仅拥有2至6名不等的日本律师,而且还有美国律师(共20多名)的帮助,整个辩护队伍达到了130人。造成这一不合理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对东京审判的控制和对日本战犯包庇的政策。对此,梅汝璈作了详细的评述和谴责。中国虽然是日本侵华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也是抗日战争的主要战胜国,但由于国力弱小,因此,审判开始时并未受到他国的重视,只是经过梅汝璈等人的努力抗争,才在这一场审判中为中国争得了一份荣誉和尊严。作为当事人,梅汝璈在本书中叙述的“法官座席之争”尤其显得苍凉悲壮,发人深省。

  “由于远东法庭宪章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席位的次序,这个问题在开庭前好几天在法官会议上便有过热烈的讨论和争执。照道理说,远东国际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书上签字受降各国所派遣,法官们的席次当然应该以受降签字的先后为序。这就是说,应该以美、中、英、苏、澳、加、法、荷……为序。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许多法官,特别是中、美、加等国的法官,都赞成这个安排。”

  但是威勃庭长却不喜欢这个安排。由于他想使两位与他亲近的英美派法官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计地要反对和变更这个安排。他最初的提议是法官次序应该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五强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苏、中、法为序。但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是按国名字母先后为序的,威勃的提议落空了。于是,他又提议按参加东京审判的11国的国名字母次序来排列,但这样一来事情更乱,因为居中央的将是中、加两国。此时,也有人提议按法官的年资为序,但年资是没有一个可以适用的标准的。于是,大家为此事争来争去,莫衷一是。此时,梅汝璈发言道:“我认为法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最合理。如果庭长和大家不赞成这一办法,我们不妨找个体重测量器来,看看各人的体重是多少,然后以体重之大小排座。体重者居中,体轻者居旁。”

  话音刚落,法官们都忍不住笑了。庭长威勃对梅汝璈说:“你的办法很好,但是它只适用于拳击比赛。”梅汝璈答称:若不以受降国签字顺序排列,还是按体重排列为好,我即使被排在最末一位,也当心安理得,对本国政府也算有了交代。政府如果认为我坐在后边有辱使命,可另派体重者取而代之。

  这个问题在半认真、半开玩笑中讨论来讨论去,事实上并没有获得解决。正式开庭的前一天(1946年5月2日),这一问题的争执达到了高潮。这天上午,书记官长紧急通知各法官,说下午四时举行法庭开庭仪式的预演,并且要拍照,嘱大家穿好法袍,在休息室等候。下午预演开始时,威勃突然宣布,座席的次序为:美、英、中、苏、法、加、荷、新、印、菲,并说这是盟军总部的意见。庭长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梅汝璈立即对这一决定表示坚决抗议,他说:这个安排是荒谬的。既非按照受降的次序,也非按照联合国安理会的顺序,亦非根据按照国名字母顺序的国际惯例,我不能接受。说着毅然脱去黑色丝质法袍,拒绝“彩排”。

  梅汝璈的这一行动,使威勃很尴尬。他只好以种种理由来反复劝说梅汝璈。在梅汝璈不为其话语所动的情况下,他最后只得说今天的预演是临时性的,明天正式开庭时再作调整。梅汝璈知道他又在玩弄花招,故明确指出: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多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

  由于梅汝璈的据理力争,法官们作了最后表决,终于使入场顺序和法官座次按照受降签字国顺序合理排定,中国国旗还插在了第一位。此时,虽然已较预定的彩排仪式开始时间晚了半个多小时,但梅汝璈以其正义的行为捍卫了中华民族的尊严。

  梅汝璈在回顾这一事件时总结道:“我们在这里较详细地叙述了一下法官席位的斗争,其目的不是要夸大斗争胜利的意义,而是要从这个斗争中吸取经验教训和得出正确认识。首先,必须认识到: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位、争排场的明争暗斗是经常发生而且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斗争常常关系到国家的地位、荣誉和尊严……;其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虽一跃而跻于世界五大强国之列,但是它依然到处遭受压制和歧视。……这就说明,在那时要维护中国权益便需要进行更坚决更艰巨的斗争。最后还要认识到的是:在进行维护国家权益的斗争中,立场必须合理合法,同时也要正确地估计到当时的形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临机应变。”

  我想,梅汝璈的这一段话,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法官座席之争”的意义,也说明了笔者在这里为什么对这个问题花了这么多的篇幅予以叙述。(未完待续)

  【注释】

  [1]资料来源于:中学历史在线、历史在线纵横、历史人物、人物春秋、正文,余炎舟收集整理,见http://www.ls11.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7548&ArticlePage=2。

  [2]资料来源于:中学历史在线、历史在线纵横、历史人物、人物春秋、正文,余炎舟收集整理,见http://www.ls11.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7548&ArticlePage=2。

  [3]资料来源于:江西新闻网http://www.jxnews.com.cn/n945/ca656702.htm,2004年4月29日,作者张洪。

  [4]资料来源于:江西新闻网http://www.jxnews.com.cn/n945/ca656702.htm,2004年4月29日,作者张洪。

  [5]方进玉:《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载《望》周刊,1986年第6—7期。此文后作为附录被收入余先予、何勤华著:《东京审判始末》(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一书。

  [6]除了法袍外,梅汝璈生前另一件最珍惜的物品——厚达尺余的东京审判判决书原稿,现都静静地躺在国家博物馆内,作为历史的见证,时刻警示后人永远不忘过去的屈辱岁月。

  [7]资料来源:http://info.datang.net/M/M0633.htm。

  [8]笔者的这一统计,主要依据了民国时期的各种法学刊物。在核对原文时,得到了范忠信先生的帮助。顺便说一句,范忠信先生目前正在编辑《梅汝璈法学文集》一书。

  [9]近两年,关于梅汝璈的事迹,国内许多网站和报刊都有介绍,除以上所引者之外,主要者还有:中国国家博物馆,上海档案信息网,清华新闻中心,清华博学网,清华新闻网,梅汝璈、肖侃纪念馆网页,法学时评网,复旦新闻,今晚报新闻中心,黄河新闻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网站,清华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网站,《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人物》,《法苑》,《望东方周刊》,《江西画报》,《央视论坛·探索·发现》等,主要作者有严玲霞、冷凝、冯劲涛,“勇敢的心”,田亮、chaker、梅小、方进玉、徐百柯、肖山、王玉杰、高耀彬、陆茂清、陈淑梅、吴中匡、凌寒等。

  [10]前引方进玉:《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载《望》周刊,1986年第6—7期。

  [11]资料来源:江西新闻网http://www.jxnews.com.cn/n945/ca656702.htm,作者张洪。

  [12]方进玉: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2002—04—30http://my.szptt.net.cn/fanyt/blsy/rwcq/rwcx74.htm。

  [13]方进玉: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2002—04—30http://my.szptt.net.cn/fanyt/blsy/rwcq/rwcx74.htm。

  [14]关于梅汝璈法官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的心理活动,其儿子梅小在回忆文章中论述道:“先父本是一介书生,思想、行为带着明显的清华烙印,对于个人的升沉显隐、进退穷达并不在意,但是作为一个中国人,当祖国的千百万同胞经过长期而惨烈的抗争,在付出了巨大牺牲之后,终于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以胜利者的姿态,以审判者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出现在国际军事法庭上,而先父个人又有幸承担了这一使命的时候,那么,‘郑重将事’(先父日记中语),勉力而为,不辱使命,便成了惟一的选择。当然,这样做,需要专业知识的准备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在梅汝璈先生诞辰一百周年纪念会暨国际法发展新动向论坛上的发言》(2004年4月24日)来源于:梅汝璈、肖侃纪念馆网页http://cn.netor.com/m/box200407/m39126.asp?BoardID=39126。

  [15]方进玉: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2002—04—30http://my.szptt.net.cn/fanyt/blsy/rwcq/rwcx74.htm。

  [16]如中国古代最早的黄帝征伐蚩尤、商汤征伐夏桀等,就是以这种理由为据,故得到了各诸侯国的拥护。

  [17]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1页。

  [18]如本文后面所述,将非正义(非法)战争认定为侵略战争,并对侵略作出充分讨论界定,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1924年《国际争议和平解决议定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面世之后的事情。

  [19]在“莱比锡审判”之前,同盟国首先提出了一个896名重要战犯的名单,交给德国政府逮捕和审讯。德国政府多方抵制,先将名单人数缩减到45人,而实际受到审判的只有12人,经法庭判罪的只有6人,其处刑也特别轻,自6个月至4年不等。在判了刑的战犯中,有两名还越狱逃跑了。

  [20]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右翼势力一直没有停止过为在东京审判中被判死刑的战争罪犯翻案的活动,不仅将东条英机等7名被处绞刑者供奉在靖国神社中,每年定期参拜,而且在地方上也卷起不小的翻案浪潮。梅小在回忆他父亲梅汝璈为什么要在20世纪60年代写《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事件》一文时说:在50—60年代,日本右翼中特别活跃者当数曾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担任过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后来又出任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的自由民主党要人清濑一郎。在他的主持下,日本某些人筹资1500万日元,于1961年在名古屋市为被处绞刑的7名大战犯树立了一块庞大的纪念碑。此公当年在法庭上曾代表全体辩护律师发言,宣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建不合法,11国法官都不具备审案资格,战败国军政领导人对战争不应负个人责任……其荒谬、陈旧的国际法观点,矫情、无赖的态度和作风,给国际社会留下了恶劣的印象。对于此人的活动,先父是颇为警觉的。

  [21]详细参见梅汝璈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二章第三部分,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22]我们从本书最后由梅小所写的后记中获知,保存下来的梅汝璈的记事便条上构思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由七章构成。除已经出版的四章外,当时其他章节的写作也已经开始。

  何勤华,《法学》2005年第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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