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 星期一

汪精卫对新生活运动目标和推行方式与蒋看法不一

蒋介石和汪精卫在新生活运动发轫期的分歧(中)


  二、汪精卫对新运目标的不同理解

  1932年初,蒋介石与汪精卫经过数年的敌对,终于达成了谅解,开始合作。汪精卫任行政院院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尤其是经济建设;蒋介石任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剿共”和国防。汪、蒋分工不同,权力基础也不同,因此执政路线也各有侧重。美国学者曾玛丽(Margherita Zanasi)在《拯救民族》一书中指出,汪精卫认为自给自足的“民族经济”才是民族复兴的根基。(30)尤其具有象征意味的是,与2月19日蒋介石的新运讲话同时,汪在南京行政院纪念周做报告,以生产建设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并以过去一年铁路、公路、电话、航空各方面的进步为例,显示“生产建设”的巨大成果。(31)汪强调这些实业发展对国家建设的关键作用,与蒋介石强调改造民众个人生活形成鲜明对比。

  在2月中旬开始的南昌新运影响下,3月初各省市的新运也在当地党部的积极行动下酝酿展开。3月7日由南京市党部发起,筹备建立首都新生活运动促进会,由朱家骅等带头在党政各高官中征集发起人。(32)此后数日内南京及上海、北平、江苏、山东等各地新运筹备的新闻也接连不断。截止到3月15日,自发参与首都新运会的党政军高级官员共有200余人,其中并没有作为政府首脑的行政院院长汪精卫。(33)

  事实上,汪精卫并不完全支持新运,在首都党政首脑纷纷表示加入新运会之时,他却于3月12日致电蒋介石,询问具体实施方案,尤其质询“朴素”一点。他说:“一虑过分干涉,变为扰民,一虑奉行者过于标榜,转成作伪也。”接着他举去年在南京提倡国货运动时的例子,当时因有人提倡“打倒西装”、“主张布衣”而使经营国产呢绒丝绸的商人恐慌。(34)汪精卫与实业部长陈公博等正在致力于发展“民族经济”,鼓励消费拉动经济,他担心提倡朴素会影响私营经济发展所仰赖的消费增长。(35)蒋很快于3月14日回电,再次重申新运先从规矩、清洁运动做起,也希望汪精卫“详加指正”,“然后由京中提倡,示全国以准范”。(36)蒋的回电与其南昌演说相一致,但也可看作对汪的安抚,暗示新运并不会与汪的经济建设政策相左。

  收到蒋的回电后,汪立即于3月15日宣布加入首都新运会,并在16日的新运筹备会上演讲《怎样推行新生活运动:要诚实,要科学》。汪的讲话先表示了对新运的支持,但紧接着就阐发了他在给蒋电文中的疑虑,提醒听众在推行新运时一不要扰民,二不要作伪。他尤其详述了“作伪”一点,认为如果没有“自发的情绪,自决的意志”,仅仅追求外在行为表现的统一规范,就是“作伪”,而“作伪必至亡国”。最后,汪还强调了推行新运要科学,也即必须认识到客观局限性,比如“勤”和“俭”都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客观环境来做,而非设立一个绝对标准。(37)蒋介石新运的基本指导思想即是从纠正外部行为入手,通过以标准模式规训个人行为,来促进道德升华,达到教化的目的。(38)而汪的演讲则强调个人的自发性和差异性,含蓄地批评这一“由外而内”的教化路径,指出这有流于空洞口号或对人要求过苛的危险。

  事实证明,汪的疑虑不是没有理由的。标榜简单朴素、恢复传统道德的新运,很快孕育出了“摩登破坏团”。这些由反西化的极端分子组成的小团体,出现在北平、杭州、上海各地,以新运的名义专门用剪刀和镪水破坏街上穿西装者的衣服。汪精卫不得不下令让军警机关捉拿这些人。(39)新运在要求民众讲究仪表和遵守公共秩序方面,也常有扰民之嫌疑。比如徐 就讽刺了北平实施新运时的规定不切现实,比如要求黄包车夫不得赤膊光脚、劳动人民保持衣服整洁等。(40)陈济棠在广州响应新运,以行政命令规定婚礼花费不得超过50元,其余如穿衣、生日宴、送礼等花费都各有限制。(41)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推行新运,“令公安局制定了《济南市取缔奇装异服暂行办法》,规定衣、裤须以肘、膝为标准,并规定了各种女装的式样,令所有女子一律照此裁制”。(42)新运在各地推行过程中这种种形式主义、保守主义的“变体”,虽然不是出自蒋的设计,但不能不说是从新运的基本思路中衍生出来的。蒋借助党政军力量去推行新运,并赋予新运“恢复固有道德”的目标,这就使保守军阀和极端分子有理由凭自己喜好设立标准去强制规范民众生活,成为汪精卫所担忧的“扰民”和“作伪”。

  汪精卫也反对蒋介石将“新生活”理解为符合中国固有道德“礼义廉耻”的生活。他在1934年6月18日的行政院纪念周讲话中直截了当地指出“新生活”就是“现代生活”。他认为:“目前中国样样落后,正当努力向前,做成现代的国家,现代的社会,具备现代国家现代社会所有的条件,有什么理由,可以反对现代?”并坦言:“现代的社会道德、社会纪律,与复古思想是不能并容的。”(43)在《新生活与民族复兴》一文中,汪进一步阐发了他理解的“现代的社会道德、社会纪律”。他特别强调蒋介石新运口号中提出的“整齐”,认为整齐是团体生活的前提,而民族复兴、国家生存取决于人民是否能团结一致组织起来。接着他举例说明中国人性格中只顾自己舒适的“随便”会如何影响到公共生活的“整齐”,比如中国戏园里随处可见的果皮、食物残余,大声喧哗,人来人往;中国式的旅馆,大声说话、脚步声,完全不理会其他人的休息;火车轮船上的厕所污秽不堪;码头喧嚷拥挤,人人都要自己占便宜而使别人吃亏。他认为,这些个人在公共场合的“散漫、零乱”,就是中国人不能像外国人那样做到现代团体生活的明证。最后,他总结道:

  团体生活,是要有纪律,有纪律的现象,是整齐……简单一句话,这是现代国家现代社会里的人民,所必须共守的规则。把这些规则,训练成熟,方才能在现代国家现代社会里生存;而这些规则的精义,便是人人要为了顾全别人,而约束自己,决不要为了放纵自己,而妨碍别人,这是团体生活的要素。(44)从表面上看,汪理解的“整齐”与蒋介石所谓的“整齐”有许多互通之处,而且都注意到外国人和中国人在公共场合行为上的优劣之分,并将其提升到民族存亡的高度。但两者还是有些微妙的区别。蒋理解的新生活是“要刷新整个的生活,即无时无刻一事一物一举一动,都要实行”,“绝对没有范围和时间的限制”。(45)他继承了中国传统道德修养中“慎独”的观念,其前提假设是个人道德与个人行为互为表里,因此必须纠正个人公开和私下的所有行为才能达到教化的目的。与之相反,汪则承认“散漫、零乱或可适于个人生活”,只是不适于团体生活。他理解的“新生活”不是无界限的个人全部生活,而是仅仅针对个人在社会中的公共生活,以公、私领域的区别为前提条件。这样的理解也因此限定了新运的适用范围只在公共空间而不应进入私人生活领域。

  汪精卫和蒋介石都试图从日常生活入手改良道德,去解决现代国家构建和民众教育的问题,他们对日常生活规范的理解也基本符合现代公共行为准则。但是,在终极目标上两者存在分歧。蒋介石选择“往后看”去恢复固有美德,而汪精卫则选择“往前看”去养成现代道德、纪律。更为重要的是,汪精卫不认为可以用简单划一的标准去规范个人行为,而且还有意识地把对个人行为的规训限制在公共空间中。可以说,汪设想的道德和生活改良为个人的自主性留下了更多空间,更符合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道德观。汪、蒋二人在新运目标上的分歧,也因而引发新运推行过程中更多的争议。

  三、汪、蒋对新运推行方式的歧见

  在新运的推行中,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由谁来领导,二是对象是谁、范围多广,三是如何有效推行。在蒋介石2月19日的讲话《新生活运动之要义》中,他对这三个问题都作了简要的回答。这次标志新运开始的讲话,对象不仅包括行营的党政军干部,还特地请来了南昌各界领袖和学校校长。蒋在讲话中特别强调了知识分子要担负起教导民众的责任,号召他们成为新运的领导者。在这里,蒋理解的知识分子,更接近于传统意义上的士大夫,用蒋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一般有知识的做各界民众领袖的人”,也即他这次讲演的听众。(46)而新运的对象和范围,则是从南昌开始,先使南昌所有的人都在衣食住行各方面符合整齐、清洁、简单、朴素、迅速、确实的原则,然后推广到全国,使全国国民都合乎礼义廉耻,成为现代的文明的国民。简而言之,新运的对象是全体民众,范围“包括全部日常生活”。(47)推行新运的方式是由各界领袖“从自己做起,然后更以身作则的教导督促自己的学生、部下、亲戚、朋友,以及一般国民!”(48)蒋以他自己为例,讲述在其直接介入下,改变福建某地吸纸烟风气的经过,由此说明若领袖担负起教导的责任,社会风气就会迅速转变。在蒋的设计中,自上而下的精英色彩十分明显。强调精英的“教民”职责并自诩为指导国民的领袖,更是赋予他自己及整个统治精英群体以权威和权力,使民众服从其领导。(49)然而,这一依靠“各界领袖”为榜样教导民众的模式有个预设前提,要求“各界领袖”在实际上而非在话语上具有比一般民众更高的道德觉悟和更好的生活规范。如果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新运的正当性和权威都会大打折扣。

  2月19日蒋的新运讲话直到2月27日、28日才在南京的《中央日报》上全文刊载,副标题为“知识分子应先负起复兴民族重任,以昨死今生决心达成新生活”。(50)3月2日《中央日报》社评《扩大新生活运动》除了重复南昌新运的内容外,更是把矛头转向了受过近代教育的知识分子,批评他们不仅未能担负起教导民众的责任,而且还自私腐化,最后号召首都及各省的知识分子改正过失,担负责任,来扩大新运。(51)汪精卫的《新生活与民族复兴》一文更是一针见血地批评了中国的知识阶层中了“假名士”和“假道学”的毒,前者是“极端个人主义”,后者“只看见别人错,不看见自己错”,他们自己都不能适应现代“团体生活”,缺乏遵守公共行为规范的自觉,更别说去指导民众实行新生活了。(52)换言之,汪精卫和南京政界的舆论都质疑精英在新运中拥有理所应当的领导地位,认为必须先改造精英本身,才能让他们担负起教化民众的责任。

  对蒋介石而言,精英是否有资格领导新运并不是问题,因为他虽然在2月19日的讲话中强调要各界领袖以身作则来推行新运,但在新运的实际推行中采取的主要方式却是对民众的直接监督和纠正。“各界领袖”,尤其是党政军首脑,手中掌握着国家机器的权力,在推行新运的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往往不是他们的道德感召力,而是他们控制民众生活的实权。比如,在蒋介石直接领导下的南昌新运,首先推行“规矩”、“清洁”,而大扫除是落实“清洁”的重要一环,对大扫除结果的总检查也尤为彻底。根据《江西民报》报道,由各校学生、行营、宪兵营、省党部、民众教育馆、警察等700余人组成189组,挨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户之厨房厕所是否清洁,厅堂卧室有无灰尘,用具是否整齐,沟渠有无秽气或闭塞,户外有无垃圾堆积,衣服是否整洁等”。(53)对“规矩”的落实也是一样,依靠党部、宪兵、警察,在机关、街道、各公共场所负责检查纠正。(54)

  南昌是蒋介石行营所在地,这个城市本身规模也小,以党政军国家机器和半官方的学生组织推动新运实施,可通行无碍。但这一模式在行政建制比较完善的首都南京就遇到了阻力。3月29日南京新运促进会首次理、监事会议上,南京市政府秘书长赖琏等试图模仿南昌新运的做法,提出要检查个人家居、身体、饮食、衣服等,并对不符合规定者予以惩罚。汪精卫与国民党高层邵元冲、叶楚伧都表示反对。(55)为此,3月30日汪精卫再次致电蒋介石:

  新运目的在改良社会,宜从道德感化入手,若出以强力干涉,必致民不聊生,人民家屋身体之自由有约法为之保障,若改良社会之团体得以随意闯入检查,则人民有一举手一投足即干例禁之危惧,遭怨必深而反对党治者更得以借口以为攻击现代国家。在道德上悬最高目标,而在法律上则只定最低限度。良以道德勖人以当从,而法律则强人以不得不从,干涉之力既强,则万不宜滥用也。且人民既有约法保障,又有刑律违警律等为之范围,今若检查至于闯入人家,干涉及于日常起居动作,则在施行者自身已有破坏法律、干涉行政之嫌,受者必不能心服。故宜避免法律干涉而励行道德感化,即使对于奢侈放辟之恶习有所纠正,不得不借法律行政之力,亦宜先造成舆论,再以法律或命令颁布,使人共守,庶流弊较少……窃意此举关系人民生命自由甚大,尊见如何,敬盼详示。如以弟等意见为然,可否明电首都新运会?(56)在此电中,汪精卫指出了以南昌模式推行新运的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是个人生活与国家权力之间界线的问题。蒋介石定义的“生活”,也即食衣住行,很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私生活领域。新运旨在改良个人生活,固然有其正当性,但正如汪精卫指出的,就法律原则而言,强行入室检查则是对个人自由的非法干涉。而且,按照汪精卫对新运的理解,新运旨在教导民众适应现代公共行为规范,促进团体生活,因此私人领域本就不应在国家发起的新运范围内。第二个问题是生活的改造应该用法律和行政命令去强制执行,还是以道德感化去实现。蒋介石将党政军视为新运的主导力量,以掌握执法行政权力之人去行使道德感化的任务,因此便模糊了法律行政干涉和道德感化之间的界限。在汪精卫看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是以强制力违法侵入私人领域,就不再是道德感化,而是滥用法律和行政职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汪精卫在这段电文中对于“合法”的强调。早在1930年4月3日,汪精卫就发表《论约法》一文,主张以制定约法来实现“法治”,保障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组织权限等,以限制蒋介石政权的军事独裁。(57)1930-1931年中原大战期间,汪精卫被反蒋的新军阀推为领袖人物,仍以提倡“法治”作为反蒋的口号,并于1931年10月在太原主持起草并通过了“约法”草案,作为训政时期的法律纲领。日本学者土屋光芳高度评价了汪的“约法”思想,认为约法“建立在限制政府对人民干涉的大前提下”,具有从“党治”向“法治”转变的意图。(58)当时作为新运指导文件的《新生活运动纲要(初稿)》和《新生活须知(初稿)》以南昌新运促进会的名义发表,并非法律,以此为依据干涉民众生活,体现了蒋的实际权力和威望,却是对正常行政、法律秩序的侵扰,这正是汪所深恶痛绝的“独裁”现象。汪精卫在这段电文中反复重申新运推行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不仅是针对蒋介石个人的权力膨胀,在客观上也是抵抗这种依靠国家机器侵入私领域、以强制力规训民众的极权主义倾向。

  如果新运的推行不使用政治和法律的力量,那又该如何落实呢?汪精卫给蒋的电文中已提出了“道德感化”的方式,他在4月8日的励志社演讲中又进一步详述了这一观点。他认为促进和推行新运得“增高社会制裁的力量”,换句话说,就是靠社会规范的约束,比如有人在戏院里吐痰,会受到戏院其他观众的谴责,这就是所谓的“社会制裁”。而社会制裁力量的加强,需要“一般知识阶级,能制裁自己,坚固新生活的基础”。他相信,如果能集中知识阶层的力量,“就能增高社会制裁的力量,社会制裁的力量增高了,各个人自然而然的,也就能从规矩、清洁的道路上去做一个良好国民了。”(59)这说明,虽然汪精卫也强调精英的主导作用,却不是依靠这些精英手中的实权,而是依靠他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换言之,汪精卫认为新运实施的场域不应该是在国家,而是在社会,这不应该是一场国家运动,而应该是一场社会运动。(60)

  为回应汪精卫的质疑,蒋于4月3日回电,并公开发表在《江西民报》和南京《中央日报》上。全文如下:

  新生活运动,换言之,即旧恶习改良,欲期奏效,弟以为必须由简入繁,由浅入深,先公后私,推己及人,由近而远,由小而大,故运动种类不妨暂以规矩、清洁两者为限,其进行步骤,则以身作则,示人模范,凡公务人员及在校学子,尤应率先实践,为社会倡,重感化而不事强制,先指导而后纠察。纵有必须施行纠察者,亦应只以公务人员及在校学子为限,而不及于民间。其施行纠察之地点,则应以机关、学校、道路、码头、戏院、旅馆、饭店及一切公共场所为限,而不及于私人之身体家宅。如民间自行提倡,交相砥砺,此则属于人民自治之范围,应由坊邻闾里自订规约行之,国家不必施以强制之法律,尤不宜由党政军人员一手包办,致失人民群起参加之兴趣。且生活论与道德论不同,凡所谓四不六不或八戒十戒者,多属个人修养,及朋辈互勉之道德问题,更不宜夹杂于新生活运动之中,致混淆不清,失其普遍简易之本性,而转流于虚伪粉饰也。(61)蒋的回电基本同意了汪精卫的观点,将公共空间和私人领域区分开,只在公共场所中实施新生活规范,纠察范围也只限于公务员和学生。重教化、免强制,先指导、后纠察,也都是遵从了汪的观点。反对“党政军人员一手包办”,承认私人领域属于“人民自治”范围,至少在表面上接受了汪的批评意见。但是,最后一段强调“生活论”与“道德论”的不同,却似乎隐隐针对汪精卫提出的“道德感化”方式。(62)他暗示,新运的内容既然是最起码的生活要求,本非汪所谓道德上的“最高标准”,因此在推行上也不必依靠知识阶层自发组织的道德改良团体去间接影响风气,而应该让“人民群起参加”,也即直接影响全民。

  尽管汪精卫不断对蒋发起的新运提出质疑,但在表面上看他还是支持新运的。蒋介石的这篇公开回电更表现了与汪精卫观点的合流。军政最高领导对新运的一致推崇,更加速了新运在各地的推行,蒋介石对新运的兴趣也与日俱增。以新运发起人自居的他,面对各地五花八门的新运实践,试图垄断新运的解释权和领导权。(未完待续)

  注释:

  (30)Margherita Zanasi, Saving the Nation: Economic Modernity in Republican China(Chicago, IL: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pp. 2—6.

  (31)《生产建设为今后努力的方向》,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2月20日,第2张第3版。

  (32)《社会局长王崇植谈新运之推行》,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3月7日,第2张第3版。

  (33)《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3月15日,第2张第3版。

  (34)《汪兆铭致蒋中正电》(1934年3月12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文物,002.080200/153/122。此电文又见下引《蒋委员长电复汪院长商榷推行新运方法》(《江西民报》,1934年4月5日,第2版),刊登时“冯玉祥在豫省等处种种恶作剧度必久为吾兄所唾弃”一句被删。

  (35)汪精卫在3月17日南京新运会成立仪式上的讲话《怎样推行新生活运动:要诚实,要科学》(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3月17日,第2张第3版),更清楚地表明了对新运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疑虑,以及对行政命令介入生活的谨慎态度:“须知凡是革故鼎新的事,稍一不慎,便会扰民,所以不但要热心,尤其要小心。举个例来说,去年南京举行国货大游行,用意是极好的,但是竟有人借此发出‘打倒西装’的口号,以致国货呢绒行业大恐慌,所以行政院赶快通令各公务员,每人制备国货的绸缎长袍马褂一套,或国货的呢绒西装一套,以示平等提倡之意。”

  (36)《蒋委员长电复汪院长商榷推行新运方法》,《江西民报》,1934年4月5日,第1张第2版。

  (37)《怎样推行新生活运动:要诚实,要科学》,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3月17日,第1张第2版。

  (38)欧德斯通—莫尔认为蒋的这一思路继承了前近代儒教中国用“礼”来控制和教化百姓的传统。参见Jennifer Lee Oldstone-Moore, "The New Life Movement of Nationalist China: Confucianism, State Authority and Moral Formation," pp. 182—211。

  (39)《军警机关侦察队严缉摩登破坏团》,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4月17日,第3张第3版。易劳逸认为摩登破坏团是“蓝衣社”(即“力行社”)中的极端分子所为,参见易劳逸《流产的革命》,第87页。

  (40)徐 :《新生活运动与摩登破坏团》,《人世间》1934年第2期,1934年4月20日,第10—11页。

  (41)"New Life in Kwangtung,"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June 13, 1934, p. 14.

  (42)吕伟俊:《韩复榘》,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页。

  (43)汪兆铭:《“摩登”应做“现代”解》,《新生活与民族复兴》,正中书局1934年版,第53—60页。

  (44)汪兆铭:《新生活与民族复兴》,《新生活与民族复兴》,第12—13页。此文写作时间不详,但这本小册子以此文标题为书名,出版时间为1934年9月,因此,此文成文应在此之前,而且文中很多内容与汪4月8日在励志社讲演《新生活的真义》十分类似,大致可以推测写作时间在1934年4月到9月之间。

  (45)蒋介石1934年3月26日南昌行营扩大纪念周讲演《新生活运动之真义》,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2卷,第178页。

  (46)蒋介石:《新生活运动之要义》,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2卷,第72页。

  (47)蒋介石:《新生活运动之要义》,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2卷,第73、76页。

  (48)蒋介石:《新生活运动之要义》,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2卷,第80页。

  (49)段瑞聪也指出蒋介石新运的精英主义色彩,见段瑞聡《蒋介石と新生活運動》,第143—144、165页。蒋介石强调统治精英对新运的领导,也起到构建其统治合法性的作用。费里德曼(Sara L. Friedman)在研究1930年代末到1940年代末福建的新生活运动中使用了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建构力(productive power)”的概念。根据费里德曼对布尔迪厄《语言与象征性权力(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一书中观点的概括,“群体及其领袖之间的关系并非是互相建构的循环过程,其中领袖本人的建构力起到决定作用。领袖通过建构起一种理想的群体范型,并声称自己代表着这样的理想,因此强化其对群体的领导力及其权威的正当性。”她认为福建省政府和中央政府通过掌控新运,构建了“代表人民”的自我形象,以此获得对民众指手画脚的象征性权力,进而“享受他们作为国家文明化进程领导者所拥有的权力”。费里德曼的研究虽然只是限于福建,而且还是新运的后期,但她指出新运在政治权力的文化建构中所起作用,对理解蒋介石在这里强调知识精英“教民”的责任也很有借鉴意义。参见费里德曼,“Civilizing the Masses:the Productive Power of Cultural Reform Efforts in Late Republican-era Fujian,”in Terry Bodenhorn(ed.),Defining Modernity:Guomindang Rhetorics of a New China,1920-1970(Ann Arbor, MI: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002),pp. 151—187。另,温波也强调新运在构建统治合法性上起到的政治作用,见温波《重建合法性:南昌市新生活运动研究(1934-1935)》,第122—126页。

  (50)《新生活运动之要义》,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2月27、28日,均为第2张第2版。

  (51)《社评:扩大新生活运动》,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3月2日,第1张第2版。

  (52)汪兆铭:《新生活与民族复兴》,《新生活与民族复兴》,第10—12页。

  (53)《新生活运动前日举行总检查》,《江西民报》,1934年3月20日,第7版。

  (54)《新生活运动纲要(初稿)》,《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10页。

  (55)叶、邵二人都是国民党元老,是当时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叶还是中央常务委员。叶时任中央党部秘书长,邵则负责中央党部的宣传部。根据陈公博的说法,叶、邵二人皆听命于主持党务工作的陈果夫和陈立夫兄弟,而二陈则是蒋的忠实附庸,参见陈公博《苦笑录》(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79年版),第329页。此处邵、叶二人与汪精卫共同质疑新运的推行方法,暗示着当时国民党中央的权力关系比陈公博描述得更为复杂。

  (56)《汪兆铭致蒋中正电》(1934年3月30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文物,002.080200/157/057。此电文在档案原文中注明要略作修改,与蒋介石的回电一起刊登在报纸上,但事实上只有汪3月12日来电,蒋3月14日回电及4月2日回电刊登于《江西民报》(1934年4月5日,第2版)。

  (57)汪精卫:《论约法》,《汪精卫先生最近言论集》,香港,南华日报社1930年版,第75—85页。

  (58)土屋光芳:《汪精衛と民主化の企て》,明治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叢書,人間の科学新社2000年版,第237—241页。这部约法在太原起草,又被称为“太原约法草案”,内容包括保证人民自由,县自治,设置民意机构,规范官员更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实行财政公开,保障国民党以外的其他政党在不影响政权稳定前提下的活动自由,并且强调训练民众团体以养成其行使政治权的能力等等。“太原约法草案”全文见天津《大公报》(1930年10月29日,第1张第2版)。但是,我们也不能过度理想化地解读汪精卫的“约法论”,在中原大战的大背景下考虑,汪强调“约法”也有为了分权、与蒋介石争夺领导地位的用意,参见蔡德金《汪精卫评传》(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63—188页)。

  (59)《新生活的真义》,南京《中央日报》,1934年4月9日,第3张第2版。

  (60)汪精卫依靠社会精英互相约束、促进道德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1911年,汪精卫就与吴稚晖、李石曾等人在上海发起“进德会”,这是一个会员自愿参与的社团组织,以不赌、不嫖、不娶妾、不做官吏、不吸烟、不饮酒、不做议员、不吃肉等相互约束,提高道德,响应者众,但后来受政治影响,并未持久。1918年,蔡元培任北大校长后,有感于社会道德之败坏,于是又在北大发起“进德会”,以促进“社会之制裁”。见蔡元培《北大进德会旨趣书》(1918年1月19日),《蔡元培选集》下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10—914页。

  (61)《蒋委员长电复汪院长商榷推行新运方法》,《江西民报》,1934年4月5日,第2版。

  (62)这里提到的“四不六不或八戒十戒”所指不详,但从上下文来看,似乎指的是汪精卫和蔡元培等人发起的“进德会”、“六不会”等知识分子自发组织的道德改良团体。参见前引蔡元培《北大进德会旨趣书》,《蔡元培选集》下集。

  作者简介:刘文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人员。

  刘文楠,《近代史研究》201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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