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 星期一

汪精卫对蒋介石的权力起到一定平衡和限制作用

蒋介石和汪精卫在新生活运动发轫期的分歧(下)


  四、蒋介石统一新生活运动的举措

  为了亲自指导各地新运的实施,4月20日蒋介石特地拟手令一道,致南京宪兵司令谷正伦、警察厅长陈焯,以及上海市长吴铁城。手令强调了政府、宪兵、警察、部队在新运中应起到“督促社会、感化民众”的关键作用,并指出新运重点在于维持公共场所的秩序和清洁:

  其下手之重要之点,乃在各轮船码头以及公共场所,如戏馆、酒肆、茶坊、公园,与我各官厅机关等处,实行指导纠察,尤应注意秩序之维持。例如购车票、戏票,及车站、码头之上下,必须警察先在其场地督察,劝令一般乘客顾客站队,挨次进退出入,不得争先拥挤。其次则在公共场所与路中或巷角,不得随便吐痰小便、大声噪闹叫喊。盖此等守秩序与注重公德,即为“明礼义,知廉耻,守纪律”,养成团体德性之基本所在也。望以此意晓谕所部,先由我文武各机关实施,并由主管长官亲出督促,每日与每星期必有一定时间,巡查监察检讨,乃不致虎头蛇尾,有始无终,为外人所讥笑也。望努力行之。(63)起草完以后,蒋还亲手加上一句“另致政训处长、游击队长,并另致十省各省主席、厅长及公安局长遵行,鲁、晋、察、绥各省亦在内。”

  从内容上看,蒋介石这道手令再次重申了前引4月3日对汪回电的内容,强调对公共场所民众行为礼节的指导纠正。其中“团体德性”概念的提出是之前蒋的新运言论中不常见的,而正与汪精卫《新生活与民族复兴》一文中强调“团体生活”相呼应,由此可见汪、蒋思想的合流。但是,对于汪精卫主张以“社会制裁”来提高公共道德的建议,蒋介石却完全没有采纳。相反,蒋的这道手令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身份直接对国民党政府控制下的10省高级官员作出指示,而且还送达受军阀控制的鲁、晋、察、绥各省长官手中(64),更加直白地表现其通过调动国家机器,尤其是警察,推行新生活运动的策略。

  在直接向各地军政长官下令的同时,蒋介石还准备公开发表新运的纲领性文件,以统一各地对新运的不同理解和实施中的分歧。邓文仪起草的初稿,缺乏理论和系统性,而且仅针对新运初期,没有长期规划。于是,在蒋介石的亲自参与下,新的《新生活运动纲要》和《新生活须知》从3月中南昌新运大会后就紧锣密鼓地开始准备了。(65)从蒋介石的日记看,他不仅贡献了基本思路,而且亲自对这两部纲领性文件一改再改,可见其慎重程度。(66)几番修改后,署名蒋介石的《新生活运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新生活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终于在5月15日的全国各大报纸上同时刊登发表,标志着蒋介石在理论上成为新运的领导者,掌握了新运的权威解释。

  新版《纲要》由文言文撰写。首先阐明新生活运动在国家革新中的重要性,强调新运旨在移风易俗,“与政教相辅而行,而常在政教之先”。(67)其次,解释了“礼义廉耻”的含义,及其与“衣食住行”生活各方面的联系。这部分内容与蒋介石之前的历次演讲相比,更加系统,但内容大同小异。接着详述了新运的实行方法,作为指导各地新运的标准。最后,总结新运日后的努力方向,在于提倡国民生活之艺术化(即持躬待人的礼貌优雅)、生产化(即提倡勤俭)、军事化(整洁简朴迅确)。(68)蒋最初仅强调军事化一项,此处加入艺术化和生产化,甚至置于军事化之前,在某种程度上缓和了新运早期过重的军事化色彩。新版《须知》以四言歌谣的形式撰写,方便宣传和民众记背。其内容则是《纲要》提出“礼义廉耻食衣住行”八个方面的具体行为要求,是《纲要》的简化版和普及版,专为指导民众。

  《纲要》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新生活运动之方法”一节,这一节详细规定了各地新运的组织模式、推行程序、运动方式等。为了改变各地新运各自为政的现状,《纲要》规定“全部运动由南昌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主持。各省市县如有发起同样运动者,乃可设会,但县会应受其省市会之指导,而免分歧。各省市县会应由省市县中最高行政长官主持之。以省党部、民政厅(或社会局)、教育厅(或教育局)、公安局及军事机关各派高级人员一名,社会各公法团亦各派负责人员若干人共同组织之,以资划一。”而政府机构正式权力所不及之处,则由各半官方法团组织领导人负责提倡,如区保甲长负责在农民中提倡、厂长或工会负责人在工人中提倡、同业公会负责人在商人中提倡、校长教职员在学生中提倡,但是当地促进会仍须派人指导。(69)一言以蔽之,新运的组织除了总会设在南昌与国民政府无关外,其他省市县组织基本与自上而下的国家科层行政机构重合了,甚至还进一步延展,与社会法团组织相衔接。通过在制度层面上把新运领导权正式移交给各级政府机关首脑,新运就此整合进国家日常行政。自此,蒋介石明确采取行政化手段,把新运当成一个国家项目来完成。

  此外,《纲要》规定新运工作分调查、设计、推行3项,要求各地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避免虚伪空洞,但新运的具体事项还是由南昌促进总会决定分发,以此杜绝各地以新运名义各行其是。新运的程序则仍重复蒋介石之前答汪精卫电文中的原则,推己及人、由简入繁、由上到下、由公共场所再及全体社会;运动方式则先施以教导,然后检阅,并且规定除原有隶属关系(如上下级、父子、教师学生)外,不得干涉普通朋友,只可劝导。(70)由此可见,新运的推行虽由南昌总会统一指挥,有明显的集权倾向,但蒋介石也不再毫无顾忌地支持直接干预民众生活的做法,而是规定了行政规训权力的空间(公共空间)和对象范围(有隶属关系)。这一转变,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此前汪精卫用“法治”去限制新运初期实施过程中行政权力膨胀的结果。

  7月1日,南昌新运会根据《纲要》规定,正式改组成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由蒋介石任会长,熊式辉、邓文仪分任副会长,扩大了干事会,并聘任各省军政长官及国民政府首脑为新运指导员,指导各地新运工作。(71)改组后的总会即刻颁布了各级新运会组织大纲,规定以干事制为各地新运会的统一组织形式,并以会长蒋介石的名义要求在一周内按照新大纲改组。(72)以省新运会为例,改组后由当地最高行政长官主持,由省政府、省党部、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局、各军事机关、社会各公法团的长官或负责人任干事,共7人至9人,其中互选3人为常务干事,主持日常事务。(73)可见,新运会改组最终以强制方式将新运与党政军和半官方的法团组织捆绑在一起,使新运成为政府日常事务的一部分。

  7月1日的这次全国改组还特别强调纠正此前各地新运会采取的会员自愿报名参加的形式。(74)总会特地以蒋介石的名义通告各省市县新运会不得收纳会员,以免新运的推行有“会员”和“非会员”的区别,而是要将所有民众都纳入新运训导的范围。该通告同时规定,改组后的新运会在骨干人员和活动经费方面可以完全依靠国家,不需要以会员制的社团组织形式、通过非正式渠道向社会汲取资源。(75)

  以干事制来组织各级新运会,使新运依托于政府机构,事权集中、组织精干,并得以借助诸位干事手中的实权,自上而下推行新运。这恐怕也是蒋采取干事制的用意所在。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这将使新运纳入行政常规,无法真正去动员精英自愿主动地改变生活,在推行中使用警察等带有国家强制力性质的力量,中央集权、不考虑地方差异的标准化新运设计,也容易在推行过程中引起民众反感。而且以官僚为干事,日久必为具文,陷入形式主义。这些都是蒋介石日后不断批评,却又无法扭转的弊端。

  新运会的统一改组,进一步表现了蒋介石在推行新运中采取的国家主义模式。他将党政军学商各界领袖看作新运的当然领导者,以全体民众的全部生活为新运的改造对象,因此在推行的过程中也依赖国家权力机器和既有的行政架构,使整个社会从上到下完全纳入其“设计”。改组后的新运也更加明显地与汪精卫对新运的理解相左。正如前文对汪言论的分析,汪虽和蒋介石一样视各界精英为新运的核心力量,但是他不认为这些精英必然有资格领导新运,所以必须先提高精英自身的道德,为普通民众树立榜样。换句话说,他希望新运通过精英的社会影响力去间接影响全体民众,而非以国家强制力直接作用于全体民众。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汪精卫的新运设计其实又与蒋介石一样,都不是发动群众参与的自下而上模式,而是自上而下的精英主义社会改良思想。这两种方式存在着共同的缺陷,也即魏斐德所批评的无法真正动员民众参与,因此不管采用哪种方式,恐怕都很难取得实效。(76)当时的中国社会,政权内部精英大量腐化堕落,政权外的精英则大多不认同新运的目标纲领,因此,客观地说,若真想推行新运,蒋介石的方案比汪精卫的还更具现实可行性。

  7月初的全国新运会改组统一了新运的组织形式,并将其整合为一个受新运总会统一指导并覆盖全国、与各级政府行政机构挂钩的特殊组织。这在制度建设上对新运日后的发展影响十分深远。只有改组以后,新运方可谓从“个别发展之运动”成为“全国统一之组织”。(77)也只有在改组后,新运才称得上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次由国家领导的道德和日常生活改良运动。蒋介石通过改组明确表示了他对新运的领导和垄断权。新运的发轫期到此结束。

  五、结语

  史学界一般认为,1932年汪、蒋合作虽然在名义上达成“汪主政、蒋主军”的权力平衡,但实际上汪精卫的权力相当有限,只能通过其亲信陈公博和顾孟余控制行政院属下的实业部和铁道部。相反,因为“剿匪”期间军事委员会凌驾于五院政府之上,有权统辖“剿匪”地区内多达16个省的军事、党务和政务,蒋的实际权力远远大于汪精卫,蒋控制下的南昌行营俨然国家政府的中枢所在。(78)陈公博后来追溯汪在1932-1935年任行政院院长时的境遇,也认为行政院当时只是蒋行营“秘书处下的文书股”而已。(79)这些看法使得汪精卫这段时间的言行长期受到史学界的忽视。然而,对新运发轫期的研究表明,汪精卫虽然在实际权力上无法与蒋介石相抗衡,但在舆论宣传和合法性构建上仍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并非无足轻重的“文书”。他对新运的内容、推行方式和组织模式,都提出与蒋介石针锋相对的意见,不仅反映其与蒋不同的执政路线,也代表了一部分反对蒋介石军事独裁的党政官员之意见。而蒋也在不影响自身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尊重并接受其意见,因此,可以说汪精卫的确对蒋的权力起到一定的平衡和限制的作用。

  汪、蒋对新运的不同观点不仅反映了他们之间的权力之争,还有更深层次的路线分歧。蒋介石从军事领域崛起进入国民党高层,在意识形态上倾向于保守和集权,尤其仰赖暴力机器的力量去达到政治目的。汪精卫从晚清始就是激进革命者,通过舆论宣传和党务工作获得国民党内的领袖地位,1928年后汪精卫更是作为国民党“改组派”的领袖,在倾向进步和社会改良的中下层“左派”党员中拥有很高威信。因为权力基础的不同和政治理念的差异,汪、蒋即使有相似的目标,达到目标的路径也不相同。从对新运的理解来看,蒋介石和汪精卫都在某种程度上希望推广现代生活方式和公共礼节,但蒋强调借改良生活恢复旧道德,尤其注重生活的军事化。而汪精卫则反对新运的保守倾向,抵制对民众简单划一的规训。在新运推行方式上,他们都有精英主义的色彩,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然而,蒋介石主张以党政军警等国家机器为主、学校法团等准官方组织为辅去推行新运,涵盖社会全体民众,涉及日常生活的各方各面。而汪精卫试图在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划出明确的界线,他不仅反对新运对私人生活的干涉,认为新运范围只应限于公共场所,更反对用国家机器去推行新运,主张先动员精英改良自身,形成社会风气感化民众。(80)蒋介石5月15日发表的《新生活运动纲领》和《新生活须知》是统一全国新运的指导文件,虽然重申了蒋对国家主导新运的强调,但也整合了汪精卫要限制公权力侵入私领域、对民众要劝导不可强制的观点,并且弱化了对军事化的强调。

  新运的发轫期结束于1934年7月初的全国新运会改组,蒋介石自任总会会长,名正言顺地成为新运唯一领导人。最关键的是,新运初期各地以会员自愿报名参加的新运会组织形式,从此全部改成干事制,由各级政府部门主管负责新运在全民中推行,并统一受南昌的新运总会领导。这就在制度上正式把新运纳入了各级行政常轨,使这场道德和生活改良运动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运动。也正是在新生活运动前后,蒋介石利用“剿匪”和准备抗日的时机,积极向各地军阀势力渗透,加强中央机构和党政人员对地方的控制力,并在抗战前夕将大部分省份纳入了“中央”权力体系。(81)若考虑到这个大背景,那么蒋介石对全国新运会的强制改组,也可以看成是整个中央集权过程的一环。在这个意义上,他对新运有着比汪精卫更宏大的政治设计,不单单是对个人道德和生活的改良。

  然而,蒋介石以国家行政之力来推行新运是否改良民众道德与生活的最佳方式呢?全国一体的集中管理固然为新运的推行提供了稳定的平台,但行政化的新运组织也同样阻遏了基层组织开展新运的积极性和自发性,固化了国家介入道德领域和私人生活的渠道。(82)后来的事实证明,新运并未取得蒋期望的成效,反而迅速沦为空洞的官样文章。而新运初期汪精卫提出的不同路线——在道德和生活改良中应倚重社会自发组织能力,并且强调国家权力介入民众生活也必须遵循法治,尊重公、私领域的界限——虽然在当时并未受到重视,也未必适合当时的现实,却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历史可能性。随着现代国家建设的进程,政府职能日益扩展,当日常生活已成为现代国家不可忽视的治理对象,国家如何有效、正当、合理地介入日常生活,新生活运动期间蒋介石和汪精卫的讨论也许会为这个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注释:

  (63)《蒋中正致谷正伦、陈焯、吴铁城手令》(1934年4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文物,002.060100/080/022,002.080200/161/071。另,《蒋介石日记》(手稿)1934年4月19日写道:“预定:一、电谷、陈、吴教宪警重新生活。”

  (64)段瑞聪认为这反映蒋介石“越权指挥”的政治风格(段瑞聡:《蒋介石と新生活運動》,第119页),但当时军事委员会其实凌驾于五院政府之上,有权以配合“剿匪”的名义直接干涉各省的党政军事务,因此,这是蒋介石实际权力和当时政治制度的体现,并非“越权”。参见孔庆泰等著《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197页。

  (65)邓文仪回忆《纲要》和《须知》的成文过程:“经过设计委员的研究,拟定新生活运动纲要及新生活须知初稿,由当时行营参谋长兼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辉先生,负责召集。曾经十多次的研讨与激烈的争辩。每次研讨结果,都送交委员长审阅,大部分内容,都是蒋委员长提出,并经他亲自核改五次以上。大约一个多月的时间,方始定稿。”(邓文仪:《蒋委员长与新生活运动》,台北《艺文志》第89期,1973年11月,第22页)

  (66)《蒋介石日记》(手稿),1934年3月17、22日,4月10、25、27、30日,5月7日。

  (67)《新生活运动纲要》,《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24页。

  (68)《新生活运动纲要》,《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34—135页。

  (69)《新生活运动纲要》,《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31—132页。

  (70)《新生活运动纲要》,《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32—133页。

  (71)《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39页。

  (72)《函各指导员就近指导所在地之新运会改组或成立》,《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46—148页。

  (73)《各省市新生活运动促进会组织大纲》,《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40页。

  (74)在7月1日改组前,除了河北、浙江、四川、云南、宁夏组织形式不详外,各省、直辖市新运会中只有江西省新运会采取干事制,其余都采取不同形式的会员制,组成新运会。参见《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中第二篇第四节“各地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之成立改组及工作”。

  (75)《通告各省市县新生活运动促进会不得收纳会员》,《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54—155页。通告规定,新运会骨干成员可以利用各种已有的半官方法团组织属下的服务团,如青年假期服务团、妇女服务团等,而新运会的资金应由发起人(即当地政府机关首脑)或当地政府筹给。此通告为省字第三号,也即新运总会成立后,向各省所发的第三道通告,可见其重要性。

  (76)魏斐德认为,南京国民政府“与欧洲法西斯相比,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国民党人无力或者不愿去发动真正的群众运动,这也反映了这个政权对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的持续不信任”[Frederic Wakeman, Jr, "A Revisionist View of the Nanjing Decade: Confucian Fascism,"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50(1997)p. 428]。

  (77)《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第139页。

  (78)孔庆泰等:《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第195—197页。崔之清主编:《国民党政治与社会结构之演变(1905-1949)》中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773—776页。“剿匪”区域从1932年的豫鄂皖三省不断扩大到苏、浙、闽、粤、滇、川、甘、陕、晋、鄂、湘、赣、鲁、豫、皖、绥共16个省。

  (79)陈公博在其写于1939年的《苦笑录》中表示,汪精卫在行政院院长任上对军事、财政、外交都没有发言权,他抱怨说:“行政院简直是委员长行营的秘书处,不,秘书处也够不上,是秘书处中一个寻常的文书股罢。”参见陈公博《苦笑录》,第329页。然而,陈此说可能有意贬低汪精卫任行政院长时的职权,为其抗战时期叛国投敌的行为制造借口。

  (80)汪、蒋执政路线的分歧也体现在经济建设领域,比如曾玛丽就曾总结了汪、蒋在1930年代中期不同的经济建设思路:汪的“渐进发展取向(developmental approach)”致力于协调各种社会经济群体,鼓励中小资本,共同发展民族经济。而蒋介石的“威权乌托邦取向(authoritarian utopian approach)”则罔顾社会经济的既有格局,靠国家强制力重新建立以国防和重工业为核心的全新经济秩序,并实施国有化。参见Margherita Zanasi,Saving the Nation,pp. 231—234。

  (81)崔之清主编:《国民党政治与社会结构之演变(1905-1949)》中编,第950—960页。

  (82)例如,费里德曼对1930年代末到1940年代末福建新生活运动的研究表明,新运在福建的推行一直受到省和中央政府的控制,并没有落实到地方民众的现实生活中,相反一直纠缠于在话语上构建文明公民和现代国家,与此同时,为了垄断对新运的控制,他们还压制县级工作人员提出的改良当地风俗的具体建议,使新运在福建的推行一直处于空谈状态[Sara L. Friedman, "Civilizing the Masses: the Productive Power of Cultural Reform Efforts in Late Republican-era Fujian," in Terry Bodenhorn (ed.), Defining Modernity: Guomindang Rheforics of a New China, 1920-1970, pp. 151—187]。

  作者简介:刘文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人员。

  刘文楠,《近代史研究》201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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