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

苏联对中日开战不干涉政策产生的缘由

抗战期间苏联对华政策再研究(上)

抗战期间的苏联对华政策,长期以来是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不同国家的研究者,本着不同的国家利益观和不同的研究视角,及运用不同的史料,对此有不同的评价。仅从中俄两国学术界现已发表的研究成果来看,同样的历史事件,但所得出的结论却大不相同。前苏联及俄罗斯学者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闭口不谈苏联对华政策对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突出表现的就是苏联的国际主义;苏联对华的军事与经济援助;苏联如何出兵东北,帮助中国打败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等。[1]中国学者的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在充分肯定抗战期间苏联向中国提供道义、军事、经济援助的同时,对苏联此间对华政策的负面性给予了一定的批评。[2] 不仅如此,在中国学者内部对抗战期间的苏联华政策同样看法各异,一种观点认为:“评判抗战期间中苏关系是与非的标准,仅用意思形态和社会制度显然是不够的。抗战期间困扰中苏关系的主要原因是中苏利益的冲突,其中更为重要的是苏联对华政策中的严重民族利己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国民政府处理中苏关系的决定因素,也不是意思形态,而是中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3]另一种观点认为:“评论抗战时期中苏关系的是与非,必须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不作具体分析,全盘否定这一时期苏联对华政策,或过高评价国民党政府所谓维护国家主权的行为,都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4]总之,评价此间苏联对华政策以及中苏关系,中外学者运用了各种研究方法,选择了不同的视角,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尚缺乏一致的认识。

本文拟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俄两国已公布的档案及历史文献,对抗战期间的苏联典型的对华政策进行再次梳理,以期对此间苏联对华政策进行一次综合比较,考察抗战期间苏联对华政策缘起、发展及变化过程。

一、苏联对中日冲突不干涉政策产生的缘由

中日战争初期,苏联对中日冲突采取了不干涉的“中立”政策,是众人皆知的,但这种政策的实施,客观上反映了当时的苏日关系与中苏关系的现状。“九一八”事变爆发后,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随即在次日紧急约见日本驻苏联大使广田弘毅,对此表示不安,要求对事情真相加以解释,其理由是事件发生在苏联享有主权的中东铁路地区。[5]苏联方面之所以关注日本对中国东北地区发动的武装侵略,应当说主要关心的并不是中日冲突给中国带来的危害,而是担心苏联在远东、在中国东北的核心利益受到损害。因为自1904-1905年的日俄战争以来,俄(苏)两国为争夺远东地区、中国东北地区的势力范围或对抗,或秘密媾和的活动从未停止[6]。

应当说,此间的苏日关系处于十分复杂的状态:苏俄政府成立后,日本与其它协约国对其进行武装干涉,利用其与中国北洋政府签订的《共同防敌协定》,以中国东北地区为基地,向苏俄出兵多达十余万人。[7]当协约国对苏维埃俄国政府的武装干涉遭到失败后,日本仍拒绝撤出自己的军队,企图长期霸占苏联的远东地区。直到1922年10月,当远东共和国人民革命军从日本侵略者手中解放海参崴后,日本才被迫放弃对整个苏联远东地区的觊觎。虽然苏日两国在1925年1月25日签订的《北京条约》,形式上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但到“九一八”事变爆发前,日本并没有坚持友好的对苏政策,对苏联的远东地区一直心怀叵测。面对日本对苏联的敌视态度,为保障远东地区的安全,苏联在后来的时间里屡次要求与日本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但一直遭到日本方面的拒绝。也正是在这种苏联处于弱势,而日本处于强势状态下,面对“九一八”事变的爆发,苏联显然感到十分担心和忧虑,不可能做出任何的强烈反应,因此对事件采取上述立场的表态,对其而言应当是最佳的选择。

同样如此,此间的中苏关系同样处于绝非正常的状态之下,面对“九一八”事件的爆发,苏联也只能对中国人民表示有限的“道义上的同情”。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苏维埃俄国政府分别三次以不同的方式发表对华宣言,宣布废除沙俄政府强加于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取消俄国在华的一切特权,但在具体操作和履行上的确有很大的难度,这就是中苏两国对中俄之间不平等条约性质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特别是中方所坚持的,涉及两国边界问题的《瑷珲条约》与《北京条约》同样是不平等条约的立场,一直遭到苏方的反对和拒绝,导致双方在重大原则性问题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迫于形势在1924年5月签订了《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和《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得以实现两国关系的正常化。虽然中苏两国在形式上建立外交关系,但涉及两国的根本问题未能得到真正解决,而且在重大问题上利益冲突十分明显,因此看似正常化的关系实际上潜在巨大的危机。

20世纪20年代苏联对华政策的突出特点就是在中国的利益的最大化。面对中国军阀割据,革命力量高涨的形势,苏联不仅与北洋政府实现了关系正常化,同时又与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南方革命政府保持者密切的关系,并在1923年1月于上海发表了著名的《孙文越飞宣言》。在与中国上述两政府保持密切关系的同时,为保护自身在中国东北的特殊利益,尤其是中东路的安全,苏联政府不顾北洋政府的反对,与张作霖的奉天政府在1924年9月签订了《奉俄协定》,对中东路的管理以及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再次明确和划分。[8]苏联此间对华政策的如此制定和执行,不仅缘起于苏联对外政策制定的传统,更重要的是中国在1928年前处于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同样迫使苏联政府在处理中国事务中不得不采取利益最大化的措施。

虽然中国北京政府坚决反对苏联与奉系军阀张作霖签订的《奉俄协定》,但还是在1925年3月18日将其作为中俄北京协定的附件加以追认,[9]但1929年间发生的在蒋介石支持下,东北军将领张学良坚持收回中东路主权事件,导致中苏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苏联单方面在1929年7月18日做出决定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的决定:“召回苏联驻中国使馆及侨务代表;召回中东铁路苏联所派人员;断绝中苏间铁路交通;请中国驻苏联使、领迅速离境。”与此同时,苏联方面宣称“保留1924年北京、奉天协定的权利。”[10] 面对苏联政府单方面宣布与中国断绝外交关系的举动,已经实现统一的中国国民政府关于中苏绝交宣言做出的解释却是:“此次中东路事件之发生,乃由苏联政府违反中东路协定精神之全部及指使苏俄驻哈尔滨领事馆与利用中东铁路机关极其人员之名义,为其宣传共产主义、图谋颠覆中国政府、假造各国使领馆信号、扰乱东省治安所累积之事实而起,是不仅为单存的中东路权而已,且中俄协定依中东路为纯粹商业交通之精神订定,并明定两国政府互允彼此不为与对方国政治、社会组织相反之宣传。”[11] 中方的声明尽管回避了与苏联争夺中东路主权的真实意图,但此间的中苏关系已经走到不可能恢复和改善的地步。中苏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后,双方在中东路地区冲突不断升级,当张学良部收回中东路主权的计划在双方军事冲突中遭到失败后,中苏双方再次坐到了谈判桌前,于同年12月22日签订《伯力会议议定书》,并确定中东路恢复到冲突前的状态。[12] 自1930年10月11日起,中苏两国有关中东路问题的开始进行谈判。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中苏双方对此次谈判最初的态度是积极的。苏联代表加拉罕指出,谈判的目的就是“解决中苏争议、巩固两国关系、保障远东持久和平。”[13]中国代表莫德莫德惠认为“深信此后会议进行,必能获有圆满结果。速竟厥功,以增进两国福利焉。”[14] 但谈判一开始中苏双方就出现了严重分歧。中方完全拒绝《伯力议定书》所达成的协议,认为该协定“除规定解决中东铁路纠纷之外,尚载有数种事项属于两国之间一般关系,显系超越国民政府训令之范围,而为中国代表无权讨论者,中国代表实属超越权限”等[15]。苏方代表除坚持《伯力议定书》达成的协议外,即“中东路问题外,一切中俄悬案及邦交、通商等问题,一并提出讨论,”[16]而中方主张仅讨论中东路问题,不及其他。中苏会议历经整整一年的时间,但双方仍未达成任何协议。而此间,由于“九一八”事变的发生,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东北的武装占领,中国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该地区的主权,因此谈判也就自然被迫中断。

中方在谈判中之所以否定《伯力议定书》所达成的协议,其根本目的是向苏联方面施加压力,旨在收回中东路的主权,甚至完全拒绝就其他双边关系问题,其中包括恢复外交关系问题进行磋商。中国国民政府,中方谈判代表希望收回中东路主权的主观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中方无论在政治、军事、经济实力上都不具备与苏联夺回中东路的先决条件,况且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的愿望同样需要先决条件的。因此可以认为,中方在中东路问题上并非明智的纠缠,延误了中苏复交的大好时机,为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至于当“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当中方谈判代表莫德惠约见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询问苏联政府的看法时,对方所表示的仅仅是道义上的同情;当中方迫切提出尽快恢复两国外交关系时,苏方则希望中国政府有正式的提议。[17] 迫于形势的压力,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1932年10月5日做出决定与苏联无条件复交。同时,国民政府外交部电报指示参加日内瓦军缩会议的代表颜惠庆通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中方准备与苏联复交。[18]中苏双方代表在日内瓦进行数次磋商后,于同年12月12日进行了恢复外交关系的换文。尽管外交换文的内容十分简单,但基本上反映出双方对恢复和改善中苏关系的态度。

从中苏两国外长复交后互致贺电的内容上来看,双方已是审时度势,无暇计较以往的恩怨。中国外长罗文干的评价是,“此种事实足在两国历史上开相互谅解及友谊之新纪元。”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认为,“两国关系之恢复将于中俄两国人民及世界和平具有莫大利益。”[19]应当说,中苏两国此时复交,虽然是在中方有求于苏联的前提之下,但客观上符合了双方的利益,因为在此之前,苏联要求复交的愿望更强烈,只不过是被中方为收回中东路主权的外交政策所一再拒绝。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中苏两国此时的复交,对苏联缓解在远东地区来自日本的正面压力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

中苏复交后,苏联并没有立即真正调整自己的对华政策,而是在日本的压力之下,在中日关系中仍继续保持着所谓的“中立立场”;在中苏关系上继续执行着“利己主义”的对华政策。1935年3月23日,苏联政府日与日本扶植的“满洲国”政府在东京签订了《苏满关于中东路转让基本协定》,将关于中东路所有之一切权利,移让于“满洲国政府”,“满洲国政府”应支付日本国金币一亿四千万元之价格于苏维埃政府,作为对上述移让之代偿。苏维埃政府关于中东路之一切权利,应于本协定实施同时移转于“满洲国政府”,且同时中东路应置于“满洲国政府”完全占有及单独管理之下。”[20] 实际上早在1932年3月日本扶持的“满洲国政权”成立后,苏联已经承认了其对中东铁路的主权,同意与“满洲国政府”共同经营中东铁路。导致苏联与“满洲国政府”共同经营中东铁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国民政府在日本占领整个东北后,对中东铁路失去了管理及控制权。但苏联对日本的姑息与迁就并未对中东铁路的正常运营带来改善,相反日本为独霸中东铁路不断挑起事端,也令苏联方面无法在继续经营下去。

当中国国民政府得知苏联将向“满洲国政府”出售中东铁路的消息后,随即发表声明抗议,指出“关于中东铁路之一切事宜,应继续依照一九二四年中苏两国所订之协定处理,由中、苏两国取决,而不容第三者干涉,自不待言。任何新订办法,未经中国同意者,自属违反前项协定,应视为无效,中国政府不予承认。”[21] 苏联决定向“满洲国”出售中东铁路,同样也有自己认定的理由。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在向塔斯社记者发表谈话指出,“南京政府提出的论据,既不符合苏联政府承担的义务,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赋予中国提前赎买中东铁路权利的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并未限制苏联将铁路出售给他人,更未限制将铁路出售给在满洲行使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规定给中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满洲现存政权。”[22] 在李维诺夫看来,自中日战争爆发以来,南京政府及其统辖势力已不再是苏联在中东路上的实际共营者,由于种种与苏联无关的原因,他们失去行使履行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的权利及其义务的可能,因此它在形式和道义上已经没有权利援引这些协定。李维诺夫认为,“自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政府随时准备将中东铁路出售给中国,但中国无力收买。李维诺夫强调1929年在中东铁路上发生的冲突不是苏联的过错。相反,苏联政府为消除冲突的根源,曾在1930年与奉天政府和南京政府的代表举行过出售中东铁路的谈判,但谈判由于1931年爆发的“九一八”事变而中断。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联政府才考虑向日本出售中东铁路,同时认为这“是苏联爱好和平的一种表现。”[23]

苏联的举动真实爱好和平的表现么?也许苏联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罗夫的看法充分反映了苏联当时对华政策的实质:“苏联丝毫不隐瞒当时出售中东路的目的是在远东避免战争,而且主要的原因是苏联希望改变沙皇俄国在远东的侵略政策。当时我们想把中东铁路出售给中国人,但他们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把握住谈判,而且由于并非苏联方面的原因中苏两国断绝外交关系已经多年。至于苏联同日本关系,虽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但两国毕竟维持着外交关系。”[24](未完待续)

注释:

[1] Р.阿利耶夫:《日本与苏中关系1931-1945》,莫斯科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1976年版;Р. А.米拉维茨卡娅:《20-30年代的苏联在国民党战略中》,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Р.А. 米拉维茨卡娅:《中国的国家生存与苏联在华政策:1941-1945年的平洋战争期间》,莫斯科历史思想文库出版社1999年版; А.М.列多夫斯基:《中国命运中的斯大林与苏联:文件与事件参加者人证实——1937-1952》,莫斯科历史思想文库出版社1999年版;В.С.米亚斯尼科夫:《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苏联与中国》,莫斯科《近现代史》2005年第4期。

[2] 中方现已出版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有:王真:《动荡的同盟:抗战时期的中苏关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版;李嘉谷:《合作与冲突:1931-1945年的中苏关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罗志刚:《中苏外交关系研究:1931-1945》,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

[3] 孙才顺:《如何评价抗战期间中苏关系中的是与非——论抗战期间中苏关系恶化的原因》,《抗日战争研究》 2001年第3期,第110页。

[4] 王真:《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怎样以科学的态度研究抗战时期中苏关系的是与非》,《抗日战争研究》 2001年第4期,第91页。

[5] 《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莫斯科1968年版,第14卷,第529页。

[6] 详见周启乾:《日俄关系简史1697-1917》,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147-162页。

[7] 李嘉谷:《合作与冲突:1931-1945年的中苏关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4页。

[8] 北洋政府外交部条约司编:《中外约章汇编》,七、中俄部分,第734-741页;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17-1924》,社科文献出版社1993版,第317-320页。

[9] 《外交部照会苏联驻华大使加拉罕》,1925年3月18日,《东方杂志》,第22卷,第150页,1925年4月25日出版;《中苏国家关系史料汇编1917-1924》,第327页。

[10] 《夏维松为苏联宣布中苏绝交致外交部电》,1929年7月1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5-1376页。

[11] 《外交部关于中苏绝交宣言》,1929年7月口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377页。

[12] 《伯力会议议定书》,1929年12月22日;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51页。

[13] 《苏联代表加拉罕在中苏莫斯科会议上的发言》,1931年10月11日;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554页。

[14] 《中国代表莫德惠在中苏莫斯科会议上的发言》,1931年10月11日;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二、1919-1931》,第556页。

[15] 《国史馆辑一九三0年中苏会议经过》,1931年口月,国民政府国史馆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407页。

[16] 《国史馆辑一九三0年中苏会议经过》,1931年口月,国民政府国史馆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409页。

[17] 《苏联对外政策文件集》,莫斯科1968年版,第14卷,第548页。

[18] 《外交部关于中苏复交问题的报告》,1932年12月口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414页。

[19] 《外交部关于中苏复交问题的报告》,1932年12月口日,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1415页。

[20] 《苏“满”关于中东路转让基本协定》,1935年3月23日,东京;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下卷,第一分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87页。

[21] 《中国外交部关于苏联出售中东铁路的声明》,1933年5月9日,章进主编《中国外交年鉴》,民国二十二年一月至十二月,第255页;李嘉谷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33-194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2]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同塔斯社记者的谈话》,1933年5月11日,《真理报》,1933年5月12日;《满铁史料》第二卷“路权篇”第四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220-1222页;李嘉谷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1933-1945》,第4页。

[23] 同上书,第5页。

[24] 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全宗0100,目录21,案卷11,卷宗187,第36页。

栾景河,《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明鏡新聞 - 歷史

明鏡雜誌 - 歷史

明鏡博客 - 歷史

明鏡出版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新史記雜誌社

明鏡電子書 - 歷史/傳記

明鏡雜誌 - 新史記

明鏡雜誌 - 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