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評析为“五四”暴力行为所作的辩护

“五四”事件中暴力行为再反思(中)


  (三)学生的被捕
 
  对于当时的学生被捕,学生坚持认为他们是因爱国示威而被捕,而北洋政府则称学生因纵火伤人而捕。这是对同一件事情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事件越发展,前一种解释就越被接受。1919年6月的《青岛潮》称:5日,各大学校学生“以其同学因爱国之故,竟被拘留,群情异常激愤,相约罢课。”罢课的理由是:“既痛外交之失败,复愤同学之被拘,更有何心研究学问。”{16}周予同对此的记载是:曹宅起火半小时,警察抓捕,共抓32人,“次日,匡互生以首先打进曹宅和放火都是他做的,不是32人的罪,要去自首,经人力劝乃止。”{17}对于当时学生所受到的待遇有这样的记载:第一天“32人共居一室,谈话不能自由,便溺皆受侦察。”第二天“警厅总监知事体重大与寻常罪犯不同,乃亲往慰劳,始移住较宽大之室,解除谈话之禁,并赠报纸多份以备消遣,伙食准厅中科员例,每人每餐约费洋一毛有零,聚食之时共分五桌,每桌坐六人或七人。同学有往慰问者,并可托寄信外出。”{18}这也许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当年一同被捕的北师大学生陈荩民(原名陈宏勋),在事隔60年后,则这样描述被捕后的情形:
 
  我在曹贼院内遭军警毒打时,眼镜被打掉,手表被打坏,胳膊被打得鲜血直流。我们被关进牢房后,被严加监视,不许交谈,不许走动,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直到当晚半夜,又把我们押解到警察厅。第二天(五月五日),又经过分别传讯,追查指使人,强迫我们承认打人放火是犯罪行为。我们异口同声、义正词严地回答:“我们外争国权,内惩国贼,这是正义的爱国行为,你们能说我们爱国有罪吗?!”……当时,被捕的人分几间房间关押。我和高师同学向大光及其他学校学生共七人关在一间牢房内,共用一盆洗脸水,待遇虽十分恶劣,但大家精神抖擞,毫不畏惧。{19}

  三、对暴力行为的辩护
 
  关于“五四”事件特别是其中暴力行为的争论,从当时就开始了。因为没有正式的审判程序,施以袭击者与被袭击者或者其代理人,不可能在法律的意义上进行激辩。不过双方都承认的事实是:北洋政府是在学生做出袭击且大多数学生散了以后才下令抓人的。因此,严格说来,抓捕针对的的确是暴力行为而不是游行,而抓捕的理由显然是学生“放火伤人”。因此,在政府看来,客观地说,游行是与暴力袭击区分开来的。政府打击的是暴力袭击,这可以从1919年5月6日的《大总统令》中看出:“北京大学等校学生,纠众集会,纵火伤人一案。方事之始,曾传令京师警察厅,调派警队,妥为防护。乃未能及时制止,以致酿成纵火伤人事情。”{20}

  从5月4日到6月1日,徐世昌曾几次下令“弹压”学生运动。6月1日《大总统令》既体现当局对事件的定性,也体现当局对学生过问政治的看法:

  国家设置学校,慎定学程,固将造就人才,储为异日之用。在校学生惟当以殚精学业为惟一之天职。内政、外交各有专职,越俎而代,则必治丝而棼。譬一家然,使在塾子弟,咸操家政,未有能理者。{21}
 
  这是具体命令之前的“序言”,也可看作徐世昌的政治哲学。它没有任何形而上学的味道,只是假定一般人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他认为学生聚众游行,纵火伤人,“政府以青年学子激于意气,多方启导,冀其感悟;……政府咎其暴行,悯其蒙昧,固犹是爱惜诸生意也……”。关于学生所说的爱国,他认为“诸生为爱国计,当求其有利国家者,若徒公开演说,嫉视外人,何裨国计?”{22}学生采用游行、演说的办法干预政治,这是错误的,因为政治是政府的事情,对于这种错误,政府需要开导,让他们端正心态;但学生之所以受到惩罚,不是因为他们游行,而是他们放火伤人。否认学生通过游行表达政治意见,这种观念在20世纪末显然已经不被接受,因为至少在法律的条文上已把通过游行、演说干预政治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23}但是在当时,徐的想法一定也是普通中国老百姓的想法。至于说到学生受到惩罚是因为放火伤人,这种观点在事情刚发生的极短时间内,应该说就连学生都有可能接受。简单地说,表达爱国情感或义愤是允许的,但采取侵犯财产与身体的方式是不允许的。这不需要从权利的话语来解释,只需要从常识的角度就可以解释。匡互生与段锡明关于负责与不负责的对话、傅斯年的劝说,乃至匡互生不在被捕行列但称可以自首,这多少表明他们至少在当时认为其行为是犯法的。但根据回忆,也是在被捕的同时,学生们就用爱国与惩罚卖国贼为自己辩护:“我们外争国权,内惩国贼,这是正义的爱国行为,你们能说我们爱国有罪吗?!”{24}这段话的确体现了学生对这个行动截然不同的解释,而且,学生的解释不久就被普遍接受了。政府在争夺放火伤人行为解释的话语权上很快就失败了,政府没有对行为进行审判这个事实本身也削弱了它的论辩力量。就像在“五四”运动以后很长时间内那样,舆论的力量总是倒向与政府相比处于弱势的学生群体。卖国贼们因为很难被定义是政治上还是道德上的错误而处于被唾弃的地位。学生变成了牺牲者,而被袭击的人因为危害共同体的根本利益而变成了更大的加害者。
 
  傅斯年作为游行活动的指挥,在游行过程中希望保持和平氛围与良好的秩序。在暴力行为发生以后,他却是暴力行为的第一个可能也是最有力的辩护人。傅斯年说:“我对这五四运动所以重视的,为他的出发点是直接行动,是唤起公众责任心的运动……人类生活的发挥,全以责任心为基石;所以五四运动自是今后偌大的一个平民运动的最先一步。”{25}另一个活跃分子罗家伦则在《“五四运动”的精神》中概括了“五四”运动的三个精神:牺牲的精神、社会制裁的精神和自决的精神。

  惟有这次一班青年学生,奋空拳,扬白手,和黑暗势力相斗,伤的也有,被捕的也有,因伤而愤死的也有,因卖国贼未除尽而急疯的也有。这样的牺牲精神不磨灭,真是再造中国的元素。{26}
 
  罗家伦所指的牺牲精神并不是针对和平请愿,而是放火伤人行为。因为在请愿中,他所说的现象并未发生。在他看来,对民族犯了滔天罪行的人应该受到惩罚,而既然政府没有做到这一点,学生的行动就是一种代表绝对正义的惩罚——社会制裁。这真是一个令人胆战心惊的解释与发明。
 
  当这个乱昏昏的中国,法律既无效力,政治又复黑暗,一班卖国贼,宅门口站满了卫兵,出来坐着飞也似的汽车,车旁边也站着卫兵。市民见了,敢怒而不敢言,反觉得他们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样子。他们也未始不微笑道:“谁敢动我?”哪知道一被手底无情的学生,把那在逃的吓得如丧家之犬,被捉的打得发昏之时,他们那时候才知道社会制裁的利害!这次学生虽然没有把他们一个一个的打死,但是把他们在社会上的偶像打破了!以后的社会制裁,要更多哩!我敢正式告我国民道:在这无法律政治可言的时候,要想中国有转机,非实行社会制裁不可!{27}

  直接行动、社会制裁的概念同样出现在陈独秀、李大钊的言论中。和傅斯年一样,陈独秀盛赞学生们的直接行动和牺牲精神。直接行动就是“对于社会与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诉诸法律,不利用特殊势力,不依赖代表。因为法律是强权的护身符,特殊势力是民权的仇敌,代议员是欺骗者,决不能代表公众的意见。”{28}在陈独秀1919年6月9日起草的传单中,他宣布这种直接行动将被继续:“我市民仍希望和平方法达此目的。倘政府不愿和平,不完全听从市民之希望,我等学生、商人、劳工、军人等,惟有直接行动,以图根本之改造。特此宣言,敬求内外人士谅解斯旨。”{29}“五四”事件后李大钊发表《秘密外交与强盗世界》,他没有直接就“五四”事件本身进行评论,但他认为现在的世界是包括威尔逊主义,日本和中国的那些卖国贼共同组成的强盗的世界。组成这个世界的“他们”都是“我们”的仇敌。“我们若是没有民族自决、世界改造精神,把这强盗世界推翻,单是打死几个人,开几个公民大会,也还是没有效果。”{30}这是将伟大的放火精神燃烧到全国、全世界的呼吁。他和陈独秀显然认为这种暴力事件还是太小,根本无补于局势。这种浪漫主义与理想主义、这种宁可毁灭世界也要实现理想的情怀,对于经验主义与自由主义者来说的确是无法进行论辩的,当然也是极其令人恐惧的言论。

  前面提到的几位都是用西方反抗和权利的话语对暴力行为进行辩护,但对暴力行为辩护最热烈的却是当时最大的保守派康有为,他的话语中混杂着替天行道、民意、民权三种概念:

  曹汝霖、章宗祥力行卖国,以自刈其人民,继绝其国命者久矣。举国愤怒,感欲食其肉而寝其皮。今号为民国,乃政府于民之所好者则必恶之,民之所恶者必好之……曹章任他笑骂,好官自我为之……幸今学生发扬义愤,奉行天讨,以正曹汝霖、章宗祥之罪。举国逖闻,莫不欢呼快心,诚自宋大学生陈东、欧阳澈以来,希有之盛举也。……学生此举,真可谓代表四万万之民意,代伸四万万之民权,以讨国贼者。……学生为代表吾中国民意,以共诛国贼者。吾全国人宜唤醒以救被捕之学生,而曰请诛国贼。{31}
 
  在当时,只有梁漱溟、胡适的想法不一样。梁漱溟认为伤人应该受到制裁,不能以公意为理由横行,纵然是罪大恶极的人也有他的自由。不过这种中立、温和的声音似乎根本就没有倾听者。梁漱溟指出:
 
  我的意思狠(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提起公诉,审厅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于他。纵然是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得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我们民众的举动,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那(哪)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32}

  胡适当时不在北京,没有直接对暴力事件表态,但他与蒋梦麟在1920年纪念“五四”一周年的文章中,却对于“一件事情只能有一种解释、压制其他解释”的暴民专制表示了异议:
 
  现在学生会议的会场上,对于不肯迎合群众心理的言论,往往有许多威压的表示,这是暴民专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以自由发表。{33}

  胡适不赞成暴力行为,还可以从他与陈独秀关于《晨报》被烧事件的争论中看出。陈独秀认为该报该烧,胡适则认为:

  《晨报》近年的主张,无论在你我眼睛里为是为非,决没有“该”被自命争自由的民众烧毁的罪状;因为争自由的唯一原理是:“异乎我者未必即非,而同于我者未必即是;今日众人之所是者未必即是,而众人之所非者未必真非。”……凡不承认异己者的自由的人,就不配争自由,就不配谈自由。……我怕的是这种不容忍的风气造成之后,这个社会要变成一个更残忍而惨酷的社会,我们爱自由争自由的人怕没有立足容身之地了。{34}(未完待续)

  注释:

  {16}同注{8},第169页。

  {17}同上,第496页。匡互生不在被捕的32人之列,这是一个令人思考的问题。曹汝霖显然认为是“畏罪”逃跑。后辈和现代学者认为这是“功成身退”的举动,而火烧赵家楼乃是“首功”,是“巨大的光荣”。但是笔者认为,行动者本人一定感觉到这是一种暴力或者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因为恐惧事情会闹严重而逃避了,否则就不会出现自己“要去自首”的说法。用“自首”这个词本身就表明,行动者本人对事情的性质(只有罪犯才去自首)是清楚的。只是后来,事件的暴力袭击性质才被完全遮蔽,在这件事情的理解上,政治的定义或必要性压倒了法律的定义。或者说,它的政治合理性是如此之大,已经完全压倒了合法性。这本身是修辞术上“再定义”的过程。最能体现学生当时犯罪感的是许德珩的回忆:当学生从步兵统领衙门被押解至待遇稍好的警察厅时,他估计要被押至刑场,所以心里念着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参见孙伏园:《回忆五四当年》,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五四运动回忆录》(上),第258页。

  {18}同注{8},第456 ~ 457页。

  {19}陈荩民:《回忆我在五四运动的战斗行列里》,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五四运动回忆录》(续),第93 ~ 94页。

  {20} 《大总统令》(1919年5月6日),载《北洋政府公报》1169号。

  {21}《北洋政府公报》1195号,载彭明(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集》第1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3页。

  {22}同上。徐世昌及后来的执政者对“五四”运动和学生的评价几乎同执一词,这是家长制社会典型的家长态度。这些观点的共同点在于:第一,学生应该以学业为主,学成后报效国家为务,因此,干预政治是错误的,应该予以劝诫;第二,政治是政治家的事情;第三,秩序是社会正常生活的保证;第四,应该贡献于作为整体的国家,为它牺牲。因此,这是一种要求服从的权力话语。学生应该专注学业,学成以后报效国家,蔡元培和胡适也抱有这种看法,这似乎使人感到意外。据蔡元培回忆,在学生即将游行时,他出面阻拦,说学生有什么想法,他可以转告政府。胡适当时不在北京,当他回来时,说学生游行不值得,解决不了问题,浪费了时间。这种看法只是常识的体现:学生没有力量解决问题。不过,就拒签和约和曹汝霖等解职而言,也可以说学生胜利了。

  {23}令人称奇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八年草案》,都赫然列有公民的言论、结社、请愿等项自由权利。可见那个时代的执政者对国家的根本大法都缺乏理解。

  {24}同注{19}。

  {25}傅斯年:《中国狗和中国人》,载《新青年》第6卷第6期(1919年10月)。

  {26}罗家伦:《“五四运动”的精神》(1919年5月26日)。转引自袁伟时(编著):《告别中世纪 五四文献选粹与解读》,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78页。

  {27}同上。

  {28}陈独秀:《陈独秀最近演说》(1920年4月22日),载《陈独秀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5 ~ 116页。

  {29}陈独秀:《北京市民宣言》(1919年6月9日),载《陈独秀选集》,第78页。

  {30}李大钊:《秘密外交与强盗世界》(1919年5月18日),载《李大钊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4页。

  {31}康有为:《康有为痛斥国贼通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五四爱国运动》(上),第347、348、349页。

  {32}梁漱溟:《论学生事件》,载《每周评论》第22号(1919年5月18日)。转引自袁伟时(编著):《告别中世纪 五四文献选粹与解读》,第453页。知非(蓝公武)反驳说学生抗议作为群体行动难以完全受理性支配,会伴有情绪的爆发,这似乎不是在反驳梁文,而至多是在说明量刑时可以从宽而已。而且这似乎是从另一个角度贬低学生:游行示威并不是追求学生自己的权利,而是追求整个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爱国救国),一个追求至善并以至善的名义行动的人(拯救者),纵然是集体,却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这似乎是说不过去的。参见知非:《评梁漱溟君之学生事件论》,载袁伟时(编著):《告别中世纪 五四文献选粹与解读》,第454 ~ 455页。对梁、蓝和康不同态度的分析,参见董彦斌:《作为法律事件的“五四”》,载《读书》2009年第5期。

  {33}胡适、蒋梦麟:《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载袁伟时(编著):《告别中世纪 五四文献选粹与解读》,第442页。

  {34}胡适:《胡适致陈独秀》,载袁伟时(编著):《告别中世纪 五四文献选粹与解读》,第443页。

  作者:胡传胜,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学海》编辑部

  《开放时代》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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