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中国重返奥运大解密(下)


    (续前)亮出第三方案

    1979年4月3日至8日,国际奥委会在乌拉圭首都蒙德维地亚举行执委会和第81次全会。中国奥委会秘书长宋中率领中国奥委会代表团结束了对美国的访问后,于4月1日飞抵蒙德维地亚,与从国内飞来的何振梁等人会合。何振梁带来国内的意见,即:如果国际奥委会能确保通过决议,承认中国奥委会是代表全中国的组织,台湾的组织只是一个地方机构,则可以打出第三方案。

    4月6日,国际奥委会在蒙德维地亚举行第81次全会。会上首先由克劳斯向委员们报告三人委员会访问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情况。倾向台湾的克劳斯在报告中说,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政治对抗已经持续了40年,两个政府也已经存在了30年,因此调查委员会不支持在中国设立一个奥委会的建议。克劳斯列举了两地相距遥远,生活习俗不同,以及台湾运动员不敢到大陆比赛等5条理由,建议设立两个奥委会。

    当天下午,全会听取台湾奥委会代表团和中国代表团的陈述。

    台湾奥委会副主席丁善理首先进行陈述,他列举了与克劳斯相同的5条理由,说明台湾与大陆的奥委会不能合二而一。归根结底,丁善理的目的就是要保住台湾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地位。

    接着是中国代表团陈述。宋中作陈述,何振梁负责回答问题,楼大鹏担任翻译。

    宋中在陈述中首先回顾了中国奥委会在50年代初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历史,以及后来为什么同国际奥委会断绝了关系。他说,在1951年以前,我们的奥委会都定期收到国际奥委会寄来的信件和公报。后来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原来中国奥委会中的一部分人到台湾成立了另外一个组织,声称代表全中国。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在1952年召开的第47届全会上决定,保留其对中国代表权作“最后决定”的权利。1954年5月在雅典召开的第49次全会上,国际奥委会做出了承认中国奥委会的“最后决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国际奥委会在不经过任何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将台湾的体育组织以“中华民国奥委会”的名称列入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名单之中。国际奥委会的章程禁止一个国家有两个奥委会,因此,国际奥委会对台湾体育组织的承认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中国奥委会多次要求国际奥委会纠正这一错误,但这一正义要求被抛弃在一边,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奥委会不得不在1958年断绝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

    宋中最后说:“我们要求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原则,纠正目前不正常的现象,在中国只承认一个奥委会,就是代表中国人民的、总部设在北京的中国奥委会。”

    宋中陈述完毕后,委员们开始提问题。轮到利比亚委员阿塔拉布西提问时,他问的问题是:“中国代表团是否同意‘中华民国奥委会’改变其名称,或是继续坚持只有一个组织代表中国?”

    亮出第三方案的时机已到。

    何振梁在重申了中国奥委会愿在任何时候同台湾体育组织商谈的立场之后,指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事实,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只能承认一个国家奥委会,即会址设在北京的、代表全中国运动员的中国奥委会。”接着何振梁说:”我们注意到现在有人要求台湾的体育组织改变名称并继续留在国际奥委会内。我们认为,这虽然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是为了配合国际奥委会朋友们寻求解决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努力,考虑到台湾地区目前的状况,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在恢复中国奥委会席位之后,也可以特许台湾地区的体育组织以中国台湾奥委会的名称,即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留在国际奥委会内,前提是不得冠以‘中华民国’字样,也不得单独使用‘台湾’字样,不得使用所谓的‘国旗’、‘国歌’,以及任何代表所谓‘中华民国’的象征。”

    埃及委员托尼提问:“你们是否同意与台湾的体育领导人在任何地方会谈?是否同意台湾单独组队?是否同意台湾单独加入国际奥委会?”

    何振梁首先以肯定的答复回答了托尼的第一个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何振梁说,如果台湾运动员不便与大陆运动员组队,台湾可以在“中国台湾省”的名称下单独组队参加奥运会。对于第三个问题,何振梁的回答是,国际奥委会如果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只要它承认中国奥委会代表全中国,中国奥委会同意作为一个临时措施,台湾可以加入国际奥委会。

    不能接受修正案

    中国奥委会代表团离开会场之后,委员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但是没有结果。晚上,执委会又开会讨论,一直开到次日凌晨。最后执委会以1票反对,1票弃权,多数赞成通过一份供第二天上午全会讨论的决议草案,内容包括两条,一、恢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的承认。二、维持对总部设在台北的奥委会的承认;有关名称、国旗、国歌的一切手续将尽快做出研究和达成协议。

    第二天上午,全会讨论执委会的决议草案。突尼斯委员姆扎里建议立即对执委会决议案进行表决,但是一些亲台湾的委员开始发难。克劳斯首先发言,说这个草案带有政治色彩,应该回到原来使用的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和“中国国家奥委会”,去掉后者的“国家”两个字。布里奇则提出两条修改意见:一、将第一条改为如果中国奥委会不对台湾的奥委会提出要求,国际奥委会就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二、将第二条中的“名称、国旗、国歌”改为复数。全会辩论长达11个小时,最后全会以36票对30票通过了一项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将原来决议草案的第一条“恢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奥委会的承认”改为“承认会址设在北京的中国奥委会”,将原来的第二条“维持对总部设在台北的奥委会的承认”改为“维持对会址设在台北的中国奥委会的承认”。修正案还将原来第二条中的“有关名称、国旗、国歌的一切手续将尽快做出研究并达成协议”一段话从条款中抽出来放到行文中,并将“名称”、“国旗”、“国歌”三个名词改成复数。

    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得知这一消息后,马上开会研究,认为这个修正案埋下了几个钉子:一是将设在北京和设在台北的奥委会都称为中国奥委会,二是把名称、旗、歌变成了复数,成为双方都需要研究的问题,这实质上仍然是在搞“两个中国”。中国代表团当即发表声明,拒绝接受这个修正案。声明中说:国际奥委会通过的决议按其现在的内容,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解决中国代表权的唯一办法,是确认中国奥委会为全中国的全国性奥委会;作为临时措施,台湾的体育组织可以用“中国台湾奥委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一切有关所谓“中华民国”的标识均不能使用。我们愿同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就恢复中国合法权利问题继续进行商讨。

    当天晚上,宋中、何振梁又与基拉宁进行会谈。基拉宁说:“执委会的提案在今天早上被修正了,我感到很震惊。我对修正案投了反对票。有几个委员后来对我说,他们对提案没有理解清楚。”最后基拉宁说:“我虽然作了努力,但遭到失败,看来台湾收买了不少人。但我不会认输。离我卸任主席一职还有一年,我还要继续斗争。”

    第81次全会的决议通过后,台湾的奥委会随即发表声明,表示接受。台湾60多名国民党人士随即发表联合宣言,宣称要乘机“重建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

    蒙德维地亚全会虽然未能解决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权利问题,但中国奥委会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表现出来的原则性立场和灵活性姿态却赢得国际奥委会众多委员的称道。这次全会还进行了执委会改选,罗马尼亚的西贝尔科和西班牙的萨马兰奇当选为执委,执委会中对中国友好的力量有了加强。会后,中国奥委会分析了形势和力量对比,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针,即充分利用执委会中友好力量占优势的有利条件,加强与各国委员的沟通交流,进一步阐述中国奥委会的原则立场,争取在6月底于波多黎各圣胡安举行的执委会上,对台湾体育组织的名、旗、歌做出符合中国原则立场的决议。

    圣胡安建议案

    1979年6月上旬,国家体委主任王猛和中国奥委会秘书长宋中分别率团出访联邦德国和波多黎各。

    王猛在联邦德国会见了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德国人道默。向他进一步阐述了反对国际体育组织中的“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观点的原则立场。王猛说:“中国向国际奥委会申请入会,不意味着中国改变了原则立场。中国已经被排除在国际奥委会之外21年,如果国际奥委会关于台湾问题的决议不符合中国的原则立场,我们可以再等21年。拥有九亿多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参加奥运会,这本身对国际奥委会就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宋中一行在出访波多黎各途中取道布加勒斯特,先与西贝尔科会谈,之后又会见了基拉宁。宋中向基拉宁说明不能接受蒙德维地亚决议的理由。他说:“我们在当天就发表了声明,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全会决议。我们的原则立场是不能改变的。过去。主席和许多委员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解决台湾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问题,由于我方的诚意,现在这一问题已经解决了。上次执委会的决议是最后方案,我们不能再作让步,名称问题不可能再作改变。我们是中国奥委会,台湾体育组织作为中国的地方机构,其名称只能是中国台湾奥委会。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特许其留在国际奥委会内,但不得使用其所谓的‘国旗’和‘国歌’。执委会应利用全会决议中的最后词句,对台湾的名称、旗、歌问题做出符合上述原则的决议,然后提交全会批准。”

    基拉宁对宋中说,国际奥委会已经把“中华民国”的名称抛弃了,即将举行的圣胡安会议将对如何解决台湾当局的“国旗”、“国歌”问题进行研究。基拉宁还同国际奥委会总干事贝丽乌夫人就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台湾奥委会名称的缩写征求中方的意见。中方建议台湾用CHN TAI,基拉宁说:“6个字不好办”。最后双方一起确定中国奥委会用CHN名称缩写,总部设在台湾的奥委会用TAI名称缩写。

    6月28日,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圣胡安举行会议,经过激烈讨论,最终决定由第一副主席姆扎里,执委西贝尔科和克劳斯组成一个三人小组,负责起草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方案。这个小组是基拉宁经过慎重考虑,充分照顾到代表性而确定的。

    三人小组由西贝尔科负责起草决议草案。他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中国的意见。决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确认以“中国奥委会”的名称承认设在北京的奥林匹克委员会。

    二、以“中国台北奥委会”的名称继续承认设在台北的奥林匹克委员会,条件是后者的歌曲和旗帜必须有别于目前为止使用的“中华民国”的国歌和国旗。

    这个决议草案获得多数执委的支持,但克劳斯极力阻挠,最后执委会将“决议案”改成“建议案”,并原则上给予通过,待进一步征求中国奥委会和台湾方面的意见后,于10月于日本名古屋召开的执委会上再作正式决定。然后以通信方式提交全体委员投票表决。

    正在圣胡安活动的宋中及代表团马上对建议案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个建议案确认了中国奥委会作为全国性奥委会的地位,而将“中国台湾”一词改为“中国台北”系将岛屿名称改为城市名称,仍系中国地方机构,不违背我方原则立场。宋中当天即答复国际奥委会,表示“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案是积极的,有利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岛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我和我的同事对此表示感谢。”代表团回国以后,中国奥委会于7月底正式答复国际奥委会,表示可以接受该决议草案。

    台湾方面则反对圣胡安建议案。他们给委员们写信,要求在名古屋执委会前不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台湾委员徐亨指责圣胡安执委会无权改变蒙德维地亚全会的决议,反对用通信方式表决,并发动一些亲台委员向基拉宁施加压力,还举行新闻发布会,要求国际奥委会明确中国奥委会的管辖范围。基拉宁回答说:“这是国际奥委会的事,不是你们的事。”

    名古屋决议

    从圣胡安会议结束后到名屋会议召开前这段时间,中国奥委会和台湾方面都在积极活动,活动的重点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坚持圣胡安会议的决议,还是回到蒙德维地亚全会的决议。中国奥委会主张前者,台湾主张后者;二是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表决。中国奥委会主张采用通信表决,台湾和亲台势力则借口此系重大问题,必须在全会上讨论解决。

    10月23日至25日,国际奥委会在日本名古屋召开执委会。中国奥委会秘书长宋中率领中国奥委会代表团于10月19日抵达名古屋。中国代表团一到名古屋,立刻了解执委们抵达的情况,当得知支持中国立场的突尼斯执委姆扎里和法国执委博蒙因国内事务缠身,不能与会时,马上通知国内,让国内与他们联系,请他们将支持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立场转告执委会。

    台湾方面对这次会议也非常重视,派出的代表团中包括丁善理、徐亨、沈君山、杨传广、纪政等各界名流。

    10月24日下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开始讨论中国问题。基拉宁首先向执委们通告一个信息,他说他写信给所有的国际奥委会委员,要他们了解各自政府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得到的回复是:台湾不能在“中华民国”的名称下派队入境参加比赛,也不能使用其“国旗”和“国歌”,入境签证可以发放,但只是对个人而言。接着基拉宁又宣读了美国国务院关于美国对中国和台湾的立场问题给基拉宁的一封复信,信中说:“美国政府自1979年1月1日起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与此同时,美国撤消对台湾的承认。对台湾承认的撤消,说明我们不承认作为国家主权标志的‘国旗’和‘国歌’。然而,对于来自台湾的旅行者,我们可继续发放签证。”

    在做了这两点说明之后,基拉宁谈到表决方式问题。他提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召开特别全会,由于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在即,且开全会的费用很高,被基拉宁行使主席权力排除;第二种方式是将问题提交普莱西德湖全会表决,但基拉宁又以这样作将使中国奥委会不能参加普莱西德湖冬奥会为由将其否定;第三种方式就是通信表决。

    基拉宁发言之后,执委会开始讨论台湾改旗、改歌问题。克劳斯首先发言,他以《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一个国家的旗帜应该是国旗为由,力图为台湾在改旗、改歌过程中保留一些带有“国家”色彩的东西。西贝尔科等委员发言,认为如果台湾仍然使用它原有的旗和歌,中国将会退出,而且1976年蒙特利尔奥运会上的台湾最后也不得不放弃参赛的一幕还有可能重现(1976年第21届奥运会在加拿大城市蒙特利尔举行。已经同中国建交的加拿大政府拒绝以中华民国名义参赛的台湾代表团入境,最终台湾代表团宣布退出本届奥运会。中国由于尚未恢复在国际奥会中的合法权利,也未派队参加),因此台湾必须改旗和歌,才能保证海峡两岸运动员均有机会参加奥运会。贝丽乌夫人也发言指出,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34条规定,一个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名称必须与其领土范围相符合,而“中华民国奥委会”的章程违背了国际奥委会的规定。

    克劳斯又提出,要求台湾改旗、改歌“涉及到对《奥林匹克宪章》的修改”,并以此为由反对通信表决,根据是修改宪章不能进行通信表决。贝丽乌夫人回答他说,关于通信表决的规定是:国际奥委会可对任何事务进行通信表决,除了对宪章修改的提案需要经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外,其他事项均以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25日上午,执委会继续开会,讨论决议的表述问题。贝丽乌夫人建议决议中加上“奥委会的会徽”一词,因为台北的奥委会会徽中有“中华民国”旗帜的图样。最后,执委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执委会决议

    (1979年10月25日于名古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家奥委会的歌、旗和会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歌、旗,提交并经执委会批准的会徽。

    章程:符合规定

    位于台北的奥委会:

    名称: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

    国家奥委会的歌、旗和会徽:有别于目前使用的歌、旗和会徽,并须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批准。

    章程:须于1980年1月1日前进行修改,以符合国际奥委会章程。

    1979年11月26日,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姆扎里在国际奥委会总部宣布,国际奥委会经过全体委员通信表决,以62票赞成,17票反对,1票弃权,批准了执委会10月25日在名古屋做出的关于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合法权利的决议。

    11月27日,中国奥委会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中国奥委会主席钟师统宣布,中国将派体育代表团参加1980年利勒哈默尔冬季奥运会和1980年莫斯科夏季奥运会。

    至此,中国与国际奥林匹克运动隔绝的历史宣告结束。

罗京生 张秀萍,《中华读书报》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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