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毛泽东终于对杀人失控、各地还要大杀特杀感到不妥

镇反运动始末(4)


(续前)勉强凑数,滥捕滥杀的一个极其严重的后果,就是把大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打成了反革命。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国共战争当中,中共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对国民党起义及投诚人员“不咎既往”的优待政策,瓦解了国民党几百万大军的战斗力的。但是,在镇反运动中,所有这些曾经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具有极大感染力的政策文件,在各级干部眼里,都成了一纸空文。在许多地方,除去大批起义投诚人员以外,很难找到更多的打击对象。

因此,为了达到上级所要求的数字比例,在一些地方,各级干部不可避免地要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甚至包括曾受中共领导,但具有灰色掩护的地下武装人员,列入到“杀”、“关”、“管”的名单之中。湖南茶陵20余名国民党中将和少将,除去港台者外,参加起义或投诚的9人,镇反运动中多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其中4人被枪毙,3人被判刑(2人死于劳改期间)。贵州省国民党统治末期的81个县的县长,无论是起义、投诚,还是被捕释放,虽多半已得到处理,甚至已安排工作,这时却因地方要凑够处决人犯数字,而全部被当作反革命分子给杀掉了。

抗日将领,曾历任军参谋长、代军长、集团军参谋长及代司令之职的田西园,内战后期加入民主同盟,受命“策应解放作战”,其组织的地下武装并直接接受了解放军第十二兵团肖劲光的指挥。其后还成功策动武汉警察总队起义,保障了武汉市的通讯交通、水电供应,免遭破坏。他却在镇反运动中被当成历史反革命杀害。甚至像在全国范围内十分著名的抗日将领李杜,在1951年的镇反运动中,也曾因信奉一贯道,而被定为反动会道门首领密谋叛乱而被捕。只是因为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出于统战工作的需要,调阅了国民党军团长以上、文官县长以上被捕者名单,偶然发现了李杜的名字,马上指示放人,李杜才逃过一死。李杜,乃至于大批官至将军的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原本既在地方统战名单之列,而他们的命运尚且如此,又可想而知大批官阶在团营以下的普通国民党军官兵的命运将会如何。正因为如此,镇反开始后,沿海地区就不断发生内地居民纷纷偷渡逃难到香港和境外的情况,影响所及,至今余波未尽。而留在内地,能够活下来的起义投诚人员或者家属,改革开放纷纷要求平反。已知仅湖南一省,经认定身份列入复查的17145人中,就有13530人得以撤销判决,恢复名誉,约占复查数的79%。而列入复查的被打成反革命的中共地下武装人员3011人,2291人得以撤判纠正。在全国范围,总共有15万起义投诚人员被摘去历史反革命的帽子,得到平反。由此,不难看出当时情况之一斑。

镇反运动刚一开始,就会出现各地捕杀范围迅速扩大,且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固然有《条例》的规定太过宽泛,一些基层干部无法无天,少数人挟嫌报复,以及被鼓动起来的群众缺乏理性等种种原因,但全国范围出现处决人犯失控的现象,显而易见还是与毛泽东的全力推动分不开的。由于中共党政不分,组织结构自上而下高度集权,形成金字塔式的干部任用与监督体制,从而决定了毛泽东提出的任务指标,不可避免地会被一层层化解为十分具体的形式分派下去。而每一级干部又势必要通过努力完成上一级领导提出的任务指标,来表现自身能力和政绩。再加上许多地方干部原本是军人出身,任务观点极重,习惯于简单地用武力将一切隐患消灭干净。恰好毛泽东本人又非常习惯于运用数字来量化其任务指标和政策要求,结果也就使得各级干部对完成,乃至于超额完成上级分派的数字指标格外热心。各地处决人犯数字的攀比而上,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与地方干部争先恐后地想要向上级显示自身政绩和喜欢干净利落地彻底解决问题的心态密切相关的。

据报,不到5月,两广地区就已捕了188679人,处决了57032人,其中“广东四月份即处决一万零四百八十八名”。“至今年四月底止,华东共捕反革命罪犯三十五万八千余人,共杀反革命罪犯十万零八千四百余人,占人口的千分之零点七八。”中南地区更是惊人,不到5月中旬,“杀人已近二十万,距人口千分之一点五只差五万左右”,远超出处决人犯一般不超过人口千分之一的原则规定。而根据中南地区还要在7000万人口的地区进行土改,还没有消灭会道门,城市镇反也才开始进入高潮,“还有一大批人要杀”,不难想象其处决人犯数必定要大大突破毛泽东此前所提出的最高限度,即千分之一点五。

更为重要的是,各地其实很快就已经发现大张旗鼓的“镇反”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偏差。据报,“广西省委和省公安厅之检讨可杀可不杀的而被杀了的占总数的杀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甚至龙州、雷平提出要杀的四十人既无犯罪事实,连出身、简单历史及年龄都没有。县区个人都有杀人的,邕宁县委组织部长个人就批杀二百二十六人,苍梧一区先杀后报十四人,又一个区杀而不报二十四人,宜山批准杀五十二人,贵县一次夜间从后门拉出八人执行处决,有的地区乱棍打死,甚至割耳挖心,并都要求增大比例。钦廉专区二月份即押一万三千人,内钦县一县即捕八千人,钟山县委不经讨论批准各区自行逮捕,结果全县捕一千一百二十六人,送到公安局之犯人有的连材料都没有,仅写一个坏字。广东偏差的事实虽然不很多,不大,但高雷现押已达两万多人,连平县擅自杀死二人,并让群众割肉回家。东江发生电刑审讯致死现象,湛江自杀者十三人。中山县自杀者三十七人,确值注意。”

面对这种情况,有过太多肃反扩大化和前一期土改杀人过多教训的一些地区的负责人,已经开始紧急约束下级部门。山东分局5月初即下达指示,规定:“山东无论在农村,无论在城市,镇反杀的比例数,均应低于千分之一为妥。”中南局4月中即明令湖南、河南、江西、湖北四省停止大捕大杀,四省处决人犯权收归省委掌握。但是,杀戒开起来容易,关起来却远不那么便捷了。特别是许多基层乡县,人际关系原本就十分微妙复杂,其中又难免涉及到一些原本就带有挟嫌报复性质的案件,自然是捕人容易放人难。结果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边上级下令停捕停杀,那边下级因害怕政策有变,纷纷抓紧杀人。捕杀范围严重扩大化的中南地区,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中南局明令停止大捕大杀之后,在不及一个月的时间里,其杀人数字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一下子从15万猛增到20万人之多,凭空就增加了5万人,弄得中南局负责人一时间莫名所以。

毛泽东这个时候对杀人失控,而各地还一个劲儿地想要大杀特杀的情况,也感到不妥了。4月20日,他专门致电各中央局书记称:虽然2月中央会议决定先规定杀人数以人口千分之零点五为准,但“现在西南已达千分之一,中南和华东的某些省区亦达到千分之一,个别地方且已超过。一般地看来,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区似乎均须超过千分之一的比例才能解决问题。但是,超过太多似乎不妥。柳州专区要求杀千分之五,显然是错误的。贵州省委要求杀千分之三,我也感觉多了。我有这样一种想法,即可以超过千分之一,但不要超过得太多,不要规定一般以千分之二为标准。而(应)将许多犯人列入为无期徒刑,离开本县,由国家分批集中,从事筑路、修河、垦荒、造屋等生产事业。例如西南区准备再杀的六万人,杀掉三万左右以平民愤,而将其余的三万人左右各省区负责分批集中生产……如果以人口千分之点五计算,西南、中南、华东三区就有十五万人以上,是一批很大的生产力。贵州省认为不杀千分之三就不符合准和狠的原则,我倒觉得按贵州人口一千万已杀一万三,省委要求再杀二万二千至二万五千,我们可以允许他们再杀一万多一点,留下一万多不杀,已经超过千分之二的比例,已是按照贵州这样的特殊情况办事,已经算得准和狠了。上述意见的缺点就是执行起来很麻烦,不如杀掉好,爽快。其好处就在经济方面有利益,政治方面也有某一方面的利益,使我们对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好说话。苏联过去对许多重罪犯就是这样处理的。此事是否可行,请你们和一些同志商量一下,以其结果电告为盼”。

当然,各中央局领导人是不会对毛泽东的这一建议表示异议的。故毛泽东5月初从外地刚一回京,就马上找来罗瑞卿,命令罗立即召开全国公安会议,部署全面收缩。同时,他亦电告中南、西南等区的负责人,要求他们“严重注意”“镇反”捕人杀人失控的情况。他电告华南分局说:“根据华南已杀五万七千多,现押犯人尚有十六万多的情况,华南两省一市应和豫、鄂、湘、赣一样,从六月一日起停止捕人四个月,集中力量清理积案,总结经验,教育干部。”

毛泽东此时态度之急,罗瑞卿在随后召开的中央宣传工作会议上有过介绍。他说:“原来我们是准备在六七月才开这个会,那天主席说不行,要马上开,把时间都规定好了,要在五月十号开。我说,现在城市里面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各方面都比较紧急,恐怕马上开会不好。他说:正因为紧急,才要马上开。”

根据毛泽东建议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基本上是毛亲自监督修改制定的。会议承认:运动“后期有若干地方发生了简单粗糙现象,可杀可不杀的杀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捕了一些”,至于根本搞错的还尚未检查。在这种情况下,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必须及时地“从大胆放手的方针,改变为适当地加以收缩的方针”。

毛泽东又开始讲:在镇压反革命的问题上,右倾比左倾好。右了你说纠正明天就可以起来,容易纠正:左了以后就不好办。总之,“杀人不能太多,杀得太多了,丧失社会同情,丧失了劳动力”。据此,《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明确提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以内。将捕人批准的权限由县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由地、专一律收回到省、自治区一级。”“凡是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是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中共中央还特别针对高级民主人士及其家属的问题,发布了专门的指示。指示承认:“现在有些非党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和其他方面的高级民主人士,因为他们的家属和戚友,在土改和镇反中被杀、被捕、被‘扫地出门’;或被没收了城市中的若干财产,已引起极大的不安和不满,对于统一战线已发生了极坏的影响。”因而要求:“对于解放前,已开始参加反蒋斗争,已与我们合作的民主人士特别是高级民主人士,对于真正起义的军官,在土改和镇反中,必须有意地予以特殊的照顾或宽大处理……决不可不加区别地把他们与一般反动地主和反动军官一样对待。”不仅不得“扫地出门”和没收其城市中的财产,而且“纵有若干劣迹,应尽可能劝其向群众低头认错,求得了结,而不加逮捕。其应加逮捕处刑者,亦应从宽处理”。必须逮捕和处死时,亦须先报中央局和中央批准及备案。

事实上,还在全国公安会议正式召开之前,中共中央就已经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就收回捕杀权和处理党、政、军、群众团体内反革命分子问题发出了指示,特别提出了一个避免多杀人的死刑缓期执行的量刑方法。其指示的中心旨意,就是第一次明白规定了杀人的标准,即:“只杀有血债的: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中共中央强调:这个方法既可以避免犯错误,又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还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同时还能够保存大批的劳动力,一举数得,因此,应尽量推广实行。包括农村中的反革命,除了人民要求杀的人必须杀掉者外,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的政策。

各中央局及其下属各省市分区党委对执行中共中央的指示,通常都相当迅速。如西南区下属的川西区自接到“双十”指示后,1950年11月处决了反革命分子1188人,12月处决了942人,1951年1月处决1309人,2月处决了3030人,3月处决了1076人,4月处决了844人,而自得到毛泽东要求控制杀人的指示之后,从4月下旬至6月上旬,总共只杀了403人。川西党委5月4日明确批示:“从五月份起,一切无血债、放火、放毒、暗杀及非杀不能平抑群众愤怒者,一律不许批杀,已批杀之各项犯人中,均将原批数中细加审查,有无上述情况并有多少,望即查告。”

当然,仅仅要求各地谨慎处决人犯,暂停捕人和提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办法,除对少数地方外,并不足以根本解决捕杀数字过大的问题。这少数地方,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像山东省,因为过去是老区,土改中已经大杀了几批,此次再杀,被杀人犯又接近了总人口数的千分之零点五,故省委早就认为“这个数目已经到了不能再高的限度”了。其领导层态度明确,禁止捕人的决心亦大。一是像上海市,因属工商业中心,经济生产任务很重,再加上民族资产阶级聚集,上海市委始终对大捕大杀心存疑虑,故在政策掌握上其军管会较注意分寸。根据所捕人犯的情况,他们明显地主张收缩杀人数字。因而也早就提出“杀两千后再视情况决定” [58]的要求,此时自然也容易控制。然而,其他地区掌握起来却复杂得多。

据中共中央5月底开始对外宣布的数字,这个时候“全国捕人一百五十万,其中已杀五十万”。而事实上,各地所捕的人犯中,即使依据新标准,也还有大批要处决。饶漱石就明确告诉中共中央说:华东在押的26万人犯中,年内至少还要杀掉30000多人。而南京市委在毛泽东前一阶段全力督促下已经制定了多杀的计划,“已杀和预定今年内要杀的人数,将超过一般城市杀人千分之点五的标准,而达人口千分之一之数。”且饶漱石亦明确告诉中央称:“华东各地大城市镇反工作开展不久,群众痛恨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的城市恶霸、大流氓、匪首、惯匪尚多未捕未杀……有的还敢用放火、杀人、破坏等手段威胁群众(如吴蕴初工厂于大逮捕后被反革命放火烧掉,我本人在大逮捕后即连续接到几次附上子弹的威胁信件等)。”所以华东各大中城市停止逮捕的时间还应展期。

另外一方面,各地随后也提出了所谓运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如华北局即报告称:其所辖“各县区镇压反革命情况是不平衡的,有的地方确已完满地完成了镇压反革命的任务,但有的地方仍有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逍遥法外,甚至在积极破坏。至于根本未进行镇反工作,群众完全未发动起来的村庄,也是有的”。“静海在镇压反革命后,仍有十六个村庄不抓不杀就不能突破。嘉祥有百分之三十的村庄,还未发动群众起来镇压反革命:博爱尚有百分四十的村庄,对反革命打击不够狠或很少打击,反革命分子仍在顽抗。像这样捕杀不足的地方,如不继续发动群众,严厉镇压反革命,干部和群众自不会也不应满意。”特别是像西南地区,因为1951年上半年才陆续开始实行土改,杀地主的工作才刚刚开始,要严格限制杀人比例也完全没有可能性。特别是对收缩方针和死刑缓刑问题,不少地方都发生了思想混乱的情况。用华北局的说法就是:“各地在传达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后,曾引起一部分群众以至中下级干部的怀疑、不满与情绪低落。”为此,一向高度重视群众情绪的毛泽东,又不能不转而发出指示强调:“‘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

正因为如此,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及中共中央相关指示传达后,大捕大杀的风潮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从以后的情况看,大规模捕人杀人事实上仍在继续,只是宣传上不再大张旗鼓了。仅以华东地区为例, 1951年5月统计的数字是,捕人犯358000余名,处决100840余名。10月的统计数字已成为:捕468385名,处决139435名。由此可知,自5月之后的4个月里,华东方面又捕了110000人,并又处决了将近40000人。

此后,虽然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镇反”运动一度让位给自1951年底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但1951年11月至1952年8月,各地又展开过新一轮的“镇反”运动,仅华东地区就又捕了71128名,处决了10727名。并且该地区还进一步部署了第三阶段“镇反”工作,要求再捕55000人,处决12279人。以华东第一阶段“镇反”处决139435人即已达到人口总数的千分之零点九四的比例来看,可知三个阶段下来,其被处决人数注定要大大突破千分之一的比例了。在这里,杀人较少的如山东省,第一期镇反结束后,事实上也突破了省委想要控制的不超过千分之零点五的比例,达到了千分之零点五二的水平。

而中南局属下原本已捕杀较多的江西省,第一期镇反处决了17699人,关了26232人,管了20091人:第二期死刑7402人,缓刑532人,关了5954人,管了14013人,病亡及自杀了767人:第三期又处决了1019人,关了13697人,管了4985人。三期镇反合计处决掉25588 人,判刑46425人,管制39089人。以江西省当时人口1600万人计算的话,其处决人犯的比例也已经突破千分之一点五的最高限度,相当于千分之一点六的水平了。而靠近沿海前线的福建省,则更是破纪录地创造了千分之二点四的处决人犯比例。

严格地说,“镇反”中杀人、捕人,多少还有一些授权的限制。即使在1951年6月以前杀人权实际上被下放到县一级,但至少在形式上还要交由上一级机关来审定,当事人或群众还不能过分随意定夺。而杀、关、管的另一个重要环节管制的确定,在农村地区,由于基本上靠当地干部甚或群众掌握,情况就更是严重失控了。在许多地区,尽管中共中央规定被管制的人数比例不应超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三,实际上几乎所有地区都大大突破了这一比例。

以四川温江县隆平乡为例,据报:“全乡共管制216人,其中一个村就有76人……有道徒13人,流氓25人,地主13人,反革命家属8人,被清洗农会干部5人(地主代理人),小偷5人,其他7人(还有个别与地主放过鸭子的也管起来了)。”不仅如此,被管制人员还被编为劳改队,被派去从事重体力劳动,如修操场、代耕等等。一些村子的“被管制的人均挨过打”。

贵州农村的情况更甚。据新华社记者1953年初报道:“贵州省农村中群众管制坏分子的面宽、量大,已造成某些地区严重的混乱现象。被管制分子大部分都未经过有关公安部门审查、批准,许多都是由群众或工作组干部说管就管。地主、反革命家属,一般都是全家大小一律管,部分地区将小偷、游民、妓女也大都全家全部管了起来。紫云县四区德兴乡二村共有三百十户,居民一千六百二十七人,管制了二十三户(均全家管)一五零人,占全乡总人口的千分之九十二强,超过中央规定(千分之三)的三十倍。个别极其严重的如贵定县都禄乡管制面竟占该乡总人口的二分之一。独山县基长乡全乡人口八三六一人,共管制四五六人,去年十二月经西南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检查结果,仅十一人符合管制条件,不该管而管的四五四人。紫云县一区松山镇五村,农协主席梁秀清贪污银元一元半,自己说出后,即被该村工作组员陆光美宣布开除农会,管制起来。该县四区德兴乡一被开除的青年团员,因一次在馆子里跟地主同桌吃饭(各自付钱)被管制。紫云县二区四村农民班长元两夫妻打架,被工作组宣布管制一年。独山基长乡平定村罗登云,年已七十八岁,不能行动,亦无反革命活动,仅因其一九二六年曾当过一年伪区长而被当作主要管制对象。”

整个“镇反”运动究竟“杀”、“关”、“管”了多少人?毛泽东后来有过一个说法,叫杀了70万,关了120万,管了120万。毛的这个说法自然是有根据的,因为它来自于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1954年1月的一份报告。徐当时报告称:镇反运动以来,全国共捕了2620000余名,其中“共杀反革命分子 712000余名,关了1290000余名,先后管制了1200000。捕后因罪恶不大,教育释放了380000余名。”以被处决71.2万这个数字来计算,它已经达到当时全国5亿人口的千分之一点二四的水平了。这个数字,比毛泽东当初设想的千分之一的水平,显然高出了许多。

考虑到像上海等城市只处决了总人口的千分之零点五左右,南京这样被要求多杀的城市也只处决了总人口的千分之一,可知农村地区被处决的人数最多,许多地方早已大大突破了千分之一点五,一些省区且已超过千分之二的水平了。如果注意到1951年4月下旬毛泽东及时刹车并委婉批评一些地方太过强调多杀,以至有些地方明显地出现了瞒报的情况,故实际上全国范围实际的处决人数很可能要大大超过71.2万的这个数字。同样的情况,比较上述贵州农村的管制情况,亦可知其所谓管制数小于判刑数的统计,也未必十分准确。(注释略)

作者:杨奎松,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江淮文史》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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