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中国革命的逻辑起点:30年代国共土地政策比较(中)
诚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在不同地域也是有差别的。如在江苏省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就有差异,“在江苏省较贫穷的北部地区,……佃户占总居民数的比例较低,地主则是残暴无比;他们欺压农民,不惜毒打拖欠地租的人”,而在发达的苏州周边,“大多数的地主都住在上海或其他城市,……收租事宜完全交给专业的管理公司”。而在云南省,“拥有少量地产的地主,他们情愿以微薄的租金,来维持并不奢华的悠闲生活,也不愿透过自己的劳动,从土地上获取双倍的收益。”(〔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4页。)虽然剥削方式有差异,但没有改变地主占有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的本质。
2.高利贷剥削更加剧了农民生活的困苦。地租的沉重,还衍生了另一种剥削,就是高利贷。“借款是农民的另一种常见负担,特别是那些不用缴租金的自耕农。三十年代初,全国约百分之四十四的农户欠债。由于缺乏现代化的农业资金制度和债务法规,合作社制度又才开始,农民不得不忍受私人出借者的各种剥削。平均年利率在百分之三十;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甚至于更高。”(〔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7-168页。) 1934年山西平顺负债的农民要占总人口的80%。(赵梅生:《山西平顺县农村经济概况》,陈翰笙、薛暮桥、冯和法编:《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81页。)在西南川北地区,“打打钱”(高利贷)盘剥尤重,月息高达10%以上,到期不还,利上加利。(徐向前:《历史的回顾》,第261页。) “借来的钱,只有小部分用于生产。一些用来办理传统所规定的奢华红白事宜。其他则是出于急需,如收成不好、生病,或家庭失去一份劳动力。无力偿还的债务,是卖地产和随后的贫富两极化的普遍原因。而在30年代的华北,到期失效的地产抵押,成为城市生意人致富的主要财源;他们因此累积庞大的地产。负债和高利贷,是中国农村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8页。)
据1933年间所做的一次调查,现代式银行和钱庄所提供的信贷只占总额的10%,其余是由商人、地主、地方上的放债人和当铺提供的。债主所索利息的幅度一般在年利20%至40%之间,有时还要多。农民苦不堪言(〔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335页。)。
3.苛捐杂税特别是土地税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田赋是历代王朝政府的主要收入。1912年后的国民政府,确定田赋应作国家税收。1913年收益是8200万元。不过各省获准在特殊情况下加征30%以上的数额。结果是田赋平添了许许多多数不清的附加。有些地方甚至预征到了60年以后的田赋。中国农村当时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没有正规而准确的田赋册籍。经征人员只得到名义上的薪金,制度本身造成了偷漏和横征暴敛。并非原有税目就那么多,而是层层加码使负担有增无已。这在20年代和30年代的内战期间更是节节上升。据统计,田赋有不少于673种各式各样的附加税,江苏有147种,浙江有73种。1933年时,这些附加税比田赋正额多出81%到173%。虽然1920年的土地法规定已耕地不超过1%,未耕过的荒地允许税率稍高,但税率仍是偏高了。(〔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75页。)
1928年政府将田赋划归地方征收。田赋是各省岁入最重要的来源,还有约占总数35%至40%的转让地契税。但中央对地方财税控制的程度有限,1935年,全国1941个县,仅有半数把预算报到了中央政府。中央对地方的失控,导致隐性农业税急剧增长。据统计,1934年至1935年间,平均每户农民的总税务负担(按实物计算)比1931年高出30%至35%。(〔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75页。)
需要说明的是,统计数字显示的农民税赋与实际情况还有一定的差距。1936年到1937年,中国本土每年总岁入,中央政府得8.7亿元,加上省的近5.34亿元和县的1.9亿元,总计约15.94亿元。假定人口以5亿计,每人担负税款平均为3元多。可是,还应加上各色军人、官吏等在正常税收之外的大量勒索。而各省的数字由于是估计数字,显然超过实际税收。以绝对数字而论,平均负担似乎并不太重。但是,“它过分使那些很少能担负得起的人,特别是贫农来承担它,30年代尤其如此。”(〔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80页。)川北巧立名目的捐税,如田赋、青苗捐、烟捐、青山费、马路费、招待费、人口税、花灯税等,不下数十种,一年要征收10多次。封建地租,高利贷,苛捐杂税,像是套在农民身上的三条追命索。(徐向前:《历史的回顾》,第261-262页。)农民由于农产品的价格随着经济萧条而剧烈下跌,早已挣扎在饥饿线上,或者被压制在这个水平之下。而“富厚之家大多没有任何直接赋税负担,而仅只缴纳一些轻微的关税和货物税。”(〔美〕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至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80-81页。)在不平衡的税制下,农民生活愈加困苦。
4.匪患猖獗和恶霸横行也是农民生活困苦的重要原因。首先,中国土匪的产生反映了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但基本是丧失了土地的农民走投无路的结果。从土匪的构成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偶尔为之者”;二是“职业土匪”。有资料统计,到1930年,土匪人数的保守估计,为2000万左右,一些地方志反映了当时老百姓的抱怨:“国家不像国家,简直成了土匪世界”。显然,这2000万数字将“偶尔为之者”也包括了进来。1928年,河北的土匪人数最多达500万,占总人口的20%。到1930年,山东境内的土匪人数超过20万。1931年,四川土匪总数至少有150万。1937年,河南土匪达40万。(〔英〕贝思飞著,徐有威等译:《民国时期的土匪》,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44、45、49、83-84页。)土匪对农业生产破坏极大,同现在文艺作品中的“杀富济贫”的理想化行为相距甚远。很多有钱人为了逃避土匪都躲到城里居住,土匪便抢夺穷人的物品。土匪还向村民要求贡品和其他回报,如果得不到回报,就进行严厉的报复。(〔英〕贝思飞著,徐有威等译:《民国时期的土匪》,第229页。)其次,地主中还有不少败类,千方百计增加剥削,“大斗进、小斗出”司空见惯,其他敲骨吸髓的方法固然光怪陆离,也非奇闻罕见。地主不把佃农当人看本极平常,动辄打骂更不时发生。荒年时对农民的困苦无动于衷,不但不减赋,反而囤积居奇。这种地主败类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恶霸分子。这种恶霸分子虽然在农村人数不多,但很常见。恶霸地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生活的困苦。恶霸带有黑社会性质,在国民党统治下,同地方政府的紧密结合,是一大基本特色。这是中国农村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这些黑恶势力的头子往往都兼任地方的某一官职,强取豪夺,欺男霸女,民愤极大。冀南永年县一恶霸宋品忍,曾任日伪时期宪兵队长,之后又成为地方官员。其对待老百姓极其残忍,难以用语言描述,1946年夏被抓起来后,开斗争大会,被老百姓打死,尸首都被分割,骨头被砸碎。(李新:《流逝的岁月》,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0-233页。)彭德怀回忆道:湖南“南县注磁口是一个有三百户左右的小镇,物产甚富”,但当地恶霸欧盛钦,“兼当地的税务局长及堤工局长,滥增百货税收(特别是鱼税),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群众比土匪还甚”,后来被几个青壮年杀掉彭德怀。(《彭德怀自述》,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7页。)
此外,自然灾害不时加剧农民生活的困苦。1933年一次旱灾,“迫得江、浙、安徽、四川、陕西等处的农民在吃树根和观音土,饿死和自杀的不可胜计”(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1卷,第297页。) 。冀南1943年四五月间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在重灾下人口死亡占总数5%,特重灾区更加严重。”“人口之整个减少(逃、亡)占70%。牲口之减少重灾区占90%以上。饿死、病死、逃荒者最多是贫农,中农次之,地主富农极少”。(宋任穷:《冀南游击战争的坚持与灾荒问题》,《宋任穷纪念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第342页。)
综上所述,20世纪30年代前后,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拥有70%至80%的土地,而占有农村人口90%的贫农、下中农、中农,只拥有20%至30%的土地。这90%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法靠自有的土地维生,于是向地主和富农承租土地或出卖劳力,成为佃农或雇农。由于地主和富农的剥削极重,地租一般超过收获总量的50%,贫苦农民本来就难以为继,婚丧喜庆又势所难免,而自然灾害更是接踵而来,只有向有钱的地主、富农借贷,而这又跌入高利贷的陷阱而无法翻身。贫苦农民除了要付地租和利息以外,还要应付政府的各种苛捐杂税,加上匪患猖獗和恶霸横行,正常的生活根本无法保证。所有这些都构成了一幅极其悲惨的画面。废除造成这种悲惨状况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现实基础和必然要求。
二
孙中山先生曾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崇高目标,但三四十年代国民党却没有实行过真正革命意义的土地政策。其根本原因在于蒋介石统治集团代表着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这通过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两个方面明显地表现出来。
(一)从中央政权的角度来看,国民党最保守的集团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为了维护内战和日常庞大的开销,更多的是从眼前的财政利益出发。
1.国民党内极其反动保守的势力占据着主导地位。在20世纪30年代,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一浪高过一浪,国民党的有识之士和地方实力派,迫于外界压力和地方利益,主张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做一些改革,但这些体制内的改革最后也夭折了,仅举三次土地改革为例:
第一,陈诚在湖北搞的以“减租”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陈诚于1938年6月14日被任命为湖北省政府主席。当时陈诚估计:“中国人口之中占八、九成是农民,而在这八、九成农民之中又占七、八成是佃农。佃农就是‘耕者无其田’而以佃种地主土地为生的农民”。所以,他认为,“拯救贫苦的农民大众,最简捷的办法就是减租”。(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4页。)湖北省在1939年和1940年两年连遭旱灾。时任湖北省主席的陈诚“发动各厅处人员及地方团队,替人民车水灌田”。不料农民对此举表现十分冷淡。经过考察才发现,“当地农民的土地,都为地主所有,正粮的收获,悉数交租,只有杂粮的收获,才归佃农”。“农民种稻既然辛苦而无所得,所以宁愿稻子早一点枯死,反可提前播种杂粮”。(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5页。)陈诚便领导了以“减租”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
1941年4月《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出台。具体内容包括:“农民佃租定为正产物总收获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即由总收获量先提二成五归佃,所余七成五由主、佃对分;实施减租后,地主不得因减租而撤佃;按年分区推行,其分区推行次序及办竣期限,由省府以命令规定之,期于五年内,次第完成。各县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减租纠纷。”(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5-196页。)这种土地改革从1941年4月起开始实施,到1944年7月陈诚离职,实行了三年多,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最近二年间,恩施、咸丰的佃农已有百分之四十变为自耕农”(重庆《新蜀报》1943年7月27日,转引自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7页。)。但总的说来,效果甚微,“减租政令不免有遭受破坏的地方”,主要有:地主“将一部分田亩匿不陈报,以图拆补减租损失者”;“佃户在地主积威之下,仍多方维持地主利益,不敢有短失者”;地主“往往假词威吓,使佃户不敢依照规定减租”。“以上情形,均可见地主势力之大,竟可迫使无知乡农自动地放弃其应得的利益”。(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196页。)经过这段“减租”的实践,陈诚自己也承认:“所可痛心者,就是在‘做’字上太差劲。有的根本不做,有的做得太少,有的虽做而不彻底,以致等于不做,于是大陆遂不复为我所有”(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第201页。)。更重要的,陈诚的“减租”改革并没有得到国民党上层的支持。整个改革,并没有国民党的中央文件加以肯定,都是湖北省的行为,结果收效不大。
第二,阎锡山在山西搞的“土地村公有”运动。
20世纪30年代,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风起云涌。与山西为邻的陕西,土地革命开展得十分迅速,逐步形成了陕甘和陕北两块革命根据地。当时统治山西的阎锡山也认为陕北红军和土地革命的兴起,“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私有给共产党留下了可乘之机”(李茂盛:《阎锡山大传》上,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551页。)。“以中国来说,最要紧的就是土地私有露下的大空隙。我们有了这个空隙,为共党所乘。”(《阎伯川先生言论辑要》(8),第65页,转引自李茂盛:《阎锡山大传》(上),第551页。)1935年9月18日,阎锡山召集山西沿黄河21县县长会议,提出了“土地村公有”的主张,并在讨论的基础上,于9月20日通过了《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主要内容有:“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收买全村土地为村公有”;“就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种”;“农民之耕作年龄,定为18岁至58岁。人民满18岁,即有向村公所呈领份地之权;至58岁,即应将原领之田,交还村公所”。(李茂盛:《阎锡山大传》(上),第553页。)9月21日,阎锡山将其“土地村公有办法大纲”上报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但蒋介石却以“多事考量,审慎周详”为托词,实际上搁置了起来。(李茂盛:《阎锡山大传》(上),第557页。)
第三,蒋经国在赣南搞的“土地改革”。
1941年冬,蒋经国提出在赣南11县搞“土地改革”,扶植自耕农。其主要措施,就是用有偿购买土地的办法实行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蒋经国土地改革的第一步,就是“设立土地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用债券支付地价”。1941年,先是在农民银行中设立土地金融处,开办扶植自耕农、土地改良、土地收买等放款。然后是进行试点。1941年冬,赣县的吉埠土改示范区首先开办,1942年到1943年又先后在南康县的横市、坪市、龙田、上犹县的广田乡,信丰县的游州等处开办了5个示范区。以上6个示范区共有耕地10820亩,经过测量、登记,编成单位农场,分配给无地少地的现耕农民耕种。据统计,这次土地改革一共扶植了自耕自田的农民991户,平均每户得土地10.92亩左右。蒋经国原计划全区11县每年扶植自耕农总面积4.25万市亩,但到1944年他离开赣南,这些计划都变成了纸上空谈。(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第179-180页。)(未完待续)
作者:关海庭,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田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生
来源: 《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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