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5日 星期日
中国革命的逻辑起点:30年代国共土地政策比较(上)
中国共产党从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开始,通过“农村包围城市”道路,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共代表了中国最广大的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人民大众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农民”(《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05页。) 。具体说来,农民当时占中国人口的90%,封建地主对广大农民的剥削和残酷压迫,导致了农村严重的阶级对立,这就是中国革命道路的逻辑起点。针对中国农村地主阶级和贫苦农民尖锐阶级对立的事实,中共实行了正确的土地政策,将中国革命道路的逻辑起点同革命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了革命的胜利。而国民党却极力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正如毛泽东所言:国共两党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来讲,实质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77页。)
近年来在一些文艺作品和学术论著中,有人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提出了怀疑;特别是在海外和国外,这种否定的倾向就更加明显;甚至提出:“土地革命的理论是建筑在地主‘剥削’贫苦农民的前提之上,这个前提能否成立,当然有争论的余地”(陈永发:《中国共产革命七十年》(上)修订版,(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0年,第252-253页。);“地主这一阶层当年在农村占有的土地和财富较多,是多种社会力量长期碰撞取得的均势与平衡,是两千多年来皇权专制社会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是一种符合当时社会需求、合理合法的重要的政治经济结构要素”(张永东:《中国农村制度变革史》,(台北)自由文化出版社,2008年,第64页。)。中国地主与佃农属于不同的阶层,“但是共产党的宣传,却夸大其代表性,造成仿佛中国的村落里,每天都在进行阶级斗争的假象”(〔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台北)麦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第163页。)。
如果考察一下国民党的土地政策,从其公布的文件上看,似乎也有一些积极的作为。如1926年1月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规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的决议,对地租作了一定的限制。同年10月举行的国民党中央与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了国民党政纲决议案,以“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为本党政纲,此后“二五减租”就成了国民政府的政策(陈诚:《陈诚回忆录--抗日战争》,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194页。)。1930年国民党公布了《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有:“第一,限制地主占地的数量。在土地登记、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等项,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孙中山关于核定地价、照价纳税、照价收买和涨价归公等平均地权的原则。第二,限租。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体现了‘二五减租’的原则。原有约定,地租额超过此数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者,依其约定,不再增加。又规定地主不得预征地租,不得收取押租等。第三,护佃。法令规定,‘地主出卖耕地或将租地收回后,再出租时,原承佃佃农,依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承租之权。承租佃农只要按期交付一部分地租时,地主不得拒绝接受。’”(关海庭主编:《中国近现代政治发展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4页。)1932年10月,鄂豫皖“剿匪”总部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限制每一业主所有田地面积之最高额自一百亩起至两百亩止”。“对超过最高额部分之田租,应依累进法征收其所得税。”(《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1932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426页。)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带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改良性质的土地政策为什么没有执行?
一
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剥削是极其严重的,农民的生活是极其贫困的,这是中国农民走上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实践基础。
首先,我们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实际情况作一个具体的分析。
在赣南,据毛泽东1930年5月和同年10月先后作的寻乌和兴国调查统计,寻乌县土地,地主占30%,公田(实为地主富农把持)占40%,农民只占30%;而该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富农仅占人口总数的7.445%,中农和贫农却占人口总数的88.255%。就是说占人口总数88%以上的贫农中农只占有全县30%的土地,而占人口总数7.4%的地主、富农却占有全县70%的土地。(《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5页。)兴国县第十区(永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总数的6%,却占有全区80%的土地(其中地主占有40%,公堂占有10%,富农占有30%,公堂占有的土地实为地主富农所共有);而中农、贫农占人口总数的80%,他们只占有全区20%的土地。(《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99-200页。)
在闽西地区,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之政治决议案》记载:“据龙岩、永定、上杭、连城、长汀、武平六县调查,田地平均百分之八十五在收租阶级手里,农民所有田地平均不过百分之十五”。(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中),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8页。)另据中共闽西第二次代表大会期间闽西特委工作报告称:“全闽西的人口统计有二百五十万,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农民,百分之十几是做工的。”(《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至20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78页。)而闽西的土地占有情况是,“有百分之六十五是地主的,百分之二十五是公堂的,农民所有的不过占有全土地的百分之十。”(《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日刊》(1930年7月8日至20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第280页。)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农民缺少赖以生存的土地,必然被迫向地主豪绅和公堂租地耕种,承受着地主地租和高利贷的残酷剥削。
在湘鄂西,占农村人口70%至80%的贫农、中农,只占田地的20%至30%;而仅占人口5%至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却占田地的70%以上。沔阳县南区各户大地主所占土地多在8000余亩以上。曹家嘴一户地主有田1万余亩,为该地田地的1/3。鹤峰县土豪劣绅及富农人口不到总人口的10%,却占有全县水田80%、旱地41%,以及几乎全部的山林;城关大土豪张佐臣即拥有水田、旱地1万多亩,遍布全县6个区。(《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史》编写组编:《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史》,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11页。)
在西南重庆地区,据对重庆市郊的1196户、6159人的调查统计,其中地主共104户,495人;富农55户,426人;中农、贫农、雇农和小商人等1037户,5238人。地主平均每户占田地122石4斗余。这就是说,占总人口数8%的地主占有土地75%至96%,而占总人口数85%以上的中农、贫农和雇农却只占有少量的土地。川西是西南地区土地更集中的地方,一般的情况是: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4%左右,而占有土地总亩数的65%至75%;中、贫、雇农占总户数80%至90%,却只占有土地总亩数的20%至30%。如成都县城区镇七保,当地地主户数不到10%,占有土地77%,而占85%以上的中、贫、雇农却只占有14%的土地。(金仲葵:《铲除封建制度基础的伟大胜利》,《中华魂》2010年第11期,第50页。)在川北地区,“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以上的土地,集中在仅占人口百分之六、七的豪绅地主手里,多数农民处于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赤贫地位”。(徐向前:《历史的回顾》,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第261页。)
东北的情况比较复杂,但极不合理的土地占有也是十分明显的。1947年6月末,松江省土改共分地主土地117万响,当时全省耕地面积148万响。这样计算下来,土改前地主富农占有全省80%的土地。(张秀山:《我的八十五年--从西北到东北》,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第199页。)
在华北地区,经济学家陈瀚笙1930年至1931年在河北定县调查,“经过调查的14617农家之中,有70%的农家占有耕地不到全数的30%,其余不到3%的农家,占有耕地,几当全数五分之一”(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论》,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第208页。)。另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调查,在河南西南部的镇平县,地主占有土地达66.66%以上,中农和贫农合起来计算也只有20%左右。(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7页。)另据国外学者对当时中国土地占有状况的分析(〔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0页。):
在华北地区,经济学家陈瀚笙1930年至1931年在河北定县调查,“经过调查的14617农家之中,有70%的农家占有耕地不到全数的30%,其余不到3%的农家,占有耕地,几当全数五分之一”(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论》,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第208页。)。另据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调查,在河南西南部的镇平县,地主占有土地达66.66%以上,中农和贫农合起来计算也只有20%左右。(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河南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7页。)另据国外学者对当时中国土地占有状况的分析(〔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0页。):
这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极其落后的,造成了严重的阶级对立,成为中国农村落后和贫穷的总根源。表现是多方面的。
1.封建地租剥削严重。由于农村土地占有的极不均等,贫苦农民只有租种地主的土地,这导致贫苦农民面临第一个问题,就是遭受封建地租的剥削和压迫。中国20世纪30年代,贫苦农民向地主缴纳的地租通常要占全年收成的一半。(金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96页。)
这种比较通行的50%租额对实际生活在传统农村的佃农已是相当沉重的负担。
四川北部,军阀、地主、官吏,对农民的剥削,简直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血腥掠夺。土地分等级,交租有区别。一般是上田佃三主七或佃二主八分成;中田佃四主六分成;下田佃主对半分成。(徐向前:《历史的回顾》,第261页。)
赣西南和闽西地主富农对农民的地租剥削,包括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两种。实物地租又有“分租制”和“定租制”。“分租制”是农民和地主当场对土地收获物进行分成,俗称“见面分割”。“见面分割”就是禾熟时地主与农民同往禾田,农民把谷子打下和地主对分,双方各半,地主部分要农民送到其家。有些地方分割之先,由地主先取一担,这一担不在对分数内,这种多半是肥田。这实际是级差地租的体现。“分租制”中也有四六分(农民四、地主六,下同)、三七分、甚至二八分的。这种“分租制”在赣南各县实行较多,闽西各县较少。“定租制”是按田亩面积固定租额,一般为五成、六成,有的高过七成、八成。闽西“田租各县最低百分之六十,长汀百分之七十,连城南乡高至百分之八十”。“定租制”的租额不少地方是“铁租”,即使在遭灾歉收年景也不能少。地主往往虚报田亩面积出租,以加重对农民的剥削。无论是“分租制”还是“定租制”,农民将土地耕种肥了,地主就要将土地收回租给别人(名曰“起耕”),以获取更多的地租。农民交租时,地主用的是大斗大秤,谷子用风车车了又车。沉重的地租,逼得贫苦农民“禾头根下毛饭吃”。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记载说:“‘禾头根下毛(没有)饭吃’,说的是刚打下禾交过租就没有饭吃了,这种情形在寻乌占百分之四十。为什么禾头根下毛饭吃呢?譬如耕了二十担谷田的,量去了十一多担租,剩下八担多。去年过年和今年青黄不接毛饭吃时借过地主谷子两三担,加上加五利,又要还去三担多至四担多。打禾了,要收好东西招扶地主。禾打过了,买上一点油盐,舂上一点米子,立秋刚到,一切都完。这就叫做‘禾头根下毛饭吃’,又叫做‘一年耕到又阿嗬’。”(《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37-138页。)除实物地租外,农民还要承担劳役地租,就是无偿地帮地主做工。地主家做红白喜事,农民都要前去帮工,农忙季节农民也要丢下自家的农活为地主干活。
赣南的情况:“田地百分之七十以上为地主所有,地主霸占大量田地,自己不劳动,农民自己无地或少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开始就要支付押金,以后年年要缴高额地租,租额高达收获的百分之六七十。”(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团结出版社,2002年,第178页。)赣南有个老习惯:妇女出工,男人在家里抱孩子。有个地主不把田租给穷人,而是把穷人家的女儿收为老婆,为自己种田。(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第178页。)蒋经国后来对人讲:“当我们去调查时,他已有21个老婆了。这种一夫多妻怪现象真正骇人听闻,我还是第一次见到和听到。农村妇女为贫穷所迫,成了大地主的牺牲品!”(李松林、陈太先:《蒋经国大传》(上),第178页。)“在地主经济的中心地区,如江苏、广东等较富裕的省份,地租约占一半的收成;三十年代,全国的地租平均值是百分之四十四的收成”。“约四分之一的地租,是采取缴交部分收成的方式;这尤其是在生态不稳定的地区,如华北和西北的干燥区。这种方式,是佃户与地主共享收成结果(大多是各拥有一半),也一起承担风险”;还有一种方式的地租,就是“缴交约定的金额;佃户卖掉部分收成,以现金缴交地租”。(〔英〕尤尔根·奥斯特哈梅尔著,朱章才译:《中国革命》,第162页。)(未完待续)
作者:关海庭,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田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生
来源: 《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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