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 星期五

半殖民地状态终结:再谈中国“站起来了”历程(上)

民国历史的不同面相之六

  中国不屈不挠的抗战,使世界刮目相看,全球两大阵营都要争取中国人心,各国都宣布放弃在华特权,交还租界,取消领事裁判权。1943年1月,中美、中英签订了平等新条约,其他盟国也随之跟进。这些条约,有的虽留有若干尾巴,但与晚清的旧约相比,已有根本的不同。新旧条约的更替,标志着“民族解放”在法理上的完成。抗战胜利,则把法理上的完成予以彻底实现。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地位,是毫无疑问地确立了。

“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

  华盛顿会议确立了:1)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领土与行政完整,2)任一列强不得在华谋求特殊利益,3)任一列强不得就解决中国与所有外国关系中的既存问题(即改约问题)进行谈判,笔者称为“对华三原则”。

  平心而论,这三项原则,既反映了一战与五四以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列强间的矛盾与制衡对于中国维护国权的可利用性,也反映了列强的自私和力图维护既得利益的图谋。

  根据这些原则,某些列强独有的在华权益,例如不是所有列强都有的在华租界与租借地,应该通过个别谈判归还中国。到抗战时,中国已通过这一方式收回了青岛、威海卫、广州湾(即湛江,法国于华盛顿会议后承诺交回,但未具体实施。抗战时法国维希政府“交还”汪伪,成为日占下的沦陷区,抗战胜利受降时才真正光复)与胶济路,还有旅大(旅顺与大连)、九龙与中东路未能收回。

  而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是关税权、治外法权等,在这些问题上,不仅所有列强,而且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外国,包括巴西、秘鲁、墨西哥等与中国类似的国家,在华都有类似权益。

  当时,列强原则上也承认这些权益不公平,要改变,但强调此种改变要与中国自身的改革相联系。如关税自主,要与废除厘金相联系;取消治外法权,要与中国建立近代法治相联系。

  这当然体现了列强尽量延长这些权益的自私企图,并且也与尊重中国主权相矛盾。

  但今天,我们也应该承认,这些改革都是中国进步所必须的,符合我们自己利益。事实上,晚清以来,西方列强的对华影响一直就是两面的:一方面,给我们带来耻辱和压迫;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中国的许多进步,也确实是迫于外力。

  今天看来,别人逼着我们进步,当然让我们很不爽。但是扛着这些压力,坚决不改革(如同庚子时的慈禧),难道就很爽吗?所以,对这些进步,应该秉持谭嗣同的态度:压迫要抗争,改革更要主动,“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

  民国时期的外交,就是一面抵抗外侮,一面推进改革。为此,按华盛顿会议的上述原则,1925年,北京政府开始就改变不平等条约,与各国进行实质性谈判;1926年,“国民革命”兴起,广州、武汉两个国民政府,对外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立场;1928年,南京政府完成北伐,大体统一了中国,遂继续推进上述谈判。

恢复关税主权与司法主权

  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时,这些谈判有了很大进展:在关税权方面,通过一些国家旧约到期另订平等新约(美国带头在旧约未到期时主动改订新约),并推动其他国家也相继改约。到1930年,最后一个顽抗的国家——日本,也被迫接受改约,中国终于完全实现了关税自主。这对保障国家收入、发展民族经济,都有很大意义。

  在废除治外法权(主要是领事裁判权)方面,中国经过艰难谈判,也与不少国家达成一致。

  对于未达成一致的列强,中国则采取单方面行动。1929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撤废领事裁判权特令》,自行宣布从1930年1月1日起,废除列强在华司法特权。这一无需与有关国家协商、而自行废权的强硬做法,引起列强激烈抗议。中国事实上也未按期实行。但此举毕竟迫使列强承认,自该日起,治外法权要“逐步”取消。

  1931年5月4日,国民政府再次自行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明确宣布,对在华外国人拥有司法主权。虽然在此后的“实施”中,仍然打了折扣,但是至少在形式上,宣布操之在我,仍然意义重大。

  其实众所周知,很多在华外国人与外国公司,现在仍然受到特殊照顾,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至今仍在引起非议。而在号称激进的“文化大革命”中,在华外国人被指为“反革命”的(如著名的李敦白等人),最多只是被驱逐而已,当时甚至没有像当年国民政府对牛兰夫妇那样审判他们。

  不过,只要这些照顾操之在我,就谈不上是国耻。当然,在“文化大革命”的“恶法”下的平等,是否值得争取也是问题。“文革”中不像当年我们杀中国自己的“反革命”那样,杀在华外国人,没人认为值得非议。而当年在国民党政府的镇压下,共产党人托庇于外国司法特权,更没有人认为是“卖国行为”,反倒是北京政府闯入苏联使馆捕杀在彼避难的李大钊等中共烈士,受到强烈谴责。

  这一切都说明,在神圣的主权之上,确实还有若干更神圣的道义原则。而废除治外法权与国内法治改革挂钩、关税自主与废除厘金挂钩的做法,虽然不值得称道,但废除治外法权的进步意义,需要国内法治进步的条件才能体现(类似地,关税自主的进步性需要废除厘金才能体现),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政治多元化与外争国权的关系

  无论如何,当时中国在这些问题上,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同时,在废除厘金、改善法治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步。

  由于这一时期存在着北京、广东、武汉、南京等不同的民国政府,今人于是有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广州、武汉政府的“废约外交”和南京政府的“改约外交”之说。而后两者,当时又被这两个民国政府称为“革命外交”。

  学术界如今对三者中何者贡献更大,仍有争议。

  过去,国共两党都宣称“北洋政府”(即北京政府)“卖国”,而广东国民政府“反帝”,南京政府更自称其“革命外交”与广东政府一脉相承,而共产党则否定这种继承性。

  今天,两岸学界一般都承认,三个民国政府与1949年后的新中国,都为纠正不平等做出了贡献。

  有的学者对南京政府的外交评价较高,因为上述纠正不平等的努力,大都是在这一政府时期收获成果的。

  但也有人认为,南京政府的“革命外交”,说得多做得少,在实质性问题上的进展,并不比北京政府大多少,倒是过去所说的“北洋军阀”更为努力,他们的外交“不同程度地推进了‘取消不平等条约’的进程”,而南京政府只是摘桃子而已(申晓云:《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改订新约运动”之我见——再评王正廷“革命外交”》,《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但不管谁的贡献更大,他们都有贡献则是肯定的。改订新约,收回权益,是抗战前历届民国政府前后相继的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彻底实现,一直要到20世纪末我国收回港澳。正如王建朗先生概括的:“它是几代人和数届政府不断努力的结果,其中既包括最后毕其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包括一直以革命党人自居的南京国民政府,还包括具有更大的妥协性的北京政府。”(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

  从1922年华盛顿会议确定谈判原则,1925年实质性谈判开始,到1931年这段时间,虽然没有完成纠正不平等条约的整个过程,但其进展是很明显的。如果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半个世纪后,我们才收回香港澳门,就不能不承认,在那短短几年内,又是在内忧外患天灾人祸如此之多的乱世条件下,中国能接连收回青岛、威海、湛江等重要口岸和许多租界,实现关税自主,在取消治外法权方面取得关键进展,堪称奇迹。

  为什么能够如此?

  除了今人提到的种种原因,尤其是国内官民互动的红白脸抗争、成功利用了国际形势和列强间矛盾的“站队”外交等主要原因外,还有一个并非主要但人所未言,因此笔者认为值得提出来讨论的原因,那就是辛亥以后,中国政治的多元化。

  这种以群雄逐鹿的方式,而不是以宪政下政党竞争方式存在的多元化,尽管会削弱对外抗争的国力,但是如前所述,多元力量对政治合法性的竞争,也促使其中的每一元都尽量表现“爱国”而不敢“卖国”,因此,在同等国力的条件下,它的对外,往往表现得更加积极。

中东路事件:“革命外交”的最大挫折

  如果说,1931年前的废约外交、或者国民政府所称的“革命外交”,在向列强收回权益方面,都取得了不小进展,那么惟一的重大挫折,就是在对俄方面。

  苏俄在掌权之初,发表那两个好话说尽的对华宣言,但地位一稳就不认账。1924年的中苏《解决悬案大纲》,苏方再不提什么“无条件放弃”,而是要挟中国必须以天价赎回中东路,在未能赎回前,则实行中苏共管。但此后,连中苏共管也没有兑现,中东路仍是苏俄的禁脔。

  在“革命外交”的高潮中,易帜不久的张学良东北当局,在民国中央政府支持下,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先是要求兑现中苏共管,遭拒绝后,试图强行收回中东路。现在看来,年轻气盛的“少帅”此举确实太激进,而且由于反共的意识形态作祟,使他没能正确判断国际博弈的局势。

  如前所述,当时中国外交喜欢利用列强间的制衡,这一策略在很多情况下也确实奏效。而那时列强基于“恐共”情绪,有一致排苏的倾向,尤其是与俄国在东北久为争夺对手的日本,更是如此。中国当局因此认为可以利用这种形势,迫使苏俄让步。

  不料,俄、日与其他列强不同,作为对华野心最大的两个列强,两国虽有重大利益冲突,但一旦意识到中国的行动对其野心产生严重阻碍,为对付中国,两国常常会达成妥协,这对中国来说是非常致命的。

  整个民国时期,中国联手西方列强来抗日、拒俄,有时成功,有时不成功,但也不至于酿成大祸。但在向西方列强收回权益的斗争中,俄、日基本上是败事有余(苏俄对北京、南京政府的废约外交,只有指责从无助力,表面是鼓动更激进的“反帝”,实际是乐见中国与西方闹僵;日本更是中国废约外交的强硬对手,其态度比西方列强更为顽固),而中国的联日制俄和联俄制日企图,则常常会吃大苦头。

  在中东路事件前,中国政府才刚刚与日本就一些悬案达成妥协,并恢复了邦交。事件之初,中国其实是设想日本在东北会对苏俄形成牵制,使后者不至于为所欲为。但没想到,事件一发生,日本立即敏感地察觉到,中国若能收回中东路,也就可能收回满铁,因此立即公开声明严厉警告中国政府不得触犯日本在东北的权益,否则必以“极端方法”来报复,同时对苏俄的行动则不置一词。这与中国政府的预期完全相反。

  对苏俄来说,日本的声明无异于一种暗示。苏俄没了顾忌,果然放手采用“极端方法”来惩罚中国。1929年8-11月间,苏俄公然不宣而战,出动陆海空大军从满洲里、绥芬河、同江等几个方向对中国发动大规模入侵。东北军力不能敌,全面溃败,两个主力旅与松花江舰队惨遭覆灭,旅长韩光第等大批官兵殉国。苏军先后从同江攻陷富锦,从满洲里进占海拉尔,从绥芬河侵踞密山。丧师失地后,张学良被迫接受屈辱条件,收回中东路之举彻底失败。

  显然,此一事件中,张学良的鲁莽败事应该受到指责,但他收回中东路之举,从维护中国主权的角度来讲是不错的。

  另一方面,既然中国实力未逮,苏俄抗拒中国收回中东路,也可以理解。但这毕竟是在中国土地上发生的外交事件,苏俄以武力解决外交冲突,在中国一枪未发的情况下,对中国发动大规模侵略战争,不仅强行恢复了苏方垄断中东路的事实,还强迫中国签订了《伯力协定》,推翻了原来《解决悬案大纲》中关于中苏共管的文字,实际上是变本加厉地损害中国,这不能不说是极端的蛮横。

  本来,当时的外交中常有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的游戏。就在几乎同时,中国单方面废除治外法权的激进做法,也引起西方列强抗议,但最终还是以“废权应逐步解决”的方式,取得了双方妥协。但是俄、日就不是这样,他们对中国的诉求是“一步不让,加倍报复”,终于把中国逼到了墙角。(未完待续)

  作者:秦晖,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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