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李凌:勇破坚冰的《未定稿》(中)


  九

  1979年10月,社科院陆学艺、贾信德、李兰亭等三人到安徽农村调查,带回三篇由安徽的同志写的调查报告,内容主要是介绍该省肥西县山南区(共有98310人,十五万多亩耕地)于1978年冬种小麦时,有77%的群众自发地搞起“包产到户”,战胜了严重的干旱获得了大丰收。1979年夏产粮食二千零一十万斤,比1978年增产265%;国家征购一千一百四十九万斤,比1978年增长5.7倍。搞包产到户的队比不搞的增产幅度大得多。许多穷队、穷户一下子翻了身,集体提留、公共积累也增加了。面对这样的大好形势,有的人却认为这是倒退走资本主义道路。肥西县委由于“左”的思想和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下令要“纠正”包产到户,要求农民“重新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并派工作组去“纠偏”。基层的干部和农民学习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理论以后,不像以前那样驯服挨整了。他们反问:“增产粮食犯不犯法?”“为什么实践证明能够大增产的办法不让搞?”“我们国家至今还吃进口粮食,作为一个中国人,感到不光彩,我们这个办法难道不比吃进口粮好?”问得下去“纠偏”的县委干部哑口无言,县委干部们也很矛盾。他们自问:“过去搞了二十多年的农业工作,往往粮食减产了,许多农民逃荒、饿死,反而说这是社会主义,大方向是正确的。现在包产到户,粮食大增产,农民满意,反而说是资本主义,说大方向是错误的。”“到底什么是资本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把我们搞糊涂了。”陆学艺等三人就此问题写了一篇评论文章,指出包产到户和工厂实行计件制一样,都是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只要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是好的。评论文章还从理论上说明了有关的许多问题。《未定稿》认为这三篇调查报告和评论文章很好,决定在1979年11月8日予以发表。但社科院领导知道后,对我们进行严厉批评。因已经发排,院领导下令只准作为“增刊”,即印二百份,不发给一般订户,只发给少数有关的学者和领导参考。但即使这样,这期《未定稿》还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中共甘肃省委原来准备下令对一些零星自发搞包产到户的生产队进行整治。接到这期《未定稿》后,省委负责农业的书记建议重新研究,结果决定准许各县都搞一些试验,根据实践的结果再作决定。一年以后,即1980年7月,陆学艺和王小强两人到甘肃省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跟踪调查,发现包产到户克服了过去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时干活稀松的缺点,农民可以自己当家做主,积极性大大提高,凡是搞了包产到户(或类似形式)的都大增产。他们在调查中还研究了发展的趋势:今后即使生产力水平提高了,也不会走过去“生产队—大队—公社”的老路,而是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向社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他们合写的调查报告《包产到户的由来和今后的发展》在1980年11月出版的《未定稿》上发表。

  《未定稿》1980年1月发表了安徽省滁县地委书记王郁昭的《尊重实践权威肃清极左流毒》的文章,介绍他们去年在全地区推广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联产责任制获得大丰收的事实。开始推行联产责任制时,包括省委机关某些人在内对此施加压力,认为这是向资本主义倒退,是右倾,但是省委书记万里坚决支持改革。他批评省委的某些人“坐而论道”,引书本条条,而不看实践结果,不看人民群众的意愿。由于万里的支持,才使联产责任制得以在全省逐渐推广。不久,在全国即流行“要吃米,找万里”的民谣,反映了民意。

  肥西县山南区搞包产到户和著名的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十八户农民签字搞包产到户几乎同时。后来的人恐怕很难了解,农民只是要求用自己的双手在自己生产队的土地上劳动,收获以后还要“先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然后才是自己的,为什么还要这样胆颤心惊?小岗生产队的十八户农民一个个签字摁手印保证,如果生产队长因搞包产到户而遭批斗或坐牢,这十八户农民要保证队长家属的生活;山南区的农民搞包产到户明明已经大丰收,而它的上级南山县委还下令“纠偏”。这是为什么?这要追溯到五六十年代“大跃进”时期。那时的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是“大跃进”的积极分子,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搞得很严重,致使经济发生严重困难,1960年出现大量逃亡、要饭和饿死人的现象。曾希圣为此深深内疚自责,后来从一个老农在山上自己开荒,打的粮食吃不完,主动上交许多粮食的事例得到启发。此后,又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提出“责任田”的方法(其实就是包产到户,因“包”字比较敏感,故只能用“责任田”名义),并于1961年3月把这个想法向毛泽东作了汇报,毛答复说:“你们试验嘛!搞坏了检讨就是了,如果搞好了,能增产十亿斤粮食,那就是一件大事。”1961年7月,毛到安徽视察时,又向曾说:“你们认为没有毛病就可以普遍推广。”“如果责任田确有好处,可以多搞一些。”有了毛的支持,责任田在全省迅速推广,到1961年底,全省实行责任田或类似形式的占生产队总数的90.1%,普遍获得丰收,自己吃不完还支援河南、山东和江苏的部分灾区。安徽省国家粮库1961年底比上年存粮增加1.14亿斤。因此农民把责任田叫作“救命田”。就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过了几个月,在1962年1月,在北京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曾希圣既因在“大跃进”中刮“五风”大量饿死人,又因推行责任田救活人被撤职、批判,1968年在“文革”中被批斗死去。仅安徽一省,因支持和参加过责任田的干部和农民数十万人被打成走资派、走资户,有的被判刑,有的被整得家破人亡。正是因此,包产到户(责任田)变成一个令人谈虎色变的雷区。

  可以设想,如果不是“四人帮”垮台,如果没有真理标准的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如果不是“两个凡是”的观点被批倒,在安徽如果不是省委书记万里的支持,那么肥西县山南区和凤阳县小岗生产队等地的干部群众,都会遭到厄运。幸亏这些都是“如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胡耀邦等重视实践的结果,多次派出大量工作人员到农村调查,并开会研究讨论,肯定了包产到户的优越性。到1982年4月发出的中央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宣布: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在这几年期间,《未定稿》先后发表了大量关于农村经济的文章,主要是通过调查的事实,说明以包产到户为主体的生产责任制的优越性,也指出各地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1979年7月25日出版的《未定稿》发表了中共中央党校原校长杨献珍在1955年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过渡时期的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问题》。

  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确定:新中国的经济基础由五种经济成分组成,即国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合作社经济的半社会主义所有制、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个体农民所有制和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但1952年即有人提出在过渡时期的经济基础只有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即所谓“单一经济基础论”,他们否认其他几种实际存在的经济成分也是基础的组成。包括当时在中央党校学习的学员在内的不少人对此问题都感到迷惑。为弄清这个理论,时任中央党校校长的杨献珍写了这篇文章,作为给中央党校学员的讲稿,并印了几份清样,送中宣部审查,内部未印刷,也未公开发表过。但在1964年围攻杨的“合二而一”论时,他的这篇文章也作为一条罪状被大肆攻击。在“文革”时,林彪、“四人帮”一伙把这篇文章说成是“反对社会主义道路”,是“唯生产力论的变种”,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反动理论”,并对杨献珍进行残酷斗争和迫害。

  粉碎“四人帮”后,为了澄清事实真相,杨献珍将此文送《未定稿》。杨献珍的文章在大段大段引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同时,又引述马克思的论点和列宁在1918年对当时俄国五种经济结构并存的描述,说明中国也同样客观上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这就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而那些主张“单一经济基础”的人,认为中国在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已经是“纯粹又纯粹的”社会主义是不符合事实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无论哪一种经济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现在回顾起来,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如果建国以后能够按照决议的精神: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共同发展,对资本主义经济当然要加以限制,但只是在活动范围、税收、价格和劳动条件等方面加以限制,而不是消灭;对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实现工业现代化和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谨慎地、逐步地引导他们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并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那今天中国的经济面貌就会大大不同。


  也可以说,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时期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是当年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继续和发展,当然,新时期采取了很多具体的措施,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法令,但在基本精神上与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是吻合的。


  十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年代,他们在政法领域散布的谬论很多,流毒也很广。《未定稿》十分注意组织和发表政法方面的“肃毒”文章。1979年4月发表了卢惠民的《政治民主与新闻自由初探》,指出应该吸取“文革”的惨痛教训,根据宪法的原则,制订出一部新闻出版法,并认真贯彻执行,这样才能防止悲剧重演。1979年3月发表了陈春龙和刘海年合写的《应该给文艺工作者以法律保护》,同年4月,又发表了两位合写的《论反革命罪》,引证毛泽东的话:“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见《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971页),指出要按此原则制订法律,要将言论和行动分开,不能随便以“反革命罪”罪名对人民滥施迫害。1979年4月发表了吴大英和刘瀚合写的《阶级斗争和法制》。1979年6月发表了许崇德的《论宪法规范的明显性——对我国1954年以来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先后颁布过三部宪法,若论规范的明显性,应首推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文艺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到了1975年宪法,规定这些权利的条文都被“四人帮”删去了,1975年宪法还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按:实际上打倒了公检法),因而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失去了必要的保证。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以后一年多进行修订的,比1975年宪法有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如1954年宪法规定过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重要原则,在1978年宪法中仍未得到明确的肯定。1979年9月《未定稿》发表了林欣的《从罪刑擅断主义到罪刑法定主义——人类在文明的道路上前进了一步》,从历史的发展论证了这个问题。1979年10月发表了黎澍的《中国社会科学三十年》,文章叙述和分析了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曲折坎坷的历史,同时针对当时有的人认为过去的错误主要在混淆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性质而强调指出:“这种看法根本错了。因为它的前提是:人民在政治问题上根本不应有发言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并且首先指政治问题的发言权。”“要求分清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争取学术问题得以进行自由讨论,实际上就是承认可以不要政治上的言论自由。”1979年10月发表了晓鲁的《试论政治民主化与生产社会化的历史联系》,文章指出,封建专制是小生产的上层建筑,而生产的社会化现代化,必然要求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更是如此。

  1979年10月我们发表了徐博涵根据马列经典的论述和我国大量实际材料写的《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始终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1979年9月发表了时任新华社驻川记者的郭超人(后任新华社社长,2000年去世)根据对四川双流县农村阶级斗争状况的调查写的《扫除唯心主义的阶级估量正确认识现阶段的阶级斗争》。文章根据大量调查指出,过去由于唯心的阶级估量,用反动的“血统论”和“唯成分论”使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如双流县有一个名叫新店子的小街道,经过历次政治运动,成年人中的“专政对象”和“审查对象”共计八十七人,占成年人总数的74%,所谓完全“纯洁”“干净”的只占26%。这种做法是扩大了敌人,孤立了自己。该县建设一队的贫农和中农100多口人中,没有一个有参军的“资格”。有一年,上级给这个队分配了两名义务兵的名额,这个队只好从外地借两个知青来完成任务。从这种唯心论的阶级估量出发,年复一年搞政治运动,使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群众一次一次地被“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对广大农民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极大地伤害了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孤立和打击地主、富农”的阶级路线,在新中国成立近三十年之后,在三大改造完成二十多年之后,已不符合实际,如果把多年以前的地、富、资的第二、三代甚至第四代(他们都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成长起来的)也划为阶级敌人,更是荒谬了。1980年1月,《未定稿》发表了冯子标的文章,题目就是《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的阶级路线应当改变》,继续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十一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曾经说过:“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借鉴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文学艺术是这样,法律和法学也应该是这样。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以后,极左的思潮逐渐泛滥。毛泽东亲自主持制订的1954年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等法制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等,不久即被当作资产阶级原则加以批判。在反右运动中,凡是主张按毛泽东指出的对过去的包括法学在内的文化也应该批判地继承的学者几乎都被打成右派,被批判斗争,残酷迫害。到了林彪、“四人帮”一伙横行的时代,这种情况更是登峰造极。他们的罪恶目的就是剥夺人民的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进行封建野蛮的专制统治。为冲破这个禁区,《未定稿》1979年4月发表了吉林大学栗劲教授的《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文章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深刻地批判“四人帮”一伙的种种谬论,说明我们必须全面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建国以来司法领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古今中外一切法学著作和各种成文法典,批判地借鉴和吸收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用的东西,完善和制定社会主义各项法律。

  1980年初,孙亚明对西德的法律制度进行考察。1980年7月《未定稿》发表了他的《考察西德法制的一些观感》,文章指出,二战时西德经济遭到严重破坏,1946年西德工业生产只及1938年的22.6%。但到七十年代,西德已成为仅次于美、日的第三资本主义经济大国。战后三十多年,经济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持续发展,社会也比较安定,其原因很多。但比较完备的法制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则是其重要因素之一。1945年,西德在美、英、法占领军监督之下,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相当于宪法),抛弃了法西斯专政的一套,恢复了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各项原则,重新确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他们取缔了任意捕人、非法捕人、草菅人命的纳粹专横,恢复了罪刑法定主义,以及审判独立的原则;他们取消了国社党的一党专政,恢复了资产阶级的多党制。基本法也保证了各州的宪法权利。有关外交、国防、国籍、货币、关税、邮电等重要立法权均属联邦专有,称为“专有立法”。各州有“并行立法”权,各州可以根据联邦颁布的法律原则,制定适合本州特点的法律和条例。1949年—1979年,西德制定了三千多个重要法律,如选举法,宪法保卫法,结社、集会游行法,罢工法,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是公民个人、法人团体还是国家机关,都一律要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办事。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他们奉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既能保证企业的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又可防止垄断(如卡特尔法);他们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和著作版权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据统计,战后三十年来,西德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中,有70%来自科技的进步。在政治方面,他们明确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基本法的首要位置,多党制不但允许社会民主党通过选举进议会、入内阁,而且允许他们组阁,实行他们的社会民主主义政策。在经济方面,他们推行企业股份分散化,把股票的面值缩小,使多数职工都可以买得起,增强了职工对本企业的凝聚力;他们还推广企业职工享有“共同决定权”,即职工代表有权参加私有企业的管理,共同决定企业的大事。他们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社会福利法,使大多数人的生活有保障。这些既是资本家集团为了自己长远的利益而采取的“让步政策”,也是西德人民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孙亚明的文章还指出了西德法制方面的缺点和存在的失业、吸毒、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等问题。文章最后指出,西德的法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但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制保持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秩序,调节阶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特别是他们严格依法治国等方面,是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的。


  十二

  华盛顿是北美独立战争的领导人,是战时大陆军的总司令,为美国的独立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战争即将结束时,大陆军的一批军官于1782年,建议在北美建立君主制,让华盛顿当国王(这样,这些高级军官就可以成为世袭贵族);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又有三分之一的代表主张在北美建立君主制,把王冠送给华盛顿,但是都被华盛顿严辞拒绝了。本来,在当时,只有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其他国家都实行君主制,就连比华盛顿稍后的海地资产阶级革命黑人领袖德萨林纳,在革命胜利后也先是任终身总督,后来加冕称帝。而华盛顿不迷恋权力、地位,多次拒绝军官们送给他的王冠,实在是难能可贵的。不只如此,美国赢得独立以后,他于1783年12月向国会辞去了军队总司令的职务,回到弗吉尼亚他自己的种植园当普通老百姓。三年多以后,1787年他当选为代表参加制宪会议,1787年3月他被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连任一届后他发表了著名的《告别书》,告诉美国人民他已决定不再当美国下任总统候选人了。这种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高尚风格,使他赢得了美国人民由衷的敬爱。他没有指定继承人,他认为指定继承人是在共和制名义掩护下的君主继承制的专制制度,会引起各种势力利用阴谋或暴力篡权,造成政局动荡。他认为民主的宪法可以使政治权力各部门互相制约,可以防止各行政部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福利。

  华盛顿只当两任总统为美国树立了一个范例,在以后的二百多年中,除了罗斯福在二战期间四次连任总统外(第四次当选不久即病死,由副总统杜鲁门继任),历届总统最多只能连任两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现代国家的最完美的例子就是北美。”(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70页)《未定稿》1979年12月15日发表的林欣和李琼英合写的《华盛顿与民主共和制》对此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在他们的著作(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集第316~317页;列宁的《论国家》)中都曾指出,美国1787年设计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当时是世界上最先进最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依据什么理论和怎样产生的?《未定稿》1982年11月发表的张宝训的《美国分权政府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依据》,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分析和回答。北美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1776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了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起草的宣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独立的《独立宣言》,宣告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并且阐明了这个新国家权力机构组成的政治思想基础。1777年11月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独立及其他每一管辖权与权力”,从而就否定了邦联国会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中央政府应有的内政权,因此在当时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软弱无力。美国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在国外贸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邦联政府也无力保护;同时,在国内,工农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发生尖锐矛盾,各州先后发生了“威胁产权利益的激进运动”,特别是马萨诸塞州的谢思所领导的农民起义,邦联政府也无力镇压,因此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强烈要求成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于是1785年邦联国会在其成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的推动下,决定要制定另一部代替《邦联条例》的新宪法,1785年7月,在费城举行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著名的制宪会议。参加会议的大都是经济巨头和政界、学界杰出人物的代表,而且是英、法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信徒。洛克认为,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他认为人类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才订立契约(宪法)组成政府的。美国费城制宪者反对专制政体,他们认为“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泉源”,主张建立经过“被统治者同意”的“受限制的政府”,“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他们也受到马基雅弗利等的影响,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和追求权势的,要建立一种确定的制度去阻止当权者擅权。如果少数人擅权,就会迫害多数人;如果多数人擅权,就会迫害少数人。他们认为:“设计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统治人民,然后再使政府控制自身。”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正好适应这种要求。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最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若将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的一切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必将导致专政”。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提出主张说,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建立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机构。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根据这种理论为政府分别行使各种权力的部门奠定了应有的独立基础。宪法规定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参议员原则在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改为各州选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总统则在人民选出来的总统选举人中产生,任期四年。司法长官虽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但宪法规定司法独立,而且法官如行为正当,可任职终身。这样通过其产生途径和任期年限的不同,可以保证它们行使权力的法定的独立地位。按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对国会议决的法案有批准或搁置或否决的权力;而国会又有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推翻总统否决的权力;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需经国会同意,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但法官须经总统任命,国会审议批准,同时法院有评论国会和总统的行为是否违宪的宪法权力;宪法又划清了国会两院和中央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互相制衡的原则。宪法与合众国的法律和缔结的一切条约,各州必须遵守。这样就保证了建立一个力量强大而其力量又受限制的中央权力机构来保卫人民的权利和发展经济的自由。这从当时人类历史正在从神权、王权统治一切的黑暗中世纪走向科学和民主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来看,无疑是一大跃进,并为后来欧洲特别是法、德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树立了可供仿效的楷模。


  十三

  “权力就是腐化,绝对权力就是绝对的腐化!”“权力必须以权力来制约!”对这个深刻的道理,长期旅居西欧的列宁自然是明白的。但是,十月革命以后的俄罗斯,是俄共(布)一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不允许有反对党存在,怎样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呢?原来负责检查工作的是斯大林领导的工农检查院,但它未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列宁批评工农检查院“成了中央委员会的助手和附属品”,没有丝毫威信。鉴此,列宁提出一个重要的思想,这就是在俄共(布)党内建立两个委员会,一个是中央委员会和由中央委员会设置的处理日常事务的政治局,这是最高执行机关;另一个是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党的最高监察机关。两个委员会都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们是平行的,相互独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权利也有责任对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进行监督,监督它们是否正确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否有官僚主义、特权、特殊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并加以处理。

  俄共(布)的九大、十大的决议和列宁的讲话、文章多次指出,监察委员会应由党内最有威信、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工作的同志组成;监察委员会在中央和地方都和与级的党委员会享有同等的权利,最关键的问题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列宁把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政治局、组织局并列为党的最高机关,十大决议还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员会必须执行,不得加以撤销,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

  党的决议还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绝对了解中央政治局的结论并处理它的问题,不要“照顾情面”。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自己的主席团的领导下,有系统地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党的委员会不得干涉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双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这一方有必要出席另一方的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监察机关没有任何行政权。

  监察人员必须完全由选举产生。列宁认为,如果监察机关作出的决议,不符合它的上级党委或同级党委的某些领导人的心愿,触犯了他们的权益,那末这些决议将得不到执行,这些监察人员或许要被调离职务,甚至有遭到打击报复的危险。因此,列宁特别强调监察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他们在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调离,对此,党的十大、十一大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23年十二大期间,列宁因病重未能出席,会议由斯大林主持。此时的斯大林,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斯大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

  1924年列宁去世后,在斯大林主持下,逐渐对监察工作做了一些重大的原则性的改变:

  1.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员会完全平行和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降低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

  2.取消了监察工作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甚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建议,须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3.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党的十七大明文规定:“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为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者,各级苏维埃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也由上级任免。”

  4.取消“关于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离”的规定。

  这样,监察委员会就如同列宁曾经批评的那样,成为中央委员会的“附属品”,党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变成不受任何监督的机关,各级党委员会也不受监察委员会监督。

  而斯大林又高踞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之上。他利用不受任何监督的绝对的权力,大规模镇压不同意见者,肃反严重扩大化,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上的一个惨痛教训,也是苏共亡党、苏联亡国的一个重要根源。

  1979年9月出版的《未定稿》发表了刘立凯的《列宁论监察制度》一文,对上述问题作了深入的考察。


  十四

  在“文化大革命”中,哲学也是重灾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是毛泽东的名言。对立统一,当然既包括“一分为二”又包括“合二为一”。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只能讲“一分为二”,不能讲“合二为一”。只能讲斗争,不能讲团结,否则就是讲“调和折中”,是“宣扬阶级斗争熄灭论”。凡是不同意林彪、“四人帮”一伙这种谬论的,甚至只是在学术观点上提出商榷意见的,都被他们残酷迫害,制造出包括中央党校校长杨献珍在内的无数的文字狱。1979年1月出版的《未定稿》发表了梁长汉的《正确理解对立统一为“合二为一”平反》的文章,从理论上批驳了林彪、“四人帮”的谬误和反动的本质。

  毛泽东说过:“做一切工作,必须切合实际,不合实际就错了。切合实际就是看需要与可能,可能就是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干部条件。”周恩来也说:我们搞工业化,要根据“国家的物力、财力、人力的可能条件,实事求是地规定各项指标”。这都是正确的。周恩来和陈云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之后,发现很多地方的领导人被胜利冲昏了头脑,到处铺摊子、上项目,盲目冒进,超过了实际的可能。在周恩来的指导下,《人民日报》于1956年6月20日发表了一篇题为《要反保守主义,也要反急躁情绪》的社论,此文事先请毛泽东看过,毛批示说:我不看了。当时周恩来以为他同意了,就发表了。后来毛说:这是骂我的文章,我为什么要看?在1958年召开的南宁会议上,毛批评周的“反冒进”,说周离右派只剩五十米了。周不敢辩解,连忙检讨,后来甚至提出辞去总理职务。此后不久在“大跃进”运动中,不顾条件、盲目冒进的作风愈演愈烈,唯意志论猖獗。1979年4月,《未定稿》发表了李敏生的文章《“条件论”是唯物论》,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明这个问题。文章指出,大跃进期间,所谓“人有多大的胆,地有多大的产”,都是主观唯心主义,给国民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当时被批判的“条件论”、“秋后算账论”其实是正确的,因为任何一种新的措施,是否成功有效,都要经过实践检验,也就是秋后算账。

  1979年8月《未定稿》发表了张宣三的《试论唯意志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破坏》,文章指出,唯意志论者认为,只要抓精神,抓政治,抓上层建筑领域的革命,就可以把生产力促上去。在我国农业生产力还很落后的情况下,却要求生产关系一次又一次地不断改变,直到有的地方一个县几十万组成一个大公社,统一核算,吃“大锅饭”,搞“穷过渡”,严重地破坏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的损失。当时又提出所谓“以粮为纲”、“以钢为纲”、“纲举目张”,认为只要粮钢两个“纲”元帅一升帐,其他问题(目)就自然而然地顺利解决。于是用行政命令和大兵团作战的军事办法,要上亿农民到处安营扎寨,用土炉子、砖瓦窑、旧碉堡炼铁炼钢。为了要钢铁,就到处砸铁锅、拆门板、毁农具;为了“以粮为纲”,就全面破坏林业和果树,破坏牧场,禁止一切副业生产。文章还指出:五十至七十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科技突飞猛进,而我国却基本上停滞不前,唯意志论是造成这种恶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未完待續)

  李凌,《书屋》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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