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出版史故事:《金瓶梅》《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发行感想




    最近接朋友来信,谈到他正在研究《金瓶梅》,想弄明白毛泽东同志为什么多次要求高级干部读《金瓶梅》。而且,他还搜集到胡乔木同志一封信,也是谈《金瓶梅》的。胡乔木信中的意思是说,对《金瓶梅》这部书应该做实事求是的评价。毛泽东谈《金瓶梅》,坊间传说版本颇多,较为具体的就有五次,准确与否,没有看到原件,但大体是可信的。胡乔木的信我是知情的,因为他的信是写给新闻出版署的。当时我正好负责这方面的具体工作,所以,了解这封信的来龙去脉。而且,我手头就有这封信的复印件。乔木同志信原文如下:

    关于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一书在西方文艺界评价的历史,请参看最近出版的世界文学名著丛书《儿子与情人》一书的译后记,该书似是外国文学出版社所出。

    关于中国的《金瓶梅》,我想看看人民文学出版社所出的删节本(该本比郑振铎节本删节更多),如还能找到,也可和郑节本作一比较,以便对此节本做出公正的评价和妥善的处理。当然,即使有控制地发行(?)节本,也会为全本推波助澜,这是件难办的事。但是从长远说,这样一部开《红楼梦》先河的文学名著,国外争相翻译,学者争相研讨,出版方面决不能只当作淫书一禁了之,都得想出一个恰当的方针。为此,请设法把两种节本找给我。



    很明显,乔木同志这封信的重点是谈《金瓶梅》。 在谈《金瓶梅》之前,他先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大概也是对两部书遭遇的某些相同之处有所联想吧?

    乔木同志说,“请参看最近出版的世界文学名著丛书《儿子与情人》一书的译后记,该书似是外国文学出版社所出。”外国文学出版社曾是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另一块牌子。我查看了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出书目录,也请教了最后一版2011年4月印刷的《儿子与情人》一书的责任编辑 。她帮我仔细查询,结论是并没有以外国文学出版社名义出版的“世界文学名著丛书”本《儿子与情人》。可能是乔木同志记错了。后来从网上觅得 一册1987年以外国文学出版社名义出版的《儿子与情人》, 方知乔木同志记错了丛书名字,它不叫“世界文学名著丛书”而叫“二十世纪外国文学丛书”。书后确实附有译者之一陈良廷的“译后记”:《劳伦斯和他的<儿子与情人>》。

    《儿子与情人》的“译后记”,多谈的是劳伦斯的履历和创作的成绩,关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轶事,可能因为在世界文学史上属于人所共知的常识,并没有多谈。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二十世纪最具争议的世界名著之一,曾被认为伤风败俗而在一些国家遭禁。其实,当时的英国社会之所以不容这本书,说它“伤风败俗”,主要是因为一个贵族女人与其猎场看守人发生了关系,产生了爱情。这种男仆和女主人,跨阶级的婚外情,在当时英国上层社会无异于乱伦,严重颠覆了现有的社会秩序,所以被社会所不容。如果查泰莱夫人与同一阶级的人产生婚外情,即便是偷情也是很平常的事。

    另外,作者大力描写工业社会的物欲横流,美丽的大自然和古朴的人文传统在遭受工业发展的蚕食,人的本性遭到摧残,自然、本真、激情、生命遭到扼杀,劳伦斯在这样一个思想基础上写出的赞美、同情主仆爱情的故事,显然是不符合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的,遭到围攻与迫害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劳伦斯终于得到社会承认。F.R.利维斯说:劳伦斯是“我们时代最伟大的文学天才,英语文学中的大作家之一。”《20世纪欧美文学史》一书说:引起轩然大波的是书中的一些露骨的性爱描写……其实这部作品寓意确是严肃的,主旨仍是谴责资本主义工业化和机器文明对人性和生机的摧残,探索实现身心统一的两性关系以求得新生的途径。

    劳伦斯仅仅活了四十四岁,很短暂,但他写出了不同凡响、影响巨大的《儿子与情人》、《恋爱中的女人》、《虹》和《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十多部长篇小说(还有七部中篇小说、六十多篇短篇小说和大量诗歌和剧本)。正如他的夫人所说:“他所看到、感觉到和知道的,他都写在了作品之中,给予了自己的同胞。他留给我们的是生命的壮丽,是对于更多更多生活的希望……一份崇高而无法计量的礼物。”



    再说《金瓶梅》。其实,尽管谈“金”色变,以至于像乔木同志这样高级的领导干部,都专门写信关注对《金瓶梅》一书的评价与出版,但学术界,却从来没有轻视这样一部书。因为这部书的价值非他书可比。首先是因为它改变了中国小说以讲故事为主、以情节发展引人入胜为长的局面。比如在《金瓶梅》之前的《三国演义》、《西游记》、《水浒传》,不是历史大事、英雄人物,就是民间久已流传的故事,而《金瓶梅》则以写人物为主,刻画人物复杂的性格和心理活动,特别是描写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展示了平凡人的世俗生活欲望,这就开创了中国的白话世情小说的先河,很了不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划时代”意义。这也就是乔木同志所说“开《红楼梦》先河”的意思吧?另外,这部“词话”写的西门庆本是一个破败户,但他“开着个药铺”,“发迹有钱”,“交通官吏”,已非旧式地主。他以市民身份,经商致富,与官府狼狈为奸,成为一种新的政治力量,客观上反映了那个时代--明代万历年间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运作的形态。官场勾结、权钱合作,动摇和破坏了封建社会秩序。因此,这部书就有了特殊的意义。有人说,《水浒传》写的是政治,《金瓶梅》写的是经济。当然不能这么绝对,不过倒说出了《金瓶梅》一书的特殊贡献。

    尽管《金》书与《查》书在内容与遭遇上有某些相同之处,但两部书还是很不同的。前人早有评论。

    郁达夫1934年在《读劳伦斯的小说——<查泰莱夫人的情人>》中曾这样说:

    我们试把中国的《金瓶梅》拿出来和他一比,马上就可以看出两国作家的时代的不同,和技巧的高下,《金瓶梅》里的有些场面和字句,是重复的,牵强的,省去了也不关宏旨的;而在《查泰莱夫人的情人》里,却觉得一句一行也移动不得。他所写的一场场性交,都觉得自然得很。

    林语堂在《谈劳伦斯》中则说:

    我不是要贬抑《金瓶梅》,《金瓶梅》有大胆,有技巧,但与劳伦斯不同--我自然是在讲他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劳伦斯也有大胆,也有技巧。但是不同的技巧。《金瓶梅》是客观的写法,劳伦斯是主观的写法。《全瓶梅》以淫为淫,劳伦斯不是以淫为淫。这淫字别有所解,用来总不大合适。……《金瓶梅》描写性交只当性交,劳伦斯描写性交却是另一回事,把人的心灵全解剖了。在于他灵与肉复合为一,劳伦斯可说是一反俗高僧、吃肉和尚吧。因有此不同,故他全书的结构就以这一点意义为主,而性交之描写遂成为全书艺术之中点,虽然没有像《金瓶梅》之普遍,只有五六处,但是前后脉络都贯串包括其中,因此而饱含意义。而且写来比《金瓶梅》细腻透彻。《金瓶梅》所体会不到的,他都体会到了。在于劳伦斯,性交是含着一种主义的。这是劳伦斯与《金瓶梅》之不同。

    他们的评论也许有一定道理。但他们比较的重点都在性描写方面的差异,对于二书的社会背景,作者主观上或客观上对社会的认识或暴露,并没有多少涉及。话再说回来,我想也正因为这两本书各自的特点,它们同样被查禁的遭遇,当然也还有其他方面原因,使出版者、整理者趋之若鹜。《金瓶梅》在中国则同样是引发各种议论甚至批判的热点。越不许出越神秘。越神秘越想看。于是,越有卖点。结果是,一本过去一向视为“禁书”的《金瓶梅》,却出版了任何书都没法相比的诸多版本,很是有趣。据我的统计,《金瓶梅》一书在1949年之后的出版情况大致如下:

    足本(全本)方面,主要有三个本子

    1957年,《新刻金瓶梅词话》,线装2函21册,收入原版插图200幅,当时定价40元。因为规定很严,只限售省部级以上高官、少量高校和科研单位正教授以上人物,年龄要在45岁以上,每部书都编上号,而且来购买时还要出示单位证明信。所以炙手可热,得到一部真觉得“三生有幸”。此书1991年重印,规定依旧,定价则涨到1200元。它是词话本,因为它保留有明代说唱文学的特色,学者认为它最接近原著,所以认为很有研究价值。据说最近重印,定价已到3000元。

    1988年8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是影印的,4函36册,每回有2幅插图。学术界称之为说散本。在历史上它经过文人改写增删,去冗就简,所以文字比较通畅。书中包括大量的眉批、旁批和夹批,是有用的资料。

    第三个足本是山东齐鲁书社1989年6月出版的《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这是这一版本出版以来第一个排印本,阅读方便,定价便宜,175元一套。且因它也附有原版200幅插图,货真(内容一样全)价实(便宜)。

    洁本(删节本)方面:

    1.最先出版,也是影响最大的当推1985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金瓶梅词话》删节本。戴鸿森校点。此书平装三册,定价12元。有木刻插图36幅,共删去19,174字。

    2.《张竹坡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山东齐鲁书社1987年10月出版。精装两册,附陈全胜所绘彩图。全书共删去10,398字。(此为张评甲本)

    3.《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年9月出版。删节本。该社计划出版《李渔全集》,该书 第十二、十三和十四卷为李渔评点的《金瓶梅》。出版社以此为由,申请出版。全套《李渔全集》共20册,定价400元。要买三册《金瓶梅》,就得花400元买20册的《李渔全集》。

    4.《皋鹤堂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出版。全书2册,每回有校记注释。删节本,未写明删去的字数,删节处均以“……”标示。(此为张评乙本)

    5.《金瓶梅词话校注》,岳麓书社1995年8月出版,系以日本1963年的大安株式会社影印的版本为底本,删节本。

    6.《金瓶梅会校会评本》,中华书局1998年3月出版,内部发行。系以中华书局所藏清代刊刻的第一奇书为底本。该书是对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戴鸿森校本、崇祯本、张评甲本三书的会校,删节处同原书。书后的校勘记中汇总了词话本、崇祯本和张竹坡第一奇书的文字。

    7. 《金瓶梅词话》,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精装二册,另配以插图若干幅。全书共删4300字,售价96元。删减比其他洁本为少。

    我把新中国1949年成立以来,有关《金瓶梅》的出版情况罗列于上。从中可以看出,对《金》书的出版大家很热衷,总是能够找到重要的理由要求再出一个版本。几十年累积起来居然出版了十数个版本。但总的来说,大家都遵纪守法,先报告,经批准再出书。而且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一是给研究者看的,有价值的足本;销售有严格规定。二是给一般读者看的,尽管删除文字多少不等,但也都做了“清洁”处理。当然,其中也有很个别的出版单位,不能“遵纪守法”,甚至出版改编给青少年看的《金瓶梅》故事。但这种情况确实是个案,反映出《金》书出版确实在经济上有好处,于是甘冒违纪之险。



    由《查泰莱夫人的情人》、《金瓶梅》二书的禁止与放行,我想到了爱尔兰人乔伊斯的《尤利西斯》。这是一部了不起的著作,被评为二十世纪100部最佳英文小说的第一名。但该书于1922年在法国出版后,长期为美国检查方面所禁售。高明有远见的出版商、兰登书屋的创始人贝内特千方百计把此书引到美国,巧妙地动用法律力量使这部书得以在美国出版。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面代表人物对色情和淫秽的鉴定标准的阐述与变化,很能给我们启发。

    1918年起《尤利西斯》在美国一家杂志开始连载。到1921年刚连载到第13章,就被有关部门认为包含有大量色情描写——主角手淫的情节,而定为淫秽图书,停止连载。

    贝内特看到了此书蕴含的巨大商机,决定打官司。他如何拿1500美元给正穷困潦倒的作者弄到版权,如何委托人去法国坐轮船把书再带回来,如何把证据-英法两国知名作家、评论家的评论文章贴到书里,如何主动让海关没收,如何高价聘请律师,又怎样了解哪个法官学识渊博、喜欢文学,等他当值时起诉等等,成为出版史的佳话,这里不表。我们只看看美国的法官是如何认定一部书是不是色情和淫秽的,肯定十分有意义。

    “幸运”的被选中的法官约翰·W·伍尔塞说:《尤利西斯》不是一部好读的书,也不是一部好懂的书。他从头到尾读了一遍,也读了政府多次抱怨的那些段落。几个星期以来,他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部用来考虑这个官司的判决。绞尽脑汁,他写了后来脍炙人口的判词。这个判词,兰登书屋收入在官司打赢后出版的《尤利西斯》一书中。我摘要如下:

    一部书被判为色情,当然首先要判定它写作的动机是色情的,也就是说,是以利用淫秽获得为目的而写作。

    《尤利西斯》尽管过分坦率,我却没有在书中任何一个地方发现好色之徒淫荡的目光。所以我认为它不属于色情作品。

    法庭对“淫秽”一词的法律定义是:企图激起性欲冲动或诱发不洁和淫荡的念头。

    我做出了关于《尤利西斯》的判决之后,为了谨慎起见,我又向两个朋友核实了我的印象。这两个文学顾问被分别询问,谁都不知道我还问了另一个人。他们关于文学和生活的看法我非常珍视。他们都读过《尤利西斯》,而且当然跟这个案子毫无关联。

    我对两个顾问均隐瞒了我自己的判决,告诉他们两人关于淫秽的法律定义,然后逐个询问他们在那个定义下《尤利西斯》是否淫秽。

    我发现他们两人都同意我的观点:完整地阅读《尤利西斯》没有激起性欲冲动和淫荡念头,它给他们留下的印象仅仅是对男人和女人的内在生活有点悲惨和非常有力的解说。

    法律只能顾及到正常人。所以,针对《尤利西斯》这样一部真诚和严肃地以一个全新的文学方法来观察和描写人类的作品,我所描述的实验是对淫秽唯一恰当的实验。

    我注意到《尤利西斯》里的一些场景对一些敏感的正常人来说的确有些来势凶猛。但是经过深思熟虑,我认为尽管《尤利西斯》一书中无疑有多处给读者留下有些令人作呕的印象,但却丝毫没有煽情的倾向。

    综上所述,《尤利西斯》可以进入美国。

    这真是美国出版史上的一件大事。经这样一炒,兰登书屋赚了个锅满盆满。紧接着,又产生连锁反应。

    1868年,英国法官希克林曾为淫秽色情作品下过一个定义,即要看被指控为淫秽的东西是否有意去毒害和腐蚀那些心里准备接受这种不道德影响的人,或是否有意让这类出版物落入他们手中。美国援引了这一法律思维,曾于20世纪20年代禁止巴尔扎克与伏尔泰等人的作品进口。

    《尤利西斯》出版案后,美国高院对“希克林定义”提出了质疑,并根据这一案例提出了新的淫秽色情作品的定义:用当代社会的标准衡量,如果这个材料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它的主题是唤起一般人对淫欲的兴趣,而且完全没有任何社会意义。总之,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是否淫秽的标准有三个:首先,制约整个作品的主题必须是淫秽的;第二,它必须是冒犯了社会共同的准则的;第三,它必须被判定为完全没有社会价值。

    正是根据这一新的定义,1959年美国高院驳回了纽约州禁演影片《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要求,批准放映这部影片。

    从这些事例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些体会:

    第一,这些国家对一部著作的定性是很严肃很认真的;

    第二,他们的认识也是不断地变化,不断地深化的,评判的标准不断修改、完善;

    第三,行政管理要服从法律裁判,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时候,更要走法律程序,打官司。不能由几个人说了算,不能以"长官意志"决定一部文艺作品的命运。



    回顾这些历史,我深深感到,对于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例,我们应该从政策上进行认真、深入、实事求是的研究。而且要历史地看问题。不回避矛盾、不避实就虚,不武断地凭自己的好恶去做判断。这是第一步,也是起码的要求。接下来呢?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意见仍然不被接受呢?

    由此我想到我亲身经历的两件事:一件是对一本有关“性发展史”方面图书的评价。那时我在新闻出版署图书司,有读者反映这本书夹杂色情内容。我们请出版社送来样书,先请具体负责这方面图书业务的同志看,再另请其他同志看,都认为是“色情图书”,他们马上起草了“审读意见”和处理方案。这可是大事。我心里有自己的看法,便请了有关社会学专家看,他们说讲性发展史怎么能不谈性呢?又请了医学专家看。我自己又看。我认为这是一本好书,通过研究性的历史,研究人类社会如何一步步从原始社会、母系社会、父系社会,以至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来。这部书并不是为了利用淫秽赚钱而写。这部书也不是为了激起人们淫荡的念头。这是一部学术著作。我认为专家们的意见是对的,并力主允许继续发行。这个意见得到了领导的支持。这本书得以正常地继续发行。

    我还想起一本很著名的小说,现在都已经成为中外闻名的大作了,当时可是有不小的争论。在一次重要的会议上,有的人说它是一本夹杂色情内容的书,不好,得修改,如再版得删除这些描写。我想起这本书即将出版时的情景:出版社的一位负责同志十分激动地跑来跟我说,这本书写得十分好,甚至可以说是中国的《静静的顿河》。我听后也非常激动。我读过多遍《静静的顿河》,他是我最喜欢的书之一,听到说我们有一本书可以称作“中国的《静静的顿河》”,怎能不激动?真的是这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书吗?但我不能不信,跟我说这个意见的是一位很有水平的老编辑,策划过很多好书,写过很多有分量的书评。便说:样书到时,请尽快送一部给我。书出版后,我第一时间就拿到了,一口气读完,确实是一部多年难得一见的好书,但说它是中国的《静静的顿河》,我还是觉得不好去比。如今,听到有的同志说它夹杂色情淫秽内容,而且还不止一个人同意这个观点,我吃惊不小,便决心当面谈谈我的意见,替这本书负责,尽我做一个出版管理人员的职责。

    我认为,这本书中的一些描写,是塑造人物性格的需要,正如《红楼梦》里的"贾宝玉初试云雨情",正如《水浒传》中关于西门庆、潘金莲的描写,就说《静静的顿河》阿克西妮亚与格里高利如火如荼的爱情也会引起读者很多联想一样,谁都不认为他们是“色情描写”。我想起会议当时的情景,我说完后,没有人再发言。

    我写出这两本书的情况,主要不是想说我怎么负责,而是要说引申下去可能会出现的另外情况。这两部书碰到了“我”这个谨慎的人,去寻找专家多方面去论证。如果当时“我”不喜欢这两部书,如果“我”看错书中的内容呢?我这里所说的“我”并非真指我这个具体人,而是指坐在负责这方面工作位子上的一个人。再说如果“我”调走了呢?换个别人在这个位置上,别人不这样认识,不这样看呢?这让我想到我们今天图书管理的“审读”现状。

    现在的出版管理的“审读”,广义的说大概有两种情况:一是出版社的审读。一部书的诞生,作者有创作的自由,他可以按个人的喜欢去创作。但作者在创作这种精神产品的过程中,是个体劳动,就不免带有浓重的个人色彩,甚至个人的局限,而当这部作品以物质形态出现时,它就有了社会性,就会在社会中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于是,出版社接受出版前就有了出版社的审读,出版社的取舍。这是第一个审读。但出版社的审读,对一部书稿并非强制性的,并非最终判决。因为提出意见后,作者修改不修改,自己修改还是委托出版社帮助修改,作者有权决定。而且,甲出版社不出,可以请乙出版社出。中华书局不出,可以交给三联书店出。

    谈到政府出版管理机关的审读,这种审读就不同于上述出版社的审读了。因为它是代表国家或一级政府对出版物的社会效果进行的检查。当然是事后的,一般来说是书出版后进行的,而且主要是从政策、方针、法规等方面去评价。所以,它有一定的权威性。那就是它鉴定不能继续出版就不可以再出版,它认为不能继续发行就不可以再发行。但这种鉴定,这种检查,毕竟也是通过个人去进行的,虽然这个过程并非一个人或几个人完成,它要经过很多层次的论证,很多手续的会签,但他确实容易导致某个人说了算,导致"长官意志"。而且还有个人的水平问题。

    应该说,这两方面为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都尽了力。然而,尽了力却不一定能得到好的效果。或者即便没有失误,也会遭到非议。这就逼着我们寻找好的办法,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办法。国内外的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当作者,甚或出版社的评价,与政府管理部门的评价有不同意见,或者发生矛盾时,应该有法律渠道。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的渠道,去法院起诉、打官司。《尤利西斯》的案子,伍尓塞法官的认真研究、深入调查、仔细了解公众感受和社会影响,独立地(当然不是他一个人,而是法律)做出判断,这种做法很值得尊重。当然,它的前提是,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任的行政。在这种情况下,“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亚里士多德)

    当然,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从世界历史角度来看,1857年,英国通过了淫秽出版物法,叫做“坎贝尔法”,但它是从法律上给与地方官吏以权力,使他们在法院裁决前,有权决定销毁正在发行的、他们认为的淫秽书刊。这就出现了许许多多由于执行的地方官吏的思想意识、学术水平和工作态度的原因产生的错误和笑话。比如,《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既是法院查禁的,也是法院放行的。又比如,罗丹的《吻》,当初正是法院认为它是粗俗的、厚颜无耻的作品。英国的海关没收了一批名为《我们沿海上的强奸》的书,原因是海关看到了“强奸”二字,就认为这书一定淫秽。作者哭笑不得,说,我的书通篇讲的是沿海的土壤流失。

    人们已经认识到了的,真正解决却需要一个过程。上述讲的“希克林法”,因为《尤利西斯》的胜诉,得以重新衡量它的内容,做了修改,并解放了巴尔扎克和伏尔泰等作家的一批作品。但直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一些法庭却仍然沿用“希克林法”检验文艺作品。而英国则是又过了近30年,才接受从法律上检测所谓性内容的新的概念。

    人们毕竟一天比一天聪明。在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一次次痛苦和困惑之后,法律成为行为的准则、手中的武器,将不是梦想。

    杨牧之,《中华读书报》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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