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日 星期六

陈云、康生与延安干部审查


    在延安的党内斗争中,陈云和康生都支持毛泽东,反对以王明为代表的教条主义。但是,他们的政治品质有天壤之别。陈云是一位高风亮节和光明磊落的伟人。而康生则是品质恶劣的政治投机者。延安审干本来由陈云负责,陈云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绩。由于种种原因,从1943年4月起,康生开始主导审干,破坏了已有的工作制度。这是延安审干误入歧途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一

  在粉碎四人帮后,陈云第一个主张为老干部平反。他利用各种场合多次呼吁党中央尽快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他在1978年11月中央工作会议东北组的发言,成为投向两个“凡是”的重磅炸弹。他要求撤消中央专案组,把党内材料移交中组部,结束既有中组部又有专案的不正常的状态。[1]这些意见主要为了纠正文革错误,同时也反映了他早在延安时期就形成的关于审干工作的一贯主张。

  从1937年12月到1944年3月,陈云担任中组部部长一职共7年时间,审查干部是他负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一期间,陈云根据中央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有关审查干部的原则和行之有效的政策,这些原则和政策随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完善。《陈云文选》和《陈云文集》收入了他在这一时期有关干部工作的一些重要文献。其中不少是关于审干或涉及审干的。现将最具代表性的4篇文章概述如下。

  1、《论干部政策》(1938年9月)

  这是陈云在延安抗大的一篇演讲,当时他担任中组部部长不足一年,已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在这篇文章中,陈云把干部政策通俗地概括为“用人之道”,提出了堪称经典的干部工作“十二字诀”:了解人、气量大、用得好、爱护人。所谓“了解人”,指的是看人的思想方法。这实际上也是负责审干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陈云指出,看人有两种毛病,一种是用一只眼睛看人,只看人家一面,不看全面;另一种是只看到这个人今天干了什么,没有看到他以前干些什么,只看到他本领的高低,没有看到他本质的好坏。他的结论是,看人不要只看一时,只看一面。对于一个人没有根本的估计,用人就会造成很大的错误。

  可以看出,“了解人”在当时主要指审查干部的长短处,包括能力大小,品质优劣,以便用其所长,避其所短。这是因为在抗战初期的延安,我党的干部人数较少,成分比较单纯,主要由经历过战争或长征考验的人员构成,来自根据地之外的干部,或奔投延安的青年并不多。后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了解人”范围和重点也随之改变。

  “气量大”和“用得好”,讲的是用人方法。

  关于“爱护人”,陈云讲了四点意见,第三点涉及到审干,陈云讲了一段非常重要的话。他说,当着解决一个干部的问题,关系到他的政治生命的时候,要很郑重、很谨慎、很细心地去处理它。一个参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往往对于肉体生命并不重视,对于政治生命非常重视,他宁愿牺牲一切,却不愿被党组织开除。陈云举了两个涉嫌托派的案例,其中一个还是他亲自处理的,说明澄清历史问题对于保护干部的政治生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他指出,共产党爱护党员不下于父母爱护子女。任何一个人犯了错误,都应该帮助他纠正,应当允许以功补过,将功赎罪等。

  2、《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几个问题》(1939年12月10日)

  这是作者在中共陕甘宁边区第二次代表大会讲话的一部分。当时,我党正处在国民党发动第一次反共高潮之时,国民党特务组织对根据地加强了渗透。文章所谈的问题之一,是“纯洁干部队伍”,它反映了审干重点开始由了解干部的优缺点向分辨敌我的转变。

  陈云指出,边区的党员和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有没有坏的呢?当然也有。坏人有两种,一种是从外面混入边区的,一种是边区的和平环境中产生的。这两种坏人已查出一些,现在还有未查出的,正在继续审查。在革命运动中,特别是在大发展时期,革命队伍里会混进坏人,少数本来革命的人会变质,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我们的任务是不断纯洁干部队伍,纯洁党的组织,与各种坏人作斗争。要做好防微杜渐的工作。我们对于这样的问题,既不要麻木不仁,也不要惊慌失措。麻木不仁会给坏分子以可乘之机,惊慌失措则会把事情捣乱。只要我们采取既坚决又稳妥的办法去做,纯洁干部队伍,巩固党的组织,是有保证的。

  3、《关于审查干部经验的初步总结》(1940年8月14日)

  这个总结是陈云为贯彻1940年8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问题的指示》精神主持起草的中组部文件。这个时期,延安和全国革命力量正处在顺利发展的状态中,边区的人员成分随外来知识青年的增长而日趋复杂。

  中共中央的指示指出,在今天复杂的斗争环境中,日本和国民党的特务机关以及地方上的反动势力和党的叛徒们,都在用各种方法设法打入我们党内和党所领导的武装力量中以破坏我党和军队的时候,对于干部的审干、考察与教育,成为巩固我党的一个极关重要的工作。在这方面的疏忽,是可以造成极端严重的恶果的。我党过去在审查与考察干部方面注意得不够,全党今后必须加以严重的注意。

  中央指示包括九条,明确规定了审干由各级干部科负责,在干部科工作的干部必须是经过考验绝对忠实于党的党员,且不宜随便调动。还规定了干部科的经常任务或工作范围,当前工作重点,各级干部科的不同权限,以及审干方式及注意事项等。如第五条规定除注意研究每个干部的长处外,特别要注意考察每个干部在政治上对党对革命忠实的程度。第八条规定在审查干部中,如发现某个干部政治上不可信赖,则须坚决撤消或调动工作;发现内奸叛徒则应坚决的清洗出去;但对过去犯过错误,而现在工作表现积极而忠实于党路线即本质上好的干部则应加紧教育。要向党内解释:审干干部是巩固党的一种重要方法,防止因审查干部而造成干部在工作不安的情绪,更须防止坏分子利用以挑拨党内的团结。这些规定都反映了形势的变化。[2]

  陈云起草的经验总结既体现了中央指示的具体化,也是审干经验的成熟化和制度化。它包括十五条。第一条讲审干有两个目的,不可偏废。一是为了发现干部的长处缺点,以便适当的培养使用提拔调动干部。二是为了发现党内异己分子,以便清洗他们出党。这项工作必须细心耐烦,既不能疏忽大意,又不能冤屈好人。第二条讲必须详细了解干部在入党前入党后的全部生活和奋斗的历史,从历史的具体环境中识别出干部的长短,查出谁是干部,谁是内奸。第三条,对不同类型的干部注意审查不同的问题。陈云讲了三类干部:长期在秘密党工作的干部,土地革命出身的干部,知识分子新干部。第四条,要做到党不害怕党员有家庭与社会关系,党员不向党隐瞒家庭和社会关系。党在鉴别某个党员是否忠实时,主要看党员本人,而不看他的家庭亲朋关系。第五条讲审干材料,主要根据本人报告,同时又必须在每个重要关节得到旁证。旁证越多越好,但须判断旁证是否可靠。如被审查者不同意证人意见时,在可能条件下,召集双方对质。第六条,审查干部必须注意每个关节,但又必须看他整个革命历史的趋势。第七条,每个问题的审查均须作出结论,以便以后考查。结论的字句均须有充分的根据,没有具体的证明不做武断的结论。第八条,对于某一干部的错误作结论时,应令本人出席,或将结论通知他,本人不同意结论提出的理由,必须给以慎重考虑与确切答复。第九条,审查干部时如遇疑问应坦白切实地向干部提出,不要含糊,同时使被考察者了解:考察每个干部是有益于党有益于自己的。第十条,审干机关应尽可能地从一个人的材料中去发现别一个人的材料,但是对于每个需要查明的材料,切忌悬案不决,必须彻底查清,使干部安心,使主管机关易于分配工作。第十一条,干部调动需要有鉴定与正式的介绍。第十二条,干部部门的干部必须经过考验或审查清楚,忠实可靠,必须坚守党的原则而不是感情用事。党一般不调动他们的工作,使他们积累经验。他们工作的决定必须经过党的常委或政治部通过,并报中央分局、总政、和中央登记。第十三条,审查管理干部的工作应统归各级干部科负责,游击区之各级党政民及地方武装的干部的审查,统一于地方党干部科。军队干部的审查统一于政治部干部科,干部科应根据自己考察干部的结果向党的常委和政治部提出调动和配备干部的意见,党委及政治部须尊重干部科所提的意见。第十四条,干部科应经常总结审查管理干部的经验并写成书面的材料。第十五条,愈熟悉各地党的历史与社会情况,则愈能正确的鉴定干部。因此,从省区党委到中央应有计划地搜集相关材料。

  4、《关于干部工作的若干问题》(1940年11月29日)

  《陈云文选》第一卷加的题注称,“这是陈云同志在延安写的一份讲话提纲,整理本文时,参考了他当时写的另外几份讲话提纲。”这篇文章其中有一章谈到“了解干部和审查干部”,篇幅不长,但言简意骇地概括了陈云在审干工作方面的主要经验。全文如下:

  了解干部是制定干部政策的基点。审查干部必须区别好坏,了解优点和缺点。但在现状下(延安招生,全国一时有很多人涌进来),首先要区别好坏,这种审查是不可免的。审查干部必须实事求是,客观,严格。结论应该是不可反驳的。切忌以主观的推测为根据。不单看言论和态度,主要看本质和实际。不仅看一时一事,主要看整个工作历史。不决定于家庭,决定于个人。不怕复杂的社会关系,也不允许被审查者隐瞒社会关系。审查干部必须对党对干部有高度的责任心。不能疏忽大意,不能冤屈好人。疏忽和冤屈都要承担责任。冤屈好人的责任并不小些。审查干部必须采取正当的方法,切忌耍手腕。绝对不准以特务手段对付党的干部。审查干部必须做出符合实际的书面结论。切忌含含糊糊和悬而不决。切忌空口无凭。

  这4篇文章都是陈云在整风之前写的。但是读了之后,笔者有一个抹不去的印象。仿佛它们是陈云针对后来审干出现的严重偏差而写的。有些语言,如“绝对不准以特务手段对付党的干部”,简直就像直接鞭达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康生。陈云的审干思想中包含着一些非常重要的不可违背的原则。一旦违背这些原则,审干就会出现问题,党的事业就会蒙受重大损失。

  二

  从我党的历史经验看,审干最容易出现的偏差不是坏人、内奸、特务漏网,而是冤假错案泛滥。

  审干的首要问题是由哪个机构审干。如果由组织部或干部部门审干,那么审干走的就是党内组织程序。搞错了,最多是开除党籍的问题。如果由保卫局、社会部、专案组等机构负责,那就不好说了。审干一开始就可能走上对敌斗争的反奸程序:发现嫌疑,先抓人,抓了再审,不怕你不交代。交代,有罪;不交代,对抗组织,亦有罪。

  接下来的问题是靠制度审干,还是用群众运动审干。如果按前者,就要建立与完善制度,培养专职人员,排除主观主义。如果用群众运动审干,就要动员大家相互攻奸,相互揭发,相互审查,那就等于没有程序。今天你当特务,明天是他,后天轮到我,完全依运动形势而定,后果不堪设想。

  在这些问题上,延安时期的陈云与康生之间存在严重分歧。陈云主张,审干必须由组织部负责。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前面提到的1940年8月中共中央和中组部的两个审干文件。前一文件的第二、三、四条,后一文件的第十三条,都明确规定了审查与管理干部统归各级干部科负责的原则。1941年4月11日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审查与填写党表自传的规定》再次强调,“对于干部的全部历史总的审查由中央组织部负责。”[3]

  陈云坚持这个主张不仅因为审干理应成为干部部门的本职工作,更重要的,这是基于历史经验,其中还有血的教训。1931年,陈云进入周恩来领导的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任中央特科主任。周恩来创立中央特科时借鉴了苏俄“契卡”的经验,其中一条原则是,不能把特科工作用在党内,不能对党内同志使用特工手段。不过,当时中央特科人员在党内没有完全隔离,一旦出现顾顺章这样的叛徒,党组织还是很危险。陈云接手特科后,迅速改变了这种状况。他在特科人员之间建立起单线联系,使他们不与党的其他机关发生任何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党组织的安全性。

  与白区相比,苏区的审干是惨烈的。那时,我党缺乏经验,没有专门的不同于政治保卫机构的审干机构。审干与肃反往往不分。在对敌斗争环境的残酷环境下,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查甄別程序,党内斗争,很容易引起相互猜疑。这是清党的由来。通常的,也是最容易实施的做法,是依靠政治保卫局实施肃反,其结果往往造成党内流血事件。

  在苏维埃运动前期,我党没有形成有效的审干制度。审谁不审谁,由谁来审,怎样审,什么场合下审,随意性很大。后来经过长征的考验,党内互信度提高,干部政策也逐步趋于完善。1937年5月,中组部部长博古在苏区党代会上首次把正确的干部政策概括为四条(陈云的“十二字诀”借鉴了这四条)。1937年8月1日,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军队政治机关的组织部“专负党的工作和干部的审查与政治干部的配备之责”。[4]

  陈云接任中组部部长后最大的贡献,是为党建立了完整的干部审查制度。前面引用的陈云文章对这个制度多有论述。这里再强调几点。

  一、审查干部统一归组织部或政治部负责。组织部设干部科,由专职人员按规范实施审查,使审干成为党内的正常工作。

  二、任何党员、干部都要接受组织审查。来延安的干部或青年学生,无论来自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哪个级别,有无嫌疑,都必须持有正式介绍信向组织部报到,填写干部履历表,提供自传,回答组织的提问,接受组织的审查,待有了初步结论后再分配适当工作。

  三、组织部有责任了解每名干部的全面情况,包括个人经历,家庭出身,社会背景,是否忠诚,政治表现如何,有哪些优缺点和功过,能力专长等。

  四、设立长期保存的不断补充的人事档案制度。干部档案一般包括干部的履历表、自传,组织鉴定,有关问题的结论,经历证明,检举材料,谈话记录等。

  五、工作人员有责任把需要专项审查的问题明确告诉审查对象,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互信,使受审者愿意向组织坦白情况。

  干部审查制度的好处是明显的。首先,它把审干作为党内问题来处理,用党内机构处理党内问题,实现了党内机关与对敌机关的职能隔离。审查中如果发现敌特问题,可以再移交对敌斗争机关。这么做可以有效地防止专政机关对党内生活的干预。反观文革中的中央专案组,其最大的问题,是它拥有党内和专政的双重权力。

  其次,实现了审干由针对部分人和特殊问题的工作向经常性普遍性工作任务的转变。

  第三,有利于实现资料集中。审干必须掌握真实可靠的材料,材料越多,越容易分别真伪和做出正确的结论。在这项制度下,中组部成为延安唯一有资格领导和承担审干重任的机构。它不仅集中了所有干部的档案,而且还从各地搜集了用于鉴定干部的其他材料:如各地方党的历史及负责干部的情况;全国各个监狱、反省院、劳动营、干训团的情况;各省党的与非党的社会团体及其倾向;各地国民党及反共限共的情况,CC、复兴及日本特务托派分子和叛徒活动情形。

  最后,有助于消除审查者和被审查者之间的对立,有利于调动双方积极性,达到既清除坏人又保护干部的目的。这样的例子很多,只举一个。刘家栋在《陈云在延安》一书中说:“不少在白区工作的党员,因种种原因造成了党的关系丢失,到了延安后,就找中央组织部联系,要求解决党籍问题。那时,敌占区、蒋管区无法去调查取证,敌后根据地被分割成若干块,也不好调查,只能在延安中央机关、陕甘宁边、晋绥边区尽可能调查了解,找一同来的同志取证。经过审查,大致有这样几种结果:到了边区以后,先去学校学习或分配工作,表现好,证据充分,可以恢复党籍;表现好,但证据不足,可以重新入党;否则不能重新入党,看以后表现再说。还有一种特殊的,就是家庭的、本人的社会关系都十分复杂,有利于开展工作,就先派出去工作一自段,待审查清楚再解决党籍问题。也有这样的个别联系的党员,他们的社会关系好或社会关系复杂,在边区外边工作容易开展工作,对他们也是锻炼考验。作为个别联系党员派出去时都向他们讲清情况,告诉他们工作一段时间,有了成效可找各地八路军办事处联系。决定哪个人为个别联系,由干部科提出,陈云同志决定。决定后,陈云同志和他们谈话。对这些出去的个别联系党员,都由我登记在一个厚本上,并附有档案。”

  陈云在延安建立的干部审查制度到底有没有效?现在不会有任何人表示怀疑。但是, 1943年4月,中共中央第二个“四三”决定,采信了康生关于“各地党政军民学机关中已被打入了大批的内奸分子”的说法,其本身就是对干部审查制度的不信任。而康生接替陈云主持审干反奸,更是把审查制度抛在一边,先动用社会部的力量,以肃反方式审干,继之又搞群众性的抢救运动,结果如何?历史已做了结论,并且在文革后再次做了结论。

  [1]《陈云文选》第三卷,第233-234页。

  [2]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3册,第527页。

  [3]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3册,第562页。

  [4]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13册,第485,495页。

  (作者系当代中国研究所第四研究室副主任)

  罗燕明,人民网  2009-08-2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明鏡新聞 - 歷史

明鏡雜誌 - 歷史

明鏡博客 - 歷史

明鏡出版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新史記雜誌社

明鏡電子書 - 歷史/傳記

明鏡雜誌 - 新史記

明鏡雜誌 - 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