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陈小雅:林彪的罪名及其变迁


  “林彪事件”给中共全党带来的震动,不亚于1931年的“顾顺章叛变”、1935年的张国焘“另立中央”。为了平息这个事件的影响,中共中央在“9.13事件”后的第5天,即1971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林彪叛国出逃的通知》即57号文件;197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又以77号文件概述了《粉碎林陈反党集团反革命政变的斗争》;1973年8月,中共“十大”政治报告再次给“林彪事件”定性。在报告中,周恩来说:
 
  “……‘九大’期间和大会以后,林彪不顾毛主席、党中央对他的教育、抵制和挽救,继续进行阴谋破坏,一直发展到1970年8月在九届二中全会上发动反革命未遂政变,1971年3月制订《571工程纪要》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9月8日发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妄图谋害伟大领袖毛主席、另立中央。阴谋失败后,9月13日私乘飞机,投奔苏修,叛党叛国,摔死在蒙古温都尔汗。”

  中共第二代领导人接班后,80年代初期,为配合中共党内决议和“林彪-四人帮”两案审理,中纪委撰写出林、江反革命集团罪行的“调查报告”;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林彪集团和“四人帮”集团的问题给予“定性”。“913事件”九年之后,198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的“特别法庭”对“林彪集团”进行了审判。1986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编撰《军事大百科全书》,对林彪个人给予盖棺论定。
 
  在以上各种文件中,关于林彪的罪名是不同的。时至今日,我们可以找到的名目,大约有四条:
 
  1、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军事大百科全书.人物卷.林彪》。)
 
  2、阴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分裂党、分裂国家、另立中央;(中共中央57号、77号文件;中共“十大”政治报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军事大百科全书》。)
 
  3、妄图策划反革命政变、谋害毛主席;(中共中央57、77号文件;中共“十大”政治报告;《判决书》;《决议》;《军事大百科全书》。)

  4、叛国投敌。(中共中央57、77号文件;中共“十大”政治报告;《判决书》。)

  --在这里,有五点值得提请读者注意的是:

  (1)确定这些罪名的重要文件中,中共党的领导人的决定在先,法院判决在后。

  (2)中共第二代领导人对林彪事件的看法,基本遵照第一代领导人的定论不变。但对于这个“集团”的人事处分,随着自身权力的巩固,有日益软化迹象。
 
  (3)四项罪名中,在毛泽东生前,第一项因牵涉对于“文化大革命”的评价,并没有作为一个重要罪名被提出来。而在今天,第四项似乎已经不能成立。成书较晚的《军事大百科全书》林彪生平的介绍,与中共中央早期文件的说法已产生较大的差别。其中类似“狼狈投敌、叛党叛国、自取灭亡”的提法,已经被“乘飞机外逃”和“机毁人亡”等客观叙述所代替;“叛徒、卖国贼”的称号,也被还原为“军事家”。
 
  (4)经邓小平提议,前代关于林彪“反党集团”的性质被改变为“反革命集团”。(参见邓小平1980年3月19日同胡耀邦、胡乔木、邓力群的谈话。)

  (5)案发当时,中国尚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适用法律只有一部《惩治反革命条例》。

  但是,以上中共党内的定性与法院判决,并没有平息民间对此案的议论。30年来,关于庐山会议的“权力争斗说”、“兔死狗烹说”,关于林彪之死的“西山镇压说”、“替身代死说”以及“软禁老死说”一直流传坊间。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交流平台,这桩“旧案”又有重提之势,2004年《重审林彪罪案》的出版,应该是这一类型讨论的一个结晶。
 
  从以上那些民间传闻的流变、官方定论的伸缩,我们也可看出,关于林彪“罪案”说法的变化,不仅与最高领导者本人生命的去留、权威的消长相联系,与“文革”结束后二十多年来,权力结构的变迁相联系,而且与国家法制建设的状况与人民法律观念的变化相联系。这就是说,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上人们为林彪和“913事件”所塑造的形象,正在日益风化和剥蚀,并进行着重新的塑造。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随着时事的变化,今天的结论和“共识”在今后的时代中,还将不断地遭到“修订”呢?有人已经在忧虑,原空军保卫部部长高德明现已成为研究林彪“小舰队”的文章作者,“目前刑满仍由部队管辖的原小舰队成员,有抛开事实,相互串联翻案的迹象。”他特别提醒媒体,历史不容随便涂抹,不要给历史添加澄清的麻烦。(见李彦春《追踪林彪“九一三”叛逃真相》。)

  这种忧虑,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这种局面,并不是当事人造成的。

  众所周知,一项“罪名”的成立,主要由两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其一,事实部分;其二,评价部分。在这二者的关系中,“事实”是“评价”的基础。如果连事实都没有搞清楚,或有意篡改或遮掩,自然不可能作出确当、公允的评价,这样的评价自是要遭到后人质疑,也免不了要修改的。但是,即使在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由于人们的政治观念、道德标准、社会习俗和利益所在的不同,人们也会作出不同的评价。譬如,荆珂刺秦王,究竟是“进步”的事业还是“反动”的行为?这是依人们的国家观念,法权关系和“英雄观”而转移的;蒋介石炸花园口黄河大堤,究竟是“救国”还是“祸国”,这是依战争的形势,政府的责任和人民的利益为转移的……
 
  同理,欲要讨论林彪罪案,厘清“913事件”的真相是问题的关键,对事件中人们行为的评价是其次。在今后的历史中,人们的评价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一定要发生变化的,但事件的事实一旦清楚,就不能随意涂抹。

  2004年8月16日

  陈小雅,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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