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雪珥:立宪究竟要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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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俄国人眼中,中国立宪居然需要50年的准备期,这令大清宪政考察团团长戴鸿慈相当郁闷。

  1906年5月24日(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初二),一个晴朗的下午,戴鸿慈与考察团另一团长端方,在俄国首都圣彼得堡拜会了57岁的俄国前首相维特。

  这位俄国著名政治家,刚刚从首相的位置上退下来——确切地说,是被赶下来的。无论是沙皇还是要求更激进政改的左翼,对他都十分不满,尽管在他半年左右的任期内,推出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缓解了火药桶般的局势。

  或许正是苦于俄罗斯的政治大跃进,当大清国宪政考察团前去咨询讨教时,维特强调得最多的,就是一定要有充足的准备,以中国的情况,要用50年来准备。

  “解悬之势”等不起

  根据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记载,维特告诉他们:“中国立宪当先定法律,务在延中西法律家斟酌其宜;既定之后,君民俱要实行遵守,然后可言立宪,约计总以五十年准备。”

  维特认为,搞立宪政改,“欲速不能,过迟不可。上急行而下不足以追步,则有倾跌之虞;上不行而下将出于要求,则有暴动之举。”这也正是他的切肤之痛。俄罗斯的立宪政改,与中国一样,也是受到日俄战争失败的巨大刺激后,才开始推行。但推出后,却因为步伐与节奏无法达成共识,政改本身成为撕裂俄罗斯的重要原因。

  对于维特的讲解,戴鸿慈赞赏道:“语多罕譬,颇切事情。”但是,他却难以接受50年的立宪准备期。他告诉维特:“中国今日之事方如解悬,大势所趋,岂暇雍容作河清之俟?准备之功,万不能少,然不必期之五十年之后。”

  戴鸿慈认为,要加快立宪的进程,必须“知行并进”,从提升国民素质开始。对于立宪期限,戴鸿慈与端方的共同意见,倾向于15年。

  据《时报》《新民丛报》等多家媒体在当年8月份的报道,考察之后回到上海的戴鸿慈与端方,给各省督抚发去了一份电报,征询他们对立宪期限的看法。报纸上都刊登了这份《为立宪致各省督抚电》:

  “此次调查欧美各国政治,无不以宪法为其国本,故诸政可因时制宜,惟宪法则一成不变,是以上下相维,虽有内忧外患,而国本巩固不能摇也。然亦有改革之初秩序不明、基础未善,致形式相似而效果大殊者。观于日本立宪出于朝廷之远见,俄罗斯之立宪由于人民之要求,一得一失可为前鉴。” 日本的立宪是主动的,俄国的立宪是被动,俄国不仅在战场上被日本战胜,而且也正在承受国内的政局大动荡,如此的对比,对大清国来说的确堪称触目惊心。

  电文继续说,政改之事,既不可操之过急反而欲速则不达,又不能保守滞后而失去人心,之间的分寸如何拿捏,的确需要有巨大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资源。

  因此,他们提出:“鄙意拟奏请先行宣布立宪谕旨,以十年或十五年为期,颁布实行。一面规划地方自治、中央行政,以求民智之发达,而为立宪之预备。我公公忠体国,虑远谋深,必能观古今中外之通,为宗社人民之一计,祈指示遵旨,俾有遵循。”

  督抚们对此反应不一。

  两广总督岑春煊提出“立宪事必不可缓,以十年为期,甚乐赞成”,比端、戴二人的15年期限更为激进。反对者中,据报道有绥远将军贻蔼、云贵总督丁振铎。丁振铎倒并非反对立宪,而是认为“此次考察各国之政治,概无我国可以仿行者”。两江总督周馥提出,如今要做的具体工作很多,“如全注力于此,使他事窘废,似亦非算”;盛京将军赵尔巽则赞同15年的期限。

  湖广总督张之洞在回电中干脆表态不愿意参与这种“串联”:“立宪一事,关系重大,如将来奉旨命各省议奏时,敝人自当竭其管蠡之知,详晰上陈,以备采择,此时实不敢妄参末议,祈鉴谅”。陕甘总督升允也附和说:“候旨垂询,再陈管见。”

  定国是 安大计

  最能准确反映端方、戴鸿慈对立宪期限的看法的,当属他们回国后给中央递交的报告。这份题为《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收录在端方的《端敏忠公奏稿》中,虽然有诸多证据证明这其实是梁启超代笔,但也的确反映了端、戴二人的真实思想。

  这篇洋洋万字的奏折,其实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中国非立宪不可”,二、“速立宪又不可”。在用大量篇幅阐述了“中国非立宪不可”之后,这篇奏折笔锋一转:

  “虽然,中国为救亡计,即于今日采用立宪政体,实行宪法可乎?臣等又考列国宪政制度所以能实施之故,而窃以为中国此时尚未可也。何也?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立宪国相合之制度,可以即取而用之者,实不甚多。苟不与以若干年之预备,而即贸然从事,仿各国之宪法而制定、颁布之,则上无此制度,下无此习惯,仍不知宪法为何物,而举国上下无奉行此宪法之能力。一旦得此,则将举国上下扰乱无章,如群儿之戏舞,国事紊乱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宪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故谓此时即行立宪者,臣等实确见其不可,而未敢主张此有虚名,而无实益之政策也。”

  客观地看,这的确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宪政本身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是一套精密的“技术活”,只是为了虚名而推行,未得其利,先蒙其害。

  奏折随后还详细地分析了日本的立宪路线图:

  “查日本开设国会,实行宪制,在于明治二十三年;而预定开设国会之期,则在明治十四年……此其所以能从容变专制为立宪,无丝毫之流弊,大之利益。故开议会后仅五年,而其国力己足胜我也。今日中国之情势,本当时无异。而有莫实与日。”

  因此,奏折建议中央应立即“宣示”立宪的决心及时间表,“以定国是”,“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宪法,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

  为什么要设定15-20年的期限呢?

  从欧美日考察宪政归来,端方、戴鸿慈在万言奏折《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提出“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宪法,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

  奏折解释说:

  “预备时代必以十五年至二十年为期者,则亦以中国数千年来无宪制之习惯,且地方辽阔,交通不便,文化普及非可骤几。若为期过促,则一切预备未周,至期不能实行,反为阻文明之进步矣。”

  端方、戴鸿慈接着指出,即便20年的预备期,因为有大量工作要做,时间其实并不宽裕,不能有丝毫松懈:

  “是则此一二十年中,乃最忙迫之时代,而非宽暇之时代,不得谓约期之非促也。”

  对于那些拖延政治改革的想法,端、戴二人也批判道:“若谓立宪犹可再迟,而约期不妨更缓,则是怠于国事,为苟安目前之计,未尝计及一国前途安危者之所言。”

  他们认为,只有紧紧抓住这15~20年的准备期,“令举国臣民皆为立宪之预备,庶几国是既定,人心大安,自此以往一二十年后,中国转危而为安,转弱而为强,亦能奋然崛起,为世界第一等国”。

  梁启超首倡

  这篇极有可能是梁启超代笔的奏折,体现的的确是梁启超一贯的思路。

  早在5年前(1901年),梁启超就在《立宪法议》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宪政思想,鲜明地提出了20年实现宪政的时间表。

  梁启超阐述了中国必须立宪之后,明确表示立宪需要时间,不可一蹴而就:“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

  在这20年时间内,究竟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梁启超也列了清单:

  “次一、首请皇上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当弃。带领通晓英、法、德、日语言文字之随员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须有学识,不徒解方言者,并许随时向各国聘请通人以为参赞,以一年差满回国。(又此次所派考察宪法之重臣随员,宜并各种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类皆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随时进呈御览。

  “次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使国民咸知其来由,亦得增长学识,以为献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辨难讨论,或著书,或登新闻纸,或演说,或上书于立法局,逐条析辩,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

  “次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估计梁启超本人也绝对没有料到,5年后,政府果然是按照他的这份时间表开始了准备工作,并且还悄悄地请他参与了考察报告的撰写。

  袁世凯没说过

  对于立宪时间表,媒体的热心,甚至超过政府。毕竟,这种感性的内容,更能吸引读者。

  1905年7月,在中央决定派团出国考察宪政之后,多家媒体报道说,袁世凯与张之洞、周馥联衔奏请,建议12年后实行立宪政体。这一说法,至今被很多史书采用。

  这篇报道最早应见于7月2日的《时报》,而《时报》则说明是转载日本大阪的《每日新闻》的消息:“二十四日(6月24日)北京电云,袁世凯、张之洞、周馥三督近日曾联衔上奏,自今十二年以后实行立宪政体。”

  对此,8月23日的《南方报》则否认说:“月前东报皆云袁、周、张三总督有会奏立宪之举,兹悉实无其事。惟近日京都政论界颇有主张是说者。”所谓“东报”,即日本报纸,当时中国称呼日本的简称多为“东”,而非“日”。

  这一无法证实的消息,却被继续转载,它又原样出现在当年7月号的《东方杂志》上,成为《中国纪事》一文中的一条。不过,该杂志明确表明这是转载的。梁启超在海外所办的《新民丛报》也予以转载。这两份报刊,与最早的《时报》,就成为日后研究者引用此消息的来源。

  但是,遍查袁、张、周三人的文献,均没有这份联名奏折的蛛丝马迹。其最大的可能,是日本报纸摆的一个乌龙,经中国报纸转载后,以讹传讹。

  拟定立宪时间表,成为媒体与“公知”的一项小小狂欢。1905年4月26日的《大公报》,有作者以强烈的民族自信,提出了10年立宪论:“改立宪政原未有仓碎立办者,必须预为宣告,限若干年改立宪政,日本之前鉴未远也。以中国今日文明进步之速,不过十年国民之程度必己增高,朝廷如果从今日确定方针,期以十年颁行宪法,尚何有不能之虑乎?”

  1905年第12期的《东方杂志》,则发表了署名觉民的文章《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提出6年立宪:“先颁布于国中,以六年为期实行立宪,庶全国人民皆得有所预备,而不致手足无措,此万全之策也。”

  1905年11月6日的《南方报》又再度“提速”,在一篇《李大臣拟合词奏请立宪》透露,被选为考察大臣的李盛铎,拟约同四大臣合词奏请,期以光绪三十五年元旦为实行立宪之期。光绪三十五年,即1909年,等于是3年多的预备期。这份3年立宪的奏折,正史不载,不知是报纸的一厢情愿,还是李盛铎改变了主意。

  不过,当时的著名“公知”、与端方私交极好的甲骨文学者罗振玉,也跨界论证,公开发表《调查政治管见》,给考察团提出10点建议,其中就有政府应预定立宪之期,“以三年为预备期,三年后定立宪法”。罗振玉之所以选择三年,因为时不我待,日本那样的充分准备,“万不能行之于今日之中国”。

  皇亲国戚盼政改

  出乎意料的是,率领另一考察团的载泽,却与戴鸿慈、端方不同,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立宪期限:5年,大大超越了戴、端的15~20年预期。

  5年立宪的提法,最早源自大清国的外交官们。1905 年11月间,驻美公使臣梁诚、驻英公使汪大燮联合其他驻外使臣,联衔陈奏立宪,提出在5年内建立宪政。这就是长期被误以为是载泽所撰的《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

  这一看法,的确也得到了载泽的认可。载泽归国后提交的《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就明确提出:“期以五年改行立宪政体。”

  这5年中,载泽认为应当做好三件事:一是“宣示宗旨”,“将朝廷立宪大纲,列为条款,誉黄刊贴,使全国臣民,奉公治事,一以宪法意义为宗,不得稍有违悖”;二是推进“地方自治之制”;三是“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他认为,这三者“实宪政之津髓,而富强之纲纽”。与此同时,再派出“考察政治大臣”,“与英、德、日本诸君主国宪政名家,详询博访,斟酌至当,合拟稿本,进呈御览,并请特简通达时事、公忠体国之亲贤大臣,开馆编辑大清帝国宪法,颁行天下。”这样,大清国就必定能在5年后跻身立宪国的行列。

  1906年9月1日,大清国最高层终于发布了仿行宪政的上谕,在时间进度方面仅仅含糊地表态:“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两年后,1908年8月27日,这个期限被正式确定为9年。

  谁都没有料到,这个雄心勃勃要通过政改实行中兴梦想的政权,即将跌倒在曙光之中……

  雪珥,中国经营报 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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