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6日 星期日

作风与整风——广西平乐县整风运动小人物志(1)


在整风运动的末期,人民教师谭某因生活作风问题受到了处分。他是广西平乐人,汉族,学生出身,成分地主。平乐县人民委员会在1958年10月4日发出的处分决定中,称其参加工作后,“思想腐化堕落,玩弄女性,曾在学校先后摸、搂卢XX、黄XX二人几次,造成师生、群众极为不满,谭常虐待其妻,实行经济压迫,曾几次闹离婚,严重的违犯婚烟法,丧失了人民教师的威信,按肃反政策应定为土匪。”(注1)

生活作风问题,怎么和“土匪”联系在了一起?原来在广西解放后,1950年8月,他参与了谭受谦、陈启刚等召集的“匪首”会议,组织连部,8月15日还接到“匪团部”的一个封职文书,“任职后积极串联发动策划暴动,策谋与陈启刚匪部配合,攻垮我张家乡政府,在匪部是张贴布告标语、写筹粮单据等活动。”

如果平乐县人民委员会的指控属实,那么很自然的一个问题是,何以谭某1950年的暴动,到8年后才被揭发并受处分?平乐县于1949年12月初解放时,叛乱者已经没有了前途,是什么动力让谭某10个月后串联暴动?按照王海光在《民变与“匪乱”:以中共接管贵州暨西南时的征粮为例》中的研究,解放初,中共在西南各省因征粮导致广泛的民变。其实不止是西南,华南的广西亦不例外。不确定谭某的暴动是否打着“反征粮”的旗帜,但他能够在叛乱平定后全身而退达七八年之久,或许得益于村民的袒护。

在谭某被处分后不久,1959年,平乐官方对那一时期的叛乱给予了说法:“解放初期,国民党反动派及地主阶级不甘心死亡,千方百计企图复辟,他们纠集亡命之徒,组织土匪上山,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为了彻底消灭一切匪特,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配合人民解放军进行了清匪工作。1951年3月中旬基本消灭了土匪的破坏活动。”(注2)

“社会秩序”在官方的词典中,受到特殊的强调。经历过民国的人,大都对因内战和匪乱而近于崩溃的社会秩序有痛心的记忆。秩序与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和自由一样,是人内心天然会去亲近的价值。

在1958年的整风运动中,谭某参加暴动的旧账被揭发了出来。同时被认为对现存秩序构成挑战的,还有他的生活作风与婚姻压迫问题。秩序的外延一直在扩展,尤其是那些对现行政策和领导人提出挑战的人,均被当做秩序的敌人,受到清算与处分。

28岁的谭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在那份打印好的处分决定书上,后面又有地方官员手写体的“送劳动教养”几个字。在这之后不到3个月,1958年12月28日,胡继良则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广西平乐县人民委员会将处分决定下达到阳安公社和阳安粮所,内称:胡继良对现实极为不满,污蔑粮管所领导,并极力攻击党的整风运动、工资改革和统购统销政策。

胡继良已经参加工作八年(1951年元月工作),曾任会计、营业员等职,1958年受处分时为阳安粮所购销员。他比谭某小6岁,是平乐县同安乡人,贫农出身,学生成分。相关的处分决定书中指控他在整风运动中,“恶毒地污蔑粮所领导是‘劳改队长’,粮管所是‘劳改队’。领导要调胡回机关参加整风学习时,胡又大骂:吊他的娘,单调我们回来,是劳改罢,劳改期满即回去。”(注3)

1958年,广西平乐县也在大跃进。胡继良之所以称粮管所为“劳改队”,应和当时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均要下乡劳动有关。整风运动则是在反右派运动之后,在全国开展的大规模政治运动,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大辩论为中心,时间大体在1957年8月至1958年8月,历时约一年。

在整风运动时,相互揭发成为常态。据称胡继良曾“煽动”职工说:“领导业务不熟悉又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共同孤立他,把领导赶走。”这被列在他的罪状中。

除了对领导不满外,胡继良也对当时的一些政策持有异议。如此前倾向于平均化的工资改革,被他评论为:“不民主”、“关门搞的”、“黑暗搞的”……

大概和他在粮管所工作有关,他对1953年开始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极为不满,“攻击”说:“搞糟了,使农民饿死,我们干部也吃不饱穿不暖。”

平乐县在大跃进期间,饿死了很多人,但不确定是否在1958年底就已经开始。胡继良说的或许是1956年,按照平乐县委当年8月16日的统计,“全县因断粮而饿死的有121人,与粮食问题有关而死亡的144人,因缺粮而多日掺吃代食品而致身体浮肿的1388人,因粮食问题未得到解决逃荒到湖南省永江县和桂北灌阳县一带谋生的1100户1246人。”(注4)饿死者几乎全部是农民,像胡继良这种基层干部,虽然保全性命,但亦深受饥饿之苦。

胡继良被行政记大过,他和谭某一样,是整风运动时受波及的两个小人物。在国内史家更习惯于着墨高层动态的研究思路下,他们故事的被湮没,几乎是一种必然。在广西平乐,还有很多类似的小人物,他们被禁锢或放逐的经历,于时代是一种深刻的见证。在这个专栏系列里,我将讲述他们的遭际。

(注:本文原标题为《秩序的敌人》)

注1:《平乐县人民委员会对谭XX的行政处分决定》(58)案决字第321号。笔者查于平乐档案馆。因涉及谭的隐私,故本文隐去其名。

注2:《平乐县解放十周年发展史》,平乐县庆祝建国十周年筹委会编印,1959年。

注3:关于胡继良受处分的事实,见《平乐县人民委员会关于胡继良的行政处分决定》,(58)案决字第90号,1958年12月28日。笔者查于平乐档案馆。

注4:韩福东《1956·平乐:大饥荒前奏》,《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27日。

韩福东,腾讯《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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