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李大钊在思想言论自由问题上知行矛盾
李大钊和蔡元培对筹安会的不同态度
1916年5月15日,李大钊在《民彝》创刊号上发表一篇长文《民彝与政治》,谈论所谓民彝与政治的关系。文中认为,民与君不两立,自由与专制不并存,因而,有君主则无国民,有专制则无自由。深受君主专制之害的李大钊因此这样说道:“今犹有敢播专制之余烬,起君主之篝火者,不问其为筹安之徒与复辟之辈,一律认为国家之叛逆、国民之公敌,而诛其人,火其书,殄灭其丑类,催拉其根株,无所姑息,不稍优容,永绝其萌,勿使滋蔓,而后再造神州之大任始有可图,中华维新之运命始有成功之望也。”当时,满清覆亡不到五年,袁世凯的复辟闹剧也刚刚收场,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李大钊当然对“筹安之徒与复辟之辈”充满了厌恶和愤恨,认为他们是“国家之叛逆、国民之公敌”,以至于说出了“诛其人,火其书,殄灭其丑类,催拉其根株”这样充满了“正义的火气”的话。
同样是对待“筹安之徒与复辟之辈”,蔡元培显然就理性得多。在那封著名的致林纾的信中(1919年3月18日),蔡元培这样说道:“对于学说,仿世界各大学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无论有何种学派,苟其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不达自然淘汰之运命者,虽彼此相反,而悉听其自由发展。”蔡元培并且区分了教员的校外言行和校内的教学活动,特别指出,“复辟主义,民国所排斥也,本校教员中有拖长辫而持复辟论者(似指辜鸿铭———引者注),以其所授为英国文学,与政治无涉则听之。筹安会之发起人,清议所指为罪人者也,本校教员中有其人(似指刘师培———引者注),以其所授为古代文学,与政治无涉,则听之。”显然,比起李大钊来,蔡元培的态度更符合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要求。
其实,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当时中国许多知识分子的共识,对此李大钊也是认同的。李大钊有多篇文章,都谈到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问题。就是在《民彝与政治》一文中,李大钊也有大量的篇幅在讨论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文中李大钊并且引用了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中关于思想和讨论自由的两段话。
第一段是:“意念自由之重,不必于思想大家乃为不可缺之心德也,其事实生民之秉彝,天既予人人以心矣,虽在常伦,而欲尽其心量者,尤非自由不可。”
第二段是:“凡在思想言行之域,以众同而禁一异者,无所往而合于公理。其权力之所出,无论其为国会,其为政府,用之如是,皆为悖逆。不独专制政府其行此为非,即民主共和行此亦无有是。依于公信而禁独伸之议者,其为恶浮于违众议而禁公是之言。就使过去来三世之人所言皆同,而一人独持其异,前之诸同不得夺其一异而使同,犹后之一异不得强其诸同以从异也。”
李大钊对密尔的话极为赞同,认为“此透宗之旨”。他并且引申说:“社会言论,对于异说加以距辟,无论其说之本非邪说淫词,真理以是而隐,不得与天下后世共见,其害滋甚。即令为邪说矣、淫词矣,其背理之实亦不能以昭示于天下后世,其害仍隐中而无由逃。法制禁之,固非所宜,舆论禁之,亦岂有当。”这段话说得很好,合乎言论自由的要求。李大钊显然认为,即使是邪说淫词,也不能予以禁绝。如此说来,即使是“筹安之徒与复辟之辈”的复辟言论,根据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原则,也不应当予以禁止,更不要说“诛其人,火其书”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李大钊的思想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一方面表明,他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认识是表面的、肤浅的、外铄的,是纸上得来的,还没有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还没有成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他的感情对他的理性起了干扰作用。
把书面得来的知识转化为自己的东西,并且不受感情干扰地付诸实践,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尤其是在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问题上,我们也经常犯和李大钊同样的错误。
张书克,盘龙历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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