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光明日报》一期内参导致一起当代大案改判


凶狠的故意杀人犯重罪轻判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在青海发生过一件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子弟杀人未得应有惩罚的事,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情发生在1979年2月27日。在中共青海省委家属大院,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杨国英之子、青海铝制品厂工人杨小民,去水房挑水,适遇同院待业青年王强出门倒 水,不慎将水溅在杨的裤子上,两人发生口角。次日,两人在院子又一次相遇,互相瞪视,再次发生口角。平时仗势欺人、横行惯了的杨小民,感到不能容忍,起了 杀人恶念,转身回家,拿了一把五寸长的藏刀。为便于杀人后逃走,他特意化装了一番,戴上眼镜、口罩、卫生帽,而后闯入王强住室,乘其躺在床上休息、毫无精 神准备之机,持刀在他的腰部、背部等处狠戳。年纪不到17岁、身单力薄的王强大叫:“哥哥饶命”,同时扑向门口,想夺门逃走。但是,落在杨小民手里,哪里 由得了他?25岁、身强力大的杨小民堵住门,不放他出,继续猛刺。王强被连刺十四刀,刀伤深抵内脏,终于丧命。邻居赶来时,杨小民手提的藏刀上还滴着鲜 血。当年9月,西宁市中级法院判处杨小民死刑立即执行,报市委、省委审批。市委在第一书记强建华同志主持下,支持市院判决。而省法院却凭空制造“搏斗而 死”的谎言,在上报文件中公然将市院“故意杀人”定性中的“故意”二字删去,淡化罪犯罪责,提出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79年12月7日,省委第一 书记谭启龙同志主持常委会议讨论时,未察究竟,错误地支持了省院意见,决定改判死缓,保住了凶手的性命。法院宣判后,舆论大哗。
受害者的父母患有 严重的疾病。他的姐姐王欢茹决心进行斗争,伸张正义,为弟弟讨回公道。12月16—18日,她手捧弟弟死时身上所穿血衣,在法院门前连续哭诉三天,围观群 众数万人,群情激愤,交通为之堵塞。400多人当场签名资助,声援她进京鸣冤。自知理亏的法院,大门紧闭,工作人员经由后门上下班。1980年春,青海省 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王欢茹又手持诉状,在大门口向进出的代表们展示受害者血衣,散发控诉传单,下跪哭诉。许多代表在大会上就此提出质询。

王 欢茹不屈不挠地前后连续11次在省高院门前上访,求见院长;5次进京告状。丈夫不支持,她就与其离了婚。但是,先后接任省委第一书记工作的梁步庭 (1979.12-1982.12)、赵海峰(1982.12-1985.7)、尹克升(1985,。7-1997.3)官官相护,明知群众反映强烈,却 长期坚持错误不改。

1984年整党,省委书记、省长黄静波4月13日在省委常委会上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杨小民判刑这个问 题,省委要明确表态,这件事是重要的。”4月14日,黄又一次在常委会上指出:“杨小民判刑的事,省委应当有个态度。既然是故意杀人,就应当处死。这是个 原则问题。家长给我们下跪,我感到耻辱的很。”4月25日的常委会上,他再次慷慨陈词:“杨小民到底怎样?这是大事,省委要表态,该杀就杀,不该杀就说清 楚,不然没法讲话。这是大事,省委应表个态。最近贵州省一个省长的儿子枪毙了。所以说是大事。先解决大的,以震动大家,这不是牺牲那一个人。”

但 是,省委第一书记赵海峰对这一切置若罔闻。省委秘书长根据省委负责人的指示,从信访经费中领出4,000元,外加凶手家属的500元,共4,500元,补 助给受害者家属,企图“摆平”此事,并威胁他们不能再告,,否则,“就是告省委”。后来,领导又让人带话给王家承诺:只要不闹,可以将王欢茹由大通水泥厂 调回西宁安排工作。王欢茹不为所动,坚持斗争。她们耗尽了家里的所有积蓄,甚至变卖了自行车、手表等日用物品。

杨案发生两年后——1982年1月,凶手的父亲杨国英由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升为省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副主任,1983年3月又进而提升为省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在此错判案中因渎职枉法而“立功者”,和为维护省委错误决定不遗余力者,则纷纷升官。群众大为不满。

通过内参反映实情

杨案发生时,我在《光明日报》青海记者站担任站长。杨案突出反映了青海党风的腐败。我看在眼里,恨在心里。
受 害者王强的父亲王水曾长期担任《青海日报》群工部主任,为人厚道,工作尽责,我因曾长期在省广播电台和省电视台工作,我们彼此相识。他遭此不幸,我深为同 情。他的女儿,作为坚持告状、为弟鸣冤的“新杨三姐”的顽抗斗争精神,也使我感动不已。但要干涉此事,等于直接与省委作对,后果无法预料。兹事体大,我迟 迟下不了决心。

同站记者陈宗立同志正直热情,嫉恶如仇,几乎每天都要同我念叨这件事。每次谈及,他都非常激愤。我俩酝酿多次,最后在 1984年,决定藉全国整党之机,搞一份内参。为了显示舆论的合力,以期引起领导重视,我们商量,由他出面,与其他中央新闻单位的驻青海记者,私下交换意 见,看有没有愿意联手采访的。遗憾的是,当时我们没有找到适当的合作者。于是只好单枪匹马来干。

采访是异常艰难的。杨家为打通渠道,花费 的“活动经费”在1500元以上。此话是西宁市人民医院一位医生,打报不平,透露给受害者姐姐的。但当我们前去采访,刚提到“杨小民”三个字,他就像被火 燎了一下,吓得面如死灰,几分钟默不作声。他不敢提供材料的真正来源,却推说是他看门诊时,听候诊的病人在一旁说的。我们无法进一步核实,只好作罢。
案 发之初,为沟通罪犯家属与省法院的联系,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长以朋友的身份,宴请杀人犯的父亲与省法院院长同桌吃饭,为避人耳目,地址选择在偏僻的海北 州驻西宁办事处。局长的嫂子正好也在局长家。农村妇女嘴谗,贪吃鱿鱼海参,而且净拣大个儿的。局长妻子撵她不走,事后同人聊天,多次讥笑其嫂,由此无意间 泄露了这一重要情节。请客时,省法院院长乘坐的灰色小汽车停在办事处院子里。此事,在只有十几个职工的海北办事处,应当是尽人皆知的。但当记者去采访时, 人们噤若寒蝉,无人敢出面证实。我们通过其他渠道,最终还是查实了院子里确有法院院长的小汽车和杨家在省委食堂买过发好了的鱿鱼海参等事实。

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反复核对事实,我们写出了第一份内参稿:《青海省委副秘书长杨国英之子杨小民故意杀人重罪轻判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这份内参寄出时,我俩对外没有向任何人提起过。
1884 年6月9日,《光明日报情况反映特刊》第8期发表了我们的内参稿。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勇于斗争的总编辑杜导正同志,看了内参,非常气愤。批问:“卢云同 志:能否公开报道呢?我倾向于(将内参稿)改改,公开报。实在可恶!杜6.11。”卢云同志当时是报社记者部主任,立即长途电话,征求我的意见。如此大 事,我是第一次经历。为求稳妥,我回答:“事实,我与宗立同志反复核对过,完全可靠。是否公开报,我意等一等,看看反映再说。”这样一来,当时就没有公开 报道。

我们的内参惊动了中央的最高领导。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在批示中指出:这是“徇私枉法,官官相护,封建家族关系”,应当坚决纠正。

迫于压力,青海省委常委会于1984年10月12日举行会议,对杨案重新进行了研究。省委一方面承认了原来的判决不对,但又认为现在不宜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如果改判,其他犯人也会人心惶惶,影响劳动改造。
得知此情后,我们又找到富于正义感、且负责报道全省整党工作的《青海日报》记者田庆华同志合作,开展了新一轮采访。 

杨 小民杀了比他小九岁的少年后,毫无悔改之心,一进看守所,即向在押人犯们吹嘘自己杀人如何“英雄”,还大言不惭地说:“我不怕,我爸爸是办公厅主任(当时 杨国英任副主任),他管保卫,有办法。”在场人犯听了十分气愤。一位相貌粗黑、绰号“铁匠”的普通打架斗殴犯辛某,忍无可忍,上去扇了他两个耳光。辛系青 海省第三建筑公司工人。从监所出来后,即主动找到王家,支持他们告状,向不正之风作斗争。

凶手杨小民入狱两年,即被改为无期徒刑,接受了 一年培训,穿上了白大褂,当上了“医生”,管起了监狱药房,掌管了犯人们的生死大权。犯人们平常在狱中不敢说什么,可是一旦出狱,情况就不同了。同狱犯人 孙亨利、周国骙、周雷君等曾私下商量,将来无论谁先出狱,都要找到受害者王强的家属,沟通情况,帮助他们告状。孙亨利被宽大释放后,果然去找了王家,揭发 了杨犯在狱中的恶迹。杨小民在狱中得知这一情况,因孙亨利已经出狱,无法报复,就抓住周国骙不放,将周殴打一顿。周后来刑满出狱,曾向《人民日报》、最高 人民检察院等,揭发检举了杨小民在狱中的真实表现。

以上情况说明:即使在狱中服刑的犯人对杨案的是非,也是清楚的。采访完成后,我们针对 省委“改判会影响犯人改造”的错误判断,三人联名(为求安全,田庆华署了一个笔名:古华),写了第二份内参,明确地指出:“杨小民重罪轻判,是党风不正的 产物,情况非常特殊,与一般案件在处理时的偏轻偏重,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一点,不仅青海地区广大干部群众人人心里一本帐,就是正在服刑中的犯人也都是清 楚的。”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不会影响,而且有利于犯人的改造。这份内参,以《杨小民杀人案值得深究,建议中纪委直接派工作组查处此案》为题,发表于 1984年11月5日的《光明日报情况反映特刊》第15期上。

中共中央的英明决策

1985年1月,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根据中央指示,联合组成调查组,由原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顾委委员乔明甫等带 队,深入青海,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我回北京报社工作。宗立同志在青海全力以赴,为调查组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调查组也很注意听取中央其他新闻单位驻省 记者的看法。在充分调查研究、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1985年5月20日,中央调查组完成了《关于杨小民故意杀人案的调查报告》。6月13日,中共中央 书记处第212次会议对此进行了讨论,决定:立即处决杨犯,并对徇情枉法的有关人员进行追究,做出处理,为此下达了中办厅字(1985)228号文件。

为 了贯彻执行中央此项决定,中央派原文化部长黄镇等到青海,向省委进行传达,并监督执行。省委在7月中旬,召开了两天常委扩大会议,当时的省委书记赵海峰等 在会上作了检查,尹克升接任青海省委书记。根据中央决定,上述五个部门再次组成工作组,由乔明甫、李子川等领队,再度前往青海,协助省委做好纠正杨小民错 判案及其有关责任者的查处工作。工作组在青海期间,除督促省委按司法程序坚决处决杨犯外,进一步调查了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经过三个月的工作,调查了 243人次,取得了351份材料,弄清了基本事实,于1985年12月1日,向中央提交了《关于杨小民错判案有关责任者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的报 告》。

受中共中央总书记、全国整党指导委员会主任胡耀邦同志的委托,由全国整党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薄一波主持,从1985年12月6日 开始,连续举行办公会议,研究对杨案有关责任者的处理问题。到会的有: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中央赴青海查处杨案工作组的负责人。青海省委书记尹克升和省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等亦与会汇报。会议在中南海举 行。前后共召开了五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兆国出席了每次会议。通知到会的记者,仅我一人。王兆国问我是那个单位的?我回答:我是 《光明日报》记者。薄老插话说,《光明日报》记者是我请来的,因为他们最早向中央反映了情况。

当中央工作组在青海调查时,青海省委说,省 委秘书长曾就是否在常委会议上讨论省法院的杨案复议报告的问题,“请示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宋林同志,宋林同志说:‘不再讨论’”,意在淡化省委主要负责 人赵海峰的责任。而事实上,宋林当时不仅不是常务书记,也根本没有管过政法工作。作为省委副书记,他分管的是财贸和外事工作,主要是做省政府的常务工作, 没有过问过任何案件。宋林知道后,对此推卸责任的作法,提出尖锐地批评。
杨案明显的是“官官相护,徇私枉法”,错误性质不容模糊,但在调查组汇报 后的讨论中,青海省委书记尹克升当着薄老、伍修权、陈野萍等老同志的面,竟一再强词夺理,歪曲事实,坚持杨案只是“官僚主义,工作失误”,包庇违法乱纪分 子免受应有地追究。我在旁实在看不下去,不由得站起来,摆出确凿的事实,据理批驳。讲着讲着,因为心情激动,气得泪流满面,声音哽咽,讲不下去。这时,参 加会议的原青海省委书记、省长黄静波离开座位,走到我的面前,温和地安慰并鼓励我说:“冷静一下,继续讲下去。”

会场气氛始终十分严肃认 真。薄老在会上多次讲话。每次讲话,他都联系讲党的优良传统,启发青海省委负责人正确认识错误。这些话,都是我已有多年不曾听到的了,极感亲切,好像又回 到了当初参加工作、党风纯正时那段美好难忘的岁月。这个会向我展现了一块光明的新天地。我感到我们党还是有希望的。经过讨论,会议正式向中央提出报告。薄 老最后在讲话中说:“杨小民案件要宣付国史馆”,即作为要案,载入共和国史册。

1986年1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党风问题,邓小平同志对中央对杨案的处理予以肯定。他说:“青海杨小民那个案子,拖了多年,几任省委书记没有解决,现在处理了,处理得好。就是要查处这样的案子,才会有震动。”(《邓小平文选》第3卷152页)

经 过这场斗争,杀人犯杨小民失去青海省委的庇护,于1985年7月30日被执行死刑。枪决杨犯的那一天,西宁万人空巷,人山人海。囚车过处,市民燃放鞭炮, 以示庆祝。宗立同志于次日在我报作了公开报道。《光明日报》在青海群众中树立了威信。被害人家属,向记者站送了一面锦旗,上书“不畏权势,仗义执言”八个 大字;群众也给记者站送来了一面锦旗,上写:“人民的喉舌,法制的卫士””。

可惜未能画上圆满的句号

枪决杨小民固然大快人心,但广大群众更为关心的还是青海省委能否真正打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对违法乱纪分子作出公正地处理,重现我们党的光荣伟大的传统。令人惋惜的是,正是这个最重要的问题,最终却没有能够得到令人满意地解决,杨案未能画上圆满的句号。 

青 海省委书记尹克升对杨案的查处,自始就有一种抵触情绪。前述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中南海办公会议结束后,中央工作组在万寿路招待所,就青海问题继续同前来向 中央汇报工作的青海省委领导交换意见。尹克升一再坚持错误,工作组张耀(副部级干部)同他激烈地争执起来。眼见尹的恶劣而顽固的态度,张耀气得心脏病发 作,经抢救无效,不幸辞世。《人民日报》就他的去世刊发了报道;中央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会。工作组的挽联上写着:“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我和宗立同志也献了花圈,表达了我们的哀思和悲愤。此前,调查组另一成员、中央组织部王铸同志在青海调查期间,就已经累死在岗位上。党为纯洁青海省的党 风,前后共献出了两位共产党员的宝贵生命。

气死张耀后,1985年12月31日,尹克升由北京返回青海。为壮行色,警车开道,迎接盛况空 前。省委机关报——《青海日报》在报道杨案时,将中央文件里“省委和原省委主要负责人有重要责任”里的“原省委主要负责人”八字删去,意在包庇。读者追 问,躲之不过,报纸竟刊发《重要更正》,声称此为“本报处理稿件不慎”所致。在中国新闻史上,这应是党报为同级党委背黑锅的一个值得记录的事件。更值得深 思的是,杨犯上午枪决,下午适值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听取省高级法院与省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面对庄严的省人代会会议,两个报告竟无一字提及杨案,就像 上午什么事也没有发生一样。代表们对此极为不满,纷纷提出质疑。 

由于省委的包庇,所有涉案人员,最终没有一人得到应有的追究。对杨案 久拖不纠负有主要责任的原省委书记赵海峰,中央赴青海查处杨案工作组认定其为“渎职”,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了处分决 定,但是在青海始终未见传达执行。在案发当天,省法院院长让罪犯父母躲藏在自己家里,后又对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韩天石批交阅处的杨案批件置之不 理,事后却升任省委常委、中纪委委员、省人大副主任。继任的省法院院长歪曲事实,有意偏袒罪犯,枉法裁决,并对上封锁不同意见,后来竟升为副省长。省法院 办案人员,一位系罪犯之父的友人,在向最高法院汇报杨案时,蓄意歪曲事实,掩饰杨犯故意杀人,事后升为省法院副院长、省纪委委员;另一办案人员保护杨犯有 功,被提为海东地区副专员、省委候补委员。把罪犯故意杀人歪曲为与受害者因“搏斗”而死、为罪犯开脱罪责、枉法裁决的省法院刑庭副庭长,升任省司法厅处 长。

中央工作组通过调查,认定杨案是“官官相护,枉法裁判,包庇罪犯的徇情案”,“彻底纠正此案,关系到党的威信和民心所向的大事”,必 须严肃处理,“才能正党风,平民愤,恢复党的高大形象”。对以上违法乱纪人员,工作组分别提出了党纪、政纪和法纪的处理意见。其中,枉法判决、却被提为副 省长的那位院长和枉法判决、却被提为司法厅处长的那位刑庭副庭长二人,给予开除党籍和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并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让罪犯父母躲在自己家 里、又顶着上级批示不办、却被提为省人大副主任的的那位院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外职务;两位枉法办案人员,被提为省法院副院长的那位,给予撤 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调离政法系统;提为副专员的那位,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降职的处分。可是这些严肃的恰如其分的处理意见,后来没有一件得到落实。他们都 在提拔以后的上述新的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青海官场黑暗的“关系网”依旧。

青海省文联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强作舟建议创作人员以杨案为题 材撰写作品,被省委秘书长叫去臭骂了一顿。秘书长威胁他说:再搞,“我开除你的党籍”。甘肃省话剧团从报刊上看到有关杨案的报道,准备创作剧本,派了三个 人,手持省文化厅的介绍信,到青海搜集素材,结果到处碰壁。——但凡提到杨案,人们就噤若寒蝉。经过艰难曲折的采访,他们编出了话剧《录以备忘》,在兰州 彩排后准备公演。青海省委获悉后,指派秘书长到兰州,与甘肃省委交涉,终于扼杀了这出话剧。
直到二十年后的今天,“杨小民”三字,在青海省依然是一个“禁忌”,不能公开谈论,虽然在私下,人们在谈到杨犯的处决时,无不眉飞色舞。

李蔚,原载《岁月》,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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