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社、队办劳教?目的之革命是否能掩盖手段之非法

风起于青萍之末:大跃进时期劳动教养与管制(下)


  三、县、社、队办劳教

  判刑和管制是政法机关的权力,可是在“大跃进”期间,出现了“旷世奇观”,之一就是县、社、队办劳教(又称“民办劳教”)。所谓的“县、社、队办劳教”,就是从县到公社、生产队的大小官员均可随意管制和劳动教养民众。笔者还没有查到中央政府出台关于“县、社、队办劳教”的具体政策,因此推测,社、队办劳教是基层官员根据《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合作社管制生产和劳动改造的提法而来。或许中央政府并没有相关政策,只是下级官员的“创新”,并且得到高层的一度默许。有种观点认为,1958年8月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了大办劳教的思想,鼓励县办劳教、社办劳教,劳动教养对象的收容范围首次由大中城市扩大到县城和农村。42这一说法不太准确,从实际情况看,类似县、社、队办劳教的情况,在“大跃进”前已经出现,在1958年8月之前已经广泛出现,只是没有大范围扩散,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只是给了县、社、队办劳教一个发酵的环境而已。

  “大跃进”中,有一些地区的基层官员创造出类似劳教的惩罚民众的措施。有农村干部公布了一封《告众社员书》,称:

  我社五类分子学校就要开课了,……如有调皮捣蛋的人、不服从领导的人,我们一定收到学校里来改造,我校希望你们不要入此校才好。入不入此校,由你们本人吧。43

  后人也许要特别“感谢”1958年初北京大学法律系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文章高度赞美“民办劳教”(县、社、队办劳教),并称之为劳教的发展趋势。虽然论文是学者紧跟政治运动的产物,但也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的一篇从官方角度描述县、社、队办劳教的文献。从其他资料看,北京大学的这篇论文隐藏了县、社、队办劳教的各种弊病,大概作者对现实多多少少心知肚明,因此文章的署名是“法律系劳动教养专题研究小组”,而没有一个具体姓名。

  在这篇文章中,对劳教对象的介绍是:可以不予判刑或不拘判刑的不法地主、富农、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流氓、地痞、二流子、赌徒、神汉、巫婆以及其他不事生产、违反法纪、屡教不改的分子。有些好吃懒做、不事生产、小偷小摸、骗吃骗喝、屡教不改之外, 一般并无其他更严重的非法活动的人也被列入劳教行列。有的因为不劳动,经常靠串门骗饭吃而被劳教。

  在这篇文章中,对劳教程序的介绍是: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基础上,由乡党、政领导拟出应予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初步名单, 提交群众讨论,修改名单,最后由乡的党、政领导审查批准, 报县备案,并随即实行劳教。

  在这篇文章中,对劳教管理的介绍是:一般都有一两天甚至一周左右的组织学习教育,使被劳教者认识自己问题的严重性,订出个人的保证和改造规划, 制定劳动纪律和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很多都配有民兵维持秩序, 一般劳教队都集中住宿, 不得随意行动, 尤其不准旷工,凡外出的都必须经过批准。劳动教养者的劳动时间较一般社员长。44

  县、社、队办劳教的形成与发展,其实是当年政治生态变化的结果。1957年的反右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制造出形形色色的“敌人”,包括右派分子、中右分子、反社会主义分子、地方主义分子等,人数超过百万。面对涌现出的大量“阶级敌人”,一些基层官员提出要突破农村管制数控制在1‰左右的规定。45由于人数众多,在省一级政权上,山西省政府早在1958年初就提出,应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尽量送交当地农业社内进行劳动教养。46

  县、社、队办劳教养的起源可能是多头的,并且遍及全国,下面是笔者见到的各地的记载。

  河北:1958年临城县将社会上的巫婆神汉、好赌分子、小偷小摸、流氓懒汉等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分子以乡为单位集中起来,组成“学好队”进行集体劳动改造。47邢台桥东区各街道、乡村、经济企业单位举办“学好队”,对各种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集中教育。48

  上海:1958年初,上海浦东也有社办劳教,对表现不好的地、富、反、坏、右、流氓、懒汉等类分子,集中进行就地劳动教养。有一对被认为是流氓的夫妻,好吃懒做,两人一起劳教。49

  江苏:常熟县沙洲片7个公社共办了25个“跃进训练班”和“改造队”,把 “落后”、“保守”分子与“四类分子”集中在一起劳动改造。有一个小队居然有70%的社员进过“跃进训练班”,有15岁的小孩,还有60多岁的老太太。50

  江西:1958年赣州地区建立地、县、区、乡(公社)四级劳动教养队,其中乡办劳改劳教队达114个。51

  河南:鹿邑县从1958年5月开始,普遍开展了社办劳动教养,共建立劳动教养队245个,共教养各类分子7914名,其中地、富、反、坏不老实的2681名,刑满释放表现不好的282名,被监督生产不服的1766名,被依法管制不服的670名,常犯小法屡教不改的1346名,严重破坏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1169名。52

  广东:汕头地区各地自设劳教机构,自行收容一些不符合劳教条件的所谓“不良分子”,出现一股劳教热。最典型的平远县东石乡,全乡成立16个劳教队,共收容劳教人员283名。53

  广西:桂平县1958年全县28个公社设有“白旗队”(又名“劳动教养队”)33个,将不服指挥的“落后分子”、“坏分子”集中管制劳动,被管制人员达3000余人。54玉林县在1958年将5205人在公社集中起来,建立247个改造队,进行集训。55

  四川:武隆县在“大跃进”中,凡是在大战钢铁中表现不好的社员群众、地、富、反、坏的子女,就到所谓“红专学校”去劳动改造。改造的人,一般在那里最长时间是几十天,最短时间是1个星期。表现好的回到连队参加劳动,表现不好的,则与家人隔离,不许家人探望,由民兵看管,接受监督劳动,直到被认为表现好时才能回家。561958年4月9日至6月5日,江油县政法机关分赴各区集训违法犯罪分子2110人。57

  贵州:1958年毕节地区有“五类分子”9.22万余人,监督管制生产的1.69万余人,依法管制的4052人,由民办监督改造队集中改造的8383人,待定9842人。58

  云南:云南省关于当年社、队办劳教的记载是比较多的。云南一些地区,当时给这些劳教单位起了一些有创意的名字,如“学好队”、“学乖队”、“跃进队”、 “二流、懒汉集训队”、 “政治学好队”。59“学好队”起源不太清楚,不过云南有些地方曾经办“学好队”,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断 。笔者推断,最初的“学好队”是针对一些越轨者而设立的“准专政”机构。例如,1957年武定县委书记王某就搞“学好队”试点,把一些所谓有问题的、不听话的农民集中起来强制劳动,1958年在全县推行。60根据1958年底云南省委的一个报告,在1958年被送进“学好队”的有22万人之多,许多地方的“学好队”成员大多数是农民。在一个水利工地的“学好队”里,有408人,其中248人是贫农和中农。1958年检察部门的一个检查指出,个旧市一个区办的3个“学好队”里被管制的人中,近70%的人只有一般的违法或不良行为,其中有的只因不服从分工而与生产队长顶嘴或集镇居民不愿参加防洪抗旱就被划成“不良分子”送“学好队”监督改造。61这个检查是以当年的政治取向为标准的,如果放到今天,被管制的绝大多数都是冤枉的。景谷县有一农民因不愿煮狗肉汤为甘蔗追肥,被送进“学好队”。在个别地方,有老人、儿童以及基层干部都被送进“学好队”。基层干部以送“学好队”来威胁民众,则是常见的现象。62在腾冲县,甚至将赶集者送进“学好队”。63

  笔者估计,在整个“大跃进”与困难时期,云南被送“学好队”的人数超过22万。以寻甸县为例,至1959年,农村先后集中6646名“五类分子”和 “社会不良分子”(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有偷盗行为、乱搞两性关系及少数不服从干部指挥的人),成立152个“改造队”和148个“学好队”。64又如,1958年巍山县各公社建立“学好队”48个,改造“四类分子”8600余人。65如果寻甸、巍山的社、队办劳教的规模有代表性的话,云南有过百个县,被劳教的人数将相当惊人。在一些劳教队中,民众要承担极重的劳役,而生活待遇又极差,个别“学好队”的死亡率极高,曲靖县1958年一个100多人的 “学好队”,有几十人病饿而死。66

  新疆:新和县1958年春成立公社劳动教养队,劳教312人。教养对象白天集中监督劳动、改造,晚上互相监督,揭发问题,坦白问题,立功赎罪。公社劳动教养队解散前,教养对象进行了评审,其中捕11名、管制20名、劳教46名、监督生产78名、放回157名。67

  全国范围内,这种县、社、队办劳教究竟涉及多少人,没有见到统计。除了前面提到的云南仅仅在1958年就有22万人之多外,贵州有资料称1959年已经收容劳教了30多万人,68估计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属于县、社、队办劳教的(因为政法机关似乎一时无法找到足够的地方关这么多人,另外从表3的数据反映政法机关的统计数也没有这么多)。再以辽宁为例,1958年集训、集审近17万人。在队办劳改、社办劳改中,刑讯逼斗、逼死、押死1200多人。69“大跃进”与困难时期,辽宁并非基层官员违法乱纪最突出的地区,因此保守估计,全国被县、社、队办劳教的人数应该在500万人左右,其中被迫害致死过万人。

  这种劳动教养不仅在农村,而且很快扩散到城市。据吉林省化矿务局系统和钢铁公司等11个单位统计,从1958年11月到1959年初就以“共产主义守法训练班”名义集训405人。根据对253名集训对象的罪名分析,其中,消极旷工的47名,打架斗殴和挑拨关系的17名,小偷小摸的38名,贪污盗窃的5名,逃跑回家的52名,赌博的44名、虚报冒领和拐骗的5名,不服从分配的13名,违反操作规程屡出事故的5名,乱搞男女关系的16名,报假案的2名,有不满言论的2名,最“搞笑”的集训原因是随地便溺的7名。70

  当年还有一些管制类的组织机构,不过其恶劣行径往往没有记录下来。云南昭通县在“大跃进”后的一些官方文献记载让人触目惊心。当年基层官员组织所谓“追赶队”,专门由民兵负责,背起枪,拿起绳子,凡是出工稍慢一点的,一律捆送“学好队”,任务增加一倍,晚上不准休息,口粮减少。农村、厂矿、水利工地都普遍有“追赶队”,受害者主要是老人、小脚妇女、学生。在这个县的水利工地上,由民兵组织纠察队,手拿大刀、木棒、绳索在工地上站岗放哨,监督民工劳动、吊打民工,对付民工的刑罚有十几种,有的刑罚极端残暴,如灌尿屎、用火烤、坐水牢、上电刑、用火钳烧红烙等等。水利工地上肿病饿死280人,受过各种刑的1486人,被打后死的61人。全县被基层官员打过的有14817人,被打后发伤死的有379人,逼死的有354人,被打残废的有1394人。71无法判断这些暴行有多少是发生在被管制的“学好队”和“追赶队”中,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学好队”和“追赶队”中发生这类事情的风险要更高一些。

  到了1958年底,中央开始意识到基层干部滥用权力集训民众的问题。1958年12月中共中央监委办公厅的一个报告中列举了少数干部违法乱纪的7种情况,其中第三条就是滥用“集训”,即把有问题的人集中起来监督劳动,甚至严刑拷打。72紧接着,公安部门主办的《人民公安》在1959年初发表短评,在肯定社办劳动教养的前提下,承认存在把思想落后和犯些小法的人也送去劳动教养,出现了一些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现象,甚至于挟嫌报复,诬告陷害好人。731960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文,决定撤销县办劳动教养场所和人民公社办的各种集训队。74196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处理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人民内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批评、教育,采取判处管制的办法是不妥当的。75这一系列措施,才让荒唐又可悲的县、社、队办劳教画上句号。

  这种任意管制集训民众的方式,往往伴随着基层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由于不堪忍受,集训和管制中,经常有民众自杀。山西省大同市在集审、集训中,由于刑讯逼供,先后发生21起自杀事件,死17人。76

  在“学好队”中时有打骂虐待被劳教人员的事件发生,因此引起了一些反抗。1958年8月云南省宜良县的一处水利工地上,发生了直接有27人参与的暴乱,暴乱者先后杀死民兵4人、饲养员1人、干部2人。暴乱后驻军出动7个连队清剿,打死暴乱者2人,其余被捕。事后暴乱者中判处死刑2人,其余人员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77暴乱者杀害的是管制他们的民兵与干部,显然与被管制有关。


  四、讨论:风起于青萍之末

  尽管还有人在自欺欺人地掩耳盗铃,否认大饥荒的存在,78但是,“大跃进”与随后的大饥荒中的悲剧,大部分已经展示在世人面前,这点凡有良知者不会否认。与大饥荒相比,当年在冤假错案中被判刑、劳教的受害者相对是少数。不过他们的悲惨遭遇,给后人留下的不能仅仅是同情,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我们和我们的后代不再为此担惊受怕。这是笔者研究这段往事的动机,也是在此作进一步讨论的出发点。

  虽然县、社、队办劳教已经成为历史,但是“文革”中关押受害者的“牛棚”与县、社、队办劳教有异曲同工之处,只不过被管教的人有所不同,可能少数在“牛棚”的受害者当年是劳教别人的人。直到今天,基层官员滥用公权,违法关押民众的行为还没有彻底杜绝。到目前为止,劳教制度依然是政府管制社会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深入讨论当年的劳教与管制,多多少少有点“前车之鉴”的含义。

  (一)是否需要对阶层越轨行为宽容

  中国有句古语“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用今天时尚的学术话语来解读这句话,最贴切的可能是福柯所说的,各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独特的必要的非法活动,……下层社会的这种活动被视为犯罪。79

  权力精英阶层是掌握政治、经济、文化,甚至舆论资源的阶层,他们的非法行为一般比较隐秘,虽然其对民众的利益伤害更大,但是往往不是直接的伤害。例如,一个小偷与一个大贪官相比,直接伤害民众的是小偷,对于一个财产被盗窃的民众来说,其对小偷的仇恨很可能要超过对没有直接拿走他财物的贪官。

  有研究者指出,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精英阶层认为其余的人都是落后的、愚昧的。这种偏见带有家长制的倾向,其目标是改良、纠正、指导和教育那些迷失于犯罪之途的可怜的人们。在民国时期,精英把对犯人的改造作为民族复兴的建设性计划的一部分。80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更是如此,各种政治运动的一个目的就是以新的意识形态来改造人。新中国的政治运动主要是改造民国时期的精英,如旧知识分子、旧官僚、富裕阶层等等,同时也改造一些社会底层有不良行为的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底层存在着一个奇特的社会群体,用小说《水浒传》中形象的称呼就是“坐地泼皮”,他们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这些人让官府头疼,也让大多数安分守己的平民百姓生厌。1954年贵州省的一个文件就指出,在很大一部分乡镇小县城,都存在着不从事生产、专干坏事的人,历次运动都没有搞到他们的头上,因此他们还在兴风作浪,对周围农民及整个社会秩序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对此,省委约计逮捕两千人,送劳改队劳改,其中有个别的反革命分子可经省批准后杀掉。对于农村中的一部分不生产、不交粮、好吃懒做的,应加强对他们的管教改造。81

  民众自身也有一些值得反思的地方。由于缺乏法制传统,一些人喜欢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责别人,缺乏对他人轻微过失的宽容。在这种文化氛围下,作为中国民众教育水平最高地区之一的上海市,上海市公安局在1958年9月发出《关于当前开展对敌斗争,清理和改造地、富、反、坏、右等五类分子的请示》(获得市委批准执行),决定对“九种人”予以强制劳动教养,其中居然有一种劳动教养对象为其他公众认为是坏人的人。82

  (二)目的的合理性是否能够掩盖手段的非法性

  如果把视野放得更加长远一点,不难发现,从20世纪之初的义和团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农村的民间暴力活动空前活跃。义和团是拳民杀教民;土地改革运动是贫苦农民斗争,甚至于消灭富裕的农民;“大跃进”是农村干部迫害农民;“四清”运动和“文革”初期是农民斗争干部,在“文革”中局部地区发生了基层干部引导下的屠杀农村的“阶级敌人”的行为。研究“大跃进”的许多问题,应该把其放在更加广阔的时代背景中去考虑。

  暴力革命的过程往往如此:开始是革命与反革命之间的互相杀戮,革命成功后是消灭革命的同盟者,进一步是消灭一起的革命同志。这一过程在中国表现得淋漓尽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暴力革命层出不穷。在这些社会大变革中,除了少数极端的个人野心家之外,大多数民族主义者与革命者均占据道德高地,他们自认为,也被社会中的许多人认为,其目的是合理的。由于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的社会,缺乏法治精神,因此凡自认为在意识形态上正确的人,往往不承认其对手的基本人权,由此各种悲剧也就不断上演。

  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用非法手段来追求“合理”的目标,基本上无法达到目标,只能制造荒唐与悲剧。对于许多基层官员来讲,“大跃进”中的刑罚严苛,目的是为了让民众“听话”。“大跃进”时期的高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民众对“大跃进”的抵制有关。虽然绝大多数民众并没有用暴力反抗,但是消极抵制不少,最常见的就是消极怠工。县、社、队办劳教的广泛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对付消极怠工。当年广东中山县乾务公社民众抵触颇大,发泄不满,出勤率只有60%~70%,不少人外流。县政法部门派出工作组到乾务开展就地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对“懒汉”、不出勤、“不务正业”、外流返回的民众实行强制劳动等。83然而,中国农村的集体化历程表明,这些手段最终无法挽回集体化失败的命运。


  (三)改善社会管制

  毫无疑问,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需要足够的社会管制,否则就无法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但是拥有社会管制的权力也不能为所欲为,特别是在权力自认为占据道德高地的情况下,权力可以异化为伤害民众的祸根。

  从“大跃进”时期的刑罚所产生的恶果中,至少有一点教训可以吸取,就是权力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权力需要制约。这句话也许是废话,可也是被无数无辜者的血泪浸泡出来的废话。


  【注释】

  42赵秉志、杨诚(主编):《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43《中央组织部关于一部分公社党委的领导方法和干部作风方面的情况简报(1959年7月9日)》,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337页。

  44法律系劳动教养专题研究小组:《劳动教养的发展趋势——民办劳动教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58年第4期,第131~137页。

  45詹景岐:《农村管制数是否应该控制在千分之一左右?》,载《人民公安》1958年第4期。

  46《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对象审批权限下放和收容劳动教养对象地区划分的通知》,载《山西政报》1958年第2期,第50页。

  47《临城县志》,北京:团结出版社1990年版,第481页。

  48《桥东区志》,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页。

  49施学章:《浦东县局试行“社办劳教”有成效》,载《人民警察》1958年第23期,第8~10页。

  50王玉贵、娄胜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研究》,北京:群言出版社2006年版,第289页。

  51《赣州地区志》,北京:新华出版社1994年版,第611页。

  52商邱专署公安处通讯组:《社办劳动教养》,载《人民公安》1958年第14期,第7页。

  53广东省汕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汕头市志》 第1册,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6页。

  54《桂平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0页。

  55《玉林市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75页。

  56叶素梅:《红丰大队的红专学校》,载政协武隆县委员会(编印):《武隆大跃进运动》,2010年,第290页。

  57江油市人民法院(编):《江油市审判志》,2000年,第242页。

  58华文清(主编):《毕节地区志·公安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59《大姚县志》,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页。

  60《武定县志》,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

  61《云南省志·检察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9页。

  62《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召开地州市委书记会议向中央的报告(1958年12月)》,载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云南省档案馆(编):《“大跃进”运动·云南卷》,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63《腾冲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39页。

  6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页。

  65《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74页。

  66《大事记(1950年—1987年)》,载《曲靖史志通讯》1989年第2期,第44页。

  67彭启光(主编):《新和县志》,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页。

  68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贵州省志·司法行政志》,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69同注20。

  70 吉林省公安厅二处:《在集训中应注意分清两类矛盾》,载《人民公安》1959年第3期,第19页。

  71 同注22,第31、63、172、319页。

  72 魏明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全书》,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85页。

  73《不要滥用社办劳动教养(短评)》,载《人民公安》1959年第3期,第21页。

  74《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第209页。

  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1961年8月3日)》,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印):《司法资料汇编》第1辑,1978年,第336页。

  76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编):《山西通志·政法志·检察篇》,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45页。

  77宜良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宜良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57~558页。

  78孙经先:《关于我国20世纪60年代人口变动问题的研究》,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6期。

  79[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2页。

  80[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8年版,第15、372页。

  81《贵州省委关于召开地书联席会议情况向西南局的报告(1954年3月2日)》,载耿晓红(主编)、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印):《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3—1954》,第288页。

  82《上海司法行政法》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司法行政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83乾雾镇志编写组(编):《乾雾镇志》,1991年,第141页。

  李若建: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李若建,《开放时代》 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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