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 星期三

“盛世”用重典:最荒唐年代中的高压社会管制




风起于青萍之末:大跃进时期劳动教养与管制(上)


  【内容提要】中国独特的劳动教养与管制制度在“大跃进”时期发挥到极致,当年由基层官员“创造”的县、社、队办劳教,随意管制民众,致使权力滥用,造成了许多悲剧。我们应该吸取“大跃进”时期的教训,反对用目的的合理性掩盖手段的非法性。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并且在法制的框架下运行。


  “大跃进”运动中的荒唐与困难时期大饥荒的惨烈,在人类历史上均是空前的,寻找这些荒唐形成的原因,是防止灾难重新降临我们民族的最好办法。其实人为的灾难,不是突如其来的,而是有迹可循的。十多年前,笔者开始倡导对“大跃进”和困难时期的形成,应该从更深的层次去探讨。今天不应该过多地把某个人或者某个阶层的因素夸大,只有从社会结构与变迁的角度,从中国人民的人格去探讨其成因,才能避免悲剧的重演。①

  “大跃进”与困难时期,基层官员的恶劣程度是空前的,已经有一些研究可以帮助读者了解情况。②基层官员为什么能够如此恶劣?答案可以有很多,可以非常复杂,不过其中一个答案是:社会治理方式给了基层官员巨大的权力,使得他们可以为所欲为。


  一、多层的社会管制


  在历史上,中国就是社会管制最严密的国家之一。这种严密控制社会的传统被历代官府保留下来,到了“大跃进”时期,达到了一个空前的地步。因此,在讨论问题之前,有必要回顾当年的社会管制制度。

  (一)社会管制的结构

  毫无疑义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控制力度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要达到这种高强度的控制,除了传统的政法机构之外,还需要增加一系列新型的控制机器,其中就包含至今仍然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开放之前,除了监狱、劳教所之外,中国还有一个庞大的没有围墙的“监狱”,就是管制制度。

  对违法犯罪者判刑,将其关进监狱,甚至处死,这是古今中外通行的社会管制方式,而劳动教养与管制是中国独创的两项社会控制制度。在官方语言中,管制又曾经被分为“管制”、“管制生产”两种。

  根据笔者所见,“管制生产”最清晰的官方来源是《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第四条规定,对于地主富农分子中表现坏的,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管制生产;有破坏行为的,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五条规定,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只有一般的历史罪行,没有现行破坏活动且民愤不大的分子,由乡人民委员会交合作社管制生产,劳动改造。③

  这两种管制的差别,就是一些省级司法机构都感到糊涂,因此1956年8月国家司法部专门就“管制生产”与“管制”的不同作了解释:“管制”必须经法院判决,是一种刑事处分;“管制生产”属于监督生产的性质,是行政上的一种改造的措施和办法,而不是法定的处分,因此,也就不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或公安机关的批准,只要乡人民委员会决定就行。④“管制生产”这种控制手段的合法化,给基层官员带来无穷的权力,而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可怕的灾难。

  (二)劳教教养与管制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管制的形成与演变,与当年中国的政治生态紧密相关,只有了解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才能理解这些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表1中列举的各级社会管制制度中,刑罚自古已有,无需讨论,只是劳教教养与管制是中国特色。虽然在法理上,劳动教养与管制是不同层次的处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是在“大跃进”与困难时期,两者被基层官员严重混淆,因此在此小节,也将其放在一起讨论。

  这些制度的创立时间不清,早可追溯到抗日战争时期。⑤持这种观点者,大体上是把抗日战争时期的改造“二流子”运动作为起源。实际上“二流子”并无明确标准,当时中共地方政府认为,完全无正当职业而靠不良行为维持生活的为“二流子”。由于标准含糊,各县“二流子”占人口的比重不等,从5%到16%都有。对“二流子”改造的做法为:发动群众评“二流子”,由政府登记,并给顽固的挂上“二流子”牌(身上带的布条),改造好者除名去牌;给“二流子”下达生产任务,说服教育;对一些违反政府命令的“二流子”,采取一些强制和半强制的办法;专设改造机构等。⑥以上做法在一些地区得到传承和发扬,1948年6月辽宁省阜新市成立“改造二流子队”,收容游民、乞丐、烟民、小偷、“二流子”等300多人, 1949年5月撤销。⑦其实,改造“二流子”运动开创了一条用专政手段对付没有犯法或者轻微犯法的“越轨者”的道路,从官方的角度上看,效果良好。

  在镇压反革命后,出于对罪名不够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惩罚的需要,1950年10月在《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指出:“对于罪恶较轻而又表示愿意悔改的一般特务分子和反动党团的下级党务人员,应即实行管制,加以考察。” ⑧对于其他人员的管制,当时并没有统一的管制制度,但是各地都有各种管制措施,如华东地区规定,地主如果不劳动、不安分守法、有反革命嫌疑者、有反抗行为者要从严管制。可以不准其会客,不准其外出,编成劳役队强迫其劳动等。管制由乡政府负责。⑨1952年政务院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提出所谓的“机关管制”,对一些轻微的贪污犯在本单位进行管制,运动结束后撤销。这可能是后来各种政治运动中,基层官员(包含“文革”中和造反派)随意关押他人的最早的法理依据。⑩1952年7月公布的公安部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首次从法律上对管制对象、内容、期限、执行等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说明管制对象是反革命分子,但是当年没有刑法,不少刑事案件被视为反革命案件处理,难免有些并非政治上的反革命分子,被基层官员管制起来。

  当年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的人数相当庞大。1953年江西省的管制比例大体上是,农村管制面均在总人口的2‰左右,城市管制面均在总人口的1‰以内。11 以江西的情况推断,全国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者在100万人左右。

  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后期,已经出现对反革命分子管制的滥用现象。在江西省就出现不仅管制有历史污点者,甚至对已杀犯人家属,包括小孩,一律管制。有的地方强迫管制对象劳动,以不准休息为原则,还有的不准被管制的反革命家属子女上学读书。广丰县将地主、恶霸家属,或稍有微小罪恶的分子编成坏蛋组,加以管制,限制活动。仅该县西区一个4000多人的乡,即组织了6个坏蛋组,共140余人。这很可能是“大跃进”时期“学好队”的鼻祖。12

  早在1953年就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滥用管制,把与反革命分子无关的人也管制起来。例如贵州省的麻江县有村干部把不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列为管制对象,绥阳县有区干部把一些人编为“劳改队”,强迫挑水抗旱。瓮安县有区干部因农民说话不中听,在会上宣布管制5个农民。131953年陕西省渭南专区检查3年来管制的1436人,发现错管制694人(其中完全错管制者229人,不应管制而被管制者465人)。错管制的人中,有说怪话者;有村干部打击报复向他们提意见的人;有被捕风捉影诬陷的人;有在旧政权任过职但无罪行者。有一位农民只是对政府号召消灭蚜虫,说了一句“狗捉老鼠,多管闲事”,就以毁骂政府罪名被管制起来。甚至形成了县、区、乡、村四级管制的局面,有一村长,一次在群众会上宣布管制了40余人。14至少早在1955年,山西省襄垣县就针对好吃懒做、偷盗打架者举办了“渣滓训练班”。15当时江苏省也有一些基层干部将管制作为推动工作的“法宝”,在工作上遇到阻碍时,动辄宣布管制,既无正式手续,又未规定年限,造成错管、漏管现象严重。1953年6月,江苏各地根据《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普遍进行了管制整顿工作,清查管制对象,统一管制方法。16

  1955年在体制内(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肃反运动,查出一批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无理取闹、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为担心开除这些人,把他们推到社会上去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1955年8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一个文件,指出:对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应进行劳动教养。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还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备试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中共中央先后出台的这两个文件,为中国办劳动教养提供了政策依据。自1956年1月到1958年底的3年间,全国共建立了劳教农场、工矿、工程队等几百个单位。17

  可能是高层察觉到管制滥用的各种弊病,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后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管制分子在管制期间,如果被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裁定。有些地方似乎也有缩小劳教规模与范围的想法,例如安徽省曾经设想,劳教场所不宜过于分散,除合肥市外,同时将其他地方的劳教分子集中收容,不另设劳教摊子。18

  在反右运动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单位开除后无生活出路的;单位内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19大批右派分子也因此被劳教,一些人甚至在劳教场所被折磨死。

  对于基层官员来说,他们是非常欢迎劳动教养与管制制度的,因为有了这个制度,他们就成为“正义”的化身,可以肆无忌惮地管理民众。但是对于高层官员来说,他们并不想让这个制度过分泛滥,让基层官员胡作非为,引起民众不满。在这种上下不一致的状态下,一些地区的高层官员尝试对劳动教养与管制制度作出调整。但是,“大跃进”的到来,又把劳教与管制的负面功能发挥到极致。


  二、“盛世”用重典

  “大跃进”运动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最荒唐的年代,也可以称为多事、多灾难的年代,在荒唐与灾难中,为了达到社会控制和稳定社会的目的,高压的社会管制就势在必行。辽宁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78年底,全省共打击触动(包括集训、办班、专政等各种手段)450多万人,按全省人口计算,平均每百人当中就有12人受到打击触动,其中有90%以上是在1957年以后受到打击触动的。1958年全省捕人比正常年份加倍。20由此可见,“大跃进”是苛政的起点。“大跃进”时期是当代刑罚最重的时期之一,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1958年是一个大规模逮捕和关押人犯、进行劳动教养的年份。

  云南省绿春、昭通两县不一定是这一时期刑罚最重的地区,但是其各类刑罚都有数据,特列举如下:1958年绿春县共捕428人,管制77人,劳教17人,斗争358人,农村组织“学好队”,对群众强迫改造,被送“学好队”和集训队的人员达1153人,受以上各种惩罚的约2033人。211958年绿春县总人口只有7.1万人,受到各种惩处的人数占总人口的2.85 %。昭通县仅1958年1~8月,全县逮捕了反革命468人,管制308人,劳动教养38人,仅全县进“学好队”的人数就达3000多人,受以上各种惩罚的约4000人。221958年昭通县总人口为41.2万人,受到各种惩处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 %。如果这两个县的情况能够反映全国的情况,可见当时的刑罚是相当严厉的。


  (一)刑罚

  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层官员和政法机关滥用权力,被判刑的人数大幅度增加。由表1可知,与1957年相比,1960年在押犯人数大约增加了50%。

  这一时期被关押逮捕的人中,冤假错案的比例非常大。当时的刑罚极为严苛,人们稍有不满就会有灭顶之灾。广西一位农民在1958年因对大办食堂有抵触情绪,将自己150斤粮食倒在山上,以表示对人民公社不满,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世纪80年代复查时才改判为无罪。23云南省对1958~1961年处理的刑事案件初步复查,在10.96万件案件中,冤假错案有1.27万件,占复查数的11.62%。24江苏省连云港市在1980~1989年对“文革”前有申诉而复查的842件案件中,发生于1958~1960年的占49.33%,在这些发生在“大跃进”期间的复查案件中,查后只有62.41%维持原判。25如果考虑到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已经对“大跃进”时期的一些案件进行过甄别,有不少案件在当年已经平反或者改判,实际上这一时期的冤假错案比例高得惊人。

  由于过度劳役和饥荒,当时被关押者的死亡率相当高。北京作为首都,应该是条件最好的地区,当时犯人的非正常死亡率也相当惊人,1960年高达6.37%,1961年更上升到7.69%,创1949年后最高纪录。26山东省在困难时期犯人的死亡率也非常高,1957年为0.54%,1960年高达8.40%,1963年回落到2.13%。27对于因为冤假错案而被关押死亡者而言,更是冤上加冤,例如,云南省1958~1961年间,被冤死在劳改队的多达1495人。28

  (二)劳动教养

  与刑罚的人数增加相比,劳动教养人数的增加幅度更加惊人,从全国来看,1957年收容劳教3.7万人,1960年增加到49.95万人,为1957年的13.5倍。表3显示,各地情况大同小异,只是有的地区增幅更高,如青海和新疆。

  因为有计划在1958年大规模管制一批人,早在1958年初,大规模增加劳动教养人员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1958年1月,延安中级法院颁布了《关于简化管制工作法律手续的意见》和《关于组织临时人民法庭的意见》两个文件,提出:检察院、公安局、各机关、团体、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个人,均可向法院或法庭起诉应该管制的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应立即受理和判决;对判处管制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负责执行管制。对于这种判决,可以由所谓的临时法庭来审判,临时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则由区长或工作组组长担任。文件下发后,在1个月内,延安地区的9县,共组织人民法庭50个,据其中6个县统计,已判决管制各类分子199名。29

  笔者没有见到全国性的劳教人员罪名统计,但是根据局部地区的资料可知,罪名以政治性的居多。从辽宁1957~1963年的情况看(见表4),1958年劳教人员中,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罪名的超过半数,随后这一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在1962年之前,依然是人数最多的。至1959年8月吉林省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8032人,其中历史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右派分子占37.2%;流氓、盗窃、诈骗占38.5%;破坏纪律、妨碍社会秩序占6%;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占12.5%;其他465人,占5.8%。30

  当时劳动教养的范围相当广泛。1960年8月青海省出台《关于劳动教养的具体标准、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如果有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不足以判刑者应该作为劳教对象:恶霸、特务、土匪、敌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刑满释放重新犯罪、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外省流窜本省的管制分子和监督生产分子、现行反革命犯、流窜犯、反社会主义分子、书写反动标语、散布反动言论、偷宰牲畜、破坏生产、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有诈骗勒索行为、倒贩票证和国家统购统销物资、贪污分子、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无理取闹者、惯偷、流氓、暗娼或一贯乱搞男女关系、严重的违法乱纪分子。31

  从青海的这一规定看,劳教对象五花八门,又无法可依,自然会产生种种弊端。与刑罚一样,当时的劳教,同样冤假错案众多。据当时对云南德宏、玉溪、昆明等地劳动教养工作情况的调查,属于可劳教可不劳教以及错劳教的达27.5%,个别地区的生产队长、支部书记都有权批准送人去劳动教养,甚至把说了几句怪话、要求调动工作或社会上的流散人口都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321960年 5月自治区公安厅对全区13667名劳教人员进行清理,发现错被劳动教人员688名,占总收容数的5.34%。33

  造成劳教冤假错案多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居然是上级给下级制定劳教指标。1958年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各县管制数要达到全县人口的1‰,各市管制数量不得低于全市人口的0.5‰。34有的地区(如广西)在1958年将收容劳教人员的名额分配给各专区(市) 。35这种荒唐的指标考核,不可避免导致基层官员为了完成劳教任务而伤害无辜民众。

  比较滑稽的是,当年被劳教的人中,不少人逃跑了。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从1958年到1962年共劳教了2536人,死了30人,逃跑114人,逃跑者占4.5%。36广州劳教人员逃跑现象更加突出。由表5可知, 1956~1962年共劳教15684人 ,而逃跑人数为2228人,占劳教人数的14.21%。逃跑的人中,只有1397人当年被捉回,占总数的62.7%,换句话说,有37.30%的人至少当年没有被捉回。从齐齐哈尔和广州的情况可以估计,当年全国至少有数万劳改劳教人员在逃跑流亡中过着忐忑不安的生活,而各级权力机关也多多少少为捉拿“逃犯”而操劳,由此构成了一种奇特的政治生态。

  “文化大革命”中, 1967年8月广州流传发生大规模劳改犯逃跑事件,引发市民恐慌,暴怒的民众群起殴打陌生人,一夜之间数十无辜者丧命。37 广州的这一悲剧,其真相还有些云里雾里,不过从“大跃进”时期大量的劳改劳教犯人逃跑,或许可以推论,当年广州民间可能对逃犯有比较恐慌的集体记忆,因此一有风吹草动,就容易引发歇斯底里的行为。

  与犯人的情况相似,在饥荒严重的年代,劳教人员的死亡率奇高。1959~1961年江苏省劳教人员平均每年死亡率达3.75%,比正常时期高出一倍多。1962年情况开始好转,全省劳教人员的发病率由18%降到12.4%,死亡率由3.75%降到0.63%。38由于劳教的问题太多,因此1961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治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针对全国劳教收容对象扩大化问题提出了清理的要求,并对收容对象、范围、审批权限重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各地纷纷对劳教工作开展清理整顿。1961年云南省有一万余人解除劳教,占劳教人员总数的43.5%。39江苏省1961年对不应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清理,全省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共近5000人,占总数的24.4%。40 1961年到1963年,辽宁省共清理劳教人员1.7万人,占清理前劳教人员总数的59.5%。41 表3显示,各地1961年后劳教人员均明显减少。至此,“大跃进”中泛滥成灾的劳教引发的矛盾才有所缓和。(未完待续)

  注释:

  ①李若建:《前事不忘:大跃进与困难时期的随想》,载《现代与传统》1996年第10期,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

  ②李若建:《大跃进时期基层干部行为分析》,载《香港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冬季号;《安全阀:四清运动的潜功能》,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1期;《理性与良知:“大跃进”时期的县级官员》,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9期。

  ③《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9页。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历史文件汇编 1950—198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00页。

  ⑤阎少华:《管制刑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⑥延安市志编纂委员会(编):《延安市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03~804页。

  ⑦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编):《辽宁省志·司法行政志》,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506页。

  ⑧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政治卷:历史的丰碑》,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⑨《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1951年7月25日)》,载《山东政报》1951年第7期,第48页。

  ⑩张培田、董小龙、黄河等(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1~5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4页。

  11《江西省三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总结(1953年12月25日)》,载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编):《江西镇压反革命运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

  12《中南公安部副部长钱益民视察江西省镇反工作总结报告(1952年8月5日)》,载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编):《江西镇压反革命运动》,第169页。

  13《贵州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基层干部中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综合报告(1953年)》,载耿晓红(主编)、中共贵州省委党史研究室、贵州省档案局(馆)(编印):《建国后贵州省重要文献选编1953—1954》,2009年,第222~224页。

  14《陕西省人民检察署渭南专区分署关于管制工作初步了解和检查情况的报告》,载《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53年第7期。

  15五阳村志编纂领导小组(编):《五阳村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

  16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编):《中共江苏地方史·第2卷(1949—1978)》,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页。

  17《当代中国》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第208~209页。

  18《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关于我省当前劳动教养工作上几个问题意见的通知(1957年11月2日)》,载《安徽政报》1957年第12期,第22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 1949—1985》,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5页。

  20张铁军:《谈政法工作的重点转移问题》,载《人民公安》1979年第3期,第5页。

  21《绿春县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467页。

  22王懿沛(主编):《大跃进年代》,中共昭通市委党史征集研究室,2000年,第172页。

  23融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志》编纂组(编):《融安县审判志》,1997年,第92页。

  24《云南省检察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25《连云港市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7页。

  26《北京志·政法卷·监狱·劳教志》,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根据第58、92页数据计算。

  27律希林(主编)、山东省劳改局劳改·劳教志编纂委员会(编印):《山东省劳改·劳教志》,1992年,第167、182页。

  28同注24。

  29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志编委会(编)、高波(主编):《延安地区审判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192页。

  30吉林省志编纂委员会(编):《吉林省志·司法公安志·司法行政》,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31青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青海省志·司法行政志》,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57页。

  32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云南省志·司法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33《新疆劳动教养志》编纂委员会(编):《新疆劳动教养志》,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34《辽宁省志·公安志》,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35《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转引自广西地情网,http://www.gxdqw.com/bin/mse.exe?seachword=&K=a&A=26&run=12。

  36齐齐哈尔市志编审委员会(编):《齐齐哈尔市志 ·政治卷》,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22页。

  37广州市档案馆(编):《广州大事记》,广州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页。

  38江苏省地方志编篡委员会(编):《江苏省志·司法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5页。

  39同注32。

  40同注38,第169页。

  41同注⑦,第444页。

  李若建: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李若建,《开放时代》 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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