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文革杀人遗案要追诉,土改、镇反杀人遗案怎么办?



  2月18号,浙江瑞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故意杀人案。瑞安市委宣传部主办瑞安网发消息称:“1967年,医生洪某被疑为‘探子’(即奸细),群众武装组织成员指派35岁的邱某用麻绳勒死洪某,用农具捣断尸体下肢,埋入坑中。”这桩文革杀人案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还是不该,引发一场争议,意见不一。

  就这一个案而言,我以为应该追究刑责,但是对文革违宪违法事件必须区别情况处理。

  一是个案杀人,自然人犯案,当时也是有刑罚的,布告一批接一批,满街张贴,而且开公判大会,游街示众。

  二是武斗杀人,应该追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文革之初提出“文攻武卫,要文斗不要武斗”,实际已失控,或故意放纵。最大的组织者是“中央文革”,文革后都已清算处理。

  三是在派性斗争运动中,受群众组织指派杀人,在文革后,20年追诉期内已经依法立案了的,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但他不承担主犯刑责。

  四是文革运动中由于观点派系不同杀人,但是没有人指示,不属于“革命任务”的个案,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是政治人物操纵国家机器和法律,以非正常的立法程序,制定具有反人类性质文件,发布指示,造成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但要有成熟的历史条件和成熟的法律程序。

  暴力革命,并非文革特产。“革命无罪,造反有理”,贯穿整个共产革命运动之中。按阶级斗争理论,暴力和杀人没有实质区别。既然是革命,就会有杀掠。“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在这样的思想理论指导下,在抓纲治国的年月里,造成公民非正常死亡,被害,就不奇怪了。武革和文革是一种革命的两个阶段,即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既然是共运革命,其方式是基本一致的。否定文革即否定了武革。参加革命无非是两类人:穷人要翻身,士人要做官。所以,“走资派”成为毛式革命的对向。“为大众服务”是孙中山说的,胡宗南大张旗鼓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谁都可以引用。然而外来理论与中国革命相结合,阶级敌人不是人民,属另类,入另册,是专政对象。

  文革不只有杀人罪,还有破坏文物罪,损坏公私财物罪,抢夺枪支罪等等。要追究文革中的杀人之罪,除了应该区别对待以外,还应该考虑“革命事业”的历史因素。毛式革命,就是“杀富济贫”,砸乱旧世界;“斗则进,不斗则修,不斗则垮”;“无情打击”,“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那么,多次土改杀人如何区别?镇反杀人区别如何?民国时期杀人又有何依据?罪就是罪,可以酌情从严或从宽追究,但不可不予追究。正义与邪恶不可以和谐。任何杀人或未经司法审判的杀人都有罪,应永远受到谴责、追究。是否可以立案或获取罪证是另一回事。仅追究文革杀人之罪,不公平。该平反的,不应有时效期限。平反或叫做翻案,只应是检察和法院的司法行为,不应有“政治平反”之说。因为政治是公民的权利,无所谓对或错。什么“组织上做出结论”的审查,“组织上宣布平反”,属于违宪。

  加利略300多年后,获得平反,还了公道;纳粹战犯在逃,也可延长追诉期限。是罪,就不可以容忍。杀人或集体谋杀,天理难容。有法依法处理,无法则立法规范。有罪之人,都将押上历史的审判台。历史的审判台不可虚设,不可成为欺骗。

  闾丘露薇在凤凰网全民相对论栏目主持的访谈节目,我看了。陶斯亮女士原谅毛泽东,理由是“他是个病人”。是不是病人,有没有丧失民事或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万寿无疆,没听保健医生说过,更没有法医鉴定。该不该受到审判,或曰历史的审判,不是草民的管辖范围。嘉宾徐友渔先生说,“没有毛泽东就没有文革”。此话差矣。我觉得,没有乌托邦理想,就没有小康理想;没有奴才情节,就没有万岁三呼;没有信徒香火就没有毛泽东像章和神龛;没有东方红,还有薄熙来,毛泽东的旗帜高高飘扬!至今还有人迷念圣人当政,王道乐土。奴才成长为公民很困难。平等自由与民主法治的良性政治体制是人民生活与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

  作者:琴台书院,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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