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7日 星期日
跌宕起伏的中国宪政研究六十年
(共识网编者注:文中图表缺,请见杂志原文)
[按: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宪政就是中国官民的共识,连慈禧太后都在临死前承认宪政,要行宪政。当年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有人担心宪政“敏感”,只能叫考察“政治”。但是当考察人员回国对慈禧说,人家都用宪政,宪政是文明国家的通则的时候,太后欣然接受。看看民国时期的人名,每每有刘宪政、王宪政、张宪政者,就可以知晓,宪政已经是当年的一种文化。1940年,延安还成立了宪政促进会,毛泽东为会员之一。谁知道在慈禧太后接受宪政过后100年,竟然宪政再次成为敏感词。有马克思主义大家们说宪政不能用,意思是,宪政是资产阶级的陷阱。呜呼!幸亏就在上个月中国共产党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施宪法”,“实施宪法”者,行宪政也!希望为宪政“平反”,为宪政“解屏(弊)”。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大家们太自觉、自信了,自觉到不分黑白,自信到不知自己有几斤几两。在人类文明面前,一已的知识、信仰实在算不得什么,当时刻反省,时时进取。如果自己不思进取,进一步不准别人反思,甚至动辄“封喉”,那就是犯罪了。文章是三年前写的,感谢《法商研究》发表这在当时还是有风险的文章。]
跌宕起伏的中国宪政研究六十年——以《人民日报》载文为主线的叙述与思考
内容提要
宪政一词从清末以后逐渐成为官方与学界的常用词。在 1949年以后的前30年,宪政一词被逐渐贬值直至最终消失;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后30年,宪政一词经历了艰难的解禁期,1993年法学界才开始全面涉及宪政领域,并且取得了极大的成绩,但是一直到2006年宪政研究才真正从政治上解禁。中国宪政研究的艰难历程昭示我们:宪政研究有赖于宪法权威的确立及宪法基本观念——法治、人权的被接受;宪政研究与宪政解禁和宪政观念的传播存在正相关关系;在中国现制下宪政研究有赖于权力主体对于宪政研究的宽容;同时,学术体制对于宪政研究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作为宪政实践的文字载体,“宪政”一词在文献中的沉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宪政发育程度及相关的宪政研究。因此,研究宪政一词在中国政治法律词汇中的地位及其围绕它进行的论争,对于了解中国的宪政研究史,进而对于预测宪政在中国未来的命运、甚至对于宪政研究的预期都是有意义的。但是60年来中国的政治法律文献汗牛充栋,如何在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把握“宪政”?笔者认为以《人民日报》上的文章为研究主线是合理的,这是由《人民日报》的政治权威性所决定的。[1]众所周知,1949年以来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人民日报》代表了执政党的政治取向,它事实上左右着中国的政治行为,包括宪政,并由此表征着甚至决定着中国宪政研究的命运。
一、宪政一词的移植与消失
中国的宪政可以分为“旧宪政”和“新宪政”两个阶段,其分野当在1949年。宪政作为概念在一百年的中国宪政运动中其含义虽然没有太大的变化——行宪法并以宪法规范政治行为,但是社会赋予宪政一词的含义却经历了从作为目标的宪政→作为工具的宪政→作为批判对象的宪政→作为目标的宪政的世纪大轮回。这要从清末说起。
1.宪政作为目标的确立
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只有王政素无宪政,直到清末“西法东渐”时此数千年不易之传统方被打破。经过立宪派多年的不懈努力,光绪32年秋七月戊申光绪帝谕:“各国所由富强,在实行宪法,取决公论。时处今日,惟有仿行宪政……”[2]这表明中国的政治目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巩固王权到规范权力(主要是王权)。不久,宪政成为政治行为正当化的标准,宪政研究成为显学,“宪政”一词成为官方与学界的常用词。辛亥革命以宪政为目标,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其代表性成果。因此在民国时期,“宪政”一词不仅迅速成为知识界的共识,成为所有政治势力的旗帜,[3]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社会时尚。[4]
但是宪政实践却没有这么顺利。1928年(民国17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议决《训政纲领》,这个纲领建立了国民党一党独裁、以党代政的制度,宪政被搁置。国民党虽然承诺于1935年 “还政于民”行宪政。但可叹的是天不佑中华,宪政计划一再落空。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宪政成为遥遥无期的梦想。不过,虽然各派政治势力口中的“宪政”含义有差异,“宪政”一词作为各种政治势力共同目标的地位却牢牢地确立起来了。
2.从目标的宪政到斗争工具的宪政
八年国共合作抗战时期,在野的中国共产党成了宪政的主要推动力量,它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口号,作为与执政党争取民心的斗争工具。平心而论,希望在全面战争时期、在一个素无宪政的国家实现宪政是不切实际的,但民众对于宪政的追求却是无可指摘的。1940年,根据地延安曾经成立了“宪政促进会”。在“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中国共产党的实际领导人毛泽东亲自出席并作了关于宪政的重要演讲,这就是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在那个演讲中,毛泽东给宪政下了一个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他还特别引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的话来概括宪政的内容:“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就是我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他并要求研究宪政的人“熟读而牢记之”。[5]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具备了行宪政的社会条件,共产党及其一些民主党派联手共同追求宪政,中国再现宪政热潮。正是在这一热潮中,《人民日报》刊载的文章中出现了宪政一词。1946年到1949年10月1日前,《人民日报》上所载文章文内出现宪政一词且内容与宪政有关的共31篇,其中各党派人士正面论述与呼吁实行宪政的文章7篇,批判国民党真“训政”假宪政及“伪宪政”的文章22篇。另有一篇纪念文章和一篇译文。[6]这一时期的宪政一词具有两面性,它一方面作为政治目标仍然存在,但是它更多的是作为在野党与执政党斗争的工具存在的。
3.从党争工具的宪政到批判对象的宪政
1949年以后,由于政权更迭,共产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主张的宪政是“新民主主义宪政”以同国民党的“旧宪政”相对抗。建国后,执政党确立的目标很快发展为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被迅速抛弃。由于新民主主义成为新的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新民主主义宪政”当然也失去了正当性。同时,在当时的观念里,社会主义是通过革命来实现的,它的主要内容是用国家暴力变革私有制实现公有制,这一目标在本质上与宪政相冲突。事实上当时也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宪政”的新宪政目标,这造成了宪政地位在新时期的失落。不过,由于宪政曾经是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达成的共识,而在政协的框架里各民主党派仍然存在,所以宪政一词并没有被立即放弃,而是被“冷处理”了,它逐渐被“遗忘”最终完全负面化。《人民日报》载文文内出现“宪政”一词的文章显示了这一渐进的过程。[7]
从1949年10月1日起到1979年,《人民日报》正文中出现宪政一词的文章共29篇。从时间上看,这29篇文章分为截然不同的两个阶段,其分野在1957年。见图一、图二:
图一:正面意义上使用宪政一词的文章年度分布图(1949—1956)[8]
图二:负面意义上使用宪政一词的文章年度分布图(1957—1979)[9]
上述正面肯定宪政的20篇文章又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叙述历史,肯定宪政在历史上的作用,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民主党派在历史上推进宪政的功绩,计9篇;二是批判国民党及其依附力量的假宪政,这实际也是在讲历史,计8篇;[10]三是完全正面肯定宪政作为一项事业和目标的文章,只有3篇。前两类文章只涉及对历史的评价,后面3篇文章才真正表明新权力主体对宪政的肯定。
正面论述宪政的3篇文章中,最重要的是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少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在报告中,刘少奇对历史上的宪政运动给予正面评价,而且将新中国制定宪法与宪政相联系,他说:“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他对1949年前的宪政运动也给予部分肯定:“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坚决主张经过革命来实现他们所期望的民主宪政,也就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政。就当时的历史条件来说,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11]另一篇是《人民日报》社的社论,该社论说:“我们的宪法是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的宪法。毛泽东同志的开幕词指出这个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刘少奇同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中国人民百多年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和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作了概括的分析……”[12]第三篇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宪法草案的发言摘录,他们都肯定了宪政。例如,陈望道代表将五四宪法作为宪政的成就,他说,1954年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是空前的……” [13]陈汝棠代表说,过去“渴望民主宪政而不可得,如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获得了革命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仅仅五年,又获得许多新的胜利,现在标志着这种革命胜利的符合全国人民愿望的宪法就要诞生了。”[14]罗隆基代表则谈到了“好的政法人员”对于宪政的重要意义,他更明确提出要“实行宪政”。[15]
从图一的统计数字及其文章的内容可以看出四点:第一,宪政一词在1949年以后不再被重视,人们谈论宪政主要是在谈历史,而不是谈现实,可见在主流观念里宪政的意义正在流失;第二,这20篇文章中1954年有10篇,占了一半,尤其是三篇正面肯定宪政的文章都出现在1954宪法制定过程中,但是接下来的1955年和1956年却都只有一篇,这释放了一个信号:宪政一词的出现只与宣传宪法有关,并不是人们真的重视宪政;第三,此时已经有批判“资产阶级宪政”的文章,例如,一篇纪念恩格斯的文章中首次出现“批判资产阶级宪政”的提法,[16]在一篇批判胡适的文章中,更是将提倡“宪政的政府”作为胡适的一项罪行,[17]这表明宪政一词已经开始负面化;第四,1954宪法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与此相对照,主流观念却没有提出“无产阶级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的口号,因此,实际上宪政一词的命运在1956年以前就已经被决定了。
1957年到1979年的23年中只有9篇文章,同时这9篇文章中人们使用“宪政”一词的目的都是为了批判宪政而不是提倡宪政,宪政已经完全被负面化。
将上述两图表联系起来分析可以得出三项结论:第一,1959年以后,宪政完全成为政治禁语,连批判宪政的文章都不能刊载。从1959年到1970年的12年里,宪政一词从《人民日报》上彻底消失,虽然1971年和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分别出现过一篇使用宪政一词的文章,但都是在负面意义上使用宪政一词的,这两次出现宪政当是办报者的疏忽。第二,23年中共9篇文章,1957年有5篇,占总数的56%,可见宪政负面化到最终消失,转捩点在1957年,这显然是1957年反右的结果。但考虑到1955和1956年的情况,实际上1957年的行为只是对此前行为的继续与强化,因此,否定宪政实际上是在1950年代初即已萌芽的左倾思潮的表现。第三,1975年制定宪法,宪法是与宪政息息相关的,但是却没有再出现如1954宪法制定时的那怕是表面上对宪政的尊重,可见对于宪政之忌讳是如此之深,它深深地嵌入到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意识形态中,这也预示了宪政的复兴必是一个艰难的历程。
二、艰难的“宪政”复兴
1949年以后至今的中国社会大体上可以分为前后30年两个大的阶段:闭关锁国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其分野是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从1979年开始到1980年代中叶,中国意识形态的方方面面逐步走出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樊篱,但是宪政的解禁却相当滞后。见图三。[18]
图三:《人民日报》上使用宪政一词的文章篇数(1979—2008)
图三的曲线明确告诉我们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二个阶段。
1.在犹豫中前进
1978年的思想解放运动并没有马上带来宪政的解禁,到1982年才开始出现松动的迹象,开启了一个“较宽松的禁语时期”,我所说的“较宽松的禁语”是相对于1957年到1980年的“绝对禁语”而言的,此时宪政一词开始断断续续地出现在《人民日报》的文章中,它的语境也逐渐越出历史的畛域。
1981年出现了5篇文章,从数量上看不少,但是它们都是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的专文,语境还是限定在历史,[19] 所以还不能表明当政者对宪政态度的转变,有实质意义的事件发生在1982年。1982年的那一篇文章是为82宪法的出台而作,包括标题只有894个字,但是却具有破天荒的意义:文中称宪法关于自身修改的规定“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宪政的稳固,是必要的”,[20]这是1957年以后“宪政”成为禁语后“宪政”一词第一次越出历史的语境,并且正面肯定“宪政”在现实中的意义。这当然是弥足珍贵的,但是可惜的是,它只是昙花一现,接下来又是从1983年到1988年长达六年的完全禁止。看来1982年的那篇文章的出现是“个人”行为,纯属偶然。当然也说明权力主体对宪政的戒心有所松动。
经过数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思想解放的积累,到1989年终于出现了一个小小的“解放宪政”的高潮,它的表现是分别出现于1989、1990、1991、1992四年中的6篇文章。虽然数量不多,但是这六篇文章中只有一篇是关于历史的,一篇是关于国际会议的会议消息,其余四篇都从正面肯定了现实社会需要宪政,并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政命题,这是前所未有的。
1989年张树相的文章将中国现实的政治过程中的宪法监督与宪政结合起来,提出:“宪法监督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政治过程,是宪政建设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这是建国40年后首次。[21]更加重要的是,1991的文章中出现“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22]因为社会主义是中国政治生活中不能碰的高压线,政治问题如果与社会主义不符则没有正当性,没有存在的余地;反之,任何事物只要与社会主义相融通,就具备了无限生命力。“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无疑是为宪政在现实社会里找到生存之本。1992年一篇会议消息中,对西方宪政的看法突破了病态的阶级分析法,指出“要敢于和善于吸收和借鉴外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制度和宪政理论中的某些合理的可为我用的东西。”[23]这也是破天荒的。即使1990年的一篇历史题材的文章,对历史上宪政运动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它正面肯定民主党派在抗日战争中争取宪政斗争的意义。[24]这表明意识形态的管理者(起码是部分先知先觉者)已经逐渐接受宪政一词。
不过,正当全社会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迈向市场经济的时候,对宪政的态度却令人费解地于1993年往回走,1996年的法治解禁、1999年法治入宪等等重大的社会进步都没能扭转这一颓势,这一走就是9年。从1993—2001年9年中,除了1995和1997年各有一篇文章外,其余年份又回到零。这两篇文章中一篇是关于英国宪政史的,对于本研究主题相关度不大,值得一提的只有1997年的一篇:宪法学家陈云生先生的专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在该文中,他提出,“宪法监督的制度化、专门化、经常化、司法化已构成当代民主宪政发展的一大趋势。”[25]这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无疑是一声春雷。 这明显体现了在1996年法治解禁后学界试图突破宪政禁区的不懈努力,因为仅仅从逻辑上说,法治离不开宪政。但是显然是思维定势所至,该文没能引起权力的共鸣,人们还是选择了沉默。
最强劲的宪政解禁冲动发生在2002年到2004年。它的直接动力来自两个:一是2002年的宪法20周年纪念,二是2004年的人权入宪。
2002年一下子出现了5篇使用宪政一词的文章,其中四篇文章都论述了现实的宪政问题。其中二篇文章明确将宪法与宪政联系起来。徐运平提出“1982年宪法是共和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26] 袁曙宏认为1999年法治入宪“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27]刘瀚则明确主张推进我国宪政进程:“贯彻实施宪法,是为了进一步地推进宪政。在我国推进宪政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也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途径和目标。”[28]张智辉则将检察制度作为宪政制度的一部分来认识:1982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29]
2003年持续了2002年的发展势头,文章数达到8篇,这8篇文章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宪政问题与新宪政观念。刘山鹰的文章提出“宪政国家”的概念,并将“宪政国家”与宪法中的“法治国家”相等同,指出只有在一个宪政国家里才能实现“永久和平”,他并且引用毛泽东的话证明了“制约权力”是民主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30] 裴智勇的文章提出了“弹劾制度是一个与宪政紧密相连的制度,体现着权力的制约与均衡。”[31] 田必耀的文章提出“宪政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他要求“尊重人大决定权”。[32]甘益伟、黄锦峰从宪政的角度谈及党政关系,要求“正确处理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同级党委的决定权的关系”[33]辛国安提出并论证了“宪政文化”的概念及其意义。[34]信春鹰的文章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命题。[35]沈峰的文章则批评地方政府“僭越人大决定权”的行为是“对正常宪政秩序的破坏”。[36]
2004年,人权入宪,这对以人权为最终支撑的宪政及其研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当年关于宪政的文章达到创纪录的13篇,研究的深度与广度进一步拓展。涉及的领域包括:宪政与国家补偿制度的关系、“人民民主宪政”的新概念、宪政与人权的统一性问题、提高宪政意识与宪政观念、国体、政体和宪政的关系、社会主义与宪政、宪政原则、财政宪政、审计宪政等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中宣部等五部委举行的“学习宪法报告会”上的专题报告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口号,[37]人大领导人发此宏论,在中国宪政史上尚属首例。但是,意想不到的是,2005年又突然回到零点,这当不是偶然,具有明显的权力干预的迹象,这表明权力主体对宪政的疑虑仍然存在。
2.宪政最终解禁时代的开始
2006年宪政再次开禁(4篇),2007和2008分别达到11篇和9篇,这表明宪政之禁已经最终解除。[38]它的表征不仅是文章数量的增加,更有所涉问题的拓展,最重要的当然是2008年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威肯定了宪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39] 这一事件当具有标志性意义。
三、《人民日报》引导下的宪政研究
由于《人民日报》长期对宪政持保留态度,所以中国宪政研究不仅落后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也落后于宪法学中其他课题的研究。下面的研究以政法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为主要对象,兼及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文章中,题名中含有宪政一词的文章数见图四、图五。[40]
图四:政法类刊物上出现的宪政为题的文章数(1979—1993)
图五:政法类刊物上出现的宪政为题的文章数(1994—2008)
上两图及进一步的研究告诉我们,1988年之前共出现11篇以宪政为题的文章,但是内容全部是历史的,包括中国宪政史、外国宪政史和宪政思想史,没有涉及现实的宪政问题,这表明宪政研究在1988年还没有真正开禁。1989年终于出现了关于现实宪政的文章(三篇)。1949年以后第一篇肯定宪政现实意义的学术论文出现在吉林大学的学报上,该文将宪政定义为“与宪法相对应的真实的民主政治形态”,并指出“宪法、宪政、宪政精神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41]这一提法将宪政的正当性与宪法相等同,其意义不可低估。当年的上海《法学》发表了两篇关于宪政的文章,堪称前卫。在一篇文章中,作者说,“在法治国家,预料及判断公民行为后果的标准只能是法律,法律的标准是宪法,宪法的标准是宪政,宪政的标准是自由。”[42]另一篇文章的作者则承认宪政,但是强调其阶级性,将宪政研究纳入阶级分析的框架。[43]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宪政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争论还没有进入专业,停留在政治批判层面。1990年以后复归于平静。1990年的4篇、1991年的5篇文章再次远离现实,回到历史的故纸堆。
或许是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的鼓励,1992年出现了宪政研究的第二拨冲动,当年出现了8篇研究宪政的论文。这一次的冲动比三年前的尝试显得成熟了些。这次的8篇文章中,虽然研究历史的占了大头(5篇),但是历史研究的旨趣发生了改变,人们不再是简单地“发现宪政史”甚至是否定宪政的历史作用,而是通过对历史的研究为现实中的宪政寻找基础,代表作品是《毛泽东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宪政思想》,[44]《抗战时期中共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探索》。[45]研究现实宪政问题的三篇文章中,一篇研究宪政的一般理论问题,二篇是反思现实、倡导宪政的纪念82宪法的文章。[46]继1992年的势头,1993年呈现全面开放的态势,当年的论文数量达到创纪录的16篇,内中除4篇研究外国宪政的文章外,余者主题都与现实宪政息息相关。主要是:进一步为现实宪政寻找理论根据,[47]宪政的一般理论问题研究,[48]宪政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等等。[49]学术论文中提出“社会主义宪政”新概念的文章也出现在此时。从此以后,研究宪政的论文从未中断,处于不断上升态势。2002年纪念宪法20周年时,文章数量首次达到三位数,到2008年,更是达到431篇。这表明,宪政研究在学界已经成为潮流。
“社会主义宪政”一词因直接主张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行宪政,因此它的开禁就更难些。见图六:[50]
图六:以“社会主义宪政”为篇名的文章(1993—2008)
1993年有学者在解读列宁思想的名义下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1994年出现了一篇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宪政的论文,[51]但是它长期没有被接受,1996年到2001年处于低位徘徊阶段(0—2篇),2003年走出低位徘徊态势,2004年和2005年都达到10篇。研究内容进一步拓展,包括: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的历史境遇、人权与社会主义宪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政、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历程、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路径、社会主义宪政的中国模式、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宪政、邓小平社会主义宪政思想的逻辑体系、社会主义宪政的平等诉求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在2006年,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的概念,试图通过创新社会主义的概念来提倡宪政,在社会学界产生了重大反响。[52]
学位论文是学术研究的主力军之一,对它作一个描述是必要的。见图七:[53]
图七: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题名中含有宪政一词的文章(—2008)
2001年开始出现宪政为题名的博士学位论文,但是内容是研究现代宪政思潮的,2002和2003年各为零,2004年的一篇也是历史题材的。2005年才出现了转机。2005年共有5篇论文,这5篇文章都以一般宪政理论和现实宪政问题为论题,涉及:宪政概念史、 宪政危机、如何实行宪政、经济宪政和刑事诉讼宪政问题等。
相对于博士来说,硕士显得更开放一些,同样是2001年开始出现的硕士论文两篇都是研究中国宪政问题的,[54]在经历了2002年的回落后,2003年达到了创纪录的12篇,此后一直呈快速上升态势。从研究的范围来看,硕士学位论文也远比博士学位论文的要广泛。
最后,将出现在《人民日报》上含有的宪政一词的文章与中国法学界的宪政研究作一个比较是有意思的。前者代表了官方对宪政的态度,后者则是学人之见。见图八:
图八:《人民日报》上含有宪政一词的文章与中国学术期刊上的宪政学术论文之比较
从上图可以看出,两者最早出现与宪政有关的文章时间大体相当,在1981年到1992年前两者的走势高度一致,都处于低迷状态。但是在1993年以后,两条曲线发生了明显的“分叉”现象,《人民日报》上的文章数量仍然处于低位徘徊甚至是接近于零,这一态势一直保持到2001年,经三年(2002、2003、2004)的上升以后竟然在2005年又回到零。但是,学术论文的数量却呈稳定的上升态势,特别是1998年以后更是直线飙升,十年后竟达到创记录的431篇。
四、结论
对中国宪政研究60年的描述后首先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中国宪政解禁之难。在学界,2004年还出现过给宪政研究者扣帽子的文章。[55]一方面主张维护宪法尊严,另一方面又否定宪政是理性所难以接受的。因为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一词是从宪法constitution一词演化而来,constitutionalism直译就是“宪法主义”,宪法的实效即产生“宪政”。在布莱克维尔的《政治学词典》中,宪政(constitutionalism)与宪法(constitution)更属于同一词条。因此拥护宪法而反对宪政实属违反矛盾律。认识上和实践上将宪法与宪政相分离是一个典型的东方问题。因为在西方世界宪政运动先于宪法,[56]因此在宪法产生后就不可能产生否定宪政的现象,除非你同时否认宪法存在的价值。但是东方却不同,东方的宪法是作为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而被引进的,权力意志常常用宪法之名而拒绝接受宪法的约束,这就产生接受宪法(为了取得合法性)同时排斥宪政的反常现象。1954宪法的墨迹未干而宪法原则和宪政同时受到批判即源于此。
第二,宪政研究对于宪法、法治、人权的依赖关系。宪政由早期的完全禁绝进入相对宽松的禁止得益于1982年宪法的制定,以后每次的研究冲动都与纪念宪法10周年和20周年有关。宪政解禁的冲动与学界宪政研究的高潮期发生在1990年代初期,这当然与邓小平南巡讲话有关,但是也与1989年内部决定开放人权研究有关。[57]出现在2002年、2004年的研究高峰则与1999年法治入宪、2004年人权入宪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这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宪法、人权、法治、宪政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它们是“荣辱与共”的。
第三,学术研究对于宪政解禁与宪政思想的发掘是有价值的,同样,学界的错误观点也可能造成对意识形态的误导。在《人民日报》仍然对宪政沉默的时候,1982年以后学界关于宪政的文章却屡屡出现,同时,《人民日报》的文章与期刊中的文章存在明显的“时迟”现象,许多刊载在《人民日报》上具有开拓性的文章,多是学者研究在前,这表明为政者吸收了学术研究的成果;上文提及的1993年以后《人民日报》文章中使用宪政的频率曲线和学术研究曲线发生的“分叉”现象一直持续到2005年,到2006年以后,《人民日报》开始出现了向学术靠拢的趋势,这表明长期的学术研究对于官方意识形态产生了良好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界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对意识形态产生误导。典型的事例是《人民日报》发生在2005年的突然回调,它明显与2004年学界某些权威对宪政的政治批判相关。[58]
第四,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宪政,权力主体对于宪政研究的宽容是至关重要的。中国的宪政是权力主导性的,需要发挥权力主体的能动性;而宪政的核心恰恰是规范权力,这是一个悖论。因此,在现制下中国宪政的实现需要学界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权力主体的远见与自我约束的行为理性,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对宪政研究的宽容。对学术研究的宽容实在是1978年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成果。在1978年以前,学术和政治权威对于宪政的拒绝很一致,但是在1978年以后,政治权威渐渐地表现出对于学术的宽容,前面的“分叉”现象就是证明:尽管政治权威不讲宪政,但是还是允许学界研究宪政。这无疑对于中国宪政最终解禁具有重要意义,它也会对下一步中国宪政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五,学术体制对于宪政研究的影响是巨大的,学位论文相较期刊论文的明显迟后是一个证据。1993年,期刊论文对宪政的禁区已经被打破,但是学位论文对此还是噤若寒蝉:研究宪政的第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出现在2001年,第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历史的除外)则要迟至2005年。即使考虑到学位论文从选题到通过答辩周期较长(中国通常为两年),这种迟后现象也明显地不合常理。因为学位论文通常是最具创新力的,它们的创造者应当早已发现了这个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但是他们却大大地落后了,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体制的:学生和导师都怕“敏感”的题目通过答辩有问题,因为答辩委员会成员通常比学生更为“成熟”,中国的答辩委员们不仅评论学术问题,而且评论政治问题,更有许多成员是把“政治正确”放在首位的。在政治权威没有开放宪政的条件下,宪政研究对于那些希望顺利拿到学位的学子们,对于那些希望自己的学生能够顺利毕业的老师们自然成为畏途。
(作者致谢:感谢曹宝山同学为本文的写作收集部分资料,感谢赵哲同学为本文作图。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
周永坤,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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