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1日 星期三

对一个“不法富农”的判决


  
“不法富农”王慈民的判决卷宗。

  根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富农一般是指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分或大部分。按照阶级史学观,富农阶层属于剥削阶级。土地改革中他们被没收了多余的土地,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失去了自己最后的土地。他们属于被专政的对象,出门要请示,来人要汇报。

  我收集到一份1958年陕西省城固县法院对一个“不法”富农分子刑事判决书的卷宗。这份卷宗就法律文书来说比较正规,有公安局申请批捕的报告,有检察院同意批捕的文件以及检察院的起诉书,还有法院的最后刑事判决书。现将法院的判决书录于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58>刑法字第418号

  本院于1958年3月12日由代理审判员陈建平和人民陪审员付永贞、蒋素莲组成审判庭,书记员王文全担任记录。在代检察员汪庆德的参加下,在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受审人王慈民不法富农一案。查受审人王慈民,男,38岁,富农出身,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现住原公区九山乡南沟村,职业务农,有前科。

  本案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王慈民系富农份(分)子,国民党员,伪军官,55年因偷漏税款,拉拢干部等罪被捕关押,56年12月释放回家,被告回家后,仍不痛改前非,竟对群众煽动说:“受法(注:应是坐牢的意思)比农民吃的好”,57年3月借当日工分未宣布的空隙,煽动社员说:“政府太亏我们了”故意煽动群众,并在修水库中不服从组长指挥,4月协同其兄将已入社的土地七分夺回耕种,引起其他社员也将已入社的土地私种,被告并私挖公有坡一分多,5月夏收中偷窃社内麦子两背斗叫其子女背回,并偷砍农民小数(树)两根,8月出售尿水中给尿掺假,56年公粮拖欠至今未缴纳,特别是被告的犯罪事实,经王德芳等人检举后,被告心怀不满曾企图看时机杀害王德芳等人。总(综)上事实,被告供认属实,且有王宗堂等人检举为凭。

  查被告王慈民反动气焰嚣张,55年通过改造仍坚持其反动立场,造谣煽动群众,霸占社内土地,偷窃社内粮食及其他人树木,特别严重的是企图谋杀检举人,此类屡教不改的反动分子,应予严惩,故依法判处:被告王慈民有期徒刑8年(刑期由1958年3月12日至1966年3月11日止,但被告已于1958年2月6日至今羁押41天,应由主刑中扣除,故被告应于1966年元月31日刑满)。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8年3月12日

  根据判决书可以看到“不法富农”王慈民最严重的罪行是“被告心怀不满曾企图看时机杀害王德芳等人”,但根据公安机关的《申请批准逮捕人犯的内部审查登记表》中所说:“讯问中供称要准备闹垮农业社,拉拢几百伪职朋友杀社干部”,但这一条罪行缺少证据,同时也不排除是王慈民自己为表明积极态度求得宽大处理而主动为自己加上的罪。

  在本卷宗中,如果王慈民不是富农分子,仅仅根据以上罪行专政机关是不会重判的。但正是因为王慈民是个富农分子,是被管制的对象,还曾经加入过反动的国民党,这些罪行足以让专政机关“应予严惩”,最终被判了8年的徒刑。

  孙陇,《法治周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明鏡新聞 - 歷史

明鏡雜誌 - 歷史

明鏡博客 - 歷史

明鏡出版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新史記雜誌社

明鏡電子書 - 歷史/傳記

明鏡雜誌 - 新史記

明鏡雜誌 - 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