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四类分子”的标准及其享受的待遇


地主、富农、反革命和坏分子,是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形成的革命对象。从革命的理论来讲,地主、富农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人格代表,反革命和坏分子是反对革命、破坏社会安定之行为的人格代表。但把他们真正组成为一个敌对阶级的集合名词,作为阶级敌人来予以行为管制、监督改造,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这种做法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8月4日,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据此历时三年才完成了土改工作,划定了阶级成分,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列为革命的敌人,打击对象,57年之后将他们合称为“四类分子”。

1、划分地主分子的政策标准: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为生的,叫做地主。”

2、划分富农分子的政策标准:“富农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一般都占有比较优良的生产工具及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之一部或大部。”

3、划分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标准:将反革命分子分为十一类:⑴特务间谍;⑵反动党团骨干分子;⑶反动会道门头子;⑷恶霸;⑸土匪;⑹胡风反革命集团分子;⑺托匪分子;⑻汉奸;⑼蒋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⑽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⑾其他现行反革命破坏分子。现行反革命又有专指:是以反革命为目的正在进行或图谋进行涂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进行反革命的宣传鼓动、窃取机密、杀人、放火、投毒、暗害、爆炸、组织反革命小集团、严重破坏民族团结、组织逃跑、投敌叛变和暴动等活动的分子。

在这里,有历史上反共的宿敌、有敌对行为的现行犯。

4、划分坏分子的政策标准:坏分子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开始的说法是“一切反革命分子都是坏分子,所谓其他坏分子是指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坏分子。”“其他坏分子”则包括: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品质极端恶劣的蜕化变质的分子。后来逐渐将反革命分子分离出去,坏分子就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放火犯、奸犯、诈骗犯、贪污犯、以及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流氓阿飞等等。此外,社会上还有些经常做坏事的人,虽然还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已经接近犯罪的边缘,人民群众公认他是坏人的人也是坏分子。

“四类分子”的管制和监督改造政策

国家对“四类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主要是采取管制和监督改造两种形式。在30多年的社会改造工作中,管制和监督改造的社会政策也随着社会政治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

1、管制政策

作为对阶级敌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建国初期所使用的管制,兼有行政性和刑罚性的双重属性,适用对象主要以反革命分子为主。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后,农村的一些被管制分子又被逐步放入合作社内进行监督生产,同时把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分子也列入管制范围。

作为刑罚的管制:“在管制期间的被管制分子,如果发现有新的犯罪行为,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者因为表现良好,立有功绩,需要缩短管制期限或者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裁定。”这样,管制作为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而对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和坏分子,监督改造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亦实行:交基层党政组织、治保组织和人民群众具体实施管制。

2、监督改造政策

对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的进行规划入社工作,根据其表现将他们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正式社员,不再列为监督改造对象;二是候补社员;三是监督生产。还有一些依法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也放到合作社内自行管制。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入社的“四类分子”的类型又改为正式社员、非正式社员、监督劳动和依法管制四种。对他们施以:建立监督改造小组、三包一保证的责任制、好人夹坏人的包夹制度、建立评审升降制度、社办劳动教养、短期集训等等多种改造策略,并收到很好的效果。

3、戴帽与摘帽

建立四类分子戴帽与摘帽的评审制度,使之确定和转换他们的身份,一个人的政治身份决定着他在社会上的命运。戴上了“四类分子”的帽子,其政治身份就是阶级敌人,就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就要被剥夺公民权,接受管制或者监督改造。所以,“四类分子”千方百计地争取摘帽。

四类分子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按照解放初期的各种法规,四类分子的公民权利是被剥夺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讯、居住和行动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各地在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过程中,一般都采取这些限制性措施:建立外出请假,来客报告制度,一定时期内汇报思想、检查改造情况的制度。

(3)受教育权的剥夺。这项权利的剥夺,主要是“四类分子”的子女们。在强调教育必须贯彻阶级路线的错误政策下,“四类分子”的子女入学受教育甚至被完全剥夺。

(4)财产权的剥夺。在土地改革的时候,地主的土地等财产就被没收了。土改以后,“四类分子”的财产权利也是没有保障的。在人民公社中,“四类分子”及其子弟,都是干最重的活,却拿最低的报酬。而且,他们的个人财产是得不到保护的,随时都有被再次剥夺的可能。在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中,“四类分子”的财产如房屋、金银首饰、珠宝,家具等等,都可能被没收、被充公。

湘江潮,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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