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記述特別法庭審判的書籍,都是現代版“曾參殺人”


《新史記》于鵬飛 杜鵑




(五)斷章取義,罪加一等

例如將反對“文革”的林彪和擁護“文革”的江青兩個在黨內對立、倒台時間相距五年的集團作為“共犯”,統統冠之“反革命”,說他們在“謀取個人利益是同夥,分贓不均時又有矛盾”(《名義審判》,P.178),混淆是非,攪亂視聽,篡改歷史真相。

又如將黨內路線鬥爭和“刑事犯罪”二者混為一談,將黨內“打倒”升級成了法律“打倒”,上綱上線,改變事物原有的性質。

(六)司法獨立是假,中央審判是真

司法獨立是司法審判得以公正準確地進行的體制保證和重要的司法原則。在審判中,黨的組織的指導意見唯上,公檢法的一切行為都經黨組織的過問、指導、批准,絕非獨立辦案。例如“在特別法庭時,對於重大的案件上面有江華院長、彭真同志,還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可以匯報”(《名義判決》,P.198);處理“四人幫”上海餘黨時“中共上海市委順應民心,並報請中央批准,決定對這夥作惡多端的餘黨進行公審”(同上,P.207);因馬天水患有精神疾病,“後來我們按照法律規定,給市委如實打了報告,市委批准只在《起訴書》中揭露其罪行,暫緩對其進行起訴”(同上,P2.15),等等。

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代表國家的權威,《名義判決》的書名也是“以共和國名義判決”,作者更是因為“我們辦的是國案”而自豪(P.228),可惜名義就是名義,沒有實質——在中國,黨中央把持一切,無論誰已司空見慣。

例如1979年時筆者就耳聞中央要審黃、吳、李、邱的傳聞以及他們各自的刑期,後來果然真如此,並非是“罪刑法定”。

例如當時律師隊伍剛剛恢復,很多公檢法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也很欠缺,關於給自己辯護的人選,王維國首先提出讓親戚為自己辯護,答曰:牽涉到軍事機密,非軍人不行。王又提出讓兒子王大章辯護,並且解釋他當兵剛剛復員;回答還是“不行”,必須是軍人或指定的律師。律師杭華就出現在王維國眼前。王很懷疑杭華是被安排來並和法庭串通好了的,他後來跟兒子說:這個律師是真的還是假的?還不如我懂法律,最少也是個二百五。

杭華和王維國一見面就搞砸了,他一上來就質問王維國:你怎麼搞的,還像給皇帝選美一樣幫林立果找那麼多女孩子?你是八人小組的領導,你可以管他們的嘛!王維國聽了很反感:你說的這件事不在起訴書的範圍之內,你到底是向著誰說話?!第二件事——他告訴王維國:對你的審判是一審終審,不能上訴。王維國心存疑問,查清了自己被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判決後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的。所以第二次杭華再講到這個問題時,王指出了他的謬誤,後來杭華為此道了歉。

杭華在法庭上的表現更令王維國不滿。他辯護的第一點是:王維國不知道《“571”工程紀要》,所以不能算“主犯”。

王維國認為這條等於沒說,甚至不該說,是犯了常識性的錯誤。“主犯十名,都在(北京的)特別法庭審理,(沒將我放在那裏,說明)我本來就不是主犯”。

第二點,三國四方會議召開時《“571”工程紀要》尚未出台,所以王維國不能算參與了政變。

第三點,“八人小組”是林立果直接領導的,王維國沒有參與;“八人小組”的“罪行”比王維國重。

杭華的辯護意見一經闡述,就馬上遭到公訴人的駁斥,他便不再吭聲。然後法庭照例問他:還有別的意見嗎?杭就說:沒有了。於是這個問題就算結束了,根本沒有“辯”。

由於整體辦案的水平很低,準備不足,庭審王維國時甚至發生了公訴人自相矛盾的情況——上次被他們肯定了的事情,到了下次又被他們否定了。王維國向他們指出:“上次你們是那麼說的,這回怎麼又這樣說了?總政怎麼派你們兩個人來當公訴人?看來你們那個總政主任也是個糊塗蛋!”王維國心想既然要被判刑,反正是豁出去了,圖了一時痛快,誰知總政主任當時就在隔壁看實況,這些挖苦話肯定都被他聽見了——性格有時真能決定命運。



參加1970年廬山會議的上海市代表合影。前排四人左起:王秀珍、徐景賢、王維國、張春橋。(作者提供)

另外,擔任審判領導職務的人也多在“文革”期間受過迫害,這意味著國家最高級別的審判是一場外行的秀,意味著法律規定的迴避制度形同虛設。

例如對“四人幫”餘黨的審理工作就是根據特別法庭的經驗,自“1980年12月22日開始,從市公安局、檢察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抽調了140多名幹部,組成了聯合辦公室”,“當時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的聯合辦公室”先後在興國賓館、衡山飯店、大滬飯店辦公(《名義判決》,P.209),便於對案情互相討論,互相商量,完全置《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檢法辦案時應當互相分工、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原則於不顧。

例子不勝枚舉,俯拾皆是,就像《名義判決》作者所承認的“社會主義法制是建立是一個非常艱難的過程”(P.202)。執政黨缺乏科學的治國理念與手段,取而代之的是深刻的運動情結,整個二十世紀,我們有太多的社會問題是試圖通過運動的方式來解決的,先是有頻繁的政治運動,在依法治國的年代又有了運動執法。當年特別法庭的浩大場面,無疑就是一次運動執法的典範,正如當時外電評論特別法庭審判為“政治京戲”一樣,法庭沿用的是共產黨自20世紀30年代起就在中央蘇區倡導過的——“專政機關為核心,以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為基礎”的“人民訴訟”的審判形式。

之後,參加了審判工作的圖們、高德明,與軍旅作家肖思科以及參與過審判的人一起,以推波助瀾的手法寫了不少反映“913”事件、反映特別法庭審判的文章和書籍,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成了現代版的“曾參殺人”。

林彪從什麼時候起算是“反革命”?什麼是“反黨集團”?這些疑問從來沒有一個黨紀規定和法律界定加以明確,中央文件沒有劃出這條界線,專案組沒有答案,特別法庭也沒有結論。王維國被審時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他參與了“兩謀”,但在無限延伸,懷疑一切,變本加厲、上綱上線等極左手法下,令他第一次領教了什麼叫百口莫辯。

例如法庭怒斥王維國與陳勵耘的“團結問題為什麼不通過組織上解決”?

例如拋開“找對象”的真相去解釋《入組須知》。從判決書“為武裝政變直接服務”的定論來看,就形成了——找人小組為林立果服務——林立果想搞政變——找人小組即是為林立果政變服務——王維國是小組成員的行政上級——王維國即是領導小組參與了政變——這樣一個荒唐的邏輯。

例如《名義判決》的作者先是把王維國擔任上海市公檢法軍管會主任之事,說成是“在張春橋的指使下,王維國等人帶領一夥人對上海市的公檢法機關實行了軍管”;後面又引用江騰蛟的口供,把王維國和兩謀捆綁在一起,“有什麼證據能說明王維國是林彪的死黨呢?據我參加特別法庭審判十名主犯之一的江騰蛟所交待,這個王維國就是他們與林立果一同商量,政變在上海動手殺害毛澤東主席的具體執行人,其中安排了三套方案。一套就是讓王維國帶上手槍,趁毛主席接見的時候動手”(《名義判決》P.178)。到底是林、江設想讓王去行刺,還是王銜命而去但未遂?均未交代清楚,就像用一個“屎盆子”扣了無數回。(《新史記》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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