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 星期二

毛泽东称极少数地富占有多数土地,调查结论被否定



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毛泽东在江西农村调查后称江西一些农村土地十分集中,极少数地主富农占有多数土地;1947年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中直接说,旧中国农村土地分配极不合理,约占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到80%的土地。这种观点在建国后成了一般性结论,被国人奉为真理。

直到现在依然还有不少人宣扬这种观点,然而这种观点靠谱吗?不妨看看当时中共、国民党、以及研究人士对农村土地分配的实地调查,相信答案不言自明。


建国前农村土地分配情况

我国“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这种观点相当有市场,在建国前后被用来论证“地主残酷地剥削农民”。可是这种观点并没有事实根据。学者乌廷玉查阅了土改时中共各省土改档案及农村调查资料,统计后得出建国前占人口6%至10%的地主、富农,据有全国28%到50%的耕地。当年国民党以及其他中立人士的调查结论也与乌氏的大体一致。
二三十年代毛泽东在江西调查得出:约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至80%的土地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毛泽东在江西农村调查,描述了江西地区一些农村土地分配情况,其中比较有名的经常被引用的论述有3处:

A、 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对湘赣边界土地状况的分析:“边界土地状况:大体来说,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

B、毛泽东1930年撰写的《寻乌调查》一书中,江西寻乌县地主的人口占农村人口总数的3.445%,占有30%的土地;富农人口占4%;公田占40%,为地主、富农所实际把持。换言之地主、富农共占人口的7.445%,占有土地的70%;中农、贫农、雇农等共占人口的92.555%,占有土地的30%。

C、 1930年10月毛泽东对兴国县第十区作调查。他在《兴国调查》中说,这里地主占人口的1%(加上邻区及县城在这里占有土地的地主,人口约占2%到3%),占有土地的40%;富农占人口的5%,占有土地的30%;另有公堂土地10%,实际为地主、富农所把持;中农占人口的20%,占有土地的15%;贫农占人口的60%,占有土地的5%;雇农、手工工人、小商人、游民共占人口的13%,没有土地。
但毛泽东当年的调查不科学:把小土地出租者当成小地主,把富裕中农错划成富农

对于毛泽东的江西调查分析,学者郭德宏认为并不科学。他在《对毛泽东二三十年代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分析的重新研究》一文中写道:

“一个问题是公田或公堂土地,是否为地主、富农所共有或为他们所占有。在旧中国的农村,特别是在南方,公田的数量很大,种类也很多。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便说,寻乌县的公田占土地的40%,其中祖宗方面的土地(即通常所说的‘祭田’、‘祀田’ ),占全部土地的24%,占全部公田的60%;神道方面(神、坛、社、庙、寺、观)的土地(即通常所说的“庙田”或“寺田” ),占全部土地的8%,占全部公田的20%;公益方面的土地又分二类,一是考棚、宾兴、孔庙、学租一类属于教育性质的(即通常所说的‘学田’ ),一是桥会、路会、粮会一类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即通常所说的‘社田’ ),两类共计占全部土地的4%,占全部公田的10%。这三种公田虽大都为地主、富农所操纵,但其中一部分收入还是由各个家族或乡村的农民共用的,如‘祭田’、‘祀田’主要用于各个家庭共用祭祖,多余的钱一部分用于购买田地,还有一部分是他的子孙均分了去;又如‘学田’,主要用于支付本地的教育费用,上学的虽大多是地主、富农子弟,但也有时会补贴贫苦子弟的一部分费用;至于桥会、路会、粮会一类的‘社田’,纯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因此,这些公田并不仅为地主、富农所共有,更不等于为他们所占有,与他们个人占有的土地不能完全等同起来。如果将这些公田分类加以分析,把不完全为地主、富农所占有的部分区分出来,地主、富农所实际占有的土地就没有那么多。”

“从上面所说可以看出,《寻乌调查》是把一部分小土地出租者当成了小地主,把富裕中农划入了富农,《富农问题》决议也是把富裕中农甚至一部分中农当成了富农。《兴国调查》仅在此之后四五个月,《井冈山的斗争》也仅写于此之前一年多,恐怕划分标准都与此差不多(《井冈山的斗争》原文还未将富农与自耕农区分开,而统称为“中间阶级”,故只说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未提富农)。如果将这部分错划为小地主的小土地出租者的土地,以及错划为富农的富裕中农甚至一部分中农的土地区分开来,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就没有调查中所说的70%到80%。”

建国后中共在江西农村调查,也说明毛泽东二三十年代的调查不具代表性,也不够准确。

“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0年编印的《土地改革重要文献与资料》统计,江西在1949年以前的原白区地主、富农共占人口的11.3%,占有土地的44.6%;湖南1949年以前的丘陵地区,地主、富农占人口的9.2%,占有土地的64.1%;在山区则只占人口的7.6%,占有土地的54.5%。从这个统计可以看出,在1949年以前江西的原白区,湖南的丘陵地区和山区(湘赣边区主要是山区),地主、富农的人口在7.6%至11.3%之间,占有的土地(包括公田5.7%至14%)在44.6%至64.1%之间,即10%左右的人口占有土地的半数左右或稍多一点,并没有达到70%到80%。从二三十年代到1949年以前,经过战乱和分化,虽然地权一般来说有所分散,但变化不会这么大,相差不会这么悬殊。出现这个差别的原因,恐怕主要是二三十年代还没有对农村各阶级作出科学的划分,将一些不属于地主、富农的人划入了地主、富农之列,从而使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比例显得高了。”(《对毛泽东二三十年代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查分析的重新研究》,郭德宏,党的文献,1989年第5期)

江西的情况也可以参考学者黄道炫的结论:“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一地区地主、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就更大规模的东南地区而言,该数据也有相当的代表性。”(《一九二○—一九四○年代中国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兼谈地主、农民与土地革命》,载《历史研究》2005年第一期)换言之,中国近代农村社会,是一个自耕农社会,而不是一个佃农社会。


1947年毛泽东谈全国情况:地主富农约8%占全部土地70%至80%

1947年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说道:“地主富农在乡村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各地有多有少,但按一般情况来说,大约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以户为单位计算),而他们占有的土地,按照一般情况,则达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

这一次毛泽东直接说全国农村土地分配的一般情况,不过没有说明该结论从何而来。章有义在其《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指出其来源自1927年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土地委员会报告》。“1936年毛泽东在同斯诺的谈话中提到,1926年他担任国民党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时,‘曾经负责搜集二十一省土地统计’,‘这次调查说明了占全部农村人口百分之十的在乡地主、富农、官吏、在外地主和高利贷者,总共占有中国所有可耕地的百分之七十。中农占有百分之十五。但是占农村人口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贫农、佃农和雇农,却只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毛泽东的看法被诸多重要文献引用,成为“历史常识”

建国后,毛泽东的关于全国农村土地分配集中的观点变成了一般性结果,也被诸多重要文献都引用。例如1950年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论述为何要土改时,说:“就旧中国一般的土地情况来说,大体是这样: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总共只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他们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而这种观点被国人奉为真理,成了“历史常识”。

但中共的调查并不支持毛泽东的看法:地主、富农只占全国28%到50%的耕地

从全国来看,乌廷玉查阅了中共各省土改档案及农村调查资料,经过统计后得出建国前地主富农并没有据有全国60%到80%的耕地,并不支持毛泽东的结论:

全国24省991县18544乡土地分配情况

“第一,从全局看,旧中国之地主、富农只占全国28%到50%的耕地,他们从来没占有60%以上之耕地,但个别县、乡是例外。第二,地主、富农虽然占有大量耕地,但大多数地主、富农并不直接经营,而是将土地出租,进行地租剥削,而不发展农业生产。第三,中国土地使用非常分散零细,小农经济发达,直接生产者无力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因此旧中国农业生产率很低,单位面积产量很少。”(《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乌廷玉,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国民党调查结论与中共的大体一致:地主户数占5%,土地拥有量为34%

国民党同样重视农村土地改革问题,也留下了诸多调查数据。有意思的是,国民政府的调查数据,与上述中共方面的调查数据,并无太大的差异。譬如: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的调查数据显示,地主户数占7%,土地拥有量为38%;再如: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的调查显示,地主户数占5%,土地拥有量为34%。


中立人士的调查结论也与国共两党的大体相当

中立人士的调查数据,与国、共两党的结论,也没有太大差距。例如,“薛暮桥曾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等机关,1933年左右所作的陕西、河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六省农村调查报告,推算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9,9%,占土地的63.80%,陶直夫(即钱俊瑞)则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耕地分配(亦不包括东北)约为合计地主富农共占户数的10%,占土地的68%。”这是中立人士估计中比较偏高的数字。(《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章有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又如曾创办金陵大学农经系的J . L.Buck教授,1921至1925年间以及1928至1936年间,先后在中国主持过两次大型的农村经济调查。首次调查范围覆盖7省17县2866个农家,之后据调查材料撰写成《中国农家经济》一书,二次调查扩展至22省38256个农家,编著成《中国土地利用》一书。Buck教授的结论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给佃农耕种,成为中国重要的问题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过度估计的情事。(实际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为耕种人所领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土地,用于佃赁。在产小麦的地区,耕种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与之相较,产稻谷的地区,自有土地为五分之三。将农民分为不同的门类是另一种衡量佃赁程度的办法: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三分之一为半自耕农;其他百分之十七为佃农。”


没那么多地主富农怎么办?普遍的矮子里拔将军,找不到阎王就找鬼

由于当时划分阶级成分缺乏正确的统一标准,所以土改时候对地主富农的定性相当随意。1948年华东局五莲县土改工作团在总结报告中写道:“成分的划分都只是干部自己主观的规定,在进行斗争时就规定谁是地主,谁是富农,在组织雇贫农时就规定谁是雇贫农。中农一般分成自地中农、翻身中农(佃中农与新中农),或是老中农、翻身中农、新中农。富裕中农许多成为小富农。富农好多就称为地主恶霸。地主一般分为地主、破落地主、化形地主等。因为划时缺乏标准,及为过左情绪所笼罩,所以毛病很多,标准不一。如在经济上的标准,有单按地亩多少、单按自地佃地、单按生活好差,有过轻微剥削的即是地富,有过贪污盗窃行为的即是恶霸,因经营副业生活优裕的亦作为地富看待,在穷庄里是普遍的矮子里拔将军,‘找不到阎王就找鬼’,许多中农被升为地富。治态度好坏亦作为定成分的标准,如做过坏事的,在顽方、伪方干过事当过兵的,有特务嫌疑的,有恶霸行为的,和干部关系坏的,阶级成分就上升;关系好的及干部积极分子本身,阶级成分就下降;有的则被挟私报复,有的查三代。此外,因为文化的差异,也作为定阶级成份的标准,如医生、教师、会算会写生活较好及其他自由职业者,有许多被认为是大肚子。”:

因此,在土改时很多村长并没有那么地主富农,但在政治强压之下,许多人被“凑数”错划为地主富农而打死:

“不少村庄在极左的口号下,除对少数地富外,有些被斗对象(包括某些一般群总和共产党员)是仅仅因个人成见和私仇而打死,在短短的几天里一个只有三、四十个村庄的区,就打死和活埋了一百几十人。例如我到元岭张家村做了调查,这是一个‘矮子当中挑长子’,找了一户一般富农,一户中农,就把这两户全家12口(一户7口、一户5口)男女老少全部抛入一眼井里,连刚刚生下几个月的小毛头也不放过,说是要做到斩草除根,然后用泥土把井填平,非常残忍。”(《胶东解放区见闻录》,王文正,P133)


结语

旧中国农村10%的地主富农占80%的土地,是抛弃这种陈旧又不合符史实观点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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