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0日 星期四

美国警察聊天算不算“讯问嫌犯”的两个案例


   美国罪案剧中,警察逮捕嫌犯后,会立即进行以“你有权保持沉默”开头的“米兰达宣告”。按照最高法院1966年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判决内提出的要求,警察除了应告知被告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的权利,“在讯问的任何阶段,如果被告不愿再接受讯问,或表示要与律师交谈,讯问必须立即停止”。这么要求的目的,是为防止警察威逼利诱,侵害刑事被告的合法权益。

  然而,司法实践错综复杂,总有各类特殊情形,警察破案心切,难免会打各种“擦边球”。比如,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讯问”,就需要大法官们结合个案,逐一认定。

  在1968年一起案件中,被告涉嫌杀害一名10岁女孩。警察逮捕被告时,尚不知道埋尸地点,而被告也表示,必须先与律师会面,然后才可能如实交代。在押解被告回警局路上,急于找到被害人尸体的警察很清楚,直接讯问是违规行为,但律师赶到后,肯定会建议被告保持沉默,定罪将非常困难。

  警察知道被告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决心用教义做思想工作。警察说,根据气象预报,当晚会有暴风雪,大雪过后,即使被告主动交代,尸体可能也无法找到。如果被告现在就说出埋尸地点,女孩的父母就能在圣诞夜为她举行一场基督教葬礼。被告考虑再三,带警察找到了女孩尸体。事后,律师认为警察晓以大义的劝说,已经构成“讯问”,要求排除被告在押解途中作出的供述和相关证据。1977年,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布鲁尔诉威廉姆斯案”的案件中判定,被告当时并未放弃受律师协助的权利,警方虽未直接发问,但相关“思想工作”仍然属于不当“讯问”。

  1980年,一起名为“罗德岛州诉英宁斯案”的案件,带着类似的问题,又来到最高法院。本案的主要争议,也与对“讯问”的界定相关。1975年,一名出租车司机被人持枪劫杀。警方根据举报,抓获一名嫌犯。嫌犯被捕时,身上并未携带枪支。警长对嫌犯进行了“米兰达宣告”,并再三叮嘱押送嫌犯回警局的3名巡警,不得以任何方式讯问或胁迫被告。

  在开车回警局路上,巡警A和巡警B开始闲聊。巡警A感慨,凶枪看来一时半会儿是找不着了,当地有一所残疾儿童学校,许多残疾儿童在附近玩耍,但愿他们不会发现那把装有子弹的枪,否则肯定会有人受伤。巡警B说,的确如此,如果捡到枪的是个小女孩,没准儿会打死自己,所以应该加大搜索力度,尽快把枪找出来,才能避免隐患。

  或许因为良心发现,嫌犯突然打断巡警的对话,说可以带他们去藏枪地点。巡警大喜过望,连忙用无线电对讲机向警长汇报。警长迅速与他们会合,并再次向嫌犯宣读他的“米兰达权利”。嫌犯说他已知道这些权利,但为了孩子们的安全,决定供出藏枪地点。通过嫌犯的指认,警察在案发现场附近农田一堆石头下找到了凶枪。

  然而,案子到了审判阶段,被指控犯下绑架、抢劫和谋杀罪行的被告却提出,警察貌似不经意的对话,已经构成“讯问”,所以,凶枪和自己指认藏枪地点的供述都应从证据中排除。但是,一审法官认为,警察多次向被告宣告“米兰达权利”,被告“是在深思熟虑之后,放弃了保持沉默的权利”,驳回了被告的申请。陪审团随后判定被告所有被起诉罪名成立。

  被告上诉后,罗德岛州最高法院居然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大法官们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77年在“布鲁尔案”中的判决,认为在律师不在场情况下,所有讯问必须停止,哪怕警察只是关心公共安全,也没有直接与被告对话,但聊天内容已对被告形成“微妙胁迫”,属于变相“讯问”,由此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官司终于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这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警察在车内的交谈,是否属于对被告的“讯问”?大法官们正好打算借此机会,好好阐释一下“讯问”的含义。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米兰达案”规定的“讯问”,既包括警察的“明示盘问”,也包括各种软硬兼施的胁迫。但是,认定“讯问”是否成立,关键要看警方能否合理预见到自己的言行,会引起嫌犯的认罪反应。

  再看巡警A和巡警B的对话,由于两人只是闲聊,没有邀请被告加入谈话,所以不属于“明示盘问”,不符合对“讯问”第一层次的界定。斯图尔特大法官进而认为,巡警A和巡警B也无法合理预见到,他们的聊天内容会引起被告的认罪反应。因为之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告会在意残疾儿童的安全问题,或者为此感到不安。而两个警察的聊天内容,也没有任何刻意煽情或耸人听闻的成分。

  换句话说,警察的聊天并非绝对不构成“讯问”。比如,如果巡警A故意大声对巡警B说:“要是这混蛋再不告诉我们枪在哪儿,我们就打死他,然后说他拒捕逃跑。”对话内容就对嫌犯形成“胁迫”,构成“讯问”。在前面提到的“布鲁尔案”里,警察明知被告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故意扯到宗教话题,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告认罪,所以也构成“讯问”。而在本案中,警察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谈话会令被告认罪,不符合最高法院对“讯问”的定义。所以,斯图尔特大法官最终判定,撤销罗德岛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从最高法院对“布鲁尔案”和“英宁斯案”两案的判决可以看出,在处理被告权益保障和公共安全维护的关系问题上,大法官们一直小心翼翼地保持平衡,界定标准。毕竟,世事变幻无常,正义的规则不可能一朝确立,只能通过层层推进的判例不断完善。

何帆,《看历史》 2012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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