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焚书坑儒的真伪虚实——半桩伪造的历史(上)


  内容提要:焚书是可靠的史实,史料来源于《奏事》。坑儒是三重伪造的历史,其第一个版本是收入于《说苑·反质》的历史故事,第二个版本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其定本是《诏定古文尚书序》。焚书坑儒,是一个用真实的焚书和虚假的坑儒巧妙合成的伪史。编造者,是儒家的经师,编造的时间,在东汉初年,编造的目的,在于将儒家的经典抬举为圣经,将儒生们塑造为殉教的圣徒,为儒学的国教化制造舆论。


  前几年,我在写作《秦帝国的崩溃》的过程中,注意到一个问题,《史记》关于秦始皇的记载,有太多的缺漏、错误和不实,我无法使用现在版本的《史记》作史料去复活一个真实的秦始皇。①今年,我出版了一本新书《秦始皇的秘密》,围绕着秦始皇的亲族关系作了系列探索。在写作该书的过程中,我对有关秦始皇的史料、研究和评论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整理,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意见:《史记·秦始皇本纪》须要重新编撰,有关秦始皇的历史,须要推倒重来。②

  《秦始皇的秘密》这本书的底稿是电视讲座稿,为了使非专业的视听者听得懂,我以学术论文的内容和思维方式为底本,尝试用破解历史疑案的形式(历史推理)作了通俗的表达。不过,学术问题的解决,最有力的武器和最好的表达形式,无疑是学术论文。③在本文中,我将书中曾经提到的一个历史疑案,焚书坑儒的真伪问题单独抽取出来,作一学术性的论证。④

  千百年来,有关焚书坑儒的议论和批评,如汗牛充栋,近代以来,学术界对于焚书坑儒的研究,有了深入的进展。概观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焚书和坑儒的原因、范围和历史评价的探讨上面。⑤就笔者的管见而言,这些相关的议论和研究,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承认《史记》所记载的焚书和坑儒(或者是坑方士)是可信的史实。然而,《史记》中有关焚书和坑儒的记事是否可信的史实,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考察的问题。这个问题,既牵涉到《史记》的可信度的问题,更牵涉到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史书、史料与史实间的关系的问题。就笔者的孤陋寡闻而言,从一种明确的历史认识出发,⑥1.首先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关焚书和坑儒的记事,作为历史学家所编撰的史书来看待;2.进而向前一步,具体地考察司马迁究竟根据何种史料来编写史书中的这两条记事;3.进而再向前一步,在史书,史料和史实间的关系中考察焚书坑儒的相关研究,我还没有见到。⑦基于这种观察和思考,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焚书坑儒这个老话题,从新的角度,再次作一考察。

  一、《史记·秦始皇本纪》焚书记事的可靠来源

  焚书和坑儒,分别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和三十五年条,是发生于不同年份的事情。

  关于焚书,在记事的可信上没有大的疑问。不过,《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关焚书记事的史料来源,仍然有进一步追究的余地。《史记·秦始皇本纪》有关焚书的记事如下:

  三十四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

  始皇说。

  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始皇下其议。

  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制曰:“可。”

  这段记事,时间明确,秦始皇三十四年。地点清楚,咸阳宫,秦的朝宫。主要人物有名有姓,官职称号逐一交代,博士仆射周青臣,博士淳于越,始皇,丞相李斯。事情的进展脉络分明,咸阳宫酒会上出现争论,始皇帝交由廷议讨论,丞相李斯上言,始皇帝裁决,完全符合秦汉时代廷议奏事以及法令产生、颁行的程序。⑧文中“丞相臣斯昧死言”,“制曰:可”的用语,正是秦汉诏书之一种,制书的标准用语。⑨所以说,这一段记事,从内容上看可以说是相当可信。同时,从形式上看,也是一段典型的秦汉时代的上奏文。

  《汉书·艺文志》春秋类有“《奏事》二十篇”,班固自注:“秦时大臣奏事,及石刻名山文也。”《奏事》这部书,是有关秦帝国的可靠的官方史料,两汉以来,一直藏于汉政府的档案馆。西汉末年,刘向著录于《七略》,东汉初年,班固著录于《艺文志》并加了注,他们都是亲自见过这本书的。《奏事》这本书,司马迁在担任太史令和中书令的时候,不但仔细阅读过,而且将其作为编撰《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基本材料之一。《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关于焚书的上述记事,其史料来源,应当就在这里。⑩

  焚书作为秦政府颁行的一项野蛮的文化政策,自有其思想和政策来源。我们知道,秦国长期奉行法家路线,商鞅辅助秦孝公变法,就曾提出过焚书的建议。《韩非子·和氏》载:“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但商鞅的焚书建议被实行一事,史书没有记载,也没有可靠的旁证,当是秦孝公没有采纳。(11)秦孝公没有采纳的焚书政策,秦始皇采纳了。李斯所建议的焚书政策,其思想和政策的渊源,正可以在商鞅那里找到渊源。

  关于秦始皇焚书一事,西汉初年的政论家贾谊在《新书》中多次提起。《过秦上》说:“(始皇)于是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过秦下》说:“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12)

  对于焚书所造成的典籍佚失的后果,司马迁在编撰《史记》的时候有切身的感受。他在《史记·六国年表》序言中说:“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惜哉,惜哉!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他的这段感慨之言,是就焚书事件后果的直接证言。这些年来,新出土的文物,也为秦始皇焚书一事提供了旁证。(13)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可靠的结论,《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焚书记事,其史料来源于纪录秦王朝大臣奏事和名山刻石文的史料集《奏事》,相当可信,秦始皇焚书这件事情,思想源流清楚,多种证据齐全,是确凿无疑的史实。

  二、《史记·秦始皇本纪》坑儒记事的可疑之处

  坑儒一事,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以侯生、卢生、韩众等为首的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不果,为逃避处罚,纷纷逃亡,引来秦始皇的怒气和追究。《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条记载其事说:

  (1)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已。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

  (2)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这段记事,是坑儒事件的通行文本,有关坑儒的种种议论和转载,多是由此而来。不过,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这段记事,不免产生种种的疑问。

  疑点1:坑儒事件中被害者称谓的变化

  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因此获罪被处罚者,应当是方士。方士,又称方术之士,这里的方士,是指求仙炼丹追求长生不老之术的术士,他们在思想的流派上与道家比较接近。(14)但是,在秦始皇大怒的谴责中,被谴责的对象由方士变成了“文学方术士”。“方术士”,就是方士。“文学”,就是文学之士,可以泛称博学善文的人,也可以用来指称儒学之士。(15)不过,这里提到的文学,没有一个有真名实姓,都是含含混混,一笔带过的。(16)

  进而,到了这段文字的下半段,文学方术士被变更成了“诸生”。诸的意义是多,生的意义是学者、学生,诸生的字面意义,是多位学者、学生,独尊儒术以后,往往用来指学习经书的儒生。以“诸生”取代“文学方术士”,使被害者的身份模糊,淡化了方士,强化了文学,当然,这种浓淡之间的人为涂抹,毕竟还是有些偷偷摸摸,是在隐晦处进行的。

  疑点2:添加的说明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紧接着这段记事的,是公子扶苏登场劝谏秦始皇不要重罚儒生的记事。这段记事的原文是这样的:

  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军于上郡。

  非常明显,这段记事是作为有关坑儒事件的一条重要补充而添加上去的。按照常理讲,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扶苏劝谏秦始皇,话当从方士求药开始,奇怪的是他没有提及这些,而是突如其来地扯到诸生,而且,他话里的诸生,意义变得非常明确了,就是诵读和师法孔子的儒生。看得出来,扶苏这句话,明显的是一句掐头去尾、有意剪裁历史的话。这句话,不像是为了劝谏秦始皇说的,倒像是为说明诸生就是儒生而说的。如果没有这条添加的说明,秦始皇坑埋的是儒生这件事情就站不住脚了。

  为便于理解,我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坑儒事件受害者的称谓变化作了一个整理如下:1方士-2文学方术士-3诸生-4“皆颂法孔子”的儒生。体察这种变化,难免不使人对这段记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疑点3:受害者处刑的奇怪

  根据前引记事,秦始皇大怒以后,下令将这批文学方术士交给了御史处置,“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御史,或者是指负责监察的御史,也可以是御史大夫的略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法务在其职责内,御史们都归他管辖,他们办公的地方,叫做御史台。(17)

  按照秦国的制度,文学方术士们交由御史处置,他们将接受严格的法律审判。在这段文字中,秦始皇大怒说:“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这是秦始皇预先定罪名的话,所定的罪名为“妖言以乱黔首”。妖言,正是秦汉法律的罪名之一。据此文本,御史们应当按照秦始皇的意思,定诸生“妖言”罪。按照秦汉的法律,“妖言”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处死的方式是腰斩。(18)

  然而,从记事的结果来看,这些被定罪的方士们是被“坑”,也就是坑埋处死的,(19)这就不合秦汉的法律了。根据我们已经了解得比较多的秦汉法律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出土的大量法律文书来看,死刑没有“坑”,也就是没有坑埋处死的律文和案例。(20)在秦汉历史上,坑埋处死,仅仅出现在残酷的战争中,而且,往往是作为受到谴责的暴行被记载下来的。有名的比如,秦国大将白起坑埋赵国四十万战俘,项羽坑埋秦国二十万降卒。由此看来,编造这段故事的人对于法律不太专业,留下了作伪的马脚。

  疑点4:有名的方士都没有被坑

  根据《史记》的记载,活跃于秦始皇身边的方士大约有三百人之多,其中有名有姓者有五人,韩众(终)、侯生、卢生、石生和徐福(市)。他们都曾经受到秦始皇的礼遇和厚遗,积极为秦始皇寻找仙人和仙药。侯生,韩国人。卢生,燕国人。徐福,齐国人。韩众和石生,不详。(21)

  在所谓的坑儒事件中,方士卢生、韩众和侯生等逃亡,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此下落不明。石生也是没有了消息。徐福是与韩众和侯生等一起直接受到秦始皇谴责的人,指名道姓,罪行最重。奇怪的是,徐福并没有受到事件的影响,他没有逃亡,也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他逍遥法外,一直在琅琊台愉快地生活,继续为秦始皇寻找永远找不到的仙药。

  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就在坑方士的后二年,也就是秦始皇三十七年,秦始皇第五次巡游天下,又来到了琅琊台,再一次与徐福相见。秦始皇不但没有将徐福绳之以法,反而再一次听信徐福的巧语花言,乘船下海射大鱼,亲自动手清除妨碍仙人仙药出现的障碍。

  由此看来,在所谓的“坑儒”事件中,被坑的都是名不见经传的无名方士,罪大恶极的五位有名方士,不是逃亡就是安然无恙,这种名不副实的结局,实在是使人怀疑秦始皇是否坑埋过方士?至于将这件事情说成是“坑儒”事件,可以肯定是不符合记事原文的说法,应当是别有用心的编造。

  三、《说苑·反质》——坑方士故事的原版

  遍查《史记》以前的文献,都没有提到过秦始皇坑方士的事情。

  前面已经提到,贾谊是活跃于汉文帝时代的政论家,他撰写《新书·过秦论》专门讨论秦始皇和秦政失败的原因,他在该文中对秦始皇焚书一事多次予以严厉的批评,对于坑方士的事情,完全没有提到。

  淮南王刘安活跃于武帝初年,他主编了《淮南子》一书,对于道家很是推崇。董仲舒是独尊儒术的发案者,他著有《春秋繁露》一书,是儒家的经典。这两个人,都比司马迁年长,这两本书,都比《史记》早,都没有说过秦始皇曾经坑埋过方士。

  伍被仕于淮南王刘安,是有名的辨士,他曾经引用秦国亡国的事例劝谏淮南王刘安不要谋反说:“昔秦绝圣人之道,杀术士,燔《诗书》,弃礼义,尚诈力,任刑罚,转负海之粟致之西河。”(22)在他所历数的秦之失政中,只说到秦曾经焚书,杀过方术士,没有提到过坑方士的事情。

  秦始皇坑埋方士的详细记事,现存西汉的文献,除了《史记·秦始皇本纪》而外,还见于《说苑·反质》篇,(23)非常详细,兹引用如下(为了便于分析,我将全文分为3段):

  (1)于是有方士韩客侯生,齐客卢生,相与谋曰:“当今时不可以居,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以慢欺而取容,谏者不用而失道滋甚。吾党久居,且为所害。”乃相与亡去。

  (2)始皇闻之大怒,曰:“吾异日厚卢生,尊爵而事之,今乃诽谤我,吾闻诸生多为妖言以乱黔首。”乃使御史悉上诸生,诸生传相告,犯法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

  (3)卢生不得,而侯生后得,始皇闻之,召而见之,升阿东之台,临四通之街,将数而车裂之。始皇望见侯生,大怒曰:“老虏不良,诽谤而主,乃敢复见我!”侯生至,仰台而言曰:“臣闻知死必勇,陛下肯听臣一言乎?”始皇曰:“若欲何言?言之!”侯生曰:“臣闻禹立诽谤之木,欲以知过也。今陛下奢侈失本,淫泆趋末,宫室台阁,连属增累,珠玉重宝,积袭成山,锦绣文采,满府有余,妇女倡优,数巨万人,钟鼓之乐,流漫无穷,酒食珍味,盘错于前,衣服轻暖,舆马文饰,所以自奉,丽靡烂熳,不可胜极。黔首匮竭,民力单尽,尚不自知,又急诽谤,严威克下,下喑上聋,臣等故去。臣等不惜臣之身,惜陛下国之亡耳。闻古之明王,食足以饱,衣足以暖,宫室足以处,舆马足以行,故上不见弃于天,下不见弃于黔首。尧茅茨不剪,采椽不斲,土阶三等,而乐终身者,以其文采之少,而质素之多也。丹朱傲虐,好慢淫,不修理化,遂以不升。今陛下之淫,万丹朱而十昆吾桀纣,臣恐陛下之十亡也,而曾不一存。”始皇默然久之,曰:“汝何不早言?”侯生曰:“陛下之意,方乘青云飘摇于文章之观,自贤自健,上侮五帝,下凌三王,弃素朴,就末技,陛下亡征见久矣。臣等恐言之无益也,而自取死,故逃而不敢言。今臣必死,故为陛下陈之,虽不能使陛下不亡,欲使陛下自知也。”始皇曰:“吾可以变乎?”侯生曰:“形已成矣,陛下坐而待亡耳!若陛下欲更之,能若尧与禹乎?不然,无冀也。陛下之佐又非也,臣恐变之不能存也。”始皇喟然而叹,遂释不诛。后三年始皇崩,二世即位,三年而秦亡。

  仔细阅读这个故事,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秦始皇坑方士的故事。不但包括了《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的坑方士的基本内容,而且详细交代了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下落不明的主犯之一,方士侯生的下落。故事中的这位方士侯生,真是一位了不得的英雄人物。他被捕以后,在车裂的酷刑和震怒的秦始皇面前,不但临危不惧,置死生于度外,而且大义凛然。他严厉谴责秦始皇的暴虐不道,尖锐指出秦坐而待亡的灭国危机,直说得秦始皇先是沉默不语,继而悔过求变,最后无奈感叹,释放了侯生。

  分析这个故事的构成,非常清楚:1.这个故事的主体是第三段,分量是第一段和第二段总和的3倍;2.这个故事的精彩的部分也都在第三段,在于侯生的长篇说教;3.第一段和第二段的简短文辞,不过是为了交代第三段,也就是为了讲述侯生登场演说而铺垫的引子而已。

  《说苑·反质篇》所载的这个秦始皇坑方士的故事,同《说苑》中所见的众多历史故事一样,是长期流传于民间,见于典籍的历史故事。这些历史故事,西汉末年经过刘向的整理,一部分被编入《战国策》,一部分被编入《新序》、《说苑》当中。我们知道,这些历史故事,源流相当古老,从战国以来一直广泛地流传,多是游说之士的学习材料,或者是练习游说的脚本。这些历史故事的编撰者,往往是游士们自己。(24)《说苑·反质篇》所载的这个秦始皇坑方士故事的出现和流传,应当在秦亡以后到汉武帝求仙求药,大尊方士之间。(25)这个故事的编撰者,应当是外出游说的方士们,他们以古喻今,自吹自擂。从时间的先后和流传的状况来看,这个故事,应当是坑方士故事的原版,至少是原版之一。(未完待续)

  注释:

  ①李开元:《复活的历史秦帝国的崩溃》,中华书局2007年版。这本历史叙述,本来计划从秦始皇的一生开始,因为这个基本史料的问题,我不得不改从刘邦开始,将秦始皇的问题暂时搁置。关于这点的比较详细的说明,请参见拙著《秦始皇的秘密》(中华书局2009年版)的“结语:我为什么写历史推理”。

  ②我的这个意见,在《秦始皇的秘密》最后一章“穿透历史的迷雾”中作了简要阐述。我目前所进行的这项工作,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秦始皇史料的重新鉴定和补充;2.对秦始皇本人历史的整理和重构;3.对秦始皇亲族关系的整理和重构;4.对于秦始皇与臣下关系的整理和重构;5.对秦始皇重新作历史评价。这项庞大的工作中已经完成的部分,除了已经提到的上述两本书外,学术论文有《说赵高不是宦阉——补〈史记〉赵高列传》(《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秦王“子婴”为始皇弟成蟜子说——补〈史记〉秦王婴列传》(《秦文化论丛》第十四辑,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末代楚王史迹钩沉——补〈史记〉昌平君列传》(《史学集刊》2010年第1期),《“十七年丞相启状戈”之“启”为昌平君熊启说》,《秦汉研究》第4辑,三秦出版社2010年版。以及历史评述《破解秦始皇生父之谜》(《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3月5日),《赵高“变形记”:帝国崩溃的阴影》(《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5月22日),《秦始皇的后宫之谜与亡国之因(上)(下)》(《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8月20、27日)。

  ③历史学,有多种表现形式,学术论文只是其中的一种,适合对疑难问题作详细的辨析和论证。但是,学术论文这种形式,不适合表现历史事实的自然进程,也不适合表现自由的思想,更不适合表现实地考察的实感体验等多样的历史学内容。所以说,对于作为人文学科的历史学来说,学术论文仅仅是表现历史的形式之一,其他的形式还有历史叙述、历史评述、历史随笔,甚至可以有历史推理,影视的历史等等。如果一种学术体制仅仅用所谓的学术论文的量化指标来规范历史学的话,历史学的天地将越来越萎缩,历史学家的视野将越来越狭隘,历史学家的思想将越来越贫乏,历史学家的语言将越来越生硬,历史学家的心灵也将枯竭,一味如此规范的结果,生鲜的学问将变成僵死的八股,历史学将会变成“死”学。在这种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将难以适应多样的社会需要,缺乏创新的能力。

  ④焚书坑儒的真假虚实问题,特别是坑儒的伪造问题,是我在书中叙述公子扶苏时牵连出来的,限于书的内容和体例,仅仅作了质疑,未能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来加以论述。2009年10月,网易历史频道举行历史博论活动,我应邀将这个问题写成一篇专题评述,以“焚书坑儒,半桩伪造的历史”为题于10月31日刊出(后全文刊载于《中华读书报》11月18日文化副刊),限于篇幅和体例,仍然无法展开。

  ⑤参见堵斌、高群:《近代以来“焚书坑儒”研究综述》,《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⑥这种明确的历史认识,笔者概括为3+N的历史学世界。简单说来,历史学有三个基础世界,可以分别称它们为第一历史(史实)、第二历史(史料)和第三历史(史书),这就是3+N的历史学世界的3的含义。N是历史学三个基础世界之外的多重延伸,可以有第四、第五甚至更多的世界。在3+N的历史学世界里,史料最接近于史实,史书次之,到了N的世界,内容和形式可能越来越丰富有趣,距离真实的历史也越来越远。从这个基本观念出发考察,《史记》是属于第三世界的史书,距离史实有相当的距离,在阅读《史记》的时候,有必要对相关记载作史料来源的分析,这样才能更接近史实。(对于这个观念的一般表述,参见拙著《秦始皇的秘密》谜底(一)2史记是历史学的第三世界。对于这个观念的学术表述,我将放在本文的下篇中。下篇的内容,本来是作为本文的一部分写成,因为文章太长,不得不分出另成一篇,暂题作《解构〈史记·秦始皇本纪〉——重新编写秦始皇的历史》,将另行刊出。在今年12月于暨南大学召开的“古文献与岭南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史记研究会第九届年会”上我将就此作研究发表,发表的目录和提要,我已经于10月2日公开在网易的博客上。)

  ⑦对于《史记》作史料来源的综合性探讨,学界已经有不少探索。中文请参见金德建:《司马迁所见书考》,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张大可:《论〈史记〉取材》,《史记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日文请参见藤田胜久:“史記戦国史料の研究”、汲古書院、1997年。中文本曹峰、广濑熏雄译:《〈史记〉战国史料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吉本道雄:“史记を探る”、東方書店、1996年,等。特别值得提起的是,日本学者栗原朋信著有‘史記の秦始皇帝本紀に関する二·三の研究’、“秦漢史研究”、吉川弘文館、1986年,从史料来源和历史记事的角度对《史记·秦始皇本纪》作了非常有意义探讨,不过,该文对于焚书坑儒的记事,没有作相关的讨论。

  ⑧关于秦汉的廷议制度,参见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议论制度》,《秦汉史论丛》,中华书局2008年版。

  ⑨参见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第三篇‘令に関する研究’、東京:創文社、昭和五十七年、第201-352頁。

  ⑩《奏事》这部书,《隋书·经籍志》不录,大概亡于东汉末年的战乱。关于该书更加深入而详细的相关讨论,涉及《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构造分析,追究其史料来源,剖析其编撰手法等基本问题,详见下文。

  (11)关于商鞅变法可能有焚书之事,参见陈奇猷校注:《韩非子集释》第四卷《和氏篇》,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34页注22;梁玉绳《史记志疑》以为,秦孝公时焚书一事,“史无其事,或孝公未听从欤?”,当为有见地的意见,本文从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82页)。

  (12)王明州、徐超:《贾谊集校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以下所引《新书》,皆据此本。关于《新书》真伪的辨析,请参见该书前言和王州明:《〈新书〉非伪书考》,《文学遗产》,1982年第2期。《新书》的贵重史料价值,至今远远发掘不够,利用不足。笔者曾经使用《新书》解决马王堆汉墓主人轪侯利苍的封国所在,参见李开元:《西汉轪国所在与文帝的侯国迁移策》,《国学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对照《汉书》的引文,再次确认了《新书》的可靠。

  (13)严丽纯:《从新出土简牍看焚书坑儒》,《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2003年第4期。该文根据新出的简牍文献分析,认为秦始皇焚书的命令是强有力和基本彻底的。不过,该文沿袭传统的看法,将焚书和坑儒作为一件事情来看待,将焚书坑儒作为一个论题来讨论,将考察焚书的结论,扩大延伸到坑儒,则是不妥当的,因为该文的证据和论证,全部限于焚书而完全没有涉及坑儒。这正好从反面说明,焚书和坑儒是两件事情,其信用度是完全不一样的,必须分别看待。

  (14)方士,既可以用来专指古代求仙炼丹追求长生不老之术的人(参见《史记·封禅书》)。也可以用来泛指从事医、卜、星、相类职业的人(参见《后汉书·方士列传》,其中的方士们,多是持医术、天文、占卜、相命、遁甲、堪舆等术的人)。尽管方士的人员比较复杂,方术的源流也比较多样,不过,方士一词,绝不用来指称儒生,方术一词,也绝不用来指称儒学,可以说是肯定的。

  (15)文学早期的用法,见《论语·先进》:“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李路;文学:子游、子夏。”当是博学善文的意思。在法家的观念中,文学之士常常用来指称“离法之民”,主要指多读书的儒墨之士(参见陈奇猷校注:《韩非子集释》第一八卷《六反篇》,第954页注4。到了汉代,一般用来指称儒生了,如《盐铁论》中的文学,一概都是儒生了,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7页)。

  (16)秦始皇时代,有名有姓的文学有叔孙通,他以文学征召为待诏博士,一直供职于秦始皇身边,坑儒时他安然无恙,二世时代还在秦宫廷任职,汉初带领儒生们大为活跃,详见《史记·叔孙通传》。有关秦时儒生的整体情况,参见郭沫若:《秦楚之际的儒者》,《青铜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4-223页;金谷治:“秦思想史研究”第三、第四章‘秦漢儒生の活動(上)’、日本学術振興会、1960年、第227-336頁。不过两者对儒者的界定都不合格,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17)御史,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一章第三节御史大夫,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47-69页。

  (18)妖言罪,见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四》,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1页。犯妖言罪者,轻者流放徙边,重者死刑,处死的方式为腰斩。《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平通侯扬恽“五凤四年,作为妖言大逆罪,腰斩,国除。”即为其例。

  (19)坑,又作阬。作为处死方式所使用的坑,历来的解释是活埋。近年来,学术界根据情理判断和考古发掘的结果对这种解释提出了修正的意见,认为应当解释为杀死后埋入坑中,参见石泉:《秦赵长平之战与邯郸保卫战的历史教益》,邯郸市历史学会、河北省历史学会:《赵国历史文化论丛》,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孙继民:《考古证实“坑杀”并非活埋》,《中国语文》,1997年第5期。

  (20)参见富谷至:“秦汉刑罚制度の研究”第一编‘统一秦の刑罚’、同朋社、1998年;富谷至:“东アジアの死刑”第一章‘究极の死刑から生命刑へ一汉~唐死考’、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8年。特别是前书的这一部分,对此问题有详细而专门的讨论。

  (21)卢生,《史记·秦始皇本纪》作“燕人卢生”,《说苑·反质》称为“齐客卢生”,今从《史记·秦始皇本纪》。侯生,韩国人,《说苑·反质》称“韩客侯生”。徐福,史书不载其出身地,从其活动地点和民间传说来看,当为齐国人。

  (22)《史记》卷一一八《淮南王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86页。《汉书·伍被传》同。

  (23)引文据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91年版),标点略有不同。

  (24)参见杨宽:《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的史料价值》,《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藤田胜久:‘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について’、佐藤武敏监修:“战国纵横家书”、朋友書店、1993年。

  (25)有关西汉方士们的活跃,参见《史记·封禅书》;顾颉刚:《秦汉的方士和儒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作者简介:李开元,日本就实大学人文科学部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

  李开元,《史学集刊》(长春)201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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