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7日 星期六

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之争


  摧枯拉朽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的君主专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以一个全新的姿态登上了政治舞台。孙中山提出的中华民国建立以后“首重法律”的建国方针顺应了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新生的民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重新整合晚清统治者留下来的破败的社会局面,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社会秩序的构建。

  民国元年围绕“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残杀二烈士案所发生的司法论争及社会影响,典型地反映了在这一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建立近代化的司法体制和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的艰难与无奈。


姚荣泽残杀革命二志士

  姚荣泽是前清江苏省山阳县县令。周实、阮式二人为江苏淮安人,“皆系南社之员、同盟会友,奔走革命事业者多年”。武昌起义爆发后,迅速波及全国,各地纷纷响应,时在南京读书的周实受同盟会、南社派遣回乡发动起义。

  见时局混乱,周实同阮式在学界的推举下,召集归乡学生及本城中学生八九十人组成了“学生队”,负责维持秩序,守护县城,后改名为巡逻队,二人分任正、副队长,并夺取守城清兵的武器,接管了山阳县政权。

  周实、阮式嫉恶如仇,是有志革命青年,时人对之评价甚高。同为南社成员的柳亚子在提到周、阮二人秉性时说:“两君赋性刚直,不能奄媚取容,而烈士(阮式)尤喜面折人过,不少假借,虎虎有生气,故忌之者尤烈云。”

  1911年11月14日,周实、阮式组织召开光复大会,知县姚荣泽负隅顽抗,没有到会;持观望态度的士绅们也都一言不发。阮式在大会当即宣布姚荣泽“避不到会,就是反对光复,要严惩”。

  次日,阮式带领巡逻队队员找到了龟缩在县衙的姚荣泽,以双管手枪抵住姚的胸膛,要他交代清楚。姚吓得面无血色,答应三天之内把钱粮交接完毕。

  他们的革命行动引起了山阳县士绅的忌恨。此时又有流言,传周实、阮式要杀官劫绅,导致各士绅人人自危,赶到姚荣泽处商量对策,欲除掉二人。

  11月17日,姚荣泽派人以议事为名,将周实骗至府学魁星楼下,周迎面遭到枪击,连中7枪毙命,年仅26岁。姚荣泽又带领人马直奔阮宅,把他绑架到县学。阮式痛斥逆贼,遂遇害,年仅22岁。凶残的刽子手竟剖开他的胸膛,五脏六腑俱出,鲜血满地流淌。

  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以后,称周、阮二人勾结乱匪,扰乱秩序,又将周、阮家属一并拘捕。

  不几日,革命军抵达山阳,闻周、阮被害立即四处搜索凶手。姚荣泽日夜潜逃,避匿南通张察家中寻求庇护。

  周、阮惨案引起舆论哗然,群情激愤。柳亚子为伸张正义、惩凶复仇,到处奔走呼号,与朱少屏等联名上书沪军都督陈其美(亦南社成员),告以“虏令无状,一日杀二烈士,不扑杀此獠,无以谢天下”(郭寿龄《周实、阮式与淮安光复》)。

  孙中山亲撰挽联,以示哀悼:喋血于孔子庙中,吾道将衰,周公不梦;阴灵绕淮安城上,穷途痛哭,阮籍奚归?陈其美挽联题词:“不忍见徐淮亡,以一身殉国,誓平反锻炼狱,为二公雪冤。”

  1912年年初,根据周实、阮式家属的告发,沪军都督陈其美以“旧官僚残杀革命志士的严重事件”向孙中山电请把姚荣泽押解来上海按照军法进行审讯。

  孙中山于1912年2月9日、10日连续3次发电告知有关部门,要求尽快把姚荣泽绳之于法,以顺应革命形势的需要。

  在革命事业如火如荼展开的时候,破坏革命、残杀革命志士是一件必须要重惩的案件。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专司司法审判的临时政府司法部和司法总长伍廷芳,还是沪军都督府和都督陈其美以及社会大众都不会对此有什么疑问。但是,如何实现惩罚姚荣泽的目的,双方则是意见相左,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谁来审判、按什么程序审判姚荣泽

  先是案件的管辖问题。通州分府和通州总司令张察不同意将姚荣泽解押来沪,江苏都督程德全持有孙中山的总统令,声称将“秉公核办”,不会将姚荣泽解押来沪。

  其次是如何对姚荣泽进行处理。在案件转交由沪军都督审理以后,旅沪淮安绅士60多人以“息事宁人、勉徇众以起见,以持平评论,作双方之调停”为原则,致信司法总长,建议对姚荣泽科以罚款,为周实、阮式两人建祠出书。

  受害人周实、阮式的家属也致信伍廷芳,以“证人在沪多日,谋生艰难,一旦回里,实难召集”为借口,考虑到旅沪绅士的从中调停,同意“自愿和平了结”。

  对于姚荣泽案双方要求和解的愿望,革命党人当然是不会允许的。即使是出于“杀鸡儆猴”的革命需要,也不会放过姚荣泽之流的“民贼汉奸”。所以陈其美致电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坚决要求将姚荣泽严厉惩罚。对通州分府没有将姚荣泽解押来沪、“大总统及法部保护人道、尊重人权”的做法表示不满。

  以陈其美当时的地位,尤其是对于民国革命的重要性来看,案件最终按照陈其美的意见而移交给沪军都督府,也的确是在所难免。但问题的关键显然不是案件由谁来审判的问题,而是按照什么程序来审判的问题。

  实际上,在案件移交沪军都督府审理以后,时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很快于2月18日向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陈其美来电以及审理姚荣泽案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对审理姚荣泽的具体程序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即由谁来组织法庭和按照什么程序来审理,由此揭开了双方争论的序幕。

  伍廷芳于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

  显然,对于曾在英国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训练的伍廷芳而言,在中华民国政府肇始之际,似乎可以借姚荣泽案件,表现出民国政府有能力采取文明国的审判办法以及先进的审理程序来处理各种诉讼案件。

  1912年3月2日,伍廷芳针对陈其美2月29日的来电称“姚荣泽一案已由阁下委任丁榕为陪审官”并私自委任军法司总长蔡寅为临时庭长、日本法律学士金泯澜二人为民国代表等情况,表达了自己的不满。

  在接到伍廷芳的信后,陈其美于3月4日致信伍廷芳。在这封回信中,陈其美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私自委任司法审判官的行为是有违司法独立原则,却以“事先将委任审判官一事公诸报端”为借口,继续坚持自己的错误决定。

  既然司法权要独立行使,那么在伍廷芳看来,陈其美私自委派审判官的行为就是严重侵犯司法权的行为。对此,伍廷芳在“再复沪军都督书”中,提出了自己一整套以西方文明国司法审判办法为张本的司法规则和审判程序,其中是否允许聘请外国律师一事将双方的争论引向了深入。


陈其美与伍廷芳之间的较量

  伍廷芳在这份回信中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地说明了自己有关主张的原因。其中,通过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法庭出庭办案的方式,来为中国律师参与租界法庭办案提供先例,这是伍廷芳的深谋远虑之举。

  同时,主张必须选一名精通西方法律和裁判制度的主审官,以体现新兴的民国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可以看出,伍廷芳在当时已经把这个案件的审理上升到事关收回领事裁判权和民国司法主权的高度。

  陈其美对伍廷芳关于准许姚荣泽聘请外国律师一事再次致函伍廷芳,称“姚荣泽一案,聘用外国律师,敝意绝对的以为不可”,因为“试思吾国律师,居留外国时,遇有外人涉讼,或外人与华人涉讼案件,设一方面欲聘中国律师,外国法院能允许吾国律师有莅庭辩护之权乎?即此一端,吾国法庭不能允许外国律师到堂,无言而自明矣。且华人素有崇拜外国人之习惯性,依赖一生,则情夺势绌,莫敢争衡,是以易并外人之指证而却之。近闻外国律师,有要求至内地审判厅办事之说。极端争持,犹恐外人难泯觊觎之心。若一经让步,异日援例要求者势必接踵而起,主权丧失、口实贻人,仆与我公将为众矢之的,后悔何及”。

  而伍廷芳在回信的字里行间表达了坚定的要“按照文明国办法”的做法,并对陈其美的保守和不符合法治国家的主张,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显示了伍廷芳为了维护民国法治而义不容辞的正义之气,将双方的论争从一般案件的审理方式上升到了民国司法主权和国家司法独立的高度上来。

  对于伍廷芳措辞严厉的长篇来信,陈其美再次致电伍廷芳反击:司法部成立已有百日,但对于法规制定、审判制度建设毫无建树,此时却借姚荣泽案大做文章,是“以博虚誉”。

  对于纯粹的司法精神而言,眼前的民国几乎就是一片荒漠。有无限悲凉感慨的伍廷芳再次致信陈其美,信中再不提姚荣泽案,而是就三权分立、审判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治的基本原则一一讲来。此信最后反问说,区区百日就要求将法律编订妥善,审判规则制定完毕,无异于天方夜谭。即便制定完毕,类似陈其美这样的军政长官对司法程序毫不以为然,“又何能实行乎”?


  伍廷芳的司法独立理念尴尬收场

  伍廷芳与革命党人、军方代表陈其美之间,就实行文明国法治,还是传统的人治或者革命的专制的争论,体现了以伍廷芳为代表的法治派和以陈其美为代表的军方革命派在“道路与方法”上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民国初年法治建设,尤其是实现司法近代化过程中的艰难。

  也就是在两人相持不下之际,伍廷芳获得了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的支持,姚荣泽案最终还是按照伍廷芳拟定的审判方案进行审理:设置法庭、安排裁判官,并以西方法律程序进行了审理。

  1912年3月23日下午,“中华民国第一案”在上海开庭,陈贻范任临时裁判所所长,丁榕、蔡寅为承审官。法庭经过23日、30日、31日3次审判,最后判定姚荣泽死刑,“自3月31日起,在3个星期内执行”。

  判决后,法庭给姚荣泽5分钟作最后陈述。姚荣泽申辩,杀死周实、阮式并非出自本意,而系受地方绅团的逼迫所为,请求减刑。

  而陪审团也认为,本案发生在光复未定、秩序扰乱之际,与平静之时不同,“该犯虽罪有应得,实情尚有可原”,便决定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

  此时孙中山、伍廷芳都已去职,袁世凯刚上任不久,一纸大赦令便免除了姚荣泽的死刑。

  姚荣泽的“死而复生”,令革命党人无法接受。他们大呼“天理何在?国法何在?”并将怨气发泄到伍廷芳身上,他们连续在报上发表文章,指责伍廷芳滥用职权、实行专制,破坏民国法制与民权。一时间怨语汹汹,伍廷芳成众矢之的。

  伍廷芳民国初年的司法独立理想就这样尴尬收场。

  在革命者的谩骂声里,伍廷芳退出了政坛,深居上海观渡庐,埋头书斋,致力于学术研究。1916年,伍廷芳东山再起,出任段祺瑞内阁外交总长,次年代总理,旋因拒绝副署解散国会令解职出京,1917年,追随孙中山赴广州参加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1921年,任广州军政府外长兼财政总长,北伐战争时,曾代行总统职权。

  1922年6月23日,伍廷芳病逝。弥留之际,伍廷芳犹谆谆叮嘱其子、法学博士伍朝枢以护法本末,昭示国人,无一语及家事。

  刘继兴,《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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