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1日 星期六

蒋介石精心指导萧振瀛与日本军部特务谈判


蒋介石亲自掌控的对日秘密谈判(1)


   中日秘密谈判可以说是抗日战争期间最诡异的事件。这不仅表现在中日双方,而且也表现在中国内部。一方面,蒋介石屡屡对孔祥熙的谋和活动加以阻遏,但是,蒋介石本人又亲自掌控过几次对日秘密谈判。不将这些情况研究清楚,就无法真正了解谈判全局,也无法了解蒋介石的真实对日意图。

精心指导的萧振瀛与和知鹰二之间的谈判

南京陷落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内部主和派一度抬头,但蒋介石坚决拒和,力主坚持抗战国策。1938年3月13日,蒋介石专门在日记本中写了一段话:“中国对倭抗战,决非争一时之胜负与得失,而为东亚千百世之祸福有关,故不惜任何牺牲,非达到此目的,终无战乱终止之期。”但是,同年4月,中国军队在山东台儿庄取得胜利,蒋介石觉得中国有了和日本侵略者谈判的筹码,思想的天平开始倾向“和平”一端。4月9日日记云:“此时可战可和,应注重和局与准备。”此后,日方有希望英国出面充当调人之意,而蒋介石也曾决定派张群使英,在当地与日本进行和平交涉,以便于英国从中斡旋并担保。5月下旬,日本内阁局部改组,近卫首相以陆军前辈宇垣一成大将出任外相,企图借助他来抑制陆军。蒋介石看出宇垣将对华主和,准备利用宇垣,压制日本陆军中的少壮派。但是,蒋介石也提醒自己,防备宇垣对中国内部实行“挑拨离间”。日记云:“敌国阴狠,讲和时更增危机也。”果然,宇垣上台后,即不断向中国摇晃橄榄枝。蒋介石则以“刚柔得宜”的政策相对应。一面抵抗日本侵略军对武汉的进攻,一面也和日方代表在谈判桌上周旋。8月下旬,蒋介石开始指导萧振瀛和日本军部特务和知鹰二进行谈判。

萧振瀛(1886-1947),字仙阁,号彦超,吉林扶余人。曾任西安市长。1930年任第二十九军宋哲元部总参议。1935年任天津市市长。次年任冀察政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主席。其间,曾多次与日军驻华北将领多田骏等人谈判。1937年抗战爆发,萧振瀛任第一战区长官部总参议。1938年7月下旬或8月初,日本军部特务“兰工作”负责人和知鹰二到达香港,萧振瀛与和知是“旧友”,因此受命与和知谈判。谈判中,和知提出总原则6条,其中有诱饵,也有新的侵略要求:1.停战协定成立之时,两国政府正式命令,停止一切陆、海、空军军事敌对行动,中国政府以新的姿态,恢复七七卢沟桥事件以前状况。2.日本政府绝对尊重中国主权、领土、行政之完整。3.两国军事完全恢复战前原有状况后,以平等互助为原则,商订经济协定,以谋东亚经济全面的合作。4.两国谋国防上之联系,在共同防止共产主义目标下,商订军事协定。5.两国政府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亲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论。6.两国在此次事变中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以互不赔偿为原则。和知提出的《经济协定基本原则》共4条:1.本平等互助原则,尽先欢迎日本投资,如日本财力不逮,可向欧、美各国商借资本。2.资源与市场之紧密调整与提携。3.两国互惠关税之协定。4.战后复兴之合作。其《军事协定基本原则》共3条:1.中日两国共同防卫,共同作战。2.平时训练,得聘请日本军事顾问及教官,向日方订购及补充器材。3.国防之联系。军事内容与情报之交换。

当时,日军正节节向武汉逼进,和知“求和”,使国民党内部的部分“主和”派觉得是个机会,但蒋介石对此却不抱希望。8月26日,蒋介石与智囊、《大公报》主笔张季鸾商谈,对张表示:“观察倭寇在华之权益与设施,岂能随便放手还我乎?若无重大变化与打击,彼决不罢手。一般以为和知来求和抱乐观者,实未究其极也。”他在日记中明确写道:“对和知应拒绝。”“倭寇军阀不倒,决无和平可言。惟有中国持久抗战,不与言和,乃可使倭阀失败,中国独立,方有和平之道也。”9月23日,蒋介石返回汉口,主持汇报会议,决定对策。由于和知的条件首先就是“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这是蒋介石求之不得的梦想,自然勾起蒋的兴趣。会议决定:“倭必先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主权之完整,与恢复七七事变前之原状,然后方允停战。”此前,国民政府一直要求,在与日本谈判时必须有第三国保证,但是,就在几天前,英、法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牺牲捷克主权以绥靖纳粹德国,因此,汇报会议决定,可直接与日方谈判。9月26日,蒋介石增派曾任北平社会局长、有对日交涉经验的雷嗣尚到港,加强谈判力量。这一时期,蒋介石正在观察欧战的状况,认为如欧战不能即起,有机即和;如欧战果起,“则对倭更须作战到底”。

9月27日,萧振瀛、雷嗣尚与和知鹰二第一次会谈,首先告以军事协定不能签订。和知答称,军事协定与经济协定,均在恢复七七以前原状后再办。事后,萧电蒋报告。蒋复电指示:“1.与对方谈话,切不可稍有一点增减,必须依照所面述之范围,万不可有所出入。2.不可抱有成就之望,要知我方全处被动地位,迁就不但无益,必受大害。如主动方面有诚意,我方不迁就,亦能成就也。3.每日在途中住宿地,能通长途电话时,请通电话一次,以便随时接洽,恐逐日局势有变化,俾可随时洽商也。4.对于无商量余地之事,如彼方再三试探,必须坚强拒绝,以我方本不望有所成就,而所欲望成者,实在对方也。此意须特别认识,并知我国至此,实毫无其他希望,只有死中求生之一途也。5.一切言语态度,须十分稳重从容,万不可带有急忙之色。缓急先后,皆由其便。我方必须以无所为〔谓〕之态度处之,更不必要求其必答,有所期待也。须知我方除此之外,并无再可商洽之事,即以此为最后之办法也。6.所写具体各件,切不可以书面明示彼方,且须对彼言明,无具体成文之件携来,一切皆以口头商洽,作为临时相商之事可也。”

当日午后,萧振瀛等与和知第二次会谈。萧等向和知说明:1.中国方面,自孙总理至蒋委员长,对于日本之强盛,均有深刻之认识与敬意,企求自存、共存,与日本共定东亚大计。日方苟有和平诚意,中国必以诚意应之。2.日方尝强调东亚主义,以“东亚之事,东亚之人自了之”为内容,中国亦甚同情,但因弱国恐受强国欺凌之故,始终不愿直接交涉,必须有第三国介入并保证,方能重建和平,但如日方确有诚意,尊重中国行政、主权及领土之完整,则中国自当以最大诚意,与日方直接谈判,不要第三国介入。此事如能实现,即东亚主义之大成功,即日方之大胜利、大收获,其重要性尤在一切之上。3.现在日军进攻武汉,大战方酣,中国方面不能作城下之盟,故目前最要之着,为停止军事,恢复七七前之状态。4.如果军事停止,一切恢复七七前状态后,中日两国诚意展开两国、两民族之全面合作,将来定可做到经济合作,外交一致。5.中国自十六年清党以来,即站在坚决剿共立场,日方必有正确认识,共产主义断乎与中国国情不能相容。中国国内之防共,中国自能为之。6.日方尊重中国行政、主权、领土之完整,对于中国内政绝不干涉。中国人最恨者,为日、鲜浪人之贩毒,认为是灭种政策,必须切实取缔;中国最疑畏者,为日方所设在华特务机关,认为是亡国政策,必须加以取消。7.中国不骗人,作敌彻底,作友也彻底,将来必做到中国人爱日本如爱中国,同时日本人爱中国亦应如爱日本。8.如果日方能以强国大国风度,照此做去,不问国际形势如何演变,即在日本极不利之环境下,中国亦必以最大诚意直接谈判,重建和平。

和知认为萧振瀛的谈话在原则上、精神上与日方认识相同,双方取得初步结论:1.停战协定中不涉及军事协定字样。2.俟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后即订经济协定。3.对中方提出的不订军事协定问题,和知本人认为可以商量,但恐东京方面坚持,故对此点表示保留。4.和知同意,由日本先发和平宣言,中方以和平宣言响应,即停止进攻若干日,作为双方正式代表签订停战协定的时间,其签订地点可在香港。5.双方和平宣言须以电报事前商定原稿,方得发表。6.和知定28日晚回东京,作最后决定,于10月10日前电告,和知本人随后即来香港。7.和知离港后请雷嗣尚飞汉,面陈详情。

同日,蒋介石致电萧振瀛,要求向对方坚决表示:“原状未复,诚信未孚,即未有以平等待我中国之事实证明以前,决不允商谈任何协定。不仅军事协定之字样不得涉及于停战协定之中,即经济协定,在原状未复以前,亦不能商谈。”关于“经济协定”,电称:“兄等携来经济协定之原稿,无异亡国条件,更无讨论余地。”关于“停战协定”,电称:“只可订明停战之时间、地点与日本撤兵及恢复七七以前原状之手续与月日,此外不能附有任何其他事项。”关于“停战日期”,电称:“停战之日,即为停战协定同时发表之日,决不可以停止进攻若干日为签订协定之时间。换言之,中国于停战协定未签订之前,绝不愿停战。”蒋介石并要萧振瀛郑重声明:“原状未复,且未有以平等待我之事实证明以前,决不能再提军事协定,且绝无保留之余地,否则请明告对方,无从再约续谈也。”萧振瀛收到蒋的电报后,于当日与和知进行第四、第五次会谈,反复讨论,和知表示愿作让步:1.对停战协定中不出现军事、经济协定字样一条,认为可以商量。2.对中方要求日方以事实表示诚意,非恢复七七前原状后,不商谈任何协定一条,表示“颇谅解”。但是,和知也表示,关于将来中日合作的具体内容,事前须取得一种“无文字的谅解”,“否则,日方无以自圆其立场”,证明中方“毫无诚意,日本断难相信”。28日晚12时,和知离港回国,行前向萧振瀛透露:日方此举的国际根本原因是,希特勒最近多次电请日方与中国谋和,共同对苏;其次要原因则为日本国内困难重重,不堪应付长期战争,拟在军事优势下,以较大让步取得和平。和知称:近卫文麿、板垣征四郎、多田骏等虽有远识,但日本朝野各方,尚无普遍认识。此次回东京,遭遇困难必多,将拼死努力,于10月10前以日方最后态度相告。

9月29日,萧振瀛致电蒋介石,报告28日与和知会谈情况,声称前后谈话,均以恢复七七事变前状态为唯一前提,与蒋的指示并无出入。在转述和知临行前密告的日方谋和原因后,萧称:和知此次奉近卫、板垣、多田之密令而来,态度确甚诚恳、坦白,条件亦较以前多次提出者为合理。最近东京将举行重要会议,决定武汉会战之后的对策,但日方亦有主张“硬干到底”者,南京伪组织、北平伪组织又多方破坏和局,故前途定多周折。他要蒋介石表态,“若双方意见,距离尚不甚远,而和知再度来港,我方应如何应付,应请预筹”。

萧振瀛与和知在香港的谈判以日方承认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为前提,符合蒋介石的要求,谈判也似乎进展顺利,蒋介石甚至开始研究和谈成功时的停战、撤兵要点。10月1日,蒋介石日记云:“甲、分区交代。乙、交接与冲突时之地方治安维持办法。丙、交接时防制(止)误会。丁、预防察绥与冀东及伪组织之处置。”又云:“停战、撤兵后,先订不侵犯条约,后商互助协定。”10月2日,蒋介石从孔祥熙处读到香港情报一件,其中谈到日人百武末义回国活动中日议和情形,百武希望了解,如果日本发表和平声明,中国是否能够发表声明响应。蒋介石当即电询孔祥熙,“其言是否可信”。他指示:“总要前途先拟整个确实办法,再谈双方宣言也。”此后,中国方面即开始草拟《和平宣言》。

中方草拟的《和平宣言》称:

中国所求者,惟为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与民族自由、平等之实现。日方诚能如其宣言所声明,对中国无领土野心,且愿尊重主权、行政之完整,恢复卢沟桥事变前之原状,并能在事实上表现即日停止军事行动,则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内求自存,外求共存,此为中国立国唯一之政策,亦为世界各友邦所深信,况与日本为同文同种之国家,诚能共存共荣,何忍相仇相杀!苟日本能以诚意相与,中国亦以诚意应之。倘使能以此次战争之终结为枢纽,一扫荆棘,开拓坦途,共奠东亚永久之和平,是不仅为中日两大民族之幸,亦为世界全人类和平之福也。

蒋介石特别在“中国亦愿与日本共谋东亚永久之和平”一句下以红笔加写了一段话:“我政府对于和战之方针与其限度,早已屡次声明,即和战之标准全以能否恢复七七以前之原状为断。盖始终以和平为主,认定武力不能解决问题也。”中方也草拟了《停战协定》草案等有关文件。《停战协定》草案共5条:1.停战协定成立之同时,两国政府即命令各该国陆、海、空军停止一切敌对行动,日本并即撤兵,在本协定签字后三个月内恢复七七卢沟桥事变以前之原状。2.日本政府绝对尊重中国领土、主权、行政之完整。3.两国政府努力恢复两国人民情感上之亲善与谅解,取缔一切互相排侮之言论行动。4.两国在此次事变所发生之一切损失,以互不赔偿为原则。5.本协定自发布日起发生效力。草案提出:该协定可在福州或九龙签字,在中国方面发表《和平宣言》后一日公布。日军撤兵分三个时期,每期一个月,至第三期时,日军完全撤出黄河以北及黄河、长江以南,恢复卢沟桥事变前状态。考虑到清末《庚子条约》规定外国军队在平津一带有驻兵权,蒋介石特别以红笔加添了一句:“日本在平、津一带之驻军人数务须与庚子条约相符,勿多驻兵。”关于当时存在于华北、华中的两个伪政权,草案提出:1.自停战协定签订之日起两星期内,南北两伪组织即行取消。2.国民政府对于伪组织之参加者,宽大处理,但绝不能有任何条件。关于中日两国合作问题,中方提出:“必须在恢复卢沟桥事变前原状后,方能商订协定,事前只能交换意见,成立精神上的无文字的谅解。”关于《经济协定》,草案提出:“绝对以平等互惠为原则”,日方“所提原则,尚须修改”,“将来举行经济会议,决定具体内容”。在此,蒋介石以红笔批示:“此时绝对不得商讨内容与具体办法。”关于《军事协定》,草案提出:“在恢复原状后,可先商订互不侵犯条约。”蒋介石批示称:“此可研究。”关于“满洲国”问题,草案拟订了“相机应付”的三条谈判意见:1.日方自行考虑,以最妥方式及时机,自动取消“满洲国”,日本保留在东北四省一切新旧特权,但承认中国之宗主权。2.中国承认东四省之自治,而以日本取消在华一切特权为交换条件(如租界、领事裁判权、驻兵、内河航行等等)。3.暂仍保留。蒋介石在第三条后加了一句:“待商订互不侵犯条约时再谈。”

10月8日,雷嗣尚到汉口向蒋介石请训,蒋当面指示:1.对方如确有诚意,应在10月18日以前完成一切手续,否则不再续谈。2.我方绝对不要停战,更不害怕汉口失守,尽有力量支持长期抗战,此层应使对方彻底认识。3.直接谈判系指此次事件之解决而言,并非永久受此限制,但对方如不质询此点,我方自不必自动说明。4.此次谈判,系对方主动,我方诚意与之商洽,对方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散播不利于我方之宣传,否则认为对方毫无诚意。5.停战协定系两国政府间之协定,不可作为前线军队与军队间之协定。6.谈判重点应集中于恢复七七事变前原状,若对方能做到此层,以后双方定能开诚合作。蒋特别强调:“绝对拒绝之事,宁死勿允。”“凡将来之事,不可先提限期,自处束缚。”“破裂则不怪,越范则不可。”(未完待续)

杨天石,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集刊》第2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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