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农村权力关系的重构:以苏北三年土改为例(下)



(续前)四、整顿干部

至1951年2月中旬,苏北各地的土改工作已基本完成。检查表明,这一阶段的土改对地主阶级给予了“严重的致命打击”,各地纷纷宣布:“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与封建统治从此宣告结束。”从此开始的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党政机构的统治。如靖江一县,在这次土改中共发展了34946名农会会员,任命了1395名农会干部,发展了2498名民兵和8720名妇联会员,并以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乡、村、组三级农会、民兵、妇联的干部。同时,各乡还成立了治安委员会和村治安小组[29]。因此可以说,经过这一轮土改,共产党不仅将其政权组织渗入到各级乡村,并且将农村生活中广泛的事务纳入其职能管理范围,从而在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初步建立起一整套基层政权的组织系统,而伴随着对一大批积极分子和农村干部的启用,中共基层政权的执政者阶层也同时出现了。

这批中共基层政权的执政者大都是在1949年前后被匆匆任命的,很大一部分更是土改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他们从未经过党内严酷的政治考验,对革命理论的把握及对政策的领会常与上级的期望存在差距,因此并不能得到上级党委的足够信任。例如,在土改开始时的实验阶段,一些农村干部从中央文件的字面意思出发,将土改仅仅理解为经济改革,因此以小心谨慎的态度集中精力调查当地复杂的经济状况,并努力制定出合理的改革方案。但令他们意外的是,这样的辛苦工作并未得到上级的嘉奖,反被批评为“强调单纯的解决土地问题”却忽视了“发动群众斗争,打垮地主阶级”的“宗旨”,造成运动“无生气”的局面[30]。事实上,很多上级指示只是就原则性问题泛泛而谈,具体操作则要靠基层干部自己把握,这要求他们既要对共产党独特的党文化及其话语体系有足够的了解和敏感,同时还需具备相当高的灵活性与判断力,以这样苛刻的条件来衡量,那些毫无资历的农村干部自然鲜有合格者。

不过,与缺乏政治经验相比,更让上级党委忧惧的,则是这些基层干部与传统乡村社会和传统价值观念千丝万缕的联系妨碍了他们对党的绝对忠诚。如本文开头提到的龙尾乡抢粮事件中,部分干部本着“我只为人民,不为国家”的态度,对抢粮的农民表示同情,而未能如上级党委要求的那样站在中共党员的立场表明坚决保护公粮的“忠诚态度”[31]。再如,有些村干部因可怜被斗争的地主,在平分地主财产时想多留些田供其生活[32],而靖江县某乡长在区里开农代会期间竟溜了回去帮地主做媒人[33]。所有这些基于人道主义或人际关系的行为,都被视作丧失了阶级立场,与中共对其成员的忠诚要求背道而驰。为此,各级党委曾试图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强行断绝基层干部与地主等敌对势力的关系,如中共泰州地委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中的“任何行政干部不得私自与地主发生私人往来,违者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如家庭系地主成份,必须发生私人关系或互相来往者,须报请当地区以上政府机关之批准”[34]。

但根深地固的传统观念和人际网络自然不是几条行政禁令能轻易改变的,中共苏北区委及各地委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他们以固有的思维方式判定,这一问题的产生无疑只能用阶级的观点加以解释,并将之归咎于基层干部“不纯”和“地主思想”严重两大症结。所谓“不纯”是就党员干部的家庭成份和历史表现而言。在成份上,只有贫雇农出身者才被认为可靠。各地在土改检查时,对非贫雇农出身的干部都给予了特别关注。如高邮县委即注意到,在其所属的菱塘区,地富分子“混做”中共干部的情形乡乡皆有,而该县各乡级领导中出身中农的干部占有优势[35]。但成份并非衡量干部可靠性的唯一尺度,个人的历史表现亦举足轻重。参加过“反动党团”、曾向国民党投降或担任过国民党政府职务的经历,都是对干部可靠性的致命伤害,甚至有贫雇农因曾做过塾师、职员等“非劳动”性质的工作也被算作不纯分子[36]。这种被怀疑为不纯分子的干部,在刚刚建立的中共基层政权中普遍存在,如高邮县某区三分之一的干部都是向中共投降的“自首分子”[37]。这些人虽然由于工作经验或积极态度而被用来组建新的基层政权组织,但经过此次土改,他们都被上级党委判定为不值得信赖,至少也被归入可疑者之列,只待时机成熟,他们都将被清洗出中共的队伍。

除“不纯”外,“地主思想”(或“地富思想”、“地主右倾思想”等)则主要用以标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基层党员干部中的松懈现象,如部分干部认为土改已经完成,因而放松了阶级斗争的意识;二是贪污腐化吃喝赌钱等现象。这种情形尤其体现为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土改成果,如泰县一乡农会委员把从地主家中没收的猪卖掉,分给民众6万元,自己却独得10万元[38];四是对地主表示同情甚至“受地主利用”的现象。如江都县吴桥区的主要干部帮助地主隐瞒成份、并与之“和平共居”[39],而江都县某乡的一次斗争大会在同情地主的村农会代表主任的组织下,被斗争的地主只是形式上跪下坦白几句就过了关[40]。

针对上述现象,中共在土改过程中对各基层党组织展开了整顿工作,其内容为“培养与提拔积极分子,洗刷异己份子,改造不纯干部”。结果一批被认为“不纯”和有“地主思想”的基层干部受到处罚,如1950年宝应县13个区撤换乡干27人,村干59人,洗刷“不纯份子”48人,受各类惩罚的党员有227人,仪征县朴席区洗刷撤换67人[41],江都县真武区洗刷乡一级干部25人,村组一级124人[42]。然而,由于各类基层政权组织发展迅速,而且工作头绪纷繁复杂,各级党委在清洗不合格干部的同时又面临人手紧张的难题,为此只能任命更多的新人填充空位,而这些匆忙上任的新干部无论从出身及思想上可能并不比被撤换者好到哪去,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一些人又会被清理出党。由此形成的悖论是,虽然在某一场运动中这些乡村干部权力很大,甚至手操生杀大权,但从长远来看,他们却要冒相当大的政治风险,而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无法完成上级的期望,并因此印证上级对他们的不信任;与此同时,上级党委虽然对基层干部充满怀疑,却又不得不依靠他们执行各项政策,以维系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控制,但由于被强烈的不信任感所驱使,上级党委总是反复派工作组对基层事务进行干预,导致一个政策要反复多次,最终还难以达成圆满,而在此过程中,基层干部往往成为政策失败的替罪羊。这种关系的有利之处可能是,一旦当某项政策出现问题导致严重后果时,上级党委可将过失归咎于基层执行者,以维护高层领导的正面形象,可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对农民而言,这些基层干部最直接地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对他们的频繁替换实际给农民造成政策不稳定的印象,并不断刺激他们警觉的神经,使其对新政权更加缺乏信心,从而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五、结局

如果1950年代的土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民的贫困问题,那么,当1951年2月苏北各地基本完成平分土地的任务后,各级党委即应迅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组织生产方面。然而,正因为中共发动此次土改的根本用意旨在重构农村中的权力关系,中共苏北区委和苏北农村工作委员会数次决定将结束土改的期限延后,要求各地委和县委派工作组赴各乡村进行反复检查。可无论是斗争地主、发动群众还是整顿组织的效果都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让中共决策层满意,结果自然是越检查问题越多,越是无法结束土改。就是已经平分了土地的乡村,也迟迟不能发放土地证,使分到地的农民仍心存顾虑,因没有保障感而懒得施肥耕种,甚至出现抛荒现象。而有些田本为佃农所种,可未到收获时即被抽出平分,因此,围绕田里的收成该如何归属或分配的问题,被抽田户与得田户之间也委决不下,造成双方对庄稼都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即使在那些土改工作被认为进行得较好的地区,基层干部中也普遍出现了急燥情绪,工作趋于草率,在丈量土地、折算面积等琐碎事务上漏洞百出,乃至填写土地证时字体潦草、甚至姓名不清等情形亦不罕见。如江都县永安乡就填错了2千份土地证,另有2个乡60%的证无效,还有全乡都填错的[43]。与此同时,由于刚成立的基层组织软弱无力,各县普遍发生地主夺回被分的财物,或宁肯偷卖耕牛、砍伐树木、拆毁房屋也不让农民平分的情形[44]。所有这些使原本就面临天灾的农业生产雪上加霜,但各级党委仍反复要求党员干部继续以斗争地主和发动群众为根本要务,使得本是土改题中应有之意的民生问题,在新政权重构农村权力关系的强烈意志面前似已变得无关紧要。

结果,当1951年底至1952年春土改运动在苏北不得不宣告结束时,部分地区的农业产量与1950年相比不增反降。如泰州地区作为主要粮食作物的水稻1951年减产约26.2%,1952年减产约12.7%。土改后的1952年,虽然全地区农作物的播种面积比1951年增加,但由于单位产量比前一年减少,农作物的总产量因此减产约0.15%[45]。如果我们考虑到1950年初苏北农民生活的普遍困厄,便不难想象土改结束后农作物总产量不增反降时,农民们的生活是何种情形。可从土改发动者的角度来看,通过斗争地主、发动群众和整顿干部三项策略,新建立的乡村政权打破了乡村社会中传统的权力秩序,初步搭建起新的基层政权架构。在接下来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中,这三大策略将继续被用来完成农村改造的系统工程。

注释

[1]此类论述的代表著作有董志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赵效民《中国土地改革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等。

[2] 这类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可参见 Vivienne Shue,Peasant China in Transition: The Dynamics of Development towardSocialism, 1949 -1956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 。“蜜月期”的提法见 Edward Friedman, Paul Pickowicz andMark Selden, Chinese Village, Socialist Stat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1)。虽然这三位作者在最近的Revolution, Re-sistance, and Reform in Village Chin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Press, 2007)中明显强调了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但对1950年代初期的情况仍沿用了“蜜月期”的比拟。

[3]陈永发:《内战、毛泽东和土地革命----错误判断还是政治谋略?》,《大陆杂志》第92卷第1期至第3期抽印本〔(台北〕1996年3月15日出版);黄宗智:《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达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中国乡村研究》2003年第2辑;杨奎松:《新中国土改背景下的地主富农问题》,杨奎松个人网站http://www.yangkuisong.net/ztlw/sjyj/000285.htm,2009年8月30日文本。

[4]这一类文章有:张鸣:《华北地区土地改革运动的运作(1946-1949)》,《二十一世纪》2003年4月号;张佩国:《山东“老区”土地改革与农民日常生活》,《二十一世纪》2003年4月号;莫宏伟:《苏南土地改革中的血腥斗争》,《当代中国研究》2006年第4期;李里峰:《土改中的诉苦:一种民众动员技术的微观分析》,《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张英洪:《土改:革命专政和暴力再分配———以湖南溆浦县为例》,《当代中国研究》2008年第3期;高王凌、刘洋:《土改的极端化》,《二十一世纪》2009年2月号等。

[5]例如,李放春在《北方土改中的‘翻身’与‘生产’———中国革命现代性的一个话语—历史矛盾溯考》(《中国乡村研究》2005年第3辑)中讨论了土改过程中鼓励农民投入革命还是从事生产的矛盾;他的另一篇文章《“地主窝”里的清算风波———兼谈北方土改中的“民主”与“坏干部”问题》(《中国乡村研究》2008年第6辑)则显示,土改斗争中农民的民主意识日益抬头,并成为中共干部需要应对的一大挑战;此外,Brian J. DeMare 在“Turning bodies and turning minds: Land reform and Chinese politicalculture, 1946-1952”(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Los Angeles, 2008) 中探讨了土改干部如何运用各种文艺手段试图影响和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

[6]关于苏北地区的“五四土改”如何造成乡村社会分裂的情形,可参见刘握宇:《第二次国共战争时期的还乡团》,《二十一世纪》2002年6月号。

[7][8][9][11][31《]扬州市委关于槐泗区龙尾乡抢粮事件的报告、总结》,扬州市档案馆 B1-3-15。

[10] 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32-33 页。

[12]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第 627、343、628 页。

[13][15][17][26][33]《中共靖江县委关于新区土改初步总结》,B1-3-23,B1-3-23,B1-3-23,B1-3-23,B1-3-23。

[14]“五大财产”指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多余的房屋,见《刘少奇选集》(下卷),第 36 页。[16][18][25][29《]中共苏北区党委关于目前土地改革工作的指示》,B1-3-11,B1-3-11,B1-3-11,B1-3-11。

[19]《江都县委关于吴桥区三星乡韩家庄在土改运动中追缴地主非法埋藏财物打死雇工徐三严重事件的通报》,B1-3-19。

[20][34][36][39]《苏北人民行政公署泰州区专员公署为反对地主思想坚决惩治不法地主保卫土地改革运动胜利完成的指示》,B26-1-17,B26-1-17,B26-1-17,B26-1-17。

[21][22]《泰州地委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以来的检查与今后继续贯彻的意见》,B1-1-11,B1-1-11。

[23]《泰州地委关于四个月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基本检查》,B1-1-11。

[24][27][41]《泰州地委对二、三两月开展土地改革工作检查运动的基本检查》,B1-1-11,B1-1-11,B1-1-11。

[28][38]《泰县大泗、塘湾区第一翻土改乡巩固工作检查报告》,B1-3-19,B1-3-19。

[30]《陈扬同志在县书会议上的总结报告》,B1-1-11。

[32][37][40]《杜文白同志在县委会上关于贯彻土改检查工作的讨论小结摘要》,B1-3-20,B1-3-20,B1-3-20。

[35]《高邮县第二翻结束土改工作情况汇报》,B1-3-20。

[42][44]《江都县委关于夏季结束土改工作综合报告》,B1-3-20。

[43]《江都县关于河北九月份贯彻结束土改情况的报告》,B1-3-20。

[45]泰州分区 1951-52 年统计资料,B26-1-19

刘握宇,《江苏社会科学》2012.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明鏡新聞 - 歷史

明鏡雜誌 - 歷史

明鏡博客 - 歷史

明鏡出版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歷史/傳記

明鏡書店 - 新史記雜誌社

明鏡電子書 - 歷史/傳記

明鏡雜誌 - 新史記

明鏡雜誌 - 名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