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柏拉图“公妻制”到张竞生“情人制”(上)
乌托邦作品史上特殊的两性关系,得从一个令人有点尴尬的地方说起,那就是所谓“公妻制”。源头很早,是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而到19世纪中期,据蒲鲁东说,在各种空想共产主义流派中,“一种名叫《人道杂志》的共产主义刊物明确主张公妻制。”①
而听起来并不像“公妻制”那么惊世骇俗的“取消家庭”的主张,其实也是迄今为止最激烈的、走得最远的乌托邦空想。它在乌托邦空想中比“公妻制”要普遍得多。
“公妻制”是不是性开放,是不是人的性自由?对于乌托邦的考察,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说:“这些女人应该归这些男人共有,任何人都不得与任何人组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②这是因为小家庭会破坏城邦精神。因此,这个话题不仅涉及婚俗和性道德,更涉及个人、家庭与国家的关系。
16世纪意大利人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就明确采取了这种制度。
《太阳城》中的两个角色朝圣香客招待所管理员和热亚那的航海家(后者即“太阳城”的亲历者)有这样一段对话:“管理员:我看这一切固然是非常明智非常美好的,而且是虔诚的,但我觉得公妻制度似乎是一个困难的问题。诚然,罗马的圣克里门特说过,根据使徒的教谕,公妻是应该的;他很赞成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所宣传的这种公妻主张。然而,‘注释’认为这种公妻制度应该理解为妇女为大家服务,而不是大家公有的妻子……”“航海家:我对于这个问题了解得不多,但我发现,太阳城的人民的公妻制度虽然涉及服务问题,也涉及性交问题,但绝不像一般动物那样,同任何女性都发生性关系;而是像我所说的那样,是为了根据一定的制度生产后代。可是我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也许是错误的。”①
从这一段对话看,“公妻制”是国家对个人的“性安排”和生育制度的安排,而不是人自己的性自由。在长达几个世纪的乌托邦作品中,由叙述者明确表达“不赞成”其所述理想国家的某一项制度的情况,也属于少见的,足见这种制度并不为作者坦然地视为人的生活理想和美好的东西。
公妻制在此后的乌托邦作品中基本不复存在。19世纪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伊加利亚旅行记》的作者卡贝也是明确反对公妻制,主张保留家庭的。该书借书中历史学家狄纳罗给外宾作宣传报告的机会表达了对柏拉图《理想国》中“妇女共有制度”的看法:
“尽管这种主张从我们今天的教育水平、风俗习惯和社会成见看来有点格格不入,但是,在那个人类对妇女、廉耻、贞洁和礼节的看法与我们今天大不相同的时代,这种主张并没有什么可笑之处。……如果他们是活在今天,肯定就不会提倡子女共有,不会抽签决定短期婚姻,更不会主张实行奴隶制了。”①
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对家庭的保留的“保留”,被当时乌托邦主义的反对者蒲鲁东抓住了“小辫子”,成为他在理论上颠覆空想社会主义的一个理由:“如果您维护婚姻的不可侵犯性,那么,光是这一点您就是在大共有制里制造新的共有制,制造国中之国;就是让家庭登上王位,把家务、私有权、世袭制等一系列与共有制不相容和相矛盾的事物变成家庭的不可分离的属性。”②
在蒲鲁东看来,家庭是与私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或者是不要共有制或者是不要家庭,也就是不要爱情。事情只能是这样。”③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正面回应了“公妻制”问题:“公妻制完全是资产阶级所特有的现象,现在的卖淫就是这种公妻制的充分表现,因此,共产主义组织并不实行公妻制,正好相反,它要消灭公妻制。”
我们暂且放下公妻制和家庭去留的话题,看一看两性关系和婚姻在乌托邦作品中的地位和这种地位的变化。
性关系的谨严、保守,尤其是国家、社会对个人的性关系的干预,一直是早期乌托邦的一个特征。
17世纪初的德国空想小说《基督城》一书中分别用四个部分介绍了这个理想国家的婚姻、妇女、分娩、居孀,但绝无一字提及离婚。可见在这个基督教国家里,离婚不仅不允许,而且根本闻所未闻。
17世纪的法国空想小说《塞瓦兰人的历史》描写了对通奸罪女犯的处罚:“其中两名按法律服刑七年,然后再要服刑多长时间则按他们丈夫的意愿来定。”④
接着他描写了一名犯不贞罪的美丽的女犯要被当众剥光衣服接受鞭打的情形,令人不忍。但“这毕竟是法律对一种犯罪行为的裁决,这种罪行在当地人中被认为是重罪之一。”
如此保护夫权,当然反映了两性关系的禁锢和不平等。
然而,到了16、17世纪,一些具有乌托邦思想和宗教背景的政治宗派开始向两性关系的禁锢观念发起冲击。据美国学者卡洛琳·麦茜特研究,“这些宗派甚至进一步通过破坏父权制家庭的基础来推进他们的激进思想。作为爱的家庭(TheFamilyofLove)一员的家庭主义者,是1580年以后成立的泛神论宗派,它强调厚道与平和的思想。对他们而言,婚姻从一种神圣的东西变成了一种合同。离婚成为不过是会合之前的瓦解。掘地派鼓吹仅仅基于爱情而不考虑地位和财产的婚姻。喧嚣派向一夫一妻制挑战并相信能够共妻。在喧嚣派和教友会的会议上,在教堂里脱光衣服作为复活的象征是很普通的,男女间的性自由被提倡。”①
而这种宗教背景下的性自由倾向对于后来的乌托邦思想和作品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本书没有研究,不敢妄断。
不过,出版于1709年的一部英国书信体的乌托邦小说《满足岛:或一个被发现的新天堂》,却表现出独异的两性关系。首先表现为妇女的地位和自由。这个社会“给予妇女在任何情况下的优先地位--除了家庭管理。她们有优先的选择权,吃喝在先,上床在先,也有选择爱情的特殊自由,不受丑闻或流言的影响。因此男人从不会像在其他国家那样,与他们的妻子对簿公堂,而是由女人自己作出选择。这样一种选择权,即使是女孩的父母也无权干涉,只要她到了15岁。”②
在这个“满足岛”上,离婚也比较自由。男女双方在任何时间,“只要有双方都知道的理由,就可以协议完全分开;只要他们①[美]卡洛琳·麦茜特:《自然之死--妇女、生态和科学革命》,个人还没有与其他人结婚,他们还可以重新结合。”①
值得注意的是,《满足岛》明确提到了“自愿离婚”(willingseparation)和婚姻“契约”(marriage-contract)的概念。它是将其作为一种“极好的风俗”(excellentcustom)来介绍的。正像那个时代许多空想小说一样,作者在这些“奇异风俗”中寄托的,正是他们的社会理想和进步的婚姻观念。
据英国剑桥大学的“剑桥政治思想原著系列”《英国启蒙运动中的乌托邦思想》一书引言,在18世纪,当女性地位和她们在婚姻中的权利这个话题还没有在社会上广泛讨论的时候,它已经频繁出现在英法两国的乌托邦作品中了。在一部1792年出版的空想作品《公民政府,或社会重建》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也许,再没有别的比男性对女性的压制更能显示出人类的幼稚了。”②在18世纪末英国政治作家威廉·霍德森创作的一部政论体空想作品《理性的共和国》中,作者建议,对于那些已经不再有爱情的婚姻而言,为了增进个人幸福,应当“仅仅把婚姻看作是一种民事合同”③。
考虑到基督教国家长期以来把婚姻看作是在上帝面前结下的神圣誓约,这样一种把婚姻“民事化”、“世俗化”的观念,无疑体现了包括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的观念。
对婚姻的态度到了18世纪以后的空想主义者那里,确实有比较大的转变。这种转变有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是包括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第二个方向更为激烈:彻底取消婚姻制度。而即使在看似同样取消婚姻制度的主张背后,也有不同的价值诉求:国家强盛,还是个人自由?
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首先提出了离婚自由的主张。这是乌托邦两性制度史走向自由的一个里程碑。
欧文在《以不变的自然法为基础的普遍适用的理性宪法》中为自己的理想社会立法,其中第七条为:“男女两性都应当受到同样的教育,享受有同等的权利、优待或人身自由;婚姻决定于自然的互相爱慕;这种爱慕应被正确地理解,不受人为障碍束缚;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婚姻没有使双方得到幸福,那么妨害解除婚姻关系并使不满意婚姻状况的人遭到不幸的那些法律,就应该加以废除。”①
他为此还订了离婚条例:“如果结婚十二个月以后,双方发觉彼此情意不投,认为他们的结合仍少有希望或完全没有希望带来幸福,那就可以正式声明打算离婚,并在离婚登记簿上注册。不过他们还要同居六个月。过了六个月以后,如果他们仍认为彼此的性格不合,双方都愿意离婚,那就应当在他们以前的离婚登记簿上签名,以完成离婚手续。假如一方反对离婚,则应当要求他们继续同居六个月,以试验他们的感情和性格能否相投,使婚姻幸福。但是在六个月期满以后,如有一方仍坚持离婚,那就应当按照上述手续办理离婚。”②
我读到这条的时候,正是2001年2月,全中国正在为婚姻法修改草案议论纷纭,这个草案将在3月的全国人代会上进行审议(是否)通过。其中在无过错离婚及对离婚无过错方的补偿问题上,作为离婚条件的分居时间,是三年好还是两年好,还是更短,也有不同的声音。不管怎么说,这次婚姻法修改意味着离婚的困难比以往得到更大程度的消除,但我看仍然比不上一百多年前欧文的条例。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的具有空想倾向的英国政治哲学家葛德文则提出了取消婚姻的主张。他认为:
“婚姻,像现在所理解的,乃是一种垄断,而且是最恶劣的垄断。只要人为的制度禁止两个人遵从自己思想的指导,偏见就会存在并且十分有力量。只要不是想要通过专制的人为的手段保持享有一个女人,我就是犯了最丑恶的利己主义的罪行。”因此,他断定,“废除现行的婚姻制度看来不会有害。”
他还提出:“在一个合理的社会状态之下,两性交往是否会是杂乱的,还是每一个男人都会自己选择一个伴侣,而且只要双方都愿意保持这种关系他就保持下去,究竟如何这乃是一个具有一定意义的问题。大概后一可能居多。”
他甚至认为:“见异思迁,像一切其他暂时未尽到责任的表现一样,并不一定就同非常优越的品格不可调和。”①
葛德文是从人的个体自由出发,反对婚姻制度的。“为了使人类的认识能力得到顺利培养,人们的精神活动必须是互相独立的。我们应该避免这种旨在把我们的见解溶而为一的作法。”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也是主张取消家庭的。他的价值取向到底是国家、社会的还是个人的,很值得玩味。
他说:“显然,上帝希望依照几何学正确性规律使一切东西都是自由和协调的,而我们则采取了家庭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只有专横、虚伪、非正义、不和、压迫;每个家庭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总是矛盾的。”②
傅立叶把社会的最小组织由高级到低级分为:荣誉小组或行会、友谊小组、爱情小组、家庭小组或亲属小组四种,认为,“家庭小组依靠物质的或强制性的联系,而不是基于情欲的、可以任意解散的自由结合。”他还提出了用其他社会组织来取代家庭的观点。
这种以自由之名来取代家庭的观点很值得玩味,其中有着深刻的悖论。以封建宗法色彩形成的家庭、家族、亲属圈,的确对个人自由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为了挣脱这种束缚而融入集体--其他的社会组织,不仅是理论上,而且也是人类实际历史生活中自然发生的选择。但是,集体生活,难道不同样是对个体自由的一种束缚吗?(未完待续)
摘自《想得很美——乌托邦的细节设计》,作者:马少华,出版:中国青年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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