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民国史上的经典公案


 1932年10月,陈独秀以“危害民国罪”被上海法租界巡捕房以及国民党侦探逮捕,这已经是陈独秀第四次被捕。“陈彭”公案举国震动。庭审当日,55岁的陈独秀和51岁的沪上大律师章士钊慷慨陈词,凸显一代士人风骨。其间虽几经辗转,最终书状得以载入经典,流传后世

  1933年4月14日上午,南京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正在开庭,旁听席座无虚席。案件的被告之一,是大名鼎鼎的陈独秀,而为他辩护的,是沪上有名的大律师章士钊。


轰动一时的“陈彭案”

  陈独秀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领袖和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被斯大林和共产国际指为中国革命失败的“罪魁”,被撤销总书记职务。由此引发了陈独秀与共产国际和中共中央一系列的分歧。

  1929年9月,陈独秀和彭述之等人组织托派组织,公开表明了与中共中央分道扬镳的反对派立场。不久,他被开除了中国共产党党籍。

  国民党当局当时正在对中国共产党江西根据地进行大规模的围剿,并对陈独秀下令通缉。1932年10月15日,由于叛徒出卖,陈独秀、彭述之等以“危害民国罪”被上海法租界巡捕房以及国民党侦探逮捕,这已经是陈独秀第四次被捕。10月19日,陈、彭等又被连夜押往南京。在被押往南京的火车上,陈独秀依然是鼾然大睡,其视死如归的气概和洒脱的性情由此可见一斑。

  陈独秀被捕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案,人称“陈彭案”。

  《大公报》发表短评说:“陈独秀是一个领袖,自有他的信仰和风格,所以只须给予他机会,叫他堂堂正正地主张意见,向公众公开申述。”呼吁将陈独秀案交付司法审判,不由军法从事。陈独秀在狱中也对记者发表谈话,说他的唯一要求就是希望当局将他公开审判。

  蒋介石见群情汹涌,于是顺水推舟,“陈独秀系危害民国罪,应交法院审判以维护司法尊严”。就这样,陈独秀被送到了江宁地方法院。陈独秀留日时期的至交、在上海开办律师事务所的大律师章士钊为其作义务辩护人,民国史上一桩载入“经典”的公案由此上演。


章士钊“古道可风”

  章士钊(1882年—1973年),著名报人、律师、社会活动家,曾任北京大学教授、广东军政府秘书长、段祺瑞执政府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新中国成立后任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

  章士钊从晚清时期就开始从事革命活动,是一位老资格的革命宣传家、学者和进步人士,常对穷困的进步青年施以援手,因而与国共双方高层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与毛泽东、周恩来都有着非同寻常的交往。

  2001年2月,笔者曾经到北京灯市口史家胡同51号那座著名的四合院,采访章士钊的养女章含之。我们的谈话是从章士钊与陈独秀的相识过程开始的:

  “1903年在上海,《苏报》案以后,陈独秀在编《国民日日报》的时候,就开始和我父亲章士钊合作了。后来《国民日日报》被禁,他们的友谊在上海时就已经很深了。二次革命失败以后,他们先后都流亡到了日本,到日本以后,我父亲创办《甲寅》周刊,做主编,陈独秀是最主要的成员。

  “《甲寅》周刊在那个时期是代表了非常先进的潮流,和后来的《甲寅》很不一样。而当时《甲寅》周刊主要的参与者,像陈独秀、李大钊、胡适、易白沙、高一涵都是后来《新青年》的主要参与者,所以现在的研究者很多人认为,《甲寅》周刊实际上是为《新青年》做了一些准备。《新青年》创刊以后,陈独秀和章士钊在思想上的分歧就越来越大,可是在《甲寅》这一段,他们是非常密切的。”

  1921年,章士钊因从政失败,决意脱离政界,重回学术界。但是,章士钊去欧洲游历一趟后,思想发生了重大的转折。1922年9月回国之后,非代议而倡职业自治,诋欧化而鼓吹农村立国,排斥新文化运动而鼓吹礼教复兴,反对白话文学而捍卫文言文学,走向了保守。而陈独秀当时已经是中国共产党的领袖,其思想主张与章士钊格格不入。章、陈二人的思想差异越来越大,终于分道扬镳。

  “三·一八”惨案后,陈独秀气急之余,给章士钊写了一封信,说:“我们从小一道革命,你现在怎么这样的糊涂了,我和你绝交。”到1927年,章士钊复活《甲寅》周刊时,陈独秀更是嬉笑怒骂、不留情面。

  1928年国民革命军光复北京后,因章士钊系执政府之高级官员,曾被通缉。1930年他受张学良之聘回国,任沈阳东北大学文学院教授,次年任院长。“九·一八”事变后,章士钊回到上海,为杜月笙宾客,不久成立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由于章士钊特殊的身份和名气,许多人都慕名而来,他的律师事务所很快成为闻名沪上的律师行。

  虽然两人早已绝交有年,但陈独秀落难之际,章士钊仍不计前嫌,亲自到狱中探望,慨然提出为老朋友义务辩护,时人称其为“古道可风”。


庭审激辩凸显士人风骨

  由于陈独秀和章士钊都是声名贯耳的社会名流,案件的公开审理自然引起各界的关注。

  4月14日上午,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审。据当时报纸报道,55岁的陈独秀在法庭上“两鬓已斑,须长寸许”,但“面色红润,已无病容,四周瞻顾,态度自若”,当天的旁听席上有百余人。

  当审判长问他:“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他回答:“这是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以分三点,简单说明之:(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20日上午10时第三次开审时,旁听席、记者席人满为患,有远从镇江、无锡、上海等地专程赶到南京的,多达两百多人。

  审理开始,书记官宣布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罪”一案。公诉人朱隽宣读起诉书,认定陈独秀犯“危害民国罪”,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6条及第2条第2款,对陈独秀提出公诉。

  等检察官控告完毕,已是下午1时45分。庭上传陈独秀询问是否抗辩,陈独秀说当然要抗辩,于是起身朗读他自己写好的辩护状。

  他说:检察官说我危害民国的理由,是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党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党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他列举理由如下:

  第一,国民党政府对日本侵占东三省,采取不抵抗主义,甚至驯羊般跪倒在日本人之前媚颜投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宁赠友邦,不与家奴”竟成国民党政府之金科玉律,儿皇帝将重见于今日。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二,国民党吸尽人民脂膏以养兵,挟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屠杀异己。大小无冠之王到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议亲议贵之列。其对共产党人杀之囚之,犹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灭真正共产党人,只以破灭廉耻导国人耳。周幽王有监谤之诬,汉武帝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所谓民主共和也。

  千年之后之中国,竟重兴此制,不啻证明日本人斥中国非现代国家之非诬。路易十四曾发出狂言‘朕即国家’,而今执此信条者实大有人在。国民党以刺刀削去人民权利,以监狱堵塞人民喉舌。号召推翻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

  第三,连年混战,杀人盈野,饿殍载道,赤地千里。老弱转于沟壑,少壮铤而走险,死于水旱天灾者千万,死于暴政人祸者万千。工农劳苦大众不如牛马,爱国有志之士尽入囹圄。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国家将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见中国人民辗转呼号于帝国主义与国民党两重枪尖之下,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陈独秀说出了大家想说而不敢说的话。旁听席上,有的点头,有的微笑,很显然对陈独秀的话十分赞赏。

  接着,审判长又问:“你知不知道,你要推翻国民政府是犯危害民国罪吗?”

  陈独秀回答:“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国法学者之通论。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耶?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耶?若谓反对政府即为‘危害民国’,此种逻辑,难免为世人所耻笑。孙中山、黄兴曾反对满清政府和袁世凯,而后者曾斥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故认为反对政府即为叛国,则孙、黄已两次叛国矣!荒谬绝伦之见也。”

  陈独秀的话还没有说完,旁听席上已发出了笑声。笑声越来越大,以致审判长胡善称不得不站起来制止。

  陈独秀说:“余固无罪,罪在拥护工农大众利益,开罪于国民党而已。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冤狱世代有之,但岂能服天下后世?予身许工农,死不足惜,惟于法理之外,强加予罪,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也……”

  陈独秀答辩结束后,审判长胡善称宣布,依照法律程序,由被告律师做辩护。

  章士钊从律师席上站起,神情严肃地开始辩护。他的辩护词逻辑严密,重在讲法理而较少讲法律条文,长达53分钟。辩护词针对起诉书以及审讯事实,逐款批驳了检察官加给陈独秀的罪名:

  首先,陈独秀“肆意攻击国民党政府”,并不构成犯罪。章士钊首先指出,陈独秀一案,必须要区分言论与行动。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主要是指公的方面而言。在私的方面,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不得毁谤攻击他人的;而在公的方面,任何一个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作为,都是人民评说的对象,“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为不罪。即其国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亦未见此项正条。”

  起诉书以陈独秀“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入罪,可谓不明公私之别,其理论“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

  其次,陈独秀要推翻国民党政府并不构成犯罪。章士钊指出:在民主国家,政权是可以从一个政党手中转移到另一个政党手中的,“移之者绝不以为咎,被移者亦从不以为诟”。民主国家的反对党就是以夺取政权为目标的。夺取政权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合法选举来推翻政府,一是通过暴力革命来颠覆政府。从法律上说,颠覆有罪,而推翻无罪。陈独秀主张的是通过选区争取选民来推翻政府,因此以推翻政府而定陈独秀有罪,滑稽可笑。

  其三,陈独秀并未叛国,也没有危害民国。理由是:一,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与人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攻击主持国家之机关或人物并不是叛国。

  二,起诉书将陈独秀鼓吹共产主义,欲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列为其危害民国之罪证,这不能成立。陈独秀的共产主义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本如同一鼻孔出气”。“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而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于刑辟,身陷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宁复过斯?”

  三,陈独秀反对国民党政府的理由是,这个政府实行刺刀政治,剥夺人民的自由权利;搜刮手段层出不穷,贪官污吏横行,民生破产;抗日无诚意。这些论调只是一般的讥切时政的言论,这样的言论即便是专制时代,专制皇帝也可能不但不责怪,反会优旨嘉奖的。在民主国家,这种言论更会出现在国会中。可是,在中华民国,陈独秀同样的言论,却成了罪状,国民党何以面对天下后世?

  最后,章士钊说,检察官指控陈独秀叛国、危害民国,皆“湛然无据”,要法庭宣布陈独秀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法条之精神,省释无辜之系累”。

  章士钊之后,另有两位律师也相继为陈独秀等辩护。辩护结束时,已经是下午两点多。审判长胡善称宣布退庭,下午继续开庭。


“不知好歹”的陈独秀

  上午近一个小时的辩护,让章士钊口干舌燥,却也如释重负。但让他始料未及的是,陈独秀对他的辩护并不满意。

  因为陈独秀对国民党的法院会不会判自己有罪并不感兴趣,他感兴趣的是,借公开辩论的机会宣传自己的主张,批评国民党政府的失政。而章士钊则着重于辩护陈独秀无罪,打的是一场法律意义上的官司。他纯粹是从法律上立论,对于人民的革命的权利,对于人民以暴力反对反动政府的权利,只是间接提及,并不如陈独秀那样坚决地为自己的革命的权利辩护。而且章士钊的辩护词中对陈独秀等人的政治主张的解释,并不恰当,他从有利辩护的角度,对陈独秀的政治主张,不无善意歪曲之处。

  下午4时,书记官宣布开庭。旁听席上更加拥挤,有限的空间里又勉强塞进来许多人。

  不等彭述之等人辩护结束,陈独秀起身向法庭声明:“章律师之辩护,以其个人之观察与批评,贡献法院,全系其个人之意见,并未征求本人同意,且亦无须征求本人之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张,不能以章律师之辩护为根据,应以本人之文件为准。”

  此话一出,法庭顿时哗然,旁听席上啧啧称奇,称陈独秀不愧为革命家的赞扬之声不绝于耳。

  而坐在辩护席上的章士钊则十分尴尬,想不到陈独秀竟这样让他当众下不来台。

  下午6时35分,各被告及辩护律师都已辩护完毕,庭长宣布辩论终结。

  4月22日,陈独秀在狱中完成了书面的《辩诉状》,除送交法庭外,还设法将底稿送出监狱,经友人在社会上广为散发。

  4月26日下午,法庭宣判:“陈独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夺公权十五年……”陈独秀等都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声明上诉。

  其实,这样的判决结果早就设定好了,公审的形式只不过是给众人上演一场戏而已。纵然陈独秀、章士钊如何巧舌如簧,都改变不了法庭秉承当局意旨的既定判决。

  6月15日,陈独秀写成了《上诉状》,由律师递交最高法院,对判决书给他罗织的罪状进行反驳。7天后,陈独秀的《上诉状》被驳回,陈独秀又写成《再抗辩书》,寄给中央研究院院长蔡元培转交。最高法院迟迟不做答复,直到一年后才作出终身判决,撤销原判决中褫夺陈独秀等公权部分,对陈独秀、彭述之各处以有期徒刑8年,其他人仍维持原判。轰动全国、历时近两年的“陈彭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自高等法院宣判之日起,陈独秀等就从看守所押解到江苏省第一模范监狱,即著名的南京老虎桥监狱,直到1937年全国抗战爆发后被提前释放,服刑四年零十个月。

  直到晚年,章士钊还在《与黄克强相交始末》一文中,对陈独秀的个性写下这样的文字:“陈独秀……言语峻利,好为断制,性狷急不能容人,亦辄不见容于人。”又说陈独秀如“不羁之马,奋力驰去,回头之草弗啮,不峻之坂弗上”。这一评判,简要而切当,若非深知陈独秀其人,是说不出来的。

  张军锋,《法治周末》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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