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0日 星期日

彭真最先提出“从重从快”邓小平下令“严打”



反思八十年代“严打”(上)


   上世纪80年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在中华大地迅猛展开。它虽然不完全是原来意义上的政治运动,却以运动的方式进行,邓小平对它赋予了政治的意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于是,类似于建国初期“大镇反”那样的一场“严打”,便大张旗鼓、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一、“严打”的发动

  “严打”的发动过程,大致是这样的。

  (一)治安形势恶化引起中央领导震怒

  改革开放初期,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1979年9月9日上海发生“控江路事件” ;1980年10月北京火车站发生一起自杀式爆炸案;1981年4月发生北海公园事件;1983年5月发生卓长仁等6名罪犯起劫持飞机事件;1983年又发生亡命天崖、沿途杀人越货的“二王”案件,这些案件震动全国,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

  (注:[1] 1979年9月9日下午3时左右,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因值勤的交通民警制止一青年抢夺一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一些人趁机兴风作浪。杨浦区公安分局出动了80名民警、治安队员冲进去抓了5名现行犯罪分子才基本控制了局势。市局又调集200名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到半夜12时才恢复了正常秩序,后被称之为“控江路事件”。

  [2] 1980年10月29 日晚6时15分,北京站二楼进站大厅发生一起爆炸案,炸死9人.炸伤89人,事后查明是由北京到山西运城插队的王志刚为报复社会而自制一枚爆炸物引爆。

  [3]“北海公园事件”是指3名犯罪分子劫持3名女中学生后进行强奸、猥亵的事件。

  [4] 1983年5月5日,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卓长仁等6名罪犯劫持飞往韩国。经交涉,机上乘客除3名日本人回日本外,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以及被劫持的飞机均归还了中国。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对6名劫机嫌疑犯起诉。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判处卓长仁、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其它4人被判刑4年或2年。但不久这批罪犯被释放去了台湾。台湾当局把这些人渣封为“反共义士”并给予每人300万美元奖赏。1991年8月16日,卓长仁、姜洪军等人又因投资亏损,负债累累,以中介土地买卖为由,诱骗台湾国泰医院副院长王欲明之子王俊杰到台北县淡水镇并将其杀害弃尸桃园,再向王家勒赎新台币5000万元。2000年9月22日,台湾“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卓长仁、姜洪军两人死刑。

  [5]“二王”是指王宗坊、王宗伟两兄弟。他们在沈阳枪杀4人后,携带手枪、手雷等武器、凶器亡命天崖。沿途杀人越货,又在湖北岱山、武汉打死4人,在湖南衡阳打死1人。公安部向全国发布了通缉令,调动武警、公安民警和民兵等数十万人,在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重点省区追踪和堵截,历经7个月零6天,于9月18日在江西广昌县南坑山上发现了“二王”并将其击毙。)

  (二)彭真最先提出打击刑事犯罪要“从重从快”

  1979年11月22日至26日,彭真主持召开全国城市治安会议,提出对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0年1月23日,彭真在听取上海市公检法负责同志的汇报后说:“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从重从快”。

  1981年5月,彭真主持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在会上有人诉苦说:“我们的干警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有个持刀抢劫案件,我们抓到歹徒,也找到了犯罪工具,可是检察院说证据不全,不能起诉。那个歹徒抢了个皮包,拿出钱以后把皮包扔了。我们破案只能找到刀子,却找不到那个皮包,这样证据怎么也找不全。”彭真说:“找证据当然十分重要,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找到全部证据。我们可以这样规定:找到基本证据,认定基本事实,就可以起诉、定罪。” 在这次座谈会上,彭真明确提出要实行“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坚决把社会治安整顿好,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注:[1] 这一段话后来被概括为“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就可以定罪处罚。

  [2] 1983年6月16日,在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8名十几岁的社会闲散青年酒后滋事,杀死了27名无辜者,其中包括75岁的老人和2岁的幼儿,多名女青年被强奸、轮奸,在当地引起巨大的混乱。)

  (三)邓小平下令开展“严打”

  最早提出“从重从快”实行“严打”的是彭真,但最终拍板作出这一重大决策的,则是总设计师邓小平。

  1983年2月8日,邓小平到无锡视察工作,接见了在无锡休养的中顾委委员江渭清及省、市负责人。江渭清向邓小平汇报说:“现在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但社会治安情况很不好。城市里女工晚上不敢上班,好人怕坏人,这样下去不得了!这件事情,只有你老人家下决心才行。”当邓小平征求江渭清的意见时,江渭清说:“调查研究,半年准备,打几个战役,一个战役打几仗,该抓的抓,该杀的杀,还有的押送边疆改造。犯罪分子最怕杀头,还有怕吊销户口发配边疆。”

  后来又发生河北省唐山市的“菜刀队”以及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今牙克石市)的“6?16”案件,震惊了中央领导。此后,邓小平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作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的决策。

  1983年7月16日,新任公安部长刘复之向党中央递交了《关于发挥专政职能改善公安装备的报告》。这个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说当前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提出了打击的重点和注意事项;同时说明了公安机关人、财、物严重短缺的状况,要求党中央帮助解决。7月19日上午,邓小平在北戴河召见刘复之(彭真陪同接见)。邓小平开门见山,指着公安部的报告说:“你们这个文件不解决问题。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不得人心。”公安部的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要求对各种现行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的骨干分子,收容审查一批,劳教一批,拘留一批,逮捕法办一批,对严重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不炒剩饭,不该抓的坚持不抓,该从宽的坚持从宽,要进一步加强群众工作和基层工作,多做教育、疏导和预防犯罪工作,落实基层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念到这里时,邓小平说:

  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嘛。毛病就在于你们后面讲的“同时注意不一刀切”,稳稳当当的,就不能解决问题。

  接着,邓小平系统地阐述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步骤和措施。他提出:

  在三年内组织一次、两次、三次战役,一个大城市,一网打尽,一次战役打击一大批。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发动群众,这是不叫运动的运动。对刑事犯罪分子,对杀人犯、抢劫犯、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从北京开始,然后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只要坚持这么干,情况一定能好转。

  邓小平的这次谈话,发出了开展“严打”的动员令。

  (四)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7月29日至8月3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重要指示,研究确定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行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部署。

  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决定》提出:这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要采取过去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就是要全党动员,首长动手,层层负责,广泛发动群众,统一组织行动,一网一网地撒,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打,务必做到有威力,有震动。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依法将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劳教一大批,注销城市户口一大批,并且杀掉一批有严重罪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二、修改基本法的三个重要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基本法进行修改的三个重要决定。

  (一)《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该《决定》对刑法做了重大修改,规定对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等十几种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此外还增设了一个“传授犯罪方法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总之是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突破了当初限制死刑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该《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做了重要修改。尽管只有两条,表面看来似乎只涉及办案时限,其实是一个极其严厉的法律(后文详加分析)。

  (三)《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该《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作了修改,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后,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直到2007年才收回。

  上述三个《决定》,对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做了伤筋动骨的修改,这就应验了邓小平曾经批评过的一种现象:“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

  三、若干配套措施

  为了实行“严打”,公安司法机关还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主要有三项:

  (一)授权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

  高法、高检和公安部于1983年8月16日发出通知,规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这一通知改变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辖制度,授权基层法院可以判处死刑。三个半月后,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又于12月2日发出通知,规定:“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尽管用语委婉,但总算是纠正了此前的不慎重授权,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失。

  (二)对判决已生效的案件重审改判死刑

  1983年8月28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在改造期间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要“重判一批,注销城市户口一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杀掉。”据此,将一大批劳教人员逮捕判刑,注销城市户口,发往边远地区改造,并从监狱中拉出一批罪犯,改判死刑处决了。

  (三)对服刑期满者强制不予释放

  1983年8月19日,司法部、公安部、高检、高法联合发布《关于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暂停放回社会的紧急通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对犯人刑满和劳教期满的人员,无论其家住城市或农村,均暂不放回,暂按留场就业人员对待。”这个《通知》把劳教人员等同于服刑的犯人,强制“留场就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际上还是“政策高于法律”的人治。

  “严打”期间大量捕人,再加上对服刑期满的人员不予释放,致使监狱和劳改队、劳教所人满为患。那时,一个十几平方米的监号竟关押三四十人,晚上睡觉很难躺下,这一现象前所未见。(未完待续)

  崔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炎黄春秋》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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