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4日 星期四

我看胡乔木的两重性,兼谈我主编《未定稿》


2012年5月号的《同舟共进》杂志发表了曾彦修写的《再看胡乔木的两重性》一文,文中提到,于1983年或1984年春,胡乔木批评曾彦修等人领导的人民出版社准备出版外国政治学术思想选译丛书是一“大错误”,还准备通过“整党”来解决曾彦修的问题。中宣部新闻局局长许力以说了一句:这部翻译丛书,“已经耀邦同志批准过了。”胡乔木简单说了一句“耀邦同志不太了解这些事情。”乔木俨然以最高权威自居,一口气就否定了党的总书记胡耀邦。

说出版外国政治学术思想译丛是一“大错误”,这里的“外国”当然主要是指以欧美等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学术思想,乔木认为这些都是宣传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民主自由思想的,是“精神污染”,会导致我国“和平演变”,因此,必须关起门来,不许传入。

这使我想起,在抗战期间,我在(由北大、清华、南开三所大学组成的)西南联大读书,在中共地下组织领导下从事爱国民主运动时,看到过1944年7月4日,中共《新华日报》发表的社论《祝美国国庆日——自由民主的伟大斗争节日》,使我们深受启发,印象深刻。后来才知道,这篇文章是胡乔木写的为延安《解放日报》于同日发表的社论,摘要介绍如下:

今天是美国国庆日。1776年7月4日,美国人民在华盛顿,杰斐逊等民主主义伟大先驱的领导下,宣布了民族的独立。美国的独立是处于这样的历史条件:它不但代表美国的民族利益,而且代表美国的民主利益,代表美国要求自由的多数人民而与美国当时的保皇党——大地主、大商人、职业宗教家的集团相对立,这样,领导独立战争的华盛顿就不但完成了民族任务,同时也完成了政治上经济上的民主任务,而被选举为人类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的民主共和国的第一个大总统了。同样,杰斐逊总统,不但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同时也是消灭大地主法案、思想自由法案、全民教育法案、禁止输入奴隶和限制奴隶法案的想草者。这个事实,就说明了美国独立运动的丰富历史内容,也就说明了美国为什么成为资本主义世界最典型的民主国,而且直到今天,也与社会主义的苏联成为民主世界的双璧。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这些社会主义的伟大思想家和行动家,对于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及其在世界史上的进步作用,从来都是给予高度评价的。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有其光荣的历史传统,美国的独立不是垂手可得,是在八年的对外战争与更长期的对内斗争中完成的。列宁说,这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真正解放和真正革命的战争”之一;正因为如此,美国的民主派领袖杰斐逊和杰克逊,美国民主党的这两个创造者,在他们的斗争中甚至被他们的政敌指为“共产主义者”和“赤化分子”。美国穷木工的儿子林肯,他所领导的黑奴解放战争被马克思称为“开始了劳动阶级兴起的新时期,”而在实际上,他与马克思所领导的美国共产主义者和欧洲共产主义者也是合作的,他曾委任美国的共产主义者担任他的军官,这样,他就更有理由被当时的反动派指为“共产主义者”和“赤化分子”了,以至最后这些顽固分子竟然暗杀了他……

民主的美国已经有了它的同伴,孙中山的事业已经有了它的继承者,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的势力。我们共产党人现在所进行的工作乃是华盛顿、杰斐逊、林肯等早已在美国进行过了的工作,它一定会得到而且已经得到民主的美国的同情……

7月4日万岁!民主的美国万岁!中国的独立战争和民主运动万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

这篇文章又被胡乔木收入1992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胡乔木文集》第一卷第130-133页中。这部文集是胡乔木自选的,可见他这时还认为这篇文章是正确的,能代表自己思想的。该文完全是赞颂美国民主自由的,为什么他在1983年或1984年春还批评曾彦修等计划出版外国政治学术思想译丛是一“大错误”呢?这实在令人费解。

胡乔木是毛泽东的政治秘书,胡的文章完全是对毛的思想的阐发。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8月底应蒋介石的邀请,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赴重庆和国民党谈判战后和平与民主。英国路透社记者甘贝尔问毛:“中共对自由民主的中国的概念及界说为何?”

毛答:“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到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及与各民民主强国的合作”。(按: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即“言论及表达的自由、信仰上帝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毛泽东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27、28页)

1943年到1946年,中共的《新华日报》还发表了许多社论和文章,宣传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普世价值。当时在大后方的广大群众特别是反对国民党独裁、专制,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知识分子受到很大的鼓舞。

1956年,苏共中央第一书记赫鲁晓夫根据苏共中央主席团(政治局)的意见,在苏共二十大作秘密报告,揭露了斯大林在1937年——1938年大清洗中对十七大的代表及十七大选出的中央委员和后补中央委员大加杀戮,十七大的1961名代表竟有1108名被捕,十七大选出的139名中央委员和后补委员中有98人(占70%)被枪杀。赫氏的秘密报告还提到斯大林杀了大批苏联红军的元帅、将军、师长等。后来才知道,被杀害的有:1930年代767名包括拥有元帅军衔的陆海军高级军官中,被镇压的有512人,占全体人数的66%,其中,六名元帅,有四名被处决;195名师长,有110名被杀掉;220名旅长有186名被杀掉。……

据《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记述:“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就是说,毛泽东知道并且承认,西方的民主国家由于有多党竞选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政治法律制度和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可以制约国家的领导人,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滥杀无辜。

胡乔木还对李慎之讲过,听了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后,毛泽东说:“揭露苏联的统治,其黑暗不亚于历史上任何专制暴虐的统治”(《李慎之文集》上,第180-181页))

这些史料说明,既知道并赞扬过美国的民主自由,又知道苏联斯大林专制暴虐的胡乔木,为什么会认为人民出版社计划出版外国政治学术思想译丛书是“大错误”呢?实在令人难解。

下面说说我自己的亲历。1957年我在空军政治部工作,被刘亚楼、吴法宪打成极右,被押到北大荒劳教,1959年底摘去帽子,1962年被调回北京通县农村劳动和工作,共16年。1977年,在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学部”)的基础上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胡乔木任院长,邓力群、于光远任副院长。院领导说:四人帮虽然被打倒了,但他们的阴魂不散,影响很深,要办刊物,肃清他们的流毒。于是成立了一个写作组,编辑出版一个刊物《未定稿》。曾任《工人日报》社长兼总编辑的邢方群,因《工人日报》在文革初期被批为执行修正主义强令停刊,他下放劳动一个时期后,调到社科院任办公厅主任,邢是我在西南联大的同学,因他的推荐把我这“摘帽右派”调到写作组。但很快《工人日报》复刊,邢方群、江明调回《工人日报》分任正副总编,另一骨干丁磐石也调到中宣部。于是,由我负责,和两位优秀的返京的插队知青王小强、王小鲁共同编辑《未定稿》,一直到1982年我被调到中国社科出版社任副总编。在这4年多的期间,《未定稿》共出版195期,发表文章300多篇。

当时,社科院新大楼尚未建立,院部仍在旧的三层的小楼办公,胡乔木、邓力群等院领导在二层,我们写作组(《未定稿》编辑部)在三层。《未定稿》每期清样一出来,我们马上就送到二层,请院领导审查,院领导如有意见,我们就将该期停发或少发。有一期由于文章的作者提出疑问;既然承认99%以上的右派都搞错了,为什么中央还说反右运动是必要的、正确的?此期奉令停发。另一期因发表了安徽省肥西县实行包产到户大增产的调查报告和评论员写的赞扬包产到户的文章,院领导令少发。其它195期300多篇文章都得到院领导批准,每期3万多份公开发表。


下面将几期《未定稿》发表的有关法律学继承问题和几篇简要介绍西德、美国和苏联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文章介绍如下,作为本文的结束: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曾经说过:“我们决不可拒绝继承借鉴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东西。”文学艺术是这样,法律和法学也应该是这样。但是在新中国成立不久以后,极左的思潮逐渐泛滥。毛泽东亲自主持制订的1954年宪法中明文规定的、符合许多民主国家的宪法原则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等法制原则,以及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等,不久即被当作资产阶级原则加以批判。在反右运动中,凡是主张按毛泽东指出的对过去的包括法学在内的文化也应该批判地继承的学者几乎都被打成右派,被批判斗争,残酷迫害。到了林彪、“四人帮”一伙横行的时代,这种情况更是登峰造极。他们的罪恶目的就是剥夺人民的自由,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进行封建野蛮的专制统治。为冲破这个禁区,《未定稿》1979年4月发表了吉林大学栗劲教授的《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文章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深刻地批判“四人帮”一伙的种种谬论,说明我们必须全面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建国以来司法领域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古今中外一切法学著作和各种成文法典,批判地借鉴和吸收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用的东西,完善和制定社会主义各项法律。

1980年初,孙亚明对西德的法律制度进行考察。1980年7月《未定稿》发表了他的《考察西德法制的一些观感》,文章指出,二战时西德经济遭到严重破坏,1946年西德工业生产只及1938年的22.6%。但到七十年代,西德已成为仅次于美、日的第三资本主义经济大国。战后三十多年,经济平均每年以6%的速度持续发展,社会也比较安定,其原因很多。但比较完备的法制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则是其重要因素之一。1945年,西德在美、英、法占领军监督之下,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相当于宪法),抛弃了法西斯专政的一套,恢复了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各项原则,重新确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他们取缔了任意捕人、非法捕人、草菅人命的纳粹专横,恢复了罪刑法定主义,以及审判独立的原则;他们取消了国社党的一党专政,恢复了资产阶级的多党制。基本法也保证了各州的宪法权利。有关外交、国防、国籍、货币、关税、邮电等重要立法权均属联邦专有,称为“专有立法”。各州有“并行立法”权,各州可以根据联邦颁布的法律原则,制定适合本州特点的法律和条例。1949~1979年,西德制定了三千多个重要法律,如选举法、宪法保卫法、结社集会游行法、罢工法、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是公民个人、法人团体还是国家机关,都一律要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办事。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他们奉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既能保证企业的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又可防止垄断(如卡特尔法);他们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和著作版权法,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据统计,战后三十年来,西德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中,有70%来自科技的进步。在政治方面,他们明确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基本法的首要位置,多党制不但允许社会民主党通过选举进议会、入内阁,而且允许他们组阁,实行他们的社会民主主义政策。在经济方面,他们推行企业股份分散化,把股票的面值缩小,使多数职工都可以买得起,增强了职工对本企业的凝聚力;他们还推广企业职工享有“共同决定权”,即职工代表有权参加私有企业的管理,共同决定企业的大事。他们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社会福利法,使大多数人的生活有保障。这些既是资本家集团为了自己长远的利益而采取的“让步政策”,也是西德人民群众长期斗争的结果。孙亚明的文章还指出了西德法制方面的缺点和存在的失业、吸毒、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等问题。文章最后指出,西德的法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但他们运用自己的法制保持政治稳定,维护社会秩序,调节阶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特别是他们严格依法治国等方面,是有不少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的。

华盛顿是北美独立战争的领导人,是战时大陆军的总司令,为美国的独立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战争即将结束时,大陆军的一批军官于1782年,建议在北美建立君主制,让华盛顿当国王(这样,这些高级军官就可以成为世袭贵族);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又有1/3的代表主张在北美建立君主制,把王冠送给华盛顿,但是都被华盛顿严辞拒绝了。本来,在当时,只有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其他国家都实行君主制,就连比华盛顿稍后的海地资产阶级革命黑人领袖德萨林纳,在革命胜利后也是先任终身总督,后来加冕称帝。而华盛顿不迷恋权力、地位,多次拒绝军官们送给他的王冠,实在是难能可贵的。不只如此,美国赢得独立以后,他于1783年12月向国会辞去了军队总司令的职务,回到弗吉尼亚他自己的种植园当普通老百姓。三年多以后,1787年他当选为代表参加制宪会议。1787年3月他被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连任一届后,他发表了著名的《告别书》,告诉美国人民,他已决定不再当美国下任总统候选人了。这种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高尚风格,使他赢得了美国人民由衷的敬爱。他没有指定继承人,他认为指定继承人是在共和制名义掩护下的君主继承制的专制制度,会引起各种势力利用阴谋或暴力篡权,造成政局动荡。他认为民主的宪法可以使政治权力各部门互相制约,可以防止各行政部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福利。

华盛顿只当两任总统为美国树立了一个范例,在以后的二百多年中,除了罗斯福在二战期间四次连任总统外(第四次当选不久即病死,由副总统杜鲁门继任),历届总统最多只能任两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现代国家的最完美的例子就是北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70页)《未定稿》1979年12月15日发表的林欣和李琼英合写的《华盛顿与民主共和制》对此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在他们的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集,第316—317页;列宁的《论国家》)中都曾指出,美国1787年设计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当时是世界上最先进、最民主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是依据什么理论和怎样产生的?《未定稿》1982年11月发表的张宝训的《美国分权政府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理论依据》,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分析和回答。北美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将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1776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通过了以托马斯·杰弗逊为首起草的宣布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独立的《独立宣言》,宣告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并且阐明了这个新国家权力机构组成的政治思想基础。1777年11月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这个《条例》明确规定了“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独立及其他每一管辖权与权力”,从而就否定了邦联国会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中央政府应有的权力,因此在当时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软弱无力。美国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在国外贸易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邦联政府也无力保护;同时,在国内,工农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发生尖锐矛盾,各州先后发生了“威胁产权利益的激进运动”,特别是马萨诸塞州的谢思所领导的农民起义,邦联政府也无力镇压,因此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强烈要求成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于是1785年邦联国会在其成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的推动下,决定要制定另一部代替《邦联条例》的新宪法,1785年7月,在费城举行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著名的制宪会议。参加会议的大都是经济巨头和政界、学界杰出人物的代表,而且是英、法启蒙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信徒。洛克认为,人生来就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他认为人类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才订立契约(宪法)组成政府的。美国费城制宪者反对专制政体,他们认为“人民是权力的惟一合法泉源”,主张建立经过“被统治者同意”的“受限制的政府”,“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他们也受到马基雅弗利等的影响,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和追求权势的,要建立一种确定的制度去阻止当权者擅权。如果少数人擅权,就会迫害多数人;如果多数人擅权,就会迫害少数人。他们认为:“设计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统治人民,然后再使政府控制自身。”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正好适应这种要求。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最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若将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的一切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必将导致专政”。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提出主张说,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建立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机构。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根据这种理论为政府分别行使各种权力的部门奠定了应有的独立基础。宪法规定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参议员原则在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改为各州选民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总统则在人民选出来的总统选举人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司法长官虽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但宪法规定司法独立,而且法官如行为正当,可任职终身。这样通过其产生途径和任期年限的不同,可以保证它们行使权力的法定的独立地位。按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对国会议决的法案有批准或搁置或否决的权力;而国会又有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推翻总统否决的权力;行政权属于总统,但总统任命部长和缔结条约时需经国会同意,才能生效。司法权属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但法官须经总统任命,国会审议批准,同时法院有评论国会和总统的行为是否违宪的宪法权力;宪法又划清了国会两院和中央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互相制衡的原则。宪法与合众国的法律和缔结的一切条约,各州必须遵守。这样就保证了建立一个力量强大而其力量又受限制的中央权力机构来保卫人民的权利和发展经济的自由。这从当时人类历史正在从神权、王权统治一切的黑暗中世纪走向科学和民主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制度来看,无疑是一大跃进,并为后来欧洲特别是法、德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和政权建设树立了可供仿效的楷模。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历史证明,这样的政治法律制度保证了200多年来美国没有产生一个斯大林式的暴君,而且国内社会安定,除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林肯领导的解放奴隶的南北战争以外,美国国内从来没有大规模的内战,这就保证了经济和国力都迅速发展,长期以来成为世界上的超级大国。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权力必须以权力来制约!”对这个深刻的道理,长期旅居西欧的列宁自然是明白的。但是,十月革命以后的俄罗斯,是俄共(布)一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不允许有反对党存在,怎样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呢?原来负责检查工作的是斯大林领导的工农检查院,但它未担负起应有的职责。列宁批评工农检查院“成了中央委员会的助手和附属品”,没有丝毫威信。鉴此,列宁提出一个重要的思想,这就是在俄共(布)党内建立两个委员会,一个是中央委员会和由中央委员会设置的处理日常事务的政治局,这是最高执行机关;另一个是中央监察委员会,是党的最高监察机关。两个委员会都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们是平行的,相互独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有权利也有责任对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进行监督,监督它们是否正确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否有官僚主义、特权、特殊化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并加以处理。

俄共(布)的九大、十大的决议和列宁的讲话、文章多次指出,监察委员会应由党内最有威信、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工作的同志组成:监察委员会在中央和地方都和同级的党委员会享有同等的权利,最关键的问题是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列宁把中央监察委员会同政治局、组织局并列为党的最高机关,十大决议还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同级党委员会必须执行,不得加以撤销,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

党的决议还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不仅有权利而且有责任绝对了解中央政治局的结论并处理它的问题,不要“照顾情面”。中央监察委员会必须在自己的主席团的领导下,有系统地审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党的委员会不得干涉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双方人员不得互相兼职,这一方有必要出席另一方的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监察机关没有任何行政权。

监察人员必须完全由选举产生。列宁认为,如果监察机关作出的决议,不符合它的上级党委或同级党委的某些领导人的心愿,触犯了他们的权益,那末这些决议将得不到执行,这些监察人员或许要被调离职务,甚至有遭到打击报复的危险。因此,列宁特别强调监察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他们在任期未满之前,不得调离,对此,党的十大、十一大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23年十二大期间,列宁因病重未能出席,会议由斯大林主持。此时的斯大林,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斯大林当了总书记,掌握了无限的权力,他能不能永远十分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我没有把握。”

1924年列宁去世后,在斯大林主持下,逐渐对监察工作做了一些重大的原则性的改变:

1.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与党委员会完全平行和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则,降低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

2.取消了监察工作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甚至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建议,须经党委员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3.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党的十七大明文规定:“委派一名联共(布)中央委员为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者,各级苏维埃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也由上级任免。”

4.取消“关于监察委员会委员在任期未满前不得调离”的规定。

这样,监察委员会就如同列宁曾经批评的那样,成为中央委员会的“附属品”,党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变成不受任何监督的机关,各级党委员会也不受监察委员会监督。而斯大林又高居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之上。他利用不受任何监督的绝对的权力,大规模镇压不同意见者,肃反严重扩大化,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上的一个惨痛教训,也是苏共亡党、苏联亡国的一个重要根源。

1979年9月出版的《未定稿》发表了刘立凯的《列宁论监察制度》一文,对上述问题作了深入的考察。

李凌,来源:五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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