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1日 星期六

杨奎松:1927年南京国民党“清党”运动研究(5)


“清党”运动之所以会诱发各种矛盾冲突,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极大地刺激了各种势力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争夺权力的欲望。
北伐战争第一次打破了旧有的地方权力格局与秩序,造成了第一波权力洗牌的情况。只是在当时条件下,情势来得过于突然,多数人尚未能够适应新的权力形式,如党部、省市县政府以及迅速介入地方权力关系之中的军队等。因此,以民众工作为己任的共产党人及其受其影响的左派国民党人便捷足先登,很容易地控制了许多地方上的权力。
随之而来的蒋介石与武汉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了第二波权力洗牌的发生。由于这一次的夺权行动采取了暴力的形式,并且被迫藉助于军队和地方旧势力,结果不仅使许多军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地方权力的受益者,而且在很多地区重新恢复了旧有的统X治关系,或造成了新旧杂处,互相攻讦的内讧局面。
第二期“清党”的发动,特别是为了进行政治审查停止地方党部活动的指令,再度引发了第三波权力洗牌。这是因为前两次权力更迭积累了太多的利益冲突和恩怨纠葛,许多上台未久的地方党部都因此而受到冲击。再加上因为军事上的关系,一些地方军队发生调动,新的军队往往又会因为“清党”等种种关系,卷入到地方矛盾中来,从而形成新的纠葛。一些党部因扶助民众团体或利用前期的夺权和“清党”为所欲为,所造成的党政之间的矛盾冲突,自然也随之暴露无遗。何况,国民党省一级党与党之间,党与政之间,其实也多处在权力洗牌过程之中,领导人走马灯式的换来换去。对市县以下各种权力关系的变动的影响,当然也不可小视。[90]
南京当局并不是不了解可能出现的这种复杂情况。但是,它这时能够找到的解决问题,确保公正的办法无他,只有请担任各级清党委员者做如下之宣誓:“余等誓以至诚拥护三民*主义,服从中央命令,于最短期间努力肃清共产分子、铲除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及一切投机腐化恶化分子,以固党基”云云。[91]此种办法,自然效力甚微。因为,清党委员会除在少数城市中外,对权力洗牌斗争最为尖锐的县以下地区,只能依靠党部或相关部门,选派职员前往检查监督。其不仅不能保证这些职员会否公正不阿,且无法指望这些特派员凭藉个人的能力就能解决地方上的权力冲突问题。
关于其特派员的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只要看下述一例即不难了解。
江苏睢邑县农民协会商民协会教育协会等电告南京政府称:睢邑地方土豪劣绅与贪官污吏相勾结,试图捣毁党部,被报告军警,将其重要分子捕获。徐州清党委员会委托警备司令派其副官来睢办理此案。王“始住县党部,继住天主堂,人甚奇离。自言为包黑子第二,可以断万古含冤之案。又其嗜好颇深,昼则吸食鸦片,夜则挟妓同宿。入民国以来,从未见有委员如此。且其言语甚不一致,忽言被捕之人冤枉,令其各具诉状;忽言要开市民大会,以便取决。因而反动分子又均蠢蠢欲动,讵反动派之党徒及其家属竟于十八日率领戚族仆佃来城暴动之说。吾民众日受惊惶,莫知所措。”[92]

而上级党部所派人员,无论能力如何,均无力解决地方纠纷,偶有尝试者,甚至还会遭遇牢狱之灾的情况,亦不鲜见。如江苏省特派员李亚飞赴泰兴县调查冤诉,认定公安局长陆文凤贪诈取财,为土豪劣绅;陆文凤则反诬李亚飞为共产党。结果,双方都召集民众,发表通电宣言,互不相让。最后引发两派人员冲突,造成严重流血事件,除有人被打死外,李亚飞等党部人员也被“打得一身的血”。最后两人双双被捕,并于7月10日被送去他处看押。虽“经省党部竭力营救”,亦因内部情形复杂,中央联席会议亦无从做出决定。鉴于各地党部多有职员被当地军政机关遽行枪毙之事,故省党部不得不活动“由省政府纽永建厅长致电将李同志等五人及反动派陆文凤等八人共十三人一并押来宁”,避免地方先斩后奏。“嗣以此事关系党务,牵涉甚多,遂决计向中央党部请示办法。中央方面当经议决,归中央清党委员会核办。”直至8月中旬,李亚飞才经中央清党委员会裁决,得以脱险。[93]又如上海杨虎、陈群派往宁波协助“清党”之黄埔生陈芝范、蒋孝先和孟卿等人,因积极改组当地团体,而惹恼了地方势力,竟至被诬为共产党而遭省党部驻甬办事处钱学壬等拘禁。幸亏蒋介石亲自过问,才得以解脱。[94]
对各级清党委员会来说,最容易引起社会各界非议的,严格来说还不是其人员公正与否的问题,而是其几乎同样存在着滥捕滥杀的嫌疑。这是因为,虽然清党条例明文规定,缉拿人犯应通知该地军警或行政机关,[95]事实上各级清党委员会几乎都成立了专门捕人的便衣队,并自行审讯。一旦得到线索,不经侦查核实,即先行拘捕审讯。而这种审讯,更经常是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在这方面,上海特别市清党委员会虽然有着特务处滥捕滥杀招致众怒的教训,但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同样令人发指。该委员会甫一建立,就宣布所有共产党员、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反动恶化分子,甚至“学阀”之类,均可告发,并可代告发人保密。只要得知消息,不论真伪,即可立即配合军警前往缉拿。[96]其滥捕滥捉,且自设公堂刑讯逼供的作法,自然同样引起市民的恐惧。
有上海市民控诉称:“查上海市清党委员以清党为名,行残民之实,恃无上之威权,草芥[菅]人命,藉军警之势力,陷害无辜,听分部之偏言,遒良民于囹圄,逼招勒供滥用毒刑,公报私仇,全无证据。”“甚至指名逼招,希图诬陷,未得确证,擅行判决,致被判者究不知其罪名之何自而来。断狱之离奇,黑暗求之吾国数千年之历史中,洵无如是者。”[97]
南京当局自然也清楚前此之滥捕滥杀造成恐怖,影响国民党威望损毁太大,因而也极力设法树立一种讲求法制和公平的形象。为此,中央清党委员会成立不久就组织了中央和各省的清党审判委员会。中央清党审判委员会由总司令部军法处胡逸民牵头组织,他公开对报界说明:“溯自清党运动开始以来各处土豪劣绅均乘此机会大肆活动。凡曾努力于革命之青年,鲜不加以共产头号,以图一笔抹杀。……长此以往,国民党之元气不伤于共产党之捣乱,亦将伤于土豪劣绅之手矣。”组织清党审判委员会,就是要将种种案件“公开审理,庶使真正三民*主义之信徒不致断送于清党时期中。”[98]
5 月28日,清党审判委员会第一次开审。中央政治会议主席胡汉民亦亲自出席,并邀集“总政治部、黄埔同学会清党委员会、中央军事政治学校留宁官生办事处、总司令部军法处、江苏第一监狱署代表委员会,……在第一监狱署开始审理”。当日审判的“姚钟鼎、文善在两人均黄埔学生,确无反动嫌疑,实系被人诬告,当宣告无罪。”为告诫泛滥不已的诬告之风,审判结束后,胡汉民还特别提出:“此后无论何方,如无根据之告发,原告人须负相当之反坐罪。”[99]而实际上,仅就中央审判委员会所审之人犯,十之八九不是滥捕,就是被诬,亦未见胡汉民等要求追究诬告之人。以第九次审判之5名黄埔生为例,不过因为或从武汉跑来,或从南昌跑来,或不肯毫无证据地签名枪毙从武汉跑来的同学,就被诬为反动分子,当堂审判者却无一人对如此诬控表示愤怒和提出反坐控告的。[100]

南京中央成立清党审判委员会,虽只能每日或隔日一审,每堂审理之人数也十分有限,但多少也还是使一些青年免受了牢狱之灾,甚或挽救了个别无辜青年的性命。问题是,这种示范对地方上其实并无多少影响。上海清党委员会行事血腥,然而由杨虎任警备司令[101]的警备司令部及其特别军法处断案处刑更不讲理。陈群、杨虎虽同为上海清党委员,却对上海党部,乃至于清党委员会也绝无商量。[102]上海特别市党部职员洪东夷及二区十六分部党员钱淳,已经清党委员会审查,认定为“本党忠实同志”,却又被人向警备司令部举发,“不幸横遭诬陷”。虽经清党委员会再三向军法处交涉,该处均置之不理。之后,很快将二人分别判处徒刑15和5年,即押入漕河泾第二监狱去执行刑期了。[10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市党部工农部秘书张君毅,亦同样被莫名检举,遭警备司令部密捕。市党部虽一再向警备司令部交涉,请其释放,均遭拒绝,终被枪杀。且不仅罪状未宣布,就连尸身也不知去向。此事终于引起南京中央联席会议的强烈不满,以致当堂“议决:令总司令部(叙由)查张君毅为上海特别市党部职员,即有罪犯嫌疑,何致遽行枪毙,实属滥权擅杀,不顾党纪,仰该总司令严行查办并复。”[104]由此可知南京国民党之“清党”,虽有统一机构指导,政出多门的情况并无改变,清党委员会远不能左右各地的“清党”行动,甚至连它自己的人也保护不了。
上海特别军法处与特务处一样,终因过于专断,且杀戮过甚,而被蒋介石撤掉。但其残暴名声却成为南京国民党挥之不去的阴影。就连上海市党部的人员也承认:除党部人员无辜被害外,“无辜人民之遭害者更不计其数,言之至为痛心”。[105]《大公报》对此曾专门有评论批评称:“政治刑事犯而付军法,且特立机关,执行杀戮,此种制度为任何文明国家所不许,亦古来专X制政体下所从无有之。惟民国后之中国耳。”“民元二年,北京有陆建章之军政执法处,恶探遍都,陷害杀人之事,不可胜记。”但“民元之军政执法处,实无法无天,而却无刑讯。故冤死虽多,而生不受辱。”不想,上海从特务处,到特别军法处,不仅嗜杀成性,而且每每刑讯逼供。以至于“平日畏恶共产党极甚者,对于上海之处置党案,莫不认为惨酷。” 此诚为“南京政府数月间之第一污点”。[106]

上海毗邻南京中央,又为舆论中心,从特务处到特别军法处,乃至于清党委员会,尚且能如此残酷,远离中央和一般不在舆论视野之内的地方上,这样的情况就更是可想而知了。如温州肄业于浙江第十中学校师范部年轻党员蔡雄,曾与数十人联名呈控王超凡、戴英、林益等“朋比为奸,武断乡曲”。“适遇清党时机,王超凡以指导员名义带领谢越尘、戴英、林益等盘据温州公安局,串通局长叶林森,诬指蔡雄为共逆,提案刑讯,煨红铁链,用尽苦肉滥刑,逼令将当日联名呈控诸人牵连诬枉,希图一网打尽。由是大兴党狱,四出捕人,藉端索扰闾里不宁,甚至不电省请示,假借市民公判,竟于前月二十三夜将蔡友擅行枪决。案延一月,状尚未宣布,尸骸又不准领。”[107]类似情形,实不胜枚举。

当然,捕杀清除共产党人,无疑还是第二期“清党”的中心所在。所不同者,一期“清党”时尚有监察委员会“和平待遇”的表面文章,而二期“清党”则高举“消灭中国共产党”之大旗,再不必避讳这个“杀”字了。包括不少普通国民党人,也“老实不客气的”主张:“真正的共产党员要杀”。[108]甚至身为文人的监察委员吴稚晖,也毫不含糊地主张杀一儆百。得知陈独秀之子陈延年落网后,虽有消息称陈已“作悔过书一通”,吴依旧就专门致函杨虎要其将陈处死。函称:“如此之巨憨就逮,佩贺之至!陈延年之恃智肆恶,过于其父百倍……尤属恶中之恶。上海彼党失之,必如失一长城。故此人审判已定,必当宣布罪状,明正典刑,足以寒通国共党之胆。”[109]
南京国民党滥施杀戮来寒共党之胆的作法,其效力这时也还是受到了相当的怀疑。除众多国民党人自己闭目塞听地宣称不仅“本党内部的敌人已经肃清”,且“苏浙粤桂闽皖晋蜀诸省之共产分子,皆一律肃清”外[110],多数中心城市以外的民众所看到的却是,共产党不仅依然存在,而且也逐渐开始以同样血腥的暴动、杀戮等红色恐怖手段,还之以颜色。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党外之士竟早有预见。浙江永嘉县的几位82-88岁高龄的晚清举子,二期“清党”伊始就联名致函国民政府提出了这种看法。其函称:政府因治安关系,对“坏法乱纪之共党,不得不宣布罪状,明正典刑,惩其一以儆其首。此先哲所谓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是也。至于各省州县之共党,未有犯法之事实发生,不得因其居中把持即与两湖党员相提并论。解散之则可,拘禁之则不可;训斥之则可,滥杀之则不可。书之歼厥魁首,胁从罔治。旧染污俗,感兴维新。诚哉是言。”“况民生主义即共产主义,先总理讲之又讲,遗书俱在,妇孺皆知,亦何怪无识少年之误入歧途也。祸有由起,情有可原。若不度理揆情,而滥用刑威,累及无辜,窃恐国党杀共党,共党亦杀国党,明杀暗杀,自相残杀,循环报复,宁有穷期?势必将双方有用之人才,同归于尽而后已。”[111](未完待续)

注释:


[90] 关于各省党部频繁变动情形,前引王奇生文中亦有介绍,并可可参见雪崖:《省党部的地位问题》,《中央日报》1928年3月30日四版。内称:安徽一省自去年3月到现在,为期不过一年,省党部已经变更五六次;浙江一省也变更三四次;此外如湖北、湖南、江西各省也常有变更省党部的事情。每更换一次人员,势必发生一次纠纷,结果是因为省党部变更频繁,互相争夺,演成甲兴乙起,丙去丁来的局面,致使“党内无派”的理想不能实现。

[91] 《上海特别市清党委员会就职典礼》,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5日,第二张,第四版。

[92] 《睢宁县农民协会商民协会教育协会等致南京国民政府代邮快电》,1927年7月22日,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一(2)151。

[93] 《句容县党部特别委员会为泰兴反动派陆文凤等摧残党务诬陷忠实同志,请吾党诸同志一致声讨通电》,1927年7月26日,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一(2)145;《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部长第一百零九次联席会议》,1927年7月26日,台北党史馆藏,2-3/122;《泰兴党案告一段落》,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8月17日,第二张,第二版。

[94] 《陈芝范等致南京蒋总司令函》,1927年7月6日;《蒋中正致宁波王警备司令蒋公安局长函》,1927年7月9,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档案,特交档案160735。

[95] 前引《清党条例》。

[96] 转见韩信夫等:《中华民国大事记》第二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第634页。

[97] 《上海市民海华等呈为清党委员横行不法逮捕善良陷害无辜仰祈立予查明从严纠正事》,1927年7月;《上海市民陆一飞、姚子谦、高玉山等一百六十人函》,1927年7月20日,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一(2)534。

[98] 《南京清党审判委员会开幕第一日》,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7日,第二张,第三版。

[99] 同上引注。

[100] 报载第七次审判,11人犯被审,其中3人并无违法行为,5人一时受人鼓惑,毫无共产行为,另外3人干脆就是路过受罪,无证可指,结果统统开释或保释。《清党审判委员会开幕第七日》,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20日二张二版。《中央清党审判委员会开幕后之第九天》,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25 日,第二张,第四版。

[101] 总司令部特务处迁往南京后,另设国民革命军警备司令部驻上海,杨虎6月15日转任警备司令。

[102] 经中央清党委员会先后任命的上海清党委员有陈德征、陈群、黄惠平、潘宜之、冷欣、冷隽、俞国珍、高方、陈超、周致远、桂崇基、杨虎等共13人。而经南京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上海特别市临地执行委员(即市党部委员)则有陈德征、陈群、黄惠平、潘宜之、冷欣、冷隽、俞国珍、吴倚沧、汤济沧、张晴川、周志逸等11人,多数人都是两边兼任,可知一般史书所引陈立夫关于“清党委员会系由陈群、杨虎二人负责,市党部无权过问”的说法,并不准确。参见《三全大会中之上海特别市党务总报告》,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3月23日四张一版;《中央清党委员会委任各省各市清党委员》,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5 月27日三张四版;陈立夫《成败之鉴》,第104页。

[103] 《清委会严正声明》,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8月31日四张四版。

[104] 《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各部长第一百零五次联席会议》,1927年7月8日,台北党史馆藏档,2-3/122。

[105] 陈立夫《成败之鉴》,第104页。

[106]社评:《上海之特别军法处》,《大公报》1927年8月18日,第二版。

[107] 《浙江县永嘉县公民王定慧呈国民政府书》,1927年6月20日,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一(2)145。

[108] 《我对于清党委员进几言》,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6月21日,第四张,第一版。

[109] 《共党巨憨陈延年正法》,上海《民国日报》1927年7月5日,第二张,第一版。

[110] 《蒋中正警告同志-对三全代会的感想》,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3月16日,第一张,第三版;《国民政府告两湖民众书》,前引《清党运动》第六部,第299-302页。

[111] 《呈为党狱繁兴祸机四伏佥请各属免予株连以庇人材而延国脉事》,1927年6月9日,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一(2)145。

杨奎松,《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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