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郭羅基:關於嚴慰冰的爭議(下)


陆定一与严。摄于1950年代。(网络图片)

(二)

《週末文刊》的作者、讀者、編者由指責嚴慰冰“捏造”、“造謠”又進而判定她犯了誹謗罪,是刑事犯。
話是這樣說的:“嚴慰冰案屬於以造謠誣衊為手段破壞他人家庭幸福,是惡意人身攻擊和誹謗,屬於刑事犯罪,並非政治犯。”(丁凱文《不容青史盡成灰》)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什麼法律判定嚴慰冰犯了誹謗罪?中國六十年代還沒有刑法,判定嚴慰冰因誹謗而“屬於刑事犯罪”,於法無據。1979年公佈的《刑法》規定了誹謗罪。但法律不能追溯既往,還是於法無據。
誰能判定嚴慰冰犯了誹謗罪?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在法庭作出有效判決之前,不能被視為犯罪。誰能具有超越法庭的權力判定某人為“刑事犯罪”?
既沒有法律根據,又沒有司法程式,宣告某人犯了誹謗罪、屬於刑事犯罪,是非法行為。對於有些人來說,可能只是缺乏法律常識,並非胆敢挑戰法律和司法。
當事人嚴慰冰和林彪、葉群均已不在人世,法律無從追究。既然有人提出了問題,可以作為討論的案例。即使根據現行的法律,誹謗罪能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構成誹謗罪的要件是:
第一,行為人捏造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捏造事實是憑空虛構。陳述失實不是捏造事實,不能構成誹謗罪。或者,雖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但不是捏造事實,而是揭露真相,也不能構成誹謗罪。
第二,捏造事實是誹謗的必要條件,但還不是充分條件。行為人散佈捏造的事實,造成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才構成誹謗罪。誹謗者的行為後果對被誹謗者造成確實的傷害,不是潛在的可能。雖捏造事實,但並未散佈,沒有造成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則不構成誹謗罪。或者,雖散佈了虛假的事實,其後果不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也不構成誹謗罪。
第三,以上是客觀要件,同時必須具備主觀要件。主觀要件是誹謗的故意,即行為人的動機與造成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是一致的。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虛假事實,也明知自己行為的後果會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執意為之,並且希望這種後果的發生。如果發生了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後果,但行為人另有動機,或是無心之錯,則不構成誹謗罪。

嚴慰冰的行為能滿足誹謗罪的要件嗎?
第一,嚴慰冰的幾十封匿名信,究竟是捏造事實還是陳述失實還是揭露真相?或兼而有之?無從判斷。因為葉群不公佈匿名信。《週末文刊》第49期的一篇文章《嚴慰冰的匿名信讓林彪和葉群不敢聲張》中說:“一封封匿名信投到林家,林彪和葉群氣得七竅生煙,卻又不敢聲張。”為什麼不敢聲張?如果都是“捏造”、“造謠”不是可以拿出來作為大批判的材料嗎?現在人們看到的,只是葉群拿得出手的少數幾封信。有人說:“從信的內容來看,嚴慰冰心態齷齪骯髒手段低級下流。”(丁凱文《不容青史盡成灰》)“心態齷齪骯髒手段低級下流”云云,是一種批評者主觀的看法,不是對“信的內容”客觀的揭示。最早是林彪在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說:“嚴慰冰的反革命信,所談的一切全系造謠。”他本人也沒有看到全部的匿名信,卻斷言“全系造謠”。以後就有人跟著說是“造謠”。但沒有人指出究竟造了什麼謠,更沒有人提供所造的謠和事實真相的對照。
第二,即使嚴慰冰的幾十封匿名信都是捏造事實,也不能構成誹謗罪。因為她沒有散佈這些事實,沒有發生社會影響,沒有造成對收信人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後果。相反,同一時期林彪、葉群的聲譽和地位正青雲直上。假如林彪、葉群公佈了匿名信,那後果又不能由嚴慰冰負責。義憤填膺地譴責嚴慰冰的人們,以為只要發表某種言論就構成誹謗罪,不管有無行為後果。這是枉法的觀念。法律所懲罰的不是言論,而是具有一定社會後果的行為。可惜,在中國,從官方到民間,具有枉法觀念的人太多了,除了發表某種言論就是“誹謗”罪,還有,發表某種言論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發表某種言論就是“反革命”罪,如此等等。
第三,在五年多的時間裏,嚴慰冰連續發出五十多封匿名信,可謂鍥而不捨矣。她究竟要達到什麼目的?從後果可以追溯動機。但嚴慰冰並沒有以自己的行為在社會上造成對林彪和葉群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後果,因此很難說主觀上具有誹謗的故意,應是另有動機。
刑法上規定,誹謗是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也有但書,“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嚴慰冰的匿名信在社會上沒有發生影響,當然談不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沒有林彪、葉群本人的告訴,只是熱心為林彪翻案的人使勁鼓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對誹謗立案的限制

“馬評”說:“嚴慰冰的匿名信即使在西方法治社會也是定義嚴格的騷擾和誹謗”。不提“西方法治社會”倒也罷了,一提就不能不與中國社會作一番對比。
美國是一個珍視言論自由的社會。政治正確的言論,不發生言論不自由的問題。言論自由的真諦是不因為發表了政治不正確的言論而受到追究。美國的“嚴格”,不是追究誹謗,而是防止因追究誹謗而妨礙言論自由。你到美國法院去控告他人誹謗,不能只憑他說了什麼、寫了什麼,還要舉證他做了什麼,你在事實上受到的傷害是什麼。“馬評”能否詳細說說西方法治社會有關匿名信的“定義嚴格”的誹謗?能否舉出一件發生在西方法治社會的判匿名信為誹謗的案例?或者,能否舉出一件沒有社會影響,沒有產生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行為後果的誹謗案例?
西方法治社會的誹謗案,對於公眾人物還有嚴格的限制條件。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紐約時報上訴的蘇利文案的判決,是在誹謗問題上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以整版的篇幅登出題為《傾聽他們的聲音》的廣告,為黑人民權運動籌款。阿拉伯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蘇利文認為,廣告詞影射他本人,損毀名譽,於是控告紐約時報涉嫌誹謗,要求賠償50萬美元。地區法院判他勝訴,阿拉伯馬州最高法院又支持這一判決。紐約時報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上訴的中心論題是言論自由和誹謗的關係。1964年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9:0作出終審判決: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保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推翻阿拉伯馬州兩級法院關於誹謗案的判決,判紐約時報勝訴。從此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則。討論公眾事務,無誹謗可言;從公眾事務延伸到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也無誹謗可言。對政府的誹謗案以及對政府官員的誹謗案,在憲法範圍內是沒有立足之地的。
這個判例影響深遠。歐洲人權法院和西歐法治國家也相繼作出類似判決。

阿拉伯馬州法院判紐約時報誹謗成立後,在新聞界產生了“寒蟬效應”,唯恐踩線,涉嫌誹謗。而政府官員紛紛起訴索賠,在三年多的時間裏,各種賠款累計達三億多美元。聯邦最高法院推翻紐約時報誹謗案之後,改變了風向。因為審理誹謗案的根據是州法,40多個州先後立法,限制誹謗立案,保護新聞自由。對於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員來說,無誹謗可言,這叫做新聞“盾牌法”。

所謂“公眾人物”,又從政府官員、政界人士延伸到社會著名人士、影星、歌星、體育明星等等。既然是公眾人物,就必須置於公眾目光的聚光燈下,接受公眾的監督。監督的言論不可能都是正確的、和善的、舒服的;如果對不正確的、不和善的、不舒服的言論以誹謗的罪名進行追究,就是反對監督、取消監督。所以,儘管報紙上對各種明星的八卦新聞不斷,有些也確實造成困擾,但沒有人會上法院去告訴,因為勝訴無望。
“馬評”斷言嚴慰冰的匿名信在西方法治社會也是“定義嚴格”的誹謗。嚴慰冰所“誹謗”的對象是公眾人物,在西方法治社會,對公眾人物根本無誹謗可言。處理嚴慰冰的時候,林彪已經是“副統帥”,相當於西方的副總統、副首相一級幹部。“馬評”能否舉出一件發生在西方法治社會的因誹謗副總統、副首相而受懲罰的案例?

我倒可以舉出一件副總統告媒體誹謗而勝訴的案例,但不是發生在西方法治社會,新聞出於臺灣。陳水扁政府的副總統呂秀蓮訴《新新聞》誹謗。法院判《新新聞》敗訴,要求被告“應在平面、電子及廣播媒體,連續三天,以頭版及晚間黃金時段,刊登澄清啟事”;還具體規定,在平面媒體上需用14號字,在廣播媒體上需用一分鐘長度。這種判決令人啼笑皆非。呂秀蓮還是在美國學法律的,得了碩士學位,回到臺灣就掉在醬缸裏了,在美國學習的法律知識還是留在了美國。臺灣在政府更迭方面實行了民主選舉,但並非東方法治社會。

在中國大陸,怪事就更多了。作家陳桂棣、春桃出版了報告文學《中國農民調查》。安徽阜陽市政協副主席張西德(原臨泉縣委書記)告兩位作家誹謗,要求賠償20萬元。經開庭審理後,以滑稽的方式結案。黨組織勒令第二被告人民文學出版社賠償5萬元,原告張西德自動撤訴。而第一被告陳桂棣、春桃還蒙在鼓裏,癡癡地等待法院的判決。中國沒有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總部位於巴黎的“無國界記者”組織在12月22日公佈的2011年年度報告中說,今年全球共有1044名記者被逮捕,而全球最大的媒體監獄依然是中國大陸,其中相當大的部分就是以誹謗入罪。

中國和美國都有懲治誹謗的法律,但執行的結果大不相同。在美國,追究誹謗時,限制公眾人物,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在中國,正好相反,追究誹謗時,保護官員,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美國的法律背後有法的精神。法和法的精神不是一回事。法治社會首要的是確立法的精神,有了法的精神,才有不斷完善的法律。《獨立宣言》、《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本身不是法律,但為美國和法國以及其他國家確立了法的精神。法律是變動的,法的精神是穩定的。美國的聯邦和50個州,每年修訂和制定的法律,加上判例法,都在一萬條以上。立國二百多年以來,美國到底有多少法律?連大法官都說不清。但法的精神不可能變來變去,只能隨著歷史的發展而不斷豐富。美國開國時期的先賢麥迪森指出:“我們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質,不難發現:如果有檢查言論的權力,那應當是人民檢查政府的言論,而不是政府檢查人民的言論。”這就是一種法的精神。中國的精神是相反的,政府有權檢查人民的言論,人民無權檢查政府的言論。

1964年,聯邦最高法院為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而限制誹謗立案的判例法,正是貫徹美國開國以來法的精神的法律變動;這一法律變動,又豐富了法的精神。黑格爾說:“專制主義的法是沒有法的精神的法。”中國的法律就是沒有法的精神的法。論法律條文,中國的成文法與法治國家的法律差不多,有的還是直接搬過去的。但搬過去法律,沒有搬過去法的精神。所以,中國有憲法而沒有憲政,有法律而沒有法治。沒有法的精神的法律,卻灌輸了別樣的精神,如黨的精神、國家精神、民族精神、地方精神、首長精神、本位精神、情面精神等等,因而導致司法腐敗,無公平、正義可言。

一系列的荒誕

訴諸法律,是為了尋求公平、正義。追究嚴慰冰的誹謗罪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嗎?
 《刑法》規定:“……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有些人看來,嚴慰冰一定是“情節嚴重的”,說得振振有詞:“現在的官史教材無論以什麼方式為嚴慰冰作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亦無法掩蓋嚴慰冰犯罪的事實。”(丁凱文《不容青史盡成灰》)“官史教材”怎麼說不去管它(舉出席宣、金春明《“文化大革命”簡史》中的一句話為證,那也不是“官史教材”),作者強調的是“現在”,而且“無法掩蓋嚴慰冰的犯罪事實”。如果嚴慰冰健在,是不是還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嚴慰冰的匿名信曾被定為反革命罪,現在還要追究她的誹謗罪,違反了一罪不二罰的原則。
嚴慰冰因反革命罪坐了13年的牢,還株連她的丈夫陸定一和她的二妹嚴昭也坐了13年的牢。她的三妹嚴梅青和四妹嚴萍坐了8、9年牢。嚴梅青出獄時已經不會講話,得了失語症;嚴萍出獄時精神失常。她的母親過瑛死在南京老虎橋監獄,永遠沒有出獄。
根據什麼法律定嚴慰冰為“反革命”?當時有效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該條例懲治的反革命是五種:土匪、惡霸、特務、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和反動會道門頭子,沒有因匿名信定反革命的條款。定嚴慰冰為反革命,完全是法外之法,即非法之法。
誰定嚴慰冰為反革命?沒有公訴和審判,沒有司法程式,沒有法定刑期,只有黨的決定。株連所及,三個妹妹、一個母親,連反革命的罪名都沒有,也是黨決定了他們必須長期坐牢。陸定一的罪名是“反黨”。為林彪出場掃清道路,毛澤東抓了“彭陸羅楊”反黨集團。“彭陸羅楊”的“反黨”情節是互不相關的。這是毛澤東將他的軍事策略運用於政治,把敵人趕到一起,聚而殲之。“反黨”是共產黨內部的家務事,何以動用國家機器進行鎮壓?
將來中國實行民主之日,這些應作為共產黨違法案,清理歷史。
是共產黨違法,不是嚴慰冰違法。嚴慰冰既沒有“反革命”罪,也沒有“誹謗”罪。

嚴慰冰為什麼要寫匿名信?
有人提供了一條材料:“1960年,林彪肉麻地吹捧毛澤東時,嚴慰冰意識到林彪的野心,曾對二妹嚴昭說:‘林彪不甘寂寞,葉群是個妖精,我看總有一天他們會擾亂江山的。”(《嚴慰冰的匿名信讓林彪葉群不敢聲張》)後來的事實證明,林彪、葉群確實擾亂了江山。應該說,嚴慰冰準確地作出了歷史的預言。在六十年代,作如此預言者能有幾許?但嚴慰冰的先見之明使她陷入了悲劇。
如果嚴慰冰不去關心江山,也不去觀察風雲人物,渾渾噩噩,必定太平無事。即使嚴慰冰看出林彪、葉群的禍害,冷眼旁觀不作為,等它自我爆炸,也會太平無事。嚴慰冰的悲劇就在於,既看到禍害,又非表達不可,但中國的環境不允許她作公開的表達,中國的制度也不允許她作監督公眾人物的表達。所以,她只能採取不正常、不正當的匿名信的方式來表達。
王光美講得很有分寸:“嚴慰冰同志採取這種方式實在不好”(余汝信《從王光美談嚴慰冰案說起》)確實不好,採取不正常、不正當的匿名信方式,也有違嚴慰冰本人的初衷。寫匿名信能阻止林彪、葉群“擾亂江山”嗎?不能。能幫助別人認識林彪、葉群的禍害嗎?也不能。有什麼好的方式?王光美又說:“有問題可以向組織上反映嘛!”(同上)看來王光美並不認為匿名信的內容都是造謠,而是反對匿名信的方式,主張採取“向組織上反映”的方式。王光美被共產黨害得家破人亡,但終其一生都沒有把共產黨看透。“向組織上反映”有用嗎?嚴慰冰在黨內幾十年,不會不知道“向組織上反映”這種方式。在這一點上,可能嚴慰冰比王光美看得透。胡風寫了三十萬言“向組織上反映”,不是照樣被打成“反革命”嗎?

這事如果發生在美國,好辦。美國的嚴慰冰要是看出某某公眾人物會“擾亂江山”,不必寫什麼匿名信,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環境中,完全可以公開表達自己的看法。即使美國的嚴慰冰意欲誹謗某某公眾人物,也不必寫什麼匿名信。在美國,有匿名恐嚇信,還沒有聽說過匿名誹謗信。因為:第一,匿名信不能達到誹謗的目的;第二,美國的民主制度保證對公眾人物的任何方式的監督不會受到追究,根本無需匿名。2002年3月,邁克爾?莫爾(Michael Moore)出版了一本書,書名是《愚蠢的白人》(Stupid White Men, Regan Books thru Arts &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Inc.)書中批評美國政府“偏離正常軌道去追尋無知和愚蠢”;而布希是“笨人族酋長”、“非法佔領橢圓形辦公室的人”;號召人們“推翻布希家屬集團”,還建議“海軍陸戰隊把布希趕出白宮”。這才叫“惡毒攻擊”,而且“惡毒攻擊”中不無誹謗的成分。張志新、林昭、王佩英算得了什麼!在中國的法官看來,這還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愚蠢的白人》的作者非但沒有受到追究,他的書竟被列為暢銷書榜首達幾十周之久。這是發表言論,沒有採取行動,屬於“君子動口不動手”。如果他動手“把布希趕出白宮”,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嚴慰冰的匿名信事件是荒誕的。荒誕的事件是荒誕的環境的產物,也是荒誕的制度的產物。事件的經過,先是嚴慰冰被定為“反革命”罪,現在又有人來追究她的“誹謗”罪,則是荒誕的連續劇。荒誕的事件,荒誕的環境,荒誕的制度,荒誕的連續劇,荒誕的一切,匯成荒誕的中國。


[1] 《知識博覽報》2005年底載文《文革時,女犯們的非人遭遇》http://www.tianyayidu.com/article-100536-1763.html
[2]何殿奎《我在秦城監獄監管的特殊人物》。文中表達了對陸定一的敬仰和對陳伯達的鄙視,也有對戚本禹、關鋒、王力的嘲笑。
http://club.sohu.com/read_elite.php?b=kaogu&a=8964600
[3]這才明白,本來人家是有名有姓的,是編者把“讀者”編成甲乙丙丁……abcd……1234……。編者違法了,可能他自己還不知道。這是侵犯了姓名權中的姓名使用權。

2011年12月
於美國奧馬哈

(作者系哈佛大學法學院資深研究員)



1 則留言:

  1. 张西德诉作家陈桂棣、春桃的侵犯名誉案,并未结案,而是等于无限期地拖延。原合议庭并未做出任何判决,原合议庭(安徽省阜阳市法院)审判长钱伟光已调去处理其他案子。
    详情可见陈桂棣、春桃的新著《中国农民调查之等待判决》(台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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