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处决开国第一贪:刘青山张子善贪污多少钱(下)

刘青山、张子善,无疑是大贪污犯——人们称之为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大老虎”。这样的老虎,必须严打。

  根据他们所犯的错误及罪行,中共河北省委建议省人民政府依法逮捕刘、张二人,并请示华北局。11月下旬,经华北局讨论,有关部门决定依法逮捕刘、张二人。此二人是党的高级干部,逮捕他们必须经中央批准。案卷直接报到了周恩来的桌上。

  最大的贪污犯就出在自己的第二故乡天津,愤怒的周恩来当机立断,亲自批准:张子善现在保定参加河北省党代表会,立即将其逮捕法办;刘青山现出国,归国后亦予逮捕。

  11月29日上午,河北省公安厅依法逮捕了张子善;12月2日,刘青山从国外访问回国后也立即被逮捕归案。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报请华北局批准,做出了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定。

  逮捕刘、张二犯,周恩来心中沉甸甸的,久久不能平静……毛泽东与他也有同感。新中国需要做的事情太多了,工作太艰巨了,在创业的当口儿,偏偏在党内出了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败类。绝不能姑息养奸!

  逮捕张子善的第二天,即11月30日,周恩来将自己指导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送到毛泽东的案头请审阅。

  毛泽东接到周恩来起草的稿子后,立即做了详细的修改。根据毛泽东和中央各同志的意见,12月1日,经周恩来定稿后,中共中央向党政军各部门和各地发出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

  《决定》的言辞不容置疑:

  “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

  刘青山、张子善,就是《决定》中所指的“典型的贪污犯”。其情节的严重程度,适宜于“直至枪决”的处理。

  《决定》发出的当天,周恩来迅即向出席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教会议和华北军区高干会议的代表作了传达。传达之时,周恩来想得更远,他在会上特地强调了思想改造的重要性:思想改造,必须以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为武器,进行学习,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站稳立场,分清敌我是非,以肃清反动思想,严格批判资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思想,建立集体主义的思想,反对个人主义的思想。

  随后,为了加强增产节约和“三反”运动的领导,周恩来领导组建了各系统的领导机构,并亲自拟定了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节约委员会(不公开),书记薄一波;

  中央党派团体节约委员会(公开),主任朱德,副主任安子文、杨尚昆;

  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公开),主任薄一波,副主任彭真、沈钧儒等。

  运动如何开展?趁热打铁,周恩来于12月7日主持召开政务院第114次会议,作了说明:

  我们要与资产阶级合作,因为这个合作有好的一面。但是,同时要警惕资产阶级坏的一面,即它带来的旧的、封建的和帝国主义买办的影响,贪污腐化的风气。这一点,我们不要隐讳,也不要估计得过低。因此,运动要大张旗鼓地进行。我们需要在运动中研究制订一个惩治贪污的条例。

  周恩来讲明了几类不同的原则:

  对于贪污分子,可分成大、中、小三类,应该区别对待。

  对于大的——必须严办,从判十年以上徒刑到杀头;
  对于中等的——应该法办,从撤职以至判徒刑;
  对于小的——不能原谅,但在处理时,应采取教育的办法,自己坦白并经过教育后就算了。

  第二天,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

  一场伟大的运动,从此便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对中央直属机关,周恩来并没有放过,他确信,要想“下梁”正,“上梁”必须先正。

  12月20日,就成立中央一级机关总党委一事,周恩来向毛泽东并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书面报告,他自告奋勇,提出亲自担任总党委第一书记;第二至第四书记分别由安子文、杨尚昆、萧华担任。他在报告中还提出:总党委成立后,在目前阶段的“中心工作是集中精力,领导与组织中央一级机关(包括党、政、军、民)的精简节约与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

  要让下面做到的,上面必先做到。周恩来非常清楚,中央机关中也有“老虎”。中央机关的“三反”斗争也刻不容缓。正像毛泽东在1952年1月23日发给党政军各部门和各地的一封《关于“三反”斗争展开后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的电报》中所说:

  “凡属大批地用钱管物的机关,不论是党政军民哪一系统,必定有大批的贪污犯,而且必定有大贪污犯(‘大老虎’)。有些人以为党的机关,宣传和文化教育机关,民众团体,用钱不多,必无‘大老虎’,这是不正确的。早几天还以为中央文教机关一个‘老虎’也没有,经过最近两天的寻找研究,就发现至少可以捉到15个贪污1亿元以上的‘大老虎’。”

  自“三反”运动开展以来,为捉“老虎”,毛泽东和周恩来批发、批示、批转和起草的文件不计其数。

  刘青山、张子善,是毛泽东和周恩来抓住的典型。他们心里非常清楚,不打掉这种典型的大贪污犯,不足以影响一大片,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不足以发挥威慑力。

  在中央和华北局的领导下,河北省成立了以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为主任的调查处理委员会,会同天津市,对刘、张贪污一案进行彻底的调查、侦讯。在弄清他们主要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调查委员会和河北省委于1951年12月14日提出了处理意见:

  “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

  上述意见报到华北局,华北局经过谨慎研究后,向中央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化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他们在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后,公开扬言“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享受一点还不应当吗?”对这种破坏人民的“天下”,毁坏党的名誉的“大老虎”,不加以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毛泽东和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的态度是明确的。早在11月30日代中央批转华北局《关于刘青山、张子善大贪污案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时,毛泽东就明确表态:

  “华北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现书记张子善均是大贪污犯,已经华北局发现,并着手处理,我们认为华北局的方针是正确的。”

  中共中央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总体原则是以教育为主,不主张打击面过宽;能不杀尽量不杀。正像周恩来所说:“对于小的,不能原谅,但在处理时,应采取教育的办法,自己坦白并经过教育后就算了。”

  但是,对于民愤极大的,周恩来也表明过中央的态度:“对于大的,必须严办,从判十年以上徒刑直到杀头。”

  在毛泽东与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薄一波、彭真等人讨论刘青山、张子善这两个大贪污犯的处理问题时,态度是一致的:不论他们有多大功劳,都是不可饶恕的。刘、张二犯,必须枪毙。

  毛泽东的决心更是不可动摇的:“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清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

  为充分体现民意,中央决定进一步了解群众对刘、张二犯量刑的想法。

  1951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征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属部门对刘、张二犯量刑的意见。

  地委一级:在家的8位委员一致同意处以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一般党员干部:

  对刘青山,552名党员干部有535人同意判处死刑,有8人认为可以判处死缓,有3人认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6人认为应判处有期徒刑;

  对张子善,有536人同意判处死刑(比对刘青山时多一人),有7人认为可以判处死缓,有3人认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6人认为应该判处有期徒刑。

  随后,又在民主人士中征求了意见。

  毫无疑问,绝大多数人同意判处这两人死刑。这就是民意。

  根据确凿的事实和民意测验的结果,毛泽东、周恩来等人最后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按照法律程序,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本人全部财产。

  刚刚建国,我们太缺少干部了,就在杀刘、张前后,周恩来还多次说过:建设一开展,干部和人才就成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干部不足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毕竟,当年的刘青山才36岁,张子善38岁,都是青春年华。战争年代他们都没有被钢铁炮弹打倒;摧毁他们的,是和平时期的“糖衣炮弹”。

  毛泽东和周恩来得知黄敬要来说情一事后,明确表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2月4日,周恩来就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置问题复电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杨秀峰,电文果断、有力而不容置疑:

  “准予将二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处决刘、张的枪声,始终在中华大地上回荡,毛泽东和周恩来在党管干部问题上的果敢决策和高瞻远瞩的风范,至今仍被世人传扬。共和国的大厦,仍巍然屹立……

   相关资料:刘青山张子善贪污的公款相当于现在多少钱?

   被称为“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的犯罪分子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到底贪污了多少钱?实际上问题不在于他们贪污了多少,毛主席要治理的是贪污,是腐败。不过,了解一些他们的贪污细节还是有必要的。

    这一案件有关资料显示,1950年到1951年短短一年时间里,他们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三项:

    第一,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

    第二,勾结奸商,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以49亿元(旧币)巨款倒卖钢材,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为从东北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疾苦,占用4亿元(旧币)救灾款,还派人冒充军官倒买倒卖。

    第三,刘、张二人生活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从盗取的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共达3.78亿多元(旧币)。刘青山还吸毒成瘾;张子善为隐瞒罪证,一次销毁单据300余张。四是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五是盘剥民工,将国家发给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旧币)。

    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总计达171亿6272万元(旧币)。当时的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起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它与现今人民币的比率是10000:1,也就是说,相当于现今人民币的171万余元。

    有人计算过,按建国初期的币制标准和市场物价指数,刘青山、张子善贪污的款项可以购买小米5000万公斤;可购买香油3000万公斤;可购买猪肉2000余万公斤;可购买土布1670万米。再按当时干部供给制的标准,这个数字还意味着:它所购买的布匹,足可以装备50万人,整整5个兵团。

    这个数字就是现在,也不是个小数目。在当时,国家和老百姓还很穷,可见其性质恶劣。

    所以,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被判处死刑,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摘自《周恩来26年总理风云》,作者:杨宗丽 明伟,辽宁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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