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我決心犧牲自己,掩蓋周總理處理不當

李作鵬


《新史記》編者按:徴得李作鵬、吳法憲和邱會作子女的同意,本刊選載李、吳、邱三位將軍回憶錄(均於近年在海外出版)中有關“九一三”事件的部分章節。

三 位當事人、見證人,職務不同,經歷不同,角度也不同,將他們的回憶對照起來讀,或許讀者能發現許多差異,例如:“九一三”淩晨的政治局緊急會議到底何時開 始、何時結束?政治局成員們何時知道林彪乘坐的三叉戟飛機墜毀?三人的說法都大相徑庭;至於細節上的差別,也很不少,例如:張春橋請大家喝茅台酒的經過, 各人回憶也有不同。

這裏節錄李作鵬回憶錄的第38章“九一三事件”和第43章“公審實錄”。


  2008年5月,北京安貞醫院,李冰天向父親李作鵬介紹明鏡出版社出版的《林彪畫傳》。(舒雲攝)


1980年12月22日下午,第五次開庭,進行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首先,公訴人講了一篇又長又臭的“公訴詞”。在那份公訴詞中,什麼“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篡黨篡國的反革命罪惡活動”,什麼“參加組織反革命集團,陰謀顛覆政府”,什麼“篡改總理的命令,故意拖延時間,使林彪得以乘機外逃”,什麼“誣陷、迫害海軍幹部的大量鐵證在案”等等,簡直是一派胡言!

我坐在被告席上,越聽越生氣,越聽心中的火越大。我極力地克制自己,但胸區已開始陣陣的刺痛。

公訴人講完後,是我辯護發言了。我預感到,今天我可能要在法庭上犯心臟病。我要抓緊時間,表明我的主要態度和觀點。

我辯護發言內容的主導思想有三條:
第一、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實事求是,有錯認錯,有“罪”認“罪”。起訴書中所指控的有關我的問題,凡是有事實根據的,應當承認;無中生有、無限上綱、與事實有出入的,應當申辯。我絕對不為“過關”而下跪,不為“寬大”而撒謊。同樣也不在確切的事實面前進行狡辯。

第二、從大局出發,不以個人得失為標準,而以黨的利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為標準。個人的生死榮辱微不足道,國家大局是第一位的。在這個思想指導下,我咬緊牙關,決心犧牲自己,承擔起山海關機場林彪逃跑的責任,以此掩蓋周恩來總理處理不當的事實,以免總理的負面影響公佈於世。我在法庭上就山海關機場這個問題只講了一句:“保留意見!保存資料!”

第三、起訴書中將我的問題無限上綱為“反革命集團主要成員”、“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等等罪名,這是最大的政治原則問題!我絕對不能承認!

在辯護中,迫於環境與自身思想上沈重的壓力,我違心承認處理山海關機場林彪強行起飛問題,開始我承認有錯,然後承認有“罪”。之後,律師張思之、蘇惠漁發表了辯護意見,我記得有這樣幾條:

1、沒有參與制定《五七一工程紀要》之類的武裝政變的策劃,沒有證據證明直接參與和策動武裝政變的反革命活動;

2、沒有證據證明,向黃永勝密報毛澤東南巡講話的目的是為了促使林彪採取行動殺害毛澤東主席。沒有證據證明參與了殺害毛澤東主席的種種陰謀策劃;

3、沒有證據證明,參與南逃廣州、分裂中央的犯罪活動;

4、誣陷羅瑞卿、迫害海軍大批幹部群眾的罪行,有些是在林彪的直接指使或授意下進行的。

聽了律師的發言,我的心情稍稍好了一些。(《新史 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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