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

指控我的最關鍵罪狀不見最關鍵證據和證人

李作鵬


《新史記》編者按:徴得李作鵬、吳法憲和邱會作子女的同意,本刊選載李、吳、邱三位將軍回憶錄(均於近年在海外出版)中有關“九一三”事件的部分章節。

三 位當事人、見證人,職務不同,經歷不同,角度也不同,將他們的回憶對照起來讀,或許讀者能發現許多差異,例如:“九一三”淩晨的政治局緊急會議到底何時開 始、何時結束?政治局成員們何時知道林彪乘坐的三叉戟飛機墜毀?三人的說法都大相徑庭;至於細節上的差別,也很不少,例如:張春橋請大家喝茅台酒的經過, 各人回憶也有不同。

這裏節錄李作鵬回憶錄的第38章“九一三事件”和第43章“公審實錄”。


李作鵬与邱會作、吳法憲在長城上合影。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決定,“鑒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是特別重大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作如下決定:一、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進行檢察起訴。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

明眼人不難看出,在未開庭審判前,全國人大的這個決定,就已經從標題到內容,把審判定性為“反革命集團案”了。按照這個定性,被押上審判台的被告人,就是“反革命集團”的主犯了。實際上不再用開庭審判,這些被告人已經被判決了。

對我來說,則是被人所迫,以犧牲自己一生的追求、理想、奮鬥、成就、名譽為代價,而成為替他人承擔罪名、對歷史承擔責任的“替罪羊”。

這樣大張旗鼓、興師動眾的電視轉播的大審判,在中國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1980年11月2日,特別檢察廳提出了起訴書,副本於11月13日送到了我的手裏。全文四個大問題共48條,兩萬多字。其中直接與我有關的問題共有五處。第五條:“林彪叛逃前,周恩來總理決定,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起飛’,但李作鵬給海軍山海關機場場站下達的命令篡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並說‘誰來指示要報告我,要負責任’。9月13日0時20分,256號專機準備起飛、尚未發動時,場站領導人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麼辦?李作鵬不採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竟推託說:‘可直接報告請示總理’,以拖延時間,使林彪得以趁機外逃。事後,李作鵬又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反覆看完了起訴書,對於強加給我的這些“罪名”,心裏有了底。在將近十年的時間裏,國家的專政機構對我從身體上到精神上,從心理上到生理上,從我個人到整個家庭,施以高壓與摧殘,真是“烏雲滾滾寒流急”,大有將我碾成齏粉之勢。但真正揭開泰山壓頂般的問題蓋子,那裏邊到底有哪些問題能夠構成“罪行”?有哪些真憑實據能夠證明“罪行”?

最關鍵“罪狀”不見最關鍵證據和證人

1980年11月28日下午進行第二次庭審。庭審調查的主要內容是關於處理山海關機場林彪叛逃問題。江華、黃火青、伍修權等大人物均到庭坐鎮。法庭以明顯地定好調子的態度出示了兩三份證據,並由他們指定的山海關機場場站的當事人出庭作了證言。

審判員首先提問,1971年9月12日23點10分左右,周總理向我說的四點電話指示執行情況。
審判員說:“周總理給你的電話指示是‘四個人一起下命令飛機才能起飛’,你篡改為‘其中任何一位首長指示放飛才能放飛’。”

我回答:“我不記得周總理的電話指示中有‘一起下命令’這句話,總理講空軍那架飛機的行動,要聽北京我的指示、黃總長的指示、吳副總長的指示和你的指示才能放飛。”

我堅決否認篡改了總理的電話指示。我說:“我如實傳達了總理的電話指示。”

在山海關機場場站李萬香出庭作證時說,我在23點35分和0點06分兩次在電話中說“其中任何一位首長指示放飛才能放飛”,並說兩次他都向我復述了電話內容。

我回答:“我沒有必要在半個小時內,重複兩次內容完全一樣的話。實際情況是:23點35分傳達總理指示後,我補充了‘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的話。0點06分我說的是‘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的話。後一次的電話是對前一次電話的修正,這是我打兩次電話的目的。”

我又說:“23點35分的電話,值班員向我復述了電話內容。但0點06分的電話對方沒有復述,因為他們根本沒有聽清楚我的電話內容。這也是我的失誤。”

審判員又說:“事後李作鵬又塗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我回答:“機場的電話記錄我看了以後,認為記錄我0點06分的講話不對、不準確。”我說:“我在報告中修改了機場場站值班員0點06分對我電話指示內容的記錄。修改之後,我要劉繼祥秘書同山海關機場再校對一下。經雙方再次校對後,劉繼祥秘書報告我說:‘校對結果同你修改的完全一致’。這樣我才在報告上簽字,並報總理。”

同時我要求法庭出示我呈送給周總理,並經總理親自圈閱後,退我存檔的那份報告的全文內容。我說:“這份報告是最及時、最全面、最準確的向中央和總理的報告,這份報告是當時處理山海關機場林彪叛逃的全過程中,總理、我和機場場站之間的全部通話的如實記錄。”
這份報告(特別是報告的前半部分,總理和我與山海關機場數次通話情況記錄)本應該是處理山海關機場問題的最原始、最直接的證據,它不僅能說明事實真相,而且能說明總理看後的態度。這樣一份極其重要且特別能說明問題的證據,特別法庭始終未拿出全文(我記得法庭當時只拿出了那份報告的後半部分的某一頁,即有關飛機強行起飛內容的影印件給我看)。

我在法庭上又要求我的秘書劉繼祥到庭作證,因為劉秘書一直協助我處理機場問題,這樣重要的證人他們也不答應出庭。

在對我最關鍵的“罪狀”進行審問時,最關鍵的證據、最關鍵的證人全都不能見天日,這到底說明什麼?

關於山海關機場問題。我強調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原因是涉及到總理的四條指示。我可以承擔全部責任,但保留意見。希望將所有材料保存起來,讓歷史學家去做結論。(《新史 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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