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 星期四

周恩来刘少奇争论应否实行“差额选举”(2)

二、80年代立法倡导“差额选举”引发竞选热潮

1、80年代初的选举法修改及大学生参选人大代表热潮

由于53年以来选举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靠“协商”,于是很多地方确定候选人时暗箱操作,“猫腻”不断,协商来协商去,最终还是领导定的人入选,人大代表和党政干部候选人是谁以及谁当选的决定权基本与普通选民无关。但是到文革中,即便这种形式上的民主选举也被废除,全国无论人大代表还是党政机关的选任工作都陷入混乱。

文革结束后,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差额选举”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用来论证新时期选举民主进步的高频词语。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可以看出,79年选举法条款对搞“差额选举”还是有很大诚意的,不但规定了所有的人大代表选举一律以“差额”方式进行,并且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还同时规定了选民可自由联合推荐候选人,并允许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防止选举中出现只增加少量候选人做陪衬的“官样文章”。彭真作为此次选举法修改的主持者,对“差额选举”非常支持,他认为“要坚持不等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法律的修改马上得到了当时公众(特别是大学生群体)的强烈呼应,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据蔡定剑教授介绍:

198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一系列竞选后,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在全国范围内,湖南师院、浙江大学等院校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竞选。(蔡定剑《修改选举法的几点建议》)

由此可以看出,公众的民主热情与制度允许民众参与到什么程度直接相关。但是,80年人大“竞选”热潮刚过,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在1981年9月3日做的《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就对竞选提出了直接批评:

在这届选举中,有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民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不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搞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进行秘密串联,发表蛊惑人心的言论,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这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活动,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决反对。(程子华《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这种对人大代表竞选的严厉指责在接下来的1982年修改选举法中得到了体现,为了限制竞选,人大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而与竞选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差额选举”也注定命运多舛。虽然1982年在法律上取消了预选,防止选举中出现的借预之名实行“差额预选,等额选举”,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这也让正式候选人的决定权再次从选民手中回到领导那里,“选举”再次成为仅仅对组织安排予以确认的“投票”,差额也就丧失了意义,成了点缀。

自此,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虽被一再提及,但选民手中的选票对人大代表的影响已经大打折扣,这也为四年之后选举法对“等额选举”的部分回归埋下了根基。

2、80年代组织法修改允许差额选国家机关领导干部

1979年,与《选举法》同一天被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一般应”采用差额的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但是由于当时“预选”的存在,当时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实践中,多数实行的是差额预选,主要是将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预选掉,保证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然后在正式选举中则采取等额。有些地方甚至根本不让代表提出的候选人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比如:

1983年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主席团把代表提的候选人全部勾掉了,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都是主席团提出的。一些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这个问题。习仲勋同杨尚昆、彭冲研究,认为广西的做法不妥,代表提出的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是违法的。习仲勋亲自给区委书记打电话,批评他们的做法违法,要求他们纠正。(王汉斌《差额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改革》)

同时,当时的《地方组织法》并未像《选举法》那样规定候选人多于应选人名额的比例,所以在80年代初期,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通常流于形式,因此,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并未激发代表和民众的选举热情。

为了保证实行差额选举,1986年12月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着重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首先是完全删去了关于预选的规定,杜绝“差额预选,等额选举”的情况;其次,明确规定了“差额”比例,保证了差额选举的实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1986年《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二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的《地方组织法》要求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中,副职一律都要搞差额,正职是可以搞差额,也可以搞等额,同时明确了“差额”比例。1987年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陈丕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再次强调:

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选举。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也规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进行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预选和等额选举。

正是由于86年《地方组织法》对“差额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才迎来了中国80年代中后期地方领导干部的“差额选举”热潮。

3、“差额选举”市长、副市长热潮

1988年前后,全国各地掀起了“差额”选举市长、副市长的热潮,差额选举把竞争机制引入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民主选举自己的执政官员,代表和选民第一次真正拥有了让谁担任领导的权力,这唤起了空前的民主参与热情。

1988年初的北京市副市长选举实行的是十选七的差额选举,当时实现了很多创举:10名副市长候选人向800多名人大代表作自我介绍,并发表“竞选演说”,并通过市电视台向公众作了实况转播;当时还有个专门的“竞选办公室”在为副市长候选人中的两位女性(包括后来成为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进行“院外游说”;10名副市长候选人要去代表们的驻地表明他们当选以后的打算,落选以后的态度……这些不能不说是中国民主选举的一大进步。

1988年,福建石狮市在全国首次实现了由市民民主推选市长。7月4日,泉州市委公布了《关于推荐选拔石狮市市长的公告》,作为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的石狮市24万市民获得了参与推选新市长的权利。经过近一个月酝酿,各地自荐群众联合举荐、组织团体推荐联名参加市长、副市长选拔的共有66人。经过资格审查,其中33人取得参加选拔资格。他们中的7人作为应选市长的初选人,分别作施政演说和答辩。8月3日 ,中共泉州市委正式任命刘成业为石狮市市长。刘成业原任福建永春县委书记。石狮副市长候选人24人,经过施政演说,公开答辩、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经泉州市委会研究常委同意,确定了副市长人选。

1988年的广州首次出现市长的差额选举。6月间举行的广州市人大会议,主要任务是市长选举。当初广州市委向大会主席团推荐的市长人选是原常务副市长杨资元一人,待大会主席团认可并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时,增城、花县代表团10 位代表,东山区代表团13位代表,芳村区、黄埔区的12位代表分别联名提出由凤凰卫视记者雷宇 (微博)做市长候选人的意见,后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同意,终于确认杨资元和雷宇同为市长候选人。后来在竞选演说中雷宇认为自己的经验、知识水平有限,很难胜任。结果杨资元以多数票最终当选市长。

而在当年的广东韶关再次出现市长差额选举时,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市长候选人却落选了,这是建国以来选举中罕见的先例。广东韶关市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市长时,市长候选人原先只有主席团提名的原市长肖有根一人。后据代表们联名提名,增加了现任市委副书记高祀仁做市长候选人,这样就形成了肖有根与高祀仁竞选的局面。在无记名投票选举中,高祀仁以压倒多数的票数战胜肖有根,当选市长。代表们提出的候选人当选,官方原定的候选人落选,这是韶关市历届人大选举中没有过的事。(以上资料全部来自《1988:中国民主选举风波》本文原载1989年3月31日《深圳商报》,1993年被漓江出版社编入《中国热点新闻大追踪》一书)

据蔡定剑讲,当年“不少地方的选举,包括正副省长、国家机关领导人,组织部门提名的都落选了,我的统计是有11个地方这种提名都落选了,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

1988年那一轮民主选举,当真是把决定权交到代表和民众手中,而民众也没有浪费这次机会,当年被群众选出来的地方领导干部后来在仕途中都有不俗的表现。

作者:娄红乐,腾讯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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