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毛澤東不點名地批判一大代表董必武


  正是在董必武身處國外之時,全國司法會議在中央政法小組直接領導下,將司法部黨組打成“反黨集團”,不點名地批判和清算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新史記》姚監複(原中共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研究員)





董必武和毛澤東。

三、1958年通過批司法部反黨集團,毛澤東不點名地批判了一大代表董必武

2011年中共黨史研究室的《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隱瞞了許多歷史史實,隻字未提1958年毛澤東發動反右傾運動中把司法部整個黨組打成“反黨集團”,矛盾直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董必武的嚴重事件,證明這部黨史作者缺乏必要的史德。

在毛澤東一生中,從黨的“一大”到“十大”,一直追隨毛澤東的一大代表中只有董必武一個人。從白區到蘇區,從長征到重慶談判、從陝甘寧邊區的延安到建國後的北京,董必武緊跟毛澤東。毛澤東也需要這樣一位老人、一大代表、黨史的見證人,從政治思想、黨的歷史的角度,為毛澤東樹立權威。因此,授予董必武高位要職,從副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政法委書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代主席,讓他在歷次政治風浪中全身而退,享有善終的好運。在人們印象中,毛澤東善待一大代表董必武。但是,人們忘記了或者忽略了毛澤東在1957年反右派鬥爭以後,在1958年發動大躍進和大規模整風,曾經把司法部黨組整個打成“反黨集團”的冤案。“司法部反黨集團”實質上是代人受過,因為真正清算的是董必武的法律思想,這種鬥爭方式充分體現了毛澤東的狡猾的權術和老練的陰謀手段,也是對付一大代表董必武這位老革命的特殊手法。

1、精心策劃批董必武法律思想

1957年反右派運動中,錯誤批判了司法戰線的右派言論,主要是批“司法獨立”、“無罪推定”、“有利被告”和“自由心證”觀點,把“司法獨立”、憲法規定的“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說成是“依法抗黨”。《人民日報》在1957年10月9日和10月14日發表社論 ,提出“政法戰線的鬥爭是階級鬥爭最尖銳最集中的部分”,政法工作“忽視專政傾向和忽視黨的領導”、“如果說黨在政法戰線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就是‘黨政不分’、‘黨法不分’,那麼無產階級專政正需要這種不分。”這是向政法戰線發起猛烈批判鬥爭的動員令。

為了發動對一大代表董必武法律思想的批判,經過毛澤東精心的策劃,採取了調虎離山和指桑駡槐的計謀。1958年5月5日至23日,在北京,毛澤東主持了黨的八大二次會議,提出總路線,認定國內主要矛盾是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的兩個階級、兩條道路的鬥爭,強調要拔資產階級的白旗,插無產階級的紅旗。5月27日,按照中共中央決定,董必武率中國共產黨代表團出國,分別參加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黨代會,並訪問這三國及蘇聯,名義是瞭解其政法建設的經驗。兩個月後的8月7日,董必武才回到北京。正值董必武出訪期間,中共中央於1958年6月10日發出《關於成立中央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小組的通知》,指定了各小組的負責人。政法小組組長為彭真、副組長為羅瑞卿,而董必武從原來的政法委主任貶為政法小組成員。隨後,在董必武出訪期間新成立的政法小組發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司法部召開第四屆全國司法會議,按照成都會議和八屆二次會議的精神檢查、總結八年工作。正是在董必武身處國外之時,全國司法會議在中央政法小組直接領導下,將司法部黨組打成“反黨集團”,不點名地批判和清算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2、一個部的黨組全體成員被打成“反黨集團”

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開了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司法廳(局)、部分軍事法院和中級法院,以及司法院校的負責人440人參加會議。採取了大鳴大放大爭大辯大字報的方法,檢查了八年來的高法和司法部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向中央的報告指出,會議“揭發和批判了司法部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近二三年來所犯一系列違反黨的領導、方針政策的錯誤。通過檢查批判,更加透徹地解決了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審判工作的群眾路線等根本性問題,作了報告,成為這次會議的基本總結。”這樣,就把8月7日已回京的董必武拋到一邊,作為檢查、批判的對象,只是手下留情,沒有點名,為這位一大代表留了點面子。

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批判司法部黨組“發生嚴重右傾錯誤的原因,主要是沾染了資產階級法律觀點”,具體是:

第一、關於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會議認為“既要堅持對敵專政,又要切實保護人民民主”是資產階級法律觀點,“忽視了法院的專政職能,篡改了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會議強調人民法院要“為階級鬥爭、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片面強調鎮壓功能,否定人民民主功能。實際上,會議批判的資產階級法律觀點,正是董必武提出的法律思想,特別是董必武明確指出的“法院主要是搞好審判。公開審判是審判活動,是重心。”(《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523頁)“法院的任務除了對反革命加以制裁,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審判活動教育群眾守法。”(同上書,第374頁)

第二、有關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問題。會議批判“審批獨立”的觀點,認為就是“反對黨的領導”,是“資產階級舊法觀點借屍還魂。”認為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提出的法院先審理,黨委再審批,法院最後審判“的案件審批程式建議是錯誤的。”最後,第四屆司法工作會議文件提出:“人民法院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成為黨的一個馴服工具。”“不僅要堅決服從黨中央的領導,而且要堅決服從地方各級黨委的領導;不僅要服從當的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且要服從黨對審判具體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批示和監督。”(轉引自崔敏主編:《刑事訴訟與證據運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297頁)這樣,就把八大提出的“逐步地系統地制定完備的法制”拋之腦後了。形成劉少奇指出的“有的黨政負責人,隨便批准捕人,根本不要公安局、檢察院這一套。用對付敵人的專政的辦法來處理自己人的問題,站在人民之上,向人民施用壓力。”“法院獨立審判是對的,是憲法規定了的,黨委和政府不應該干涉他們判案子。”(《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2頁)很遺憾。幾十年來,特別是文革中,不僅是人民,也包括彭真、羅瑞卿和劉少奇,都遭到了“有的黨的負責人”無法無天的無情打擊。時至今日,仍未汲取教訓,未回歸法制道路,後遺症極為嚴重。

第三、法院工作的群眾路線問題。司法工作會議強調要堅持群眾路線,批評發言“過多地強調了法律程式的作用,助長了審判工作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的形式主義傾向。”司法幹部“死摳法律條文”“對法有了迷信,使法成了自己的一個‘緊箍咒’”、“把法神秘化、偶像化,成了束縛自己對敵鬥爭手腳的繩索,有時還要強加於人,束縛兄弟們的手腳。”(轉引自崔敏:《刑事訴訟與證據運用》,第298頁)這樣,把依法辦事當成右傾錯誤,越批越左,越左越批。到1960年11月,中共決定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合署辦公。對外,三機關名稱不變,保留三塊牌子,三個大門出入;對內由公安部黨組統率,兩院各出一人參加公安黨組,以加強工作聯繫,取消了公、檢、法三機關的互相制約的職能,造成了災難性後果。沿襲至今的違反憲法與黨章的中央政法委的無上權威,實質上是這種極左路線產物的延續和發揮。

在思想批判以後,第四屆全國司法會議,在組織上定性司法部黨組為“反黨集團”。1958年11月29日,中央政法小組關於司法部反黨集團問題的報告中,認定“這個反黨集團的徹底揭露是司法戰線上整風反右派鬥爭的一個重大勝利。”(未完待續。《新史記》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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