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我向山海關機場打電話強調,卻有一點疏忽

李作鵬


《新史記》編者按:徴得李作鵬、吳法憲和邱會作子女的同意,本刊選載李、吳、邱三位將軍回憶錄(均於近年在海外出版)中有關“九一三”事件的部分章節。

三 位當事人、見證人,職務不同,經歷不同,角度也不同,將他們的回憶對照起來讀,或許讀者能發現許多差異,例如:“九一三”淩晨的政治局緊急會議到底何時開 始、何時結束?政治局成員們何時知道林彪乘坐的三叉戟飛機墜毀?三人的說法都大相徑庭;至於細節上的差別,也很不少,例如:張春橋請大家喝茅台酒的經過, 各人回憶也有不同。

這裏,先節錄李作鵬回憶錄的第38章“九一三事件”和第43章“公審實錄”。


李作鵬

(1971年9月12日)23點35分,我要通了山海關機場調度室電話,隨即將總理指示的前三條(第四條與機場無關)向調度室值班員做了傳達。同時,我在此次與機場調度室值班員的通話中,對總理的第三條指示,又補充說:“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這是我當時對總理電話指示精神的理解:其一,除周、黃、吳、李的指示外,其他人的指示不可放飛;其二,難道周總理一人,或黃總長一人決定放飛也不行嗎?
我要求值班員復述了一遍總理的指示。

23點45分左右,周總理又打電話問我三叉戟飛機號碼,我又立即打電話詢問機場調度室,機場值班員開始報告為256號,我將飛機號碼報告了總理,幾分鐘後,機場調度室又來電話更正為252號,我又將更正後的情況再次報告了總理(此處疑文字有誤,山海關三叉戟確為256號——編者注)。此時大約是23點55分左右。

在9月12日23點之後的約一小時中,周總理(包括總理辦公室)給我打了兩次電話,我回總理四次電話。同時,我給山海關機場場站航行調度室值班員打了三次電話,機場調度室值班員給我回了一次電話。

通完電話後,我對照總理的電話指示,又仔細地想了想與機場通話的情況。我感到,在傳達總理的第三條指示時,我曾補充說:“四個首長中,其中任何一個首長指示均可放飛”的話不夠準確。當時我考慮,雖然周總理一人,或黃總長一人完全可以決定是否放飛,但又想到總理電話指示的第四點,吳法憲已受命到達西郊機場,空軍直接領導的中央首長專機師和指揮系統都在西郊機場,而且山海關機場那架飛機是屬於空軍專機師的,機組人員也是空軍的,如果吳法憲不知道總理“夜航很不安全,不宜飛夜航”的指示,他可以隨時直接調動飛機。這樣就不能保證總理指示的落實。

因此,我覺得應向機場再強調、再明確一下總理的指示。

9月13日0時06分左右,我又接通了山海關機場調度室的電話,還是值班主任李萬香接聽的。
我說:“空軍那架三叉戟飛機要經北京周總理、黃總長、吳副總長和我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如果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是誰的指示要報告我,你們要切實負責。”

在這次通話中,我特別強調和明確了兩點:第一、強調“四人聯合指示才能放飛”;第二、強調“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不管是誰的指示要報告我”。

當時我認為,這樣是更準確、更完整地傳達和落實總理的指示。但我有一點疏忽,就是沒有讓接聽電話的對方復述一遍。(《新史記》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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