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劍英於1979年十一國慶節上的講話正式將林彪、江青“反黨集團”定性為“反革命集團”。從此,中共將這一黨內矛盾和黨內鬥爭轉變為敵我性質的鬥爭,也意味著原本黨內解決的矛盾轉為司法解決,開創了以司法審判處理文革遺留下來的政治問題的先河。
在一個民主的法治國家,司法系統獨立於國家的政府權力,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要在法庭審理之後由法庭判定,而非國家領導人判定。然而,中國的司法審理恰恰相反,受審人的罪行和罪名都是國家最高領導人拍板定案,是黨決定一切。
1980年6月,中央成立了“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由政治局委員彭真出任主任,書記處書記彭沖為副主任,身為最高法院院長的江華和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的黃火青僅僅是這個委員會的委員,接受彭真的直接領導。
這個委員會專門負責“兩案”主犯的審理工作。在這個委員會下設立了“兩案”審判工作小組,中央政法委秘書長、人大法制委主任劉復之,公安部副部長凌雲為召集人,劉任組長,該小組又下設了“林彪反革命集團審判工作辦公室”,該辦公室設在解放軍總政治部。
在中共中央和“兩案”指導委員會的領導下,公檢法三家聯合辦案,但是審判的日期卻不斷被推遲。1980年3月19日,中央書記處提出4、5月做準備,6月份審判,7月底審完。但是預審直到9月份才結束。
8月27日,劉復之和凌雲就審判工作中的依法取證問題向彭真和彭沖寫請示報告,9月17日,中央辦公廳以中辦57號文件向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轉發了這一報告。
黃永勝在法庭上。
9 月26日,中共中央正式發出73號文件:《中共中央關於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通知》,通知說:“這次,將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十名主犯:江 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辦法是,一案起訴,分庭審理,一案判決。這一案的其他罪犯,將由最高人民 法院,地方法院,軍事法院陸續分別審判。”
顯而易見,“兩案”審判自始至終都是在中共中央的領導之下進行,中共凌駕於法律之上,以黨代法,以政代法。這樣的審判只能是一場政治審判,而非獨立的司法審判。(《新史記》第21期)
《林彪案43年來是怎樣演變的》(連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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