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章子怡為挖“深喉”打官司大輸


《名星》記者 方音

內華達大學格林斯龐新聞與媒體學院瑪麗·豪施(Mary Hausch)教授指出,在某些情形下,在新聞報導中,匿名信息來源不是優先考慮,但有些時候是必要的,特別是在報導政府交易與腐敗新聞時。不過,在發表 匿名消息來源時必須注意,如果有公開的關於同一話題的可以利用的信息來源時,不得使用匿名信息來源;其次,話題必須足夠敏感,洩露信息來源將導致丟掉工 作,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危及安全。通常來說,如果使用匿名消息,必須有記者和編輯二人知曉把關,通常,這個信息需要有第三者予以確認。如果使用匿名消 息來源,記者與編輯應當保護信息來源,尤其在洩露消息來源可能導致風險時。

具體到本案時,瑪麗教授指出,關於章子怡的消息已經得到知情人的確認,而且, 提供消息的人士並沒有低級動機曝光純粹明星風流韻事,只是志在曝光中國政府腐敗。基於掌握的事實,博訊在處理章子怡的新聞時,符合新聞記者的倫理規範。


博訊創辦人、“中國新聞自由”主任韋石(孟維參)。

此前,韋石曾在接受《中國密報》採訪時解釋,他們在2012年11月16日召開的雙方律師出席的取證聽證會上全力回答了相關問題,只是未回答有關消息爆料者 或個人捐款者的名字。被告方律師蘭德乍(Marc J. Randazza)指出:取證聽證會上,章子怡的律師提出非常多問題,試圖取得博訊消息來源的名字,但事實上,這則消息的最根本因素與章子怡無關,而是與 薄熙來有關、與政治醜聞有關,章子怡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儘管章子怡的律師團隊曾經動過念頭想知道誰是為博訊提供消息的“深喉”,但他們清楚地意識到,通過美國法院系統做到這一點幾乎不可能。因此,9月9日雙方律師提交法院的聯合報告將這起案件的四大關鍵法律問題歸納如下:

1.被告是否能因為發表新聞報導承擔責任?
2.博訊發表的新聞報導是否享有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3.如果原告證明報導是錯誤的,被告是否應承擔責任?
4.原告是否能強迫被告披露報導的信息來源?

上述四點,無一涉及追問誰是“深喉”。也就是從這個時候起,章子怡想通過這起官司挖出“匿名來源”傳播者的希望沒有了,章子怡在這一點上確實輸得幹乾淨淨。
(《名星》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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